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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種標準金融監管模式
金融監管,即對金融機構的經營者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管的一種行為。實施金融監管的主要目的有兩個,首先,最大程度防止或禁止出現由資本導致的金融危機以及金融市場出現崩潰;其次,最大程度保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監管模式是在金融長期發展過程中,總結出來的,符合金融機構特點的標準模式,各個國家的金融機構根據目前國際上現有的監管模式制定金融監管體制,也就是說,任何一個金融監管制度的建立都是以監管為基礎。目前,標準金融監管模式主要有三種形式:機構監管、功能監管以及目標監管,以下對三種監管模式進行詳細分析:
1.機構監管所謂機構監管,指的就是將金融機構進行細致劃分,根據分類對各種金融機構進行分別監管。比如,對商業銀行的監管由銀行業監管機構負責,對債券業的監管由債券監管機構進行負責,進行分類管理的主要目的就是保證各類金融機構能夠在有效監管下規范運行。機構監管模式在世界范圍內已經有著悠久的歷史,并形成了自己的獨特優勢:其一,覆蓋范圍較為全面,因為,在法治國家,任何一個金融機構想要投入市場進行運行,都需要到相關部門進行登記注冊,因此,只要該金融機構屬于監管對象范圍,就會被監管模式覆蓋。其二,監管機構的監管對象是對于整個金融機構而言的,并不是針對金融機構中的某個部門,因此,利于監管機構對監管對象的全局掌控和把握,一旦出現運營風險和違規等問題,能夠及時發現、解決。
2.功能監管功能監管,即:針對于相似的金融業務應有同一個機構對其進行過監管,比如,銀行業務由銀行進行監管,債券業務由債券業進行監管,該模式雖然產生的歷史較短,但是也尤其自身的發展優勢,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其一,監管機構的監管對象為自身熟悉的業務,這樣不僅能夠提高監管效率,而且對于監管質量也有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其二,由于監管機構的監管對象業務性質相同,因此,在監管制度的制定方面較為便利,避免了多種業務分別制定監管制度帶來的麻煩。其三,在功能監管下,各金融機構均有平等的競爭機會,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目標監管目標監管,即:在多元化金融市場的背景下,按照金融機構的監管目標,對監管機構進行科學設計,使系統監管、審慎監管以及業務經營監管均能達到最終目標。其優勢主要體現在兩方面:其一,機構監管和目標監管的對象都是單一的,而目標監管是按照監管目標,對監管機構進行設計,保證了金融機構的各項目標得以實現,從而提高監管效率。其二,由于監管機構的設立不同,因此減少了由于目標不同導致的理念和制度上的沖突。
二、當今金融監管的主要監管體制
目前,監管體制主要有兩種方式,其一是混業監管體制,其二是由分業監管體制發展而來的“傘形”監管體制。
1.混業監管體制混業監管的監管對象針對于各類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業務,對其進行全面監管,監管范圍十分廣泛。混業監管體制的優勢:第一,目前金融行業的發展處在規模不斷擴大、多元化特點逐漸顯現,細分分化更加顯著的快速發展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對于金融服務有了更高的要求,采用混業監管體制能夠從宏觀上對金融機構的總體風險進行控制。第二,避免了監管分割導致的監管隊里以及監管重復等問題。第三,由于該體制的監管對象十分廣泛,因此,規模效應較為明顯,對于降低監管成本有著積極作用。混業監管體制的劣勢:第一,只有十分成熟的金融市場才適用混業監管體制。第二,由于監管者的唯一性,因此,競爭環境缺乏。第三,唯一監管者代表著高風險,一旦監管機構在制度和理念方面滯后于快速發展的金融市場,有監管失效帶來的問題則無法避免。
2“.傘形”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經過改良后,形成了“傘形”監管體制,也就是說,在分業監管的基礎上設置一個牽頭的監管者。“傘形”監管體制優勢:第一,各類金融機構在功能監管模式下,自身的專業性得以充分發揮。第二,監管機構競爭激烈,有利于在激烈的競爭中不斷完善和提高自己。第三,作為牽頭監管者,能夠從宏觀上控制金融風險,發揮其協調矛盾和沖突的重要作用。“傘形”監管體制最大的劣勢在于:監管體制的繁瑣性和復雜性,決定了監管難度。
三、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1.缺乏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我國在1993年出臺了關于金融監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但是,我們知道,經濟社會的發展速度是非常迅速的,當今金融環境與20多年前相比,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1993年出臺的法律法規,已經不能完全使用當今金融監管環境。而且,各法律之間還存在著個別相對矛盾的條款,可操作性較低,缺乏對金融監管機構的約束。
