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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木材加工生產。積極支持發展竹木特色產業,滿足木材、鋸材加工、木材竹材采運及其他木制品制造的資金需要,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促進林業產業做大做強。重點扶持周立木業、新欣木業、藝華竹木雕刻等林業加工龍頭企業購置原材料及脫脂烘干等先進木材加工設備,生產指接拼板、墻板、夾心板、竹木工藝品等木制品,并形成輻射帶動效應,帶動林農發展林業生產。2012年5月末,全縣金融機構林材加工貸款余額達5695萬元。
支持打造全國最大竹涼席生產基地。華安縣擁有100多家竹涼席加工企業,是全國最大竹涼席生產基地,竹涼席產業也是華安縣促進就業和農民增收的重點項目。金融機構按照“有扶有控”的信貸原則,支持竹涼席龍頭企業改進加工技術,擴大市場銷售渠道。2012年5月末,全縣竹涼席產業貸款余額為3062萬元。
開展以林權抵押貸款為核心的農村金融創新。人行華安縣支行、縣林業局及各金融機構共同成立了“華安縣林權抵押貸款推廣工作領導小組”,聯合制定《關于推廣林權抵押貸款工作的實施意見》,通過召開協調會等形式,進一步密切部門協作。近年來,林業部門切實履行職責,林權證的登記和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有效確保了被抵押的林權證不能進行產權變更登記和用于辦理林木采伐證;政策性森林火災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信貸+保險”的林業融資模式解決了金融機構的后顧之憂,增強了信貸投入的積極性。為促進林權抵押貸款發展,農村信用社制訂了《華安縣農村信用社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農行華安縣支行向上級行提出了《關于開辦桉樹林、茶園抵押貸款的請示》,經省分行審批同意后開辦業務,明確了客戶準入、資源選擇、額度控制、抵押物監管及風險控制措施。有力推動了林權抵押貸款規模不斷擴大,截至2012年5月末,全縣累計發放林權抵押貸款6812萬元,貸款余額4828萬元,支持了18家林業企業和74戶林農發展林業生產。林權抵押貸款已成為金融支持“三農”發展、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信貸產品,走上了良性運轉軌道。
加強信貸管理,提高林竹產業信貸服務水平。一是延長貸款期限。根據林竹生長慢、投資回收期長的特點,金融機構對用于林木種植的貸款適當延長貸款期限,最長可達5年以上,盡量使貸款期限與林業生產周期相適應。二是可循環貸款。對竹涼席產業資金需求季節性強的特點,給予辦理可循環貸款支持,便于生產加工企業在冬、春季及時組織資金進行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儲備,在夏、秋季資金回籠時及時歸還貸款,減少利息負擔,提高了金融支持林竹產業發展水平。
金融支持林竹產業發展存在的難點和問題
(一)多數林農生產者規模小、效益低,導致林業信貸面較窄。當前華安縣小規模林農生產者占多數,對生產投入的資金以小額為主。從調查情況看,50畝以下的占比約為90%,林農山場規模太小,經營成本高企,難以獲得好的效益。金融機構信貸對象主要針對個別實力強、信用度好的企業及造林大戶,林業信貸面較窄,而對大部分擁有林權、急需資金投入的林農,信貸支持較為不足。
(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困難,抵押率低。據林業部門反映,目前華安縣林業資產評估部門尚未掛牌成立,華安縣乃至漳州市都沒有具備森林資源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金融機構發放林權抵押貸款多以會計師事務所評估為主,對森林資源資產的評估不具備權威性,其抵押資產價值難以確定。在金融機構缺乏專業的林權價值評估人員、對評估的真實性難以查證的情況下,只能在中介機構評估結果的基礎上按一定比例發放貸款。目前華安縣金融機構對以林權證質押的林業貸款一般按評估價50%的抵押率發放。林權抵押率低,貸款金額小,導致公司或個人融資成本和代價高昂,不能滿足林業發展資金需求。
(三)森林資源資產交易市場發育程度較低,抵押物處置困難。目前縣級林權流轉市場體系尚未形成,林業產權交易服務等軟硬件設施建設不完善,特別是林權流轉“二級市場”尚不發達,致使林權再次流轉受到限制,林權人的預期收益受到損害。林權抵押貸款一旦形成不良,抵押的林權資產處置困難,處置程序復雜,限制因素較多。如金融機構通過拍賣取得林業資產,砍伐變現時又需取得林業主管部門的砍伐證,林木產品價值實現受到政策的管制,影響信貸投放的積極性。
(四)森林保險不適應林業產業發展要求,導致抵押物的價值難以保障。一是森林保險保額遠遠低于成林的實際市場價值及評估價值,抵押物保障程度低。二是保險品種單一,除火險外未設立其它險種,當發生冰凍、蟲疫等自然災害或人為盜伐時,抵押物價值難以保障,導致林業資產保全難,存在信貸風險。
