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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國現在處于知識產權制度完善的十字路口,不到位的保護和尚有缺失的權利限制新問題都有待解決,知識產權制度并非僅有利而無弊。應當說,知識產權的批判探究和策略探究都是不可少的,但有一個重點放在何處的新問題。面對中國目前這種侵權嚴重和權利濫用同樣嚴重的復雜狀況,在如何評價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這個新問題上,中國法院的觀點似乎比我們許多學者的觀點更為可取。
[關鍵字]:知識產權保護定位
[論文正文]:
近年來在所謂的“經濟全球化”中,南北經濟發展越來越失去平衡、南北貿易發展也越來越失去平衡,其中知識產權保護在《和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達成時,尤其是多哈會議后,在國際上顯現的南北失衡更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專利對醫藥的保護和發展中國家公共健康之間的失衡,等等。這些新問題,引起許多人對知識產權制度進行反思,是必然的。而我們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注重的,正如一位從事專利工作多年的學者所說,在探索利益平衡時“一個重要原則是要充分注重發展是硬道理,盡可能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新問題,而不大可能退回到過去的大鍋飯時代。”在科技領域退回去吃大鍋飯,只會使我們永遠缺少能和外國企業競爭的核心技術。在文化領域退回去吃大鍋飯,只會使我們自己創作的優秀作品越來越少。這種結果并不符合公眾的利益。而靠吃作者及吃消費者自肥的侵權者,雖然號召人們回到過去的大鍋飯時代,并擬出種種名為“最新”的方案引導別人去吃大鍋飯,但他們自己肯定不會加入吃大鍋飯的行列,卻依舊扛著“代表公眾”的旗,走著侵權致富的路。敢于站出來維權的作者,在侵權人以各種手段打壓之下并未屈服,表明了他們并非為私利而是為更多被侵權作者的利益,為繁榮文化創作而斗爭。侵權人則無論冠冕堂皇地說些什么,卻始終不敢觸及自己靠侵權和欺世的“發家史”,不敢談及非法獲利和公共利益之間的區別。這是人們很輕易注重到的。
把僅僅適合發達國家(乃至個別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強加給全世界,是發達國家的一貫做法。發展中國家的抗爭,從制度總體的層面上,從未奏效過。1967年《伯爾尼公約》修訂的失敗,1985年大多數國家反對以版權保護計算機軟件的失敗,Trips協議談判時,秘魯和巴西等國建議的失敗,都是實例。我們在經濟實力尚無法和發達國家抗衡的今天,是接受對我們確有弊端的制度,然后探究如何趨利避害,還是站出來作為發展中國家的領頭羊,再度發起一次1969年或1985年那樣的戰爭,力促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從Trips協議退回來,退到對發展中國家較為公平的制度?也是確定我們的知識產權戰略時必須考慮的一個重大新問題。
此外,許多人在抱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太高”時,經常提到美國20世紀三十年代、日本20世紀六七十年代和我國目前經濟發展水平相似,而當時它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則比我們現在低得多。這種對比用以反詰日、美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不合理的指責,是可以的。但假如用來支持它們要求降低我國目前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水平,或批評我國不應依照世界貿易組織的要求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則屬于沒有歷史地看新問題。20世紀七十年代之前,國際上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基本沒有開始。我們假如在今天堅持按照我們認為合理的水平保護知識產權,而不愿考慮經濟一體化的要求以及相應國際條約的要求,那么在一國的小范圍內看,這種堅持可能是合理的,而在國際競爭的大環境中看,其惟一的結果只可能是我們在競爭中被淘汰出局。我國達到現在這種備受許多國內學者指責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水平,的確是只有“不畏浮云遮望眼”的身居最高層者才能作出的決斷。正如鄧小平所說,中國在世界科技的最高端,必須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使知識產權制度有利的一面不斷得到發揮,不利的一面不斷受到遏制,除了靠立法之外,就主要靠執法了。而在知識產權執法中,法院的功能永遠是在首位的。因為對知識產權這種私權,行政執法的功能,在國外、在中國均是逐步讓位于司法的。由于中國知識產權法的行文總的講尚未完全擺脫傳統立法“宜粗不宜細”之弊,故法官對法的解釋、法官的酌處權,進而中國法官的素質、中國的知識產權司法結構就顯得十分重要了。對于偶然的、僅僅因過失的侵權,和反復的、故意的侵權不加區分,同樣處理,既是許多人認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過度的主要原因,也是許多人認為保護不力的主要原因。解決這個新問題既要有更加細化的法律,也要有更合理的司法解釋和更高的法官素質。假如大家注重到,面對中國目前這種侵權嚴重和權利濫用同樣嚴重的復雜狀況,在如何評價我們的知識產權制度這個新問題上,中國法院的觀點似乎比我們許多學者的觀點更為可取。
在立法之外的策略方面,國際組織(包括歐盟之類地區性國際組織)的立法及探究結果對我們的影響,外國(美國、日本、印度、俄羅斯等)立法及國家學說對我們的影響,我們均應探究。此外,假如多個外國聯手將對我們產生何種影響,我們更應當探究。例如,對于我們發明專利的短項“商業方法專利”,國家專利局固然可以通過把緊專利審批關,為國內企業贏得時間。但那終究不是長遠之計。試想,美、日、歐等在傳統技術專利方面“標準化”發展,曾給并正給我們的產品出口帶來不利,假如美、日(或再加上幾個其他發達國家)在商業方法專利上也向“標準化”發展,即假如實施“金融方法專利化、專利標準化、標準許可化”,那么會給我國銀行進入國際金融市場帶來何種影響,會不會把我們擠出國際金融市場?這就不僅僅是專利局把緊專利審批關能夠解決的新問題了。在這些方面作出較深入的探究,有助于我們拿出策略,“趨利避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