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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顯著成效,不僅實現了新舊制度的整體轉型,而且還實現了獨特的統賬結合型基本養老保險模式的制度創新。但是,政府的責任問題依然較多,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責任主體定位不明確
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及變革需要政府、市場、社會和個人共同參與,然而現階段我國政府承擔了社會保障制度制定、實施和改革的大部分工作與職能,市場與社會雖然參與實施,但仍處于公共管理層次的末端,無法參與制度轉型的上層制度構建,因而處于被動參與地位,個人作為社會與市場的服務主體,顧客角色占了主要部分,公民參與程度仍然不夠。
(二)社保資金管理不到位
國家對社會保障支出的支持力度越來越大,在2011年的18項社會保障資金財政投入中,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投入4508.76億元、3046.58億元,但是對社保資金的管理卻沒有監管到位,據國家審計署2012年第34號公告《全國社會保障資金審計結果》顯示,部分地區擴大范圍支出或違規運營社會保障資金共17.39億元,向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待遇或報銷費用共18.52億元。社保資金的管理問題亟待解決,資金管理制度完善是關鍵。
(三)社會保障運行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完善
據國家財政部統計,截至2011年底,有2514個縣的城市和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累計結余126.39億元,相當于這些地區當年醫療救助資金財政投入的80.28%,但這些地區低保人員中按政策得到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參加醫療保險的僅占63.69%。這說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均等化水平仍需提升,社會保障機制仍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二、我國社會保障中政府責任缺失的原因
分析造成我國社會保障中政府責任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責任制度落后
社會保障改革方案的實施必須有責任制度的剛性約束,而我國的社會保障責任制度立法層次較低,相關的政策和法規的約束力尚不能匹配責任主體職責的良好履行。例如,政府、市場、社會、個人這四者的責任履行還不是很明確,政府負責政策設計和制度構架,但有時超越行政職能出現“越位”現象;社保資金的管理離不開市場化運行,但市場化自由度又是一個難以確定的邊界,所以責任制度的完善務必要明確各方責任。責任制度的完善和執行,其強大的約束力可以讓更多的社會保障事務回歸社會與市場,防止政府的行政壟斷和對社會保障事務的大包大攬,從而切實保障公民的個人利益。
(二)財政監管乏力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立時間不長,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制度還不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還未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也正處于高速發展的階段,這就要求國家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和審計署做好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管,確保錢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而且,在中國社會保障改革的轉型期,影響改革的因素眾多,完善的財政責任必不可少,財政責任的缺失勢必會降低財政機構和社會保障機構的運行效率,加大社會保障運行的成本。
(三)社會保障工作連續性較差
目前,社會保障各項業務由多個部門分別管理,由不同經辦機構經辦,征收機構也不統一,部門間工作銜接不夠,一定程度上影響政策執行的總體效果。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由多個部門分別管理,工作相互間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加上部分地區社會救助基層服務能力不足,管理比較薄弱,工作手段比較落后等原因,導致國家用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困難,群眾參加醫療保險的政策在一些地區未得到完全落實。
三、加強社會保障體制中政府責任的方法
“十二五”時期,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社會保障領域深化改革和在關鍵環節上實現突破的重要時期。完善社會保障體制是政府的重要責任,因而政府應積極總結過去社會保障工作的經驗,切實擔負起完善社會保障各項措施法規和長遠規劃的責任,因為保障社會內部的和平與和諧是高于一切的頭等大事[6]。
(一)明確劃分地方與中央在社會保障中的責任
社會保障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需要中央和地方職責的合理劃分,只有明確中央和地方的職責范圍,才能充分發揮政府、社會、市場和個人的積極性,具體措施是:按照統一立法與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明確劃分中央與地方政府社會保障制度設計和政策制定過程中的職責范圍,中央政府負責社會保障制度、原則和政策的制定,地方負責制定適應地方的相關法規和實施細則,因而,我們政府現在應該做的就是應充分依靠現有法律、法規,保證社會保障的順暢運行。此外,還應加快地方立法,依法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進一步理順和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明確中央和地方的財政投入及支出責任,健全社會保障資金運行的責任分擔體制;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專項支付制度,用以支持財力薄弱的地區,實現社會保障福利更大范圍的覆蓋。
(二)強化社會保障監督管理責任
監管是政府的主要責任,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保障體制的不斷健全,政府在社會保障工作中的責任也越來越重。首先政府應建立合理的監管模式,不僅要保證社會保障體制的運行順暢,還應確保社會保障資金的有效運用,完善社會保障資金的風險管理,按照貝克的說法,風險是一種“虛擬的現實,現實的虛擬”[7],所以社保基金的管理只有將“現實”的制度完善,才能在“虛擬世界”的運行中收放自如;其次建立各級政府社會保障協調管理機制,健全法律制度、規范政府的監管行為,確保承擔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具有權威性和獨立性,另外還應進一步加強基層能力建設,提高社會救助管理服務水平,以適應社會救助工作發展需要;最后,進一步明確社會保障信息公示和披露的方式和程序,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讓社會和個人更多的參與到社會保障制度的運行及實施中來。此外,還應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信息公布平臺,逐步實現相關政府部門間的社保信息共享,這樣不僅有利于群眾監督,也有利于加強對資金流向的實時監控,促進各項政策落實到位。
(三)制定社會保障長遠發展規劃
社會保障事業興起以來,我國政府根據不同時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情況,提出很多科學合理的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地方政府也積極貫徹中央精神,將社會保障事業納入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規劃中來。但是,在制定長遠的社會保障制度方面,各級政府要按照社會保障水平與經濟承受力相適應的要求,合理分配社會保障層次,科學界定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發展的總體水平,從而制定符合中國和地方情況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社會保障事業正處于改革的關鍵期,公務員的退休制變為養老制便是其中之一,社會保障的主體、范圍及合理性都在不斷擴大和提升。但是,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離不開社會民間組織的支持,各級政府應嚴格按照制定的社會保障發展規劃組織、動員社會各界來實施,切不可形成政府失效,這是各級政府長期的責任和任務。
四、結語
總之,我國政府仍然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中的責任主體。現階段,我國的經濟和社會飛速發展,亟需提升全國的社會保障水平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社會保障具有“社會性”,不僅需要政府發揮主導作用,也需要社會、市場和個人的配合,在公共治理時代,政府責任的認真履行和第三方力量的積極參與定會推動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
作者:薛海龍單位:中國礦業大學文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