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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要
從世界范圍看,20世紀30年代以前,金融制度的創新或變遷是商業銀行在利益的導向下自主進行的誘致性變遷。西方商業銀行典型的商業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是在“融合—分離—融合”的過程中逐漸演變的。20世紀30年代以前,商業銀行業務與證券業務幾乎沒有界限,各國普遍實行的是混業經營制度;我國在金融制度改革初期,政府擴張國有壟斷金融的產權邊界,建立支持國企資本性融資的股票市場,通過政府特有的制度偏好“父愛主義”來維持國有企業的生存,這不僅使我國基本確立起市場金融制度框架(從數量規模角度),而且強有力地支撐了經濟產出的不斷增加和整體經濟改革的順利進行及社會穩定,同時也產生了國有企業、國有獨資銀行、地方政府等現有金融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團,并形成他們對目前金融制度的“穩定需求偏好”和剛性依賴。
二、相關理論
舒爾茨對制度的經典定義為“一種行為規則,這些規則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V.W.拉坦將制度定義為“一套行為規則,它們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為模式與相互關系”。舒爾茨和拉坦的定義被以后研究制度的學者們所廣泛接受。道格拉斯.諾思(Douglass.C.North)則認為,“一項制度安排是支配經濟單位之間可能合作與競爭的方式的一種安排”。從而,“對于任何想要得到的制度性服務而言,總有許多制度安排能實現這種功能”。問題的關鍵在于,制度安排的選擇是否真正符合“費用–效益”的分析。即當每一單位投入的邊際產品價值相等時,是否達到最優的均衡。金融機構的功能比形式更為重要──不在于制度設計是否符合什么體系或標準,而在于制度變遷實實在在的績效。
三、我國金融制度的相關回顧
(一)中國金融改革的起步階段(1979-1984年)
以“統存統貸”為核心的信貸管理體制運轉了近30年后,1979年2月中央推出了“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存貸掛鉤,差額包干”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即所謂的“放權”改革。“差額包干”確定“各級銀行在存差完成,借差計劃不突破的條件下,多吸收存款就可以多發放流動資金貸款”。1983年,銀行系統開始又實行“全額利潤留成制度”,把各項指標考核與利潤留成掛鉤。這一改革行動使國家儲蓄動員的國家理性與下層金融組織擴大存款的組織理性共容,使各方利益主體的效用都得到增進,實現了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改進。
(二)銀行企業化改革(1985-1993年)
1985年國家實行“撥改貸”制度后,國有商業銀行成為國有企業資金來源的主渠道,信貸資金管理體制也隨之由“差額包干”過渡到“統一計劃,劃分資金,實貸實存,相互融通”。1987年,人民銀行再貸款實行“合理供應,確定期限,有借有還,周轉使用”的原則,進一步完善了這一信貸資金管理體制。在這一制度框架下,信貸計劃與信貸資金分開,將過去有了計劃額度就有了資金的做法改為通過組織資金實現計劃。各專業銀行開始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經營性質逐漸向企業化實體靠攏。
(三)銀行商業化改革(1994-1997年)
1994年,國家開始實行“貸款限額控制下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信貸資金管理新體制,標志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進入商業化改革新階段。這一時期的改革舉措包括:(1)設立政策性銀行,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離;(2)對國有專業銀行全面實行貸款規模控制下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3)央行不再對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不再對財政透支;(4)按照1996年6月全國銀行業經營管理會議上提出的要把銀行辦成真正的國有商業銀行的目標,各專業銀行開始注重內部經營機制的轉換,加強銀行資金風險管理。
(四)1998年的中國信貸體制改革
1998年,中央政府以間接調控手段為主的基礎建設基本完成,決定在逐步推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風險管理的基礎上,實行“計劃指導,自求平衡,比例管理,間接調控”的信貸資金管理體制。
(五)2003年制度變遷績效
以恢復合作制為基調的96改革,作為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過程,使農村信用社始終缺乏基于自發秩序的演進主義特征,基層經濟主體參與不足甚至抵制,這種情況下,“制度失敗”是必然的。因此,2003年啟動的農村信用社市場化改革,事實上是國家對農村信用社背離合作制后開展商業化經營的認可。
如上所述,我國的金融改革一開始就選擇了漸進的改革方式。基于這一制度演進模式的限定與約束,同時也為了減少改革與現存政治、經濟秩序和社會利益結構之間的摩擦,我國金融改革路徑選擇的著眼點更多地放在外延擴展上,如增設一些新的機構,引進一些新的工具,開辟一些新的市場等等。而對那些涉及面廣,可能對現有制度框架和金融秩序造成沖擊的深層次問題,比如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問題,則盡可能采取回避和拖延態度,把改革的矛盾和困難后移。即使是已經推出的一些金融制度安排,也僅具有創新的“外殼”,內容并沒有發生質的變化,離市場化要求甚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