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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眾問責制是國際金融機構發展的重點,以現階段國際金融機構發展情況為基礎,結合近年來公眾問責制的推廣特點,分析國際金融機構中公眾問責制的應用情況。
關鍵詞:國際;金融機構;公眾問責制;法律
在社會發展中,國際社會認識到為了為私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需要存在一種對國際金融機構的公眾問責機制。在國際法律系統中,在私人利益受到國際金融機構影響的過程中可以結合兩種形式向機構問責,一方面是向國際金融機構內部的相關部門舉報,另一方面是向所在國的法院起訴。但是這兩種形式都難以為私人提供正確的法律支持,此時就需要在國際金融機構中推廣公眾問責制。
1依據國際金融結構設計的審查部門問責
為了解決問責機制存在的問題,很多國際金融機構設計了專業的部門,并且提出了相關的問責工作步驟。IMF在發展的初期,依據三個獨立的外部評估系統實施審查工作,在后來發展過程中構建了專業的評估部門,并且要求定期展現評估的信息。世行構建對執行董事會管理的專業評估部門,評估銀行借貸工作的特點和狀況,結合銀行的政策和步驟一起上報給執行董事會,并且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將這些報告內容展現給社會大眾。世行在這方面的工作是為了設計專業的檢查組織。在這一背景下,受到世行項目影響的私人可以直接向檢查組實施投訴,并且檢查組也可以對基礎建設項目和投資的性能實施評估。但是,審查組可以提出讓執董會全面實施審查工作,以此為基礎提出正確的操作方案。執董會有權利對其是否進行全面審查提出保留,同時在審查組織和管理部門提出報告的基礎上行駛最后的決定權利。當然,這種形式的國際金融機構的公眾問責機制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以國家為重點的國際金融機構工作,私人進入正當行政步驟的權利還存在很多約束,國際金融機構審查部門的首先工作目標就是了解內部政策實際推廣和落實的狀況,以提升合作國家政府監管水平為基礎,在缺乏可以取代機制的背景下,國內法院受理國際金融機構違法行為的案件數量也在不斷提升,這就需要各個國家在實際發展中結合國際金融機構的發展特點和需求,提出正確的、公平的公眾問責制[1]。
2依據國內法院向國際金融結構問責
隨著相對豁免理念的推廣,國際社會對國際組織在國內法院被訴訟的觀念出現了改變,但是在實際發展中,在私人受害者注重國際金融機構法律責任的過程中,國內法院難以依據機構具備的豁免權為理由不實施管理。結合現階段的法律規定,國際組織在國內法院被起訴或者是問責的過程中是否具備豁免權,主要是受到國際組織落實的行為是否滿足履行職能的必要條件的影響,也就是“職能必要”的準則。通常情況下,國際組織管轄豁免是為了預防不正確的外部干預、多種舉證責任和具備政治目的司法判決。由此可見,很多學者提出“職能必要”為國際組織管理工作的權利提供了一定的尊重和支持。結合這一準則,在實際國際金融機構為了達到成員國共同創建的目標而落實職責的過程中,也可以享用豁免權。直到現階段,只有《國際貨幣基金協定》中確切提出IMF的絕對豁免權。《亞洲開發銀行協定》中也為合作的國家提出了有關法律規定程序中的寬裕豁免權,并且提出了幾個明確的案例,如與行使借款權和證券買賣有關的行為。結合合作國家法院的管轄權,世行集團中幾個重要的國際金融街機構,如國際開發協會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等文件中都明確提出接受合作國家法院管轄的規定。美洲開發銀行與歐洲復興開發銀行都是用的一樣的表述要求合作國家法院的管轄內容。歐洲投資銀行要求,除了歐洲管轄的幾種案件,合作國家法院依舊有權利去受理其他存在爭論的地方。但就算是在憲章中已經明確規定接納國內法院管轄可能性的國際金融機構,也只有在絕對豁免或者是大量豁免中才能全面保護其不受到司法審查的影響,從而保障其工作的自主性和有效性,從而達到機構發展的目標。由此可見,“職能必要”對于豁免權的約束在實際發展中并沒有得到尊重,各個國家的法院一般情況下是不愿對國際金融機構實施管轄權利的。因此在實際發展中,絕對豁免或者是大量豁免與現階段國際組織問責性觀點是南轅北轍的。結合國際法基礎原則和習慣國際法,國家對于實施的行為一定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那么究竟有什么理由讓國家依據國際金融機構落實的集體行為具備超過國家單獨行為的豁免權力呢?若是國際金融機構的豁免權多過合作國家的豁免權,會導致各個國家之間構成不科學的發展目標,想要依據國際金融機構來逃避法律提出的義務和責任。同時,“職能必要”標準在一定意義上有助于平衡國際金融機構的工作要求與社會價值之間的關聯,也為私人訴訟的公平性提供了評估的空間。但是“職能必要”并不表示國際組織只有在豁免的背景下才能履行自身的責任。
3結語
總而言之,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速度日益加快,全球治理工作也呈現出一種多變性,這樣致使國際組織責任具備多樣化的特點,這就需要我國在推廣國際組織問責制度,特別是在未來構建亞投行的公眾問責制的過程中要更多的引用和優化,并且在國際市場環境中,因為每一位國家面對著不同的法律規定和需求,國際組織在構建問責制度的過程中,需要結合各個國家的利益需求和問責制度的評估進行研究,從而保障國際金融機構的公眾問責制度滿足需求。
參考文獻:
[1]托馬斯•布蘭頓,王年詠.國際金融機構開放性的抗爭歷程與啟示[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15(02):34-40.
作者:王茜 單位:貴州財經大學金融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