2.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不健全目前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主要有四個,這四個金融監管機構之間各有各的分工,雖然都屬于金融監管機構,但是每一個監管機構的任務和目標都存在著巨大的差別,在操作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監管內容也是各有側重。在實際的監管過程中,各自負責各自的任務和目標,缺乏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降低了監管效率。例如,金融監管機構的規章制度存在著較大差異,被監管者必然受到交叉監管或者重復監管,大大增加了監管成本。
3.金融監管組織結構不合理金融機構屬于金融監管的執行者,內部組織結構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監管機構的監管效果,決定了其監管職能是否能夠得到有效發揮。但是就目前來說,我國金融監管機構中組織結構存在著嚴重問題,與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任務和監管目標相比,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和專業技能都與其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異,充分落實金融監管有著一定難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首先,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比較低,大部分的工作人員對于現代金融業務掌握能力較弱。其次,目前工作人員掌握的知識結構遠遠不能滿足金融監管的需要,第三,金融監管方面,研究者較少。
四、促進我國金融監管的改進措施
1.建立完善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國家要充分其主導作用,逐漸完善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首先,對于1993年頒發的一系列法律法規中,不符合目前金融行業發展的條款要進行剔除或者更改,對于法律法規之間相互矛盾的條款,要進行協調統一,對于空白的法律內容進行補充,建立起更加完善的、符合當今金融監管發展的法律法規。第二,建立獨立的金融執法機制和懲戒機制。法律法規的建設要保證得到落實。相關部門對于金融監管機構要進行不定期檢查,一旦發現存在不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定的金融監管機構,要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進行處罰,保證一切活動在公平、公開、公正的環境下進行。
2.完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做到“職、責、權”分明,并且細化到個人,出現問題有部門承擔,有專人承擔,建立計算機管理系統,實現信息交流。除此之外,在遵守國家和政府政策法規的前提下,發展具有自身特色的監管機制,樹立良好的金融監管形象,避免來自各地政府的干預,全面提高金融監管能力。
3.調整金融監管組織結構,提高工作人員綜合素質首先,無論是什么何種層級的金融監管機構,都應當配備專業的監管人員,對于監管人員的設置,要做到不浪費人力資源,科學、合理地進行配置,只要監管人員的數量滿足目前的金融監管機構需要即可,杜絕人力資源浪費現象。對于監管人員較多的監管機構來說,要將“混日子”的監管人員以及專業技能較低的監管人員予以辭退,建立一支高效率、高技能、高素質的監管團隊。其次,對于監管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嚴格設置,在聘用監管人員時,要對應聘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綜合素質等進行全面審核。定期對監管人員進行培訓學習,在工作中,一旦發現監管人員有違規行為,要予以批評教育,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加強對監管人員的監督,防止出現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情況。
五、結語
綜上所述,雖然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取得了較為矚目的成績,但是,其面臨的問題非常嚴峻,我們要充分借鑒和研究國際上先進的金融監管經驗,根據我國國情,積極研究適合我國社會發展的規章制度,不斷提高監管水平,建立一支高專業知識、高綜合素質的監管人才隊伍,形成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環境,樹立清正廉潔之風。緊緊圍繞社會發展趨勢,抓住機遇,使金融監管與國家金融發展相匹配,真正實現金融行業的健康運行。
作者:倪倩晗 單位:中國農業銀行客戶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