改進金融服務,支持林竹產業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進一步深化林權制度及配套改革,夯實金融支林基礎。切實加強森林資源確權、登記等環節的管理,普及“一個確認、兩個承諾”制度,即確認林權證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承諾在抵押貸款期間所抵押的林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予發放采伐許可證、不予辦理林木所有權轉讓變更手續,積極協助金融機構做好貸款逾期抵押物的處置工作,對于已抵押的山林,不僅可以給予砍伐指標,并且在同等情況下優先給予砍伐,促進信貸資金及時回收。
(二)加強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工作。盡快成立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專門機構,建立嚴格的評估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范(試行)》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準則,進一步規范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操作行為,不斷提高評估工作質量,確保評估結果依法有效。同時簡化評估程序,減輕評估費用,降低林農貸款成本。
(三)盡快建立林權交易流轉市場。引導鼓勵有一定經濟實力的單位創辦林木交易市場,從事包括林權、林木交易儲備等的交易,在林權流轉、林木采伐時進行掛牌交易,主管部門每年給予一定的林權采伐指標,專門用于處置林權抵押貸款。林權抵押貸款一旦逾期,抵押的林權就可以進入林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拍賣,使林權證在有效時間內進行變現,防范貸款風險。
(四)完善金融配套服務措施,加大信貸投放力度。一是建立銀林合作定期溝通機制,定期通報林權改革進程及金融機構信貸投向,溝通林業融資需求信息,及時磋商解決林權抵押貸款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二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林權貸款抵押率,增強林農辦理林權抵押的積極性。三是適當讓利緩解林業貸款“融資貴”。針對造林貸款期限長、見效慢的情況,對林業貸款執行較低浮動幅度的貸款利率政策,督促金融機構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關于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中提出的:“借款人實際承擔的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限貸款基準利率的1.3倍”規定。四是積極開展林業信貸品種的擔保方式和信貸模式創新。以林農需求為導向,總結推廣林農以林權抵押直貸、以林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承貸(或擔保)和林業企業聯保貸款等各類信貸模式,完善“公司+基地+林農”等擔保貸款方式,擴大林農小額信貸和林戶聯保貸款覆蓋面,讓林農手中的林權證變成“綠色信用卡”,將“死本子”變成“活現錢”,為林農生產創業提供有力金融支持。
(五)認真落實林業貸款貼息政策。加強部門協調,落實貼息資金,切實增加林業貼息貸款、扶貧貼息貸款、小額擔保貸款等政策覆蓋面,從政策上引導育林、造林,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林地經營效率,從而推動林權抵押貸款業務發展。
(六)完善農業保險的政策支持體系。積極開發林竹業保險,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開發符合林竹業生產特點和林竹企業生產特點的火災、霜凍、病蟲害等保險險種,對林竹業保險業務給予政策優惠,為林農生產和林竹企業發展提供保險保障,降低災害風險、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造成的信貸資金損失,并解決自然災害造成農民收入下降、無法償還貸款的風險由金融機構來承擔的問題,增強金融機構開辦林權抵押貸款的信心,達到讓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林業得發展的目標。
作者:王文強林永清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漳州市中心支行中國人民銀行華安縣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