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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金融能在資金供給上提供補充
國家財政支農資金的相對缺乏以及正規金融機構資金供給的缺位,都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民間金融發揮了替代作用,從而緩解了農村資金的供求矛盾。目前農村的種植業和養殖業逐漸呈現規模化和專業化的趨勢,對于資金的需求十分迫切,而這種需求往往在正規金融體系的不到滿足。與此同時,民間金融供給的力量也在不斷增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的儲蓄存款一直維持在較高水平。據國家統計局的數據,“十一五”期間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達到了11.2%,同時農民人均純收入也從2006年的3587元增加到2010年的5800元,增幅達到61.6%。城鄉居民收入水平的快速增長使得城鄉居民的儲蓄水平也相應提高。但自1998年之后,較低的利率政策導致了城鄉居民儲蓄的比例一直呈下降趨勢。在城鄉居民的儲蓄存款余額仍然高達40%以上的情況下,銀行的利率已逐漸喪失了吸引力,資金不斷流向了高利率的民間金融領域。據目前比較權威的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的《中國地下金融調查》,結果顯示越是經濟落后的地區,農戶從銀行、信用社等正規金融機構借貸的比重就越低,西部農戶通過非正規金融途徑取得的借貸規模指數最高,超過六成。
(二)民間金融相對正規金融具有比較優勢
首先,民間金融具有信息成本優勢,從而使得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降低。民間借貸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鄉親和鄰里等熟人之間,貸款人容易收集和處理借款人的信息,對借款人的資信、還款能力等也非常清楚,貸款監督成本低。貸款根據市場狀況和自身收益與風險的關系設置利率,減少了由于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逆向選擇。所以,民間金融盡管缺乏來自政府的監管和規范,但多數情況下資產質量反而比國有商業銀行要好,據對張家口地區的調查,大多不良貸款很低,鄉土氣息濃厚反而能提高履約率。[8]其次,民間金融具有交易成本優勢。民間借貸的手續簡便,形式靈活,合同內容實用性強。例如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特點,從正規金融機構借款所面對的復雜手續往往使農戶錯失了農業生產的最佳時期,而民間借貸卻能夠提供個性化服務并進行創新和變通。最后,民間金融具有靈活的抵押擔保優勢。農村有相當一部分中小企業和農戶沒有合適的財產作為抵押又找不到有實力的擔保人做擔保,很難達到正規金融的貸款要求,而農村民間金融關于抵押擔保的安排則非常靈活。同時,民間社會關系的約束這種無形的擔保機制給雙方都帶來便利。
(三)民間金融能夠滿足資金需求主體多樣化需求
民間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戶多樣化的信貸需求。正規金融的貸款不僅手續復雜,而且不能滿足農戶生產性貸款的季節性和緊迫性的需求。并且修繕房屋、看病買藥、婚喪嫁娶之類的生活需求,還有買種買肥、承包經營等生產需求??傊?在正規金融不愿意到達但又有合理需求的領域,民間金融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補充的作用。民間金融還可以實現農村金融體系的多樣化,與正規金融相互補充發展,更好的服務于中國的新農村建設。
二、制約農村民間金融發揮作用的原因分析
(一)農村民間金融缺少有效法律保護
法律認可的金融機構(包括農村信用)都具有官辦金融的性質,而民營機構卻一直得不到國家法律層面的認可。農村合作基金會在20世紀80年代一度得到農業部的鼓勵發展,但90年代后由于農村金融改革向正規金融機構商業化發展,非正式金融組織反而受到了越來越嚴厲的管制。[10]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和溫州地區民間金融風波,促使國家此后于1998年頒布了《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運行十多年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被徹底解散并清算,同時部分“合會”還被定性為違法犯罪活動而遭到嚴厲打擊。從此,民間金融組織和借貸活動進入非正規的“地下”層面。2003年我國又進一步出臺政策對金融機構的設立做出了嚴格規定,這樣,金融法規的嚴厲管控使農村民間金融活動受到了極大制約。
(二)民間借貸利率的容易失控
利率市場化是民間金融的主要特點和優點,但是同時也有負面效應。目前農村地區的民間借貸平均利率大約是18%—25%,是國有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的3到4倍。我國當前利率和商業銀行的借貸行為還沒有完全市場化,大量資金需求得不到滿足的民營企業、中小企業和農村個體戶將借貸需求轉向了民間金融。在資金供不應求的農村借貸市場,資金的價格—利率自然居高不下,有時遠遠超過有關法律法規設置的利率上限。歷史和現實都表明,民間借貸利率常因無管制容易失控從而引發社會問題。
(三)農村民間金融潛在風險大
