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金融機構“營改增”實施影響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自1994年分稅制改革以來,增值稅和營業稅作為我國流轉稅領域兩大稅種,在征稅范圍上一直并行征收。為統一稅制,促進經濟發展,2011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確定從2012年1月1日開始試點實施“營改增”。金融業作為“營改增”的一塊硬骨頭,“營改增”對銀行業特別是對服務“三農”的農村合作金融業,影響到底會幾何,政策上是否需要有特殊考慮?作為農村合作金融,又需要做些什么?
一“、營改增”對銀行業的影響
就“營改增”對銀行業的影響而言,區分為直接影響和間接影響。所謂直接影響,指“營改增”對金融業本身稅負、納稅成本等方面產生的影響;間接影響是指“營改增”對銀行的客戶產生影響,并進而間接對銀行造成的影響。
(一)直接影響
對于銀行業而言“,營改增”的直接影響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因征稅對象、稅基、稅率變化造成的稅負成本的變化目前,金融保險業適用的營業稅征稅對象為營業額,稅率為5%。若按照“簡易計稅法”3%的稅率,則銀行業的稅負將下降四成。而作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根據《關于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號),至2015年前,適用的稅率為3%。實施“營改增”后,如對農村金融機構按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并按3%的稅率計繳,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負較原來的營業稅及附加稅負下降0.096個百分點。但由于簡易計稅方法下,金融企業開具增值稅專項發票的能力將受到限制,不利于貸款企業的進項稅抵扣,實際運行中預計會遇到一定阻力。倘若金融保險業也按照“一般計稅法”計算,按照試點方案中“現代服務業適用6%稅率”,若不考慮銀行機構利息支出進項稅抵扣,調整增值稅價外稅因素,增值稅及附加的稅負為營業額的6.226%,一般銀行業的稅負將比現行稅負增加約0.726個百分點。而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而言,則將比現行稅負增加2.926個百分點,稅負成本增加將近一倍。以一家應稅營業收入20億元的中等規模農村金融機構為例,將多繳約5800萬元的稅收。
2、對銀行業納稅配套成本的影響“營改增”后,雖然有利于完善目前國、地稅并行的稅收征管模式,納稅申報“兩頭跑”的局面能有所改善。但是,企業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納稅申報等方面的工作量會增加,對銀行而言,由于網點多、客戶面廣,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將極大地增加納稅成本。特別對于農村金融機構,由于其本身科技能力較弱,一旦實施“營改增”,如不能將增值稅開票系統與現有業務系統進行有效銜接,那么將極大地考驗納稅體系規范性和效率。因此,“營改增”對銀行業硬件系統和軟件系統都是一個考驗。
3、對銀行會計核算和盈利指標的影響由于營業稅為價內稅,在會計處理上,對營業稅設置“營業稅金及附加”這一單獨的會計科目,反映在損益表中。而增值稅為價外稅,其會計核算較營業稅更為復雜,科目上必須設置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交稅金、已交稅金等,才能滿足核算需求。同時,銀行從客戶收取的利息也需要對含稅利息和不含稅利息進行區分,損益表應反映不含稅利息,收取的增值稅作為負債僅在資產負債表列報。也就是說,利息收入的會計核算方法將進行調整,銀行的損益表結構、損益金額也會相應變化,如因收入項目中因利息扣除增值稅導致“營業收入”減少,營業稅金及附加減少導致“營業支出”金額也下降。在各項實際收入和利潤保持不變的情況下,將對銀行部分盈利指標產生影響,如成本收入比將趨于上升。
(二)間接影響
若銀行業全面實施“營改增”,作為銀行業的服務對象——企業則企業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中所含的進項稅額應能允許進行抵扣。那么,作為企業而言,在實際支付的資金成本即含稅利息相同的情況下,其實際的融資成本由于抵扣了進項稅額,將實質性下降。融資成本的下降將極大地降低企業負擔,有利于實體經濟的發展。對于銀行而言,外部實體經濟的穩定和發展,不僅可以降低銀行的風險壓力,減少壞賬損失,從而可以促進銀行業務的更健康發展。
