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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經營趨勢下,我國金融監管體制面臨的問題
1.金融綜合經營下的分業監管,導致監管成本大幅增加。監管成本增加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金融綜合經營,而監管分業致使監管的運行成本,包括監管的人員成本、技術成本等均有所增加。二是由于分業監管機構各自為政,各類監管政策協調性差,導致被監管金融機構的制度成本明顯增加。由于各監管部門相互獨立難以對各類具體監管達到共識,且各類金融監管政策各異,監管技術、指標、手段、措施等不統一,使金融企業綜合經營的制度成本大幅增加。
2.易形成本位主義監管。一方面,分業監管機構在制訂本領域監管政策時,受監管機構部門利益制約,很難從全局出發考慮金融體系整體利益,往往以自身本位利益為先;另一方面,在金融交叉業務領域,各監管機構之間又存在爭奪監管利益,推卸監管責任的激勵,從而降低監管效率。
3.易形成監管真空。根據分業監管相關規則,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別對相應行業行使監管權,這種看似歸口清晰的分業監管制度,卻極易形成監管真空。一是目前我國的監管立法尚不完善,分業監管制度決定了監管立法行業屬性明顯,難以避免立法的漏洞與空白。二是無論分業監管制度如何詳盡,都難以囊括各類機構和業務的監管權歸屬。三是綜合經營中出現的新型監管問題監管權歸屬不明。如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根據分業監管制度對其集團公司根據主營業務性質,確定監管機構,對其所屬機構則采取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原則,但由于一些以產業資本為基礎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因其市場主體身份不明確,致使出現監管真空。四是創新金融產品往往綜合了各類金融功能,涉及多個監管領域,難以明確歸口,也易出現監管真空。
4.缺乏對綜合性、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分業監管,使得各個金融機構的風險缺乏綜合統計,易導致個體風險規范下的總體風險失控和系統性風險加劇。分業監管制度決定了各監管機構監管政策的制定僅考慮其監管權所屬領域的風險和問題,而缺乏全盤性綜合考量,難以對綜合性,系統性風險進行監控。綜上述可見,金融綜合下的分業監管,要么存在交叉監管、重復監管現象,不可避免地會造成監管沖突,導致監管成本增加;要么出現三不管地帶,形成監管真空;加上各監管機構的監管目標、監管標準、監管指標、管理技術等各異,又缺少監管協作和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不能形成監管合力;且各監管機構又易各自為政,使得綜合性、系統性風險監管缺失,因此,金融綜合經營趨勢下,分業監管不利于監管效率的提高,不利于金融穩定目標的實現。
綜合國外金融監管改革的經驗,結合我國經濟金融結構特點,考慮到建立一套與綜合經營相配套的金融監管體系,往往需要耗費數年甚至更長的時間,而當前的金融監管結構難以適應金融綜合經營的發展,監管弊病頻頻暴露,筆者認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可考慮分“三步走”。
1.第一步,不改“一行三會”制監管結構的前提下,盡快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實現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改變“一行三會”在我國發展10多年來,各監管機構均積累了不少本領域的監管經驗,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監管模式。鑒于金融監管體系改革非一日之功,為適應我國金融綜合經營發展,較簡單易行的辦法是在不改變當前監管體系架構,不新增監管機構的情況下,可盡快建立一套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具體可由國務院牽頭,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共同參與,建立一種定期和不定期的監管協調會議制度,加強各監管機構在履行監管職責過程中的協調,增進各類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性。確立監管信息的有限共享,降低監管成本。明確各監管機構之間的責權利,避免監管沖突,減少重復監管,彌補監管空白,提高監管效率,并對系統性、綜合性風險進行甄別,提出監管方案。在金融綜合經營趨勢下,同一金融監管往往同時開展多種金融業務,我國現行的以機構屬性劃分監管機構的做法已遠不能適應國內的金融發展的監管需求,有必要重新根據功能來劃分金融監管,實現機構性監管向功能性監管的轉變。
2.第二步,作為過渡,對目前的“一行三會”制監管體系進行微調建立綜合協調機構,實行綜合監管與分業監管相結合的監管模式,為多元化監管向一元化監管過渡,功能性監管向目標式監管過渡做鋪墊。綜合經營趨勢下,隨著國際金融競爭的加劇,為適應未來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的全面放開,金融風險的進一步復雜化,改革現有“一行三會”制金融監管體系將是我國金融監管的必然選擇。建立一元化綜合監管機構,既能對綜合經營中的系統性、綜合性風險進行監管,又能保障各類監管之間的密切配合。但類似機構的建立既需要多方調研,又需要充分的實踐以證明其在我國的可行性。為此,可借鑒澳大利亞的金融監管經驗,對當前的“一行三會”式監管體系進行微調,在國務院下設一個綜合性監管協調機構———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統一領導和協調金融監管工作。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負責國家宏觀監管政策的制定,及對系統性、綜合性風險的監管,建立中國金融監管數據庫,匯總各類監管信息,形成監管信息共享機制,促進協調,提高監管效率,推動“一行三會”調整其現有的機構式監管向功能式監管過渡,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化合作,以適應金融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及人民幣國際化步伐的邁進。作為分業監管機構“一行三會”仍各自獨立地負責相應領域監管政策制定及金融監管的實施,與以往不同的是,各分業監管機構制訂監管政策應經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批準或向其備案。同時,借鑒美國金融改革經驗,進一步調整功能性監管框架,提高監管技術水平,逐步向目標性監管轉變,為下一步實現統一金融監管打好基礎。
3.第三步,建立統一金融監管機構,實施基于目標的統一金融監管積累綜合性監管協調下各機構分業監管的經驗,未來可考慮建立統一監管機構。具體可在國務院下設立金融監管委員會,統一對銀行、證券、保險的監管,形成“一行一會”制金融監管結構。金融監管委員會下可分設宏觀局、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宏觀局負責制訂宏觀性金融監管政策,對綜合性、系統性風險進行監管。銀監局、證監局、保監局分別行使目前三會的監管職能。對金融控股公司所屬子公司的監管,由相應監管局根據該公司的主營金融業務類別,分別歸口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則由母公司主營業務所屬行業的監管局實施并表綜合監管,母公司主營業務非金融業務的,由委員會綜合考慮母公司旗下金融業務情況指定并表綜合監管機構。完成功能性監管向目標式監管的轉變,由金融監管委員會負責確立總體監管目標,制定并協調各類監管政策,并以此為依據確立各分類監管目標,并由各監管局分別實施、相互協調,共同保障總體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
作者:武鈺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