民間金融獨特的運營模式使得各種金融風險潛伏其中,潛在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借貸引發的債務糾紛。民間金融多口頭約定且履約簡單,大都僅憑一張借條或一個中間證明人即認可借貸行為,當債權人不能按期收回資金時,就容易引發債權、債務糾紛。由于民間借貸利率不受政府機構的直接監管,民間借貸行為沒有合法地位,所以農村民間金融受損方只能通過私人來追討,黑社會等非法組織往往會成為債權人的選擇。二是民間借貸的高利率本身所蘊含的風險。高利率意味著債務負擔重,金融風險因此被放大。三是民間金融組織結構松散帶來的風險。以合會為例,隨著會員數目的增加,相互了解程度反而減少,安全性大大降低。近期內蒙古鄂爾多斯、山西和溫州等多地都發生了民間金融資金鏈條斷裂的事件,上億元的民間標會崩盤,對社會安定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三、發展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政策建議
(一)構建民間金融法規,推出有效管理辦法
正確定位民間金融,通過立法的形成對其進行界定,是促進其發展的首要任務。首先,建議國家立法部門盡快制定《民間金融法》,賦予民間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明確界定其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違法金融活動的界限。在具體實踐中,要對民間融資管理主體、職責和內容等做出明確規定,并對民間融資的利率做出指導,以便于民間貸款者能將規定和指導運用于金融產品設計中。同時,學習美國和香港的經驗,推出類似香港地區的《放債人條例》,允許企業和私人放債,但對放債行為通過法規加以約束。其次,在有法規規范的情況下,執法部門應對民間金融的合法行為加強保護。與此同時,政府也要加強配套服務的建設,比如成立金融咨詢公司,構建數據庫和征信體系以及為民間金融業務開展提供人員保障與業績激勵等。最后,依照法律處置民間金融糾紛,防范未納入合法渠道的民間金融風險。
(二)探索建立多種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
建立多種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是引導民間金融結構從“地下”轉向“地上”的有效途徑,同時也能引導民間金融結構向規范化、合法化、機構化轉變。首先,政府可以適當降低金融準入門檻,允許部分私人錢莊以及合會以股份制或股份合伙制的形式進行登記和注冊,轉變為正規的金融組織。其次,還可以組建民營銀行,以此實現制度創新,在市場機制下進行企業化管理。最后,將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為農戶自己擁有的金融機構也是一個可考慮的方案和選擇,即在全國推廣商業性質的小額貸款組織。國有銀行在農村金融服務的空白因此可被填補,有效吸納的資金因而也得以用于農村本地市場??傊?通過合法和多種金融機構的創建和改革,將原本流向地下錢莊的資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資軌道上來。
(三)引導農村民間金融與正規金融進行合作
首先,鼓勵民間金融利用信息與履約機制的優勢與正規金融機構開展合作,使后者也能分享客戶信息,并利用其資金優勢為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其次,把民間金融的發展和農村信用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改革相結合起來,小規模的私人錢莊以及民間資金可嘗試參與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合作)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改制。引導農村民間金融參與正規金融具體的方式可以包括:對農村信用社增資擴股并允許和吸收農村有實力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入股;鼓勵縣域金融機構開辦企業、個人委托等業務,引導民間資本流向規范借貸行為;鼓勵有條件的股份制商業銀行向縣域延伸機構,對商業銀行進行一定改制,通過發展典當業等方式拓寬農村融資渠道??傊?通過吸納民間資本入股等多種方式,將地下的社會閑散資金吸引到合法的投資軌道上來。
(四)改善金融生態環境
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既是農村金融穩定發展的基礎和保障,因而通過多方面的制度建設和理念倡導來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勢在必行。首先,通過建設和完善信用體系不斷強化誠信,進一步形成正向激勵和反向約束機制。其次,在農村大力倡導誠信理念,同時開展創建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戶以及信用企業活動,創造一個良好的信用環境,解除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擔憂。最后,督促行政管理部門強服務意識和服務效率,在具體辦理金融業務時降低資產評估、公證和轉讓的費用,簡化辦事手續,為金融機構業務的開展創造寬松和良好外部環境。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必定會促進農村民間金融的發展。
作者:陳欣單位:西安外國語大學經濟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