二、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營改增”的政策建議
就銀行業“營改增”政策層面而言,建議能統籌考慮稅制改革與銀行業稅負成本、納稅配套成本以及增值稅抵扣鏈條完整性等一系列的因素,平衡稅制體系、銀行業與銀行客戶三方面的利益關系,使政策更科學合理。
(一)在計稅方法上,建議采用“一般計稅法”
雖然對于銀行業而言,“簡易計稅法”的稅負成本也更低,會計核算和涉稅管理的簡便性更強,但從實體企業角度,如果采用簡易計稅辦法,企業仍然無法就支付的貸款利息支出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顯然不具有可操作性,增值稅抵扣鏈條仍然不連續,那么這種模式實際上跟原來的營業稅沒有本質的區別,“營改增”的意義無法顯現,不利于稅收抵扣鏈條的完善,也不利于推動外部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的發展。而“一般計稅法”對于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解決銀行客戶利息支出抵扣、促進銀行信貸業務從而推動實體經濟發展具有較為現實的意義。
(二)建議合理解決銀行業主要業務支出的進項稅抵扣問題
存貸業務是銀行業的主要業務,在考慮銀行業貸款客戶的利息支出進項稅抵扣問題的同時,“營改增”政策實際制訂時也應充分考慮銀行自身存款利息支出的進項稅抵扣問題。由于業務的特殊性,銀行在支付利息成本的同時無法從客戶處取得相應的發票。因此,建議對銀行業的利息支出進項稅抵扣突破傳統的增值稅抵扣規定,允許按照結計的利息支出在提供相應的清單或佐證后,予以稅前抵扣。
(三)建議對農村金融機構確定差異性的稅率
在“一般計稅法”下,參照試點方案中對現代服務業6%的增值稅稅率,在稅基沒有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而言,稅負成本將增加一倍左右。為確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內在發展,實現與農村經濟的良性互動,建議在政策制訂時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稅負成本、納稅機制予以特殊的考慮。由于農村金融機構主要的客戶對象是農村小微企業,且大部分屬于勞動密集型,對增值稅的進項稅抵扣較為敏感,因此,建議對農村金融機構按現代服務業6%的增值稅稅率減半征收,而對于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客戶,則仍按減半前的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從而在稅收政策層面兼顧農村金融機構和小微企業的成本和利益。
(四)建議采取有效措施實現銀行業業務系統與稅務系統的銜接和嵌套
銀行一旦作為增值稅的納稅人,相關的稅務操作遠比繳納營業稅時繁瑣。以發票開具為例,銀行每向客戶收取一筆利息或手續費,按規定均需向客戶開具增值稅發票。由于銀行業務面臨的客戶面廣,業務種類繁多、交易頻繁,只有推動銀行業務系統與稅務系統的銜接、實現增值稅發票在線開具功能,才能滿足銀行業務經營和納稅管理的需要。因此,建議印制金融業專用發票,賦予銀行業務系統在線開票功能,外部實體企業按照取得的發票金額及相應稅金進行增值稅的抵扣。
(五)建議合理解決銀行業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問題
由于銀行業機構網點多,同時涉及的地域面廣、機構規模和管理力量不一。特別是對于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而言,機構網點規模小,人員少,若按現行的按機構所在地就地繳納,目前的管理架構將遠遠無法滿足稅務管理的需要,因此,建議在增值稅征收管理政策制訂中對農村金融機構允許由總行進行統一的納稅申報繳納,確保在總行層面強化稅務管理力量,降低稅務管理風險。當然,“營改增”作為銀行業必須面對的一個課題,農村金融機構必須密切關注增值稅改革方向,確定應對策略,在加強研究的基礎上,一方面加快推進業務系統功能升級完善等系統準備;另一方面儲備稅務管理人才,完善稅務組織架構,全面迎接“營改增”的實施。
作者:馮新紅 單位:浙江紹興瑞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