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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私法自治之原則下,著作財產權人得依據自己之自由意愿和他人締結著作財產權之讓和或授權契約,使著作財產權得自由轉讓。然而,基于權利社會化和私法自治有不完善處,于保護考慮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同時,亦須考慮社會公共利益,以調和公益和私益。國家對于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著作財產權,應為一定之限制,以符合公共利益。就經濟學之理論而言,當資源配置或財產權產生變動,必須變動所增加之效益大于減少之效益時,始符合效率,是限制著作財產權人之行使權利,必須為成本及效益之分析,不得僅以公益為唯一之考量。有鑒于著作權之保護和否及程度,其和國家社會之經濟制度具有密切關系,故本文以經濟分析之方法,作為討論著作財產權行使自由和限制之基準,借由經濟分析之模式,探索著作權法和經濟學之關聯性,檢視該法律制度是否可達成效率和財富極大化之目的,以評判保護及限制著作財產權制度之存在功能。準此,本文試以市場機能為基礎,于尊重契約自由之原則下,借分析成本效益之方式,探索契約自由及其限制之必要性,并追求效率及公平之均衡。當限制所產生之效率高于限制之支出成本,為達成效用極大化或財富極大化,始有限制著作財產權人行使權利之必要性。
[英文摘要]:
[關鍵字]:契約自由/效用極大化/財富極大化/外部性/市場經濟/市場機能
[論文正文]:
當一個產品市場僅有一個生產者,該生產者代表整個產業,而造成獨占現象,該生產者有決定價格之能力,其為價格決定者(pricemaker),導致獨占定價所引起之財富,自消費者向生產者轉移,系消費者剩余向生產者剩余之轉變,對消費者是不利地[70]。反之,于完全競爭市場之情形,從事競爭之生產者對于市場價格均無影響力,此等均屬價格接受者(pricetaker),消費者具有公平締約之地位[71]。因此,獨占造成經濟效率(economic)受損,導致社會有絕對之損失(deadweightloss)。因市場由競爭市場而變成獨占現象,其市場價格和交易成本均會提高,產量隨之減少,如此將造成交易數量減少,社會福祉亦因而減少。為解決獨占所造成之經濟效率損失,導致市場失靈(marketfailure),國家自有干預或介入之必要性,限制締約自由和進行價格管制,調和公益和私益,發揮資源之經濟效能,達成市場機能應有之功能[72]。
當著作財產權人獨占市場時,倘其生產之特定著作物,并無替代物,缺乏競爭市場存在,將會作成市場失靈現象,為消除獨占之經濟效率損失,國家有理由對獨占者作某種程度之干預[73],使得保護著作權人利益之同時,亦為私人之使用預留一定之合理空間,讓社會大眾有機會得合法接觸利用他人之著作。有鑒于我國著作權法對于發生侵害著作權之情事,固賦予著作權人行使民事請求和追訴刑罰制裁等途徑,以茲救濟。唯以刑罰處理著作權侵害事件,幾乎已經成為我國臺灣地區著作權侵害處理之基本模式,此“以刑逼民”之運作方式,導致著作權人和利用人間,因刑罰之關系而形成對立狀況,使當事人無法理性地決定著作之使用報酬費用。著作權人或其團體憑借刑罰之功能,作為其等行使權利之后盾,所以對于使用報酬費用之決定,常較為強勢。反之,利用著作人因迫于刑罰之威嚇而常居于弱勢地位,導致必須付出較多之交易成本。因刑罰之介入,使原本依據市場經濟制度和完全競爭市場,得以處理之供需新問題,受到干預,造成供需失衡之現象,無法建立完善之著作使用制度。從而,應避免刑罰之介入,使著作權人和利用人得基于平等地位,協議決定合理之使用費率,以減少當事人因對立和糾紛而耗費之資源,促進使著作權制度之有效率之運作,并兼顧保障著作權人之私益和國家社會之公益[74]。
(三)邊際效益及邊際成本
就有限之資源有效運用而言,賦予著作財產權人無限制之自由行使權利,除導致濫用資源之情事發生外,亦無法達成有效率之資源配置,其勢必付出更高之社會成本,將外部不經濟之部分成本歸諸社會負擔,造成不公平之現象,不符合人民之法律情感。再者,著作雖為著作人所精神之創作,唯著作人于創作過程中,常汲取前人之成果,在某程度而言,亦屬社會協力之結果,其利益應在合理之范圍內,由社會成員分享[75]。準此,保護及限制著作權財產權,自應考慮所付出之限制代價,以衡量自治和限制之效益。
以經濟學之觀點而言,保護著作財產權之程度,應該為保護之“邊際效益線”和“邊際成本線”之相交點,此時符合經濟效率。即以社會最低之成本,生產最佳之產品組合,各產品之邊際效益等于邊際成本。所謂邊際效益(marginalbenefit,MB),系指物品之需求價格,而一產品之需求線即為邊際效益線。邊際成本(marginalcost,MC),系指每增產一個單元產品時,總成本之增加額。一物品之邊際成本所繪制而成之線圖即為邊際成本線[76]。因此,倘限制著作財產權所獲得之效益大于其獨占所得之效益,限制著作財產權人獨占行使權利,使市場有競爭狀態,使廠商之定價接近邊際成本,以達成財富極大化或效用極大化之目的,促進資源之有效率配置。
五、音樂著作之強制授權
(一)限制音樂著作財產權之理論
1。法定授權及平等使用授權
限制著作財產權自由行使之必要性,于音樂著作部分,顯得格外重要。因音樂具有極強之流通性和極高之使用性,倘有獨占現象,將影響社會大眾之使用[77]。外國著作權立法例有采取“法定授權制”,合法之音樂著作被錄制于錄音著作而發行時,其他錄音著作之制作人雖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獲授權,其僅支付一定之使用報酬,即得就該音樂著作加以錄音。其立法目的在于防止特定之錄音著作制作人獨占音樂著作之錄音權,導致該著作制作人有主導價格之決定力,成其為價格決定者,違反市場決定價格之機能,對于消費者是不公平者。至于未采用法定授權制之國家,有規定音樂著作之錄音權由錄音權之中介機關集中管理,如支付所定之使用報酬,于所有錄音著作之制作人,均為“平等使用授權”[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