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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創新產品,近幾年來在我國的發展呈直線上升趨勢,但其應用過程中卻存在著底層資產不透明、信息披露不完善等問題。區塊鏈技術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透明性等特點天然適合創造透明的信任機制,該機制與資產證券化的結合可解決資產證券化固有的信息披露問題。但目前我國區塊鏈資產證券化在法律上仍存在著區塊鏈技術形成的新型證券關系的法律屬性及法律關系難以定義的問題,這對現有的金融法律體系造成了較大的沖擊,也為金融監管帶來了挑戰。面對區塊鏈資產證券化的快速發展與法律缺位的現狀,立法者和監管部門應當在技術與規范中尋找平衡點,同時借鑒域外監管創新手段,循序漸進地進行風險控制和有效監管。
關鍵詞:區塊鏈;資產證券化;平衡監管;監管創新;監管沙盒
一、區塊鏈技術在資產證券化領域的應用
區塊鏈是指在一種對等的網絡環境下,通過透明和可信規則,構建不可偽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塊鏈式數據結構,實現和管理事務處理的模式。①資產證券化(ABS)業務是指以穩定的基礎資產為基礎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流通的有價證券,可以說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基礎資產的真實穩定性是確保資產證券化順利運營的必要前提,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卻存在著業務鏈條長、參與主體過多、底層資產不透明等固有問題,區塊鏈的透明與可信規則剛好填補了資產證券化的固有缺陷。從資產證券化的活動流程來看,它包括資產形成與盡職調查,特定目的載體(SPV)設立,對資產未來現金流進行結構化的處理和評級,資產支持證券承銷與存續期管理,在每個階段中,區塊鏈都可得以應用。②
(一)區塊鏈資產證券化實例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產品一直處于創新發展階段,其與區塊鏈技術的結合符合總理提出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發展理念,區塊鏈技術結合資產證券化是指通過區塊鏈技術將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清楚真實地記錄在區塊鏈網絡中的每一個節點中,使得該項目的所有參與者都能夠看透項目基礎資產,進行完全信息披露,從而使主體信用評級和項目信用評級分離。截至目前,資產證券化結合區塊鏈技術在我國共落地實施5例,具體見表1。除區塊鏈資產證券化產品外,目前還有區塊鏈資產證券化一體化交易體系平臺,例如國金ABS云與京東ABS云。其主要功能為利用該平臺的區塊鏈技術,將資產證券化業務流程進行標準電子化,從而可以應用到各個不同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以實現基礎資產透明可與資金項目迅速對接。
(二)區塊鏈與資產證券化結合的優勢1.區塊鏈技術可充分解決資產證券化中信息不對稱問題。證券市場中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是確保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以及證券市場穩定運行的前提,但由于技術原因無法隨時披露或發行方惡意隱瞞信息等原因,導致市場上的投資者無法及時了解到準確信息,區塊鏈技術的運用則可解決這一問題。將區塊鏈技術融入資產證券化全流程的過程即為將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信息和現金流量寫入區塊鏈的網絡節點中,區塊鏈中的每一個節點都公開透明且不可更改,可以讓數量眾多的參與者清楚直觀地了解基礎資產,從而實現信息透明公開。同時,區塊鏈技術的自動化將交易過程數字化且完整記錄,實現數據實時監控,降低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進而提升證券公司內部控制能力。③2.區塊鏈技術可提高資產證券化效率。利用區塊鏈技術將基礎資產的全部信息數據可視化,即可快速有效地篩選出符合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通過對基礎資產進行數據分析即可為資產證券化的中介機構提供詳實數據以增強中介機構的風險管理能力同時縮短業務流程。此外,證券的發行、結算、交收等環節都可突破傳統的證券登記存管體系,在區塊鏈總賬本上以全鏈公證的更簡便的方式進行。區塊鏈通過實現對整個資產池存續期嚴格地跟蹤和監控,為證券化產品以及市場提供透明、安全的平臺,同時增加二級市場交易的流動性,以促進資產證券化業態的良性循環發展,有利于產品市場的繁榮。④可以說,區塊鏈技術的運用打破了傳統的證券交易模式,提高了證券交易的效率,但也帶來了相應的法律風險,待后文論述。3.區塊鏈技術有利于降低資產證券化系統性風險。區塊鏈作為全公開、透明化的網絡狀系統,任何一個處在其網狀結構上的節點都可穿透式地了解所有信息,投資者可及時地了解到該項目所存在的系統性風險。利用區塊鏈特有的智能合約功能可設置流程中的各個時間閾值、金錢閾值、違約機制、擔保設定、合約終止等環節,觸發行為產生即自動引起相應環節運行,以保障資產證券化流程順利運行,保護投資者利益不受損害。
二、區塊鏈資產證券化存在的法律風險和監管問題
區塊鏈技術在證券市場上的運用完全顛覆了傳統的證券交易模式,在承認區塊鏈技術優點眾多的前提下,也要意識到區塊鏈技術是一把雙刃劍。
(一)既有法律的滯后對新興技術的不適應性我國作為成文法國家,已經制定的《證券法》等法律面對新型證券關系不可避免具有滯后性,面對區塊鏈技術下的資產證券化,現行《證券法》對其進行法律定義時存在著主體屬性不明、客體難以界定、權利義務關系被打破等問題。在現有的資產證券化運行體系內,雖然參與主體眾多,產品鏈條較長,但其主體都可在《證券法》中找到對應的法律主體,仍屬于《證券法》調整的范圍。當區塊鏈技術融入資產證券化后,區塊鏈系統的代碼編寫者、軟件開發者、系統所有者和提供者、網絡節點的法律屬性目前無法在《證券法》進行合適的界定,但這些主體又確實參與了資產證券化過程,如不對其進行法律界定,將會影響后續監管以及責任認定。例如在區塊鏈網絡中,各個節點經去中心化后只有私鑰才能確定該節點的具體信息,當私鑰丟失時如何確認該節點所有權?當該節點違法時如何對擁有該節點私鑰的個人進行責任認定?這些都需要立法者和監管者在利益平衡的基礎上進行規制。資產證券化中的客體應當為其基礎資產,區塊鏈的應用可以迅速篩選符合條件的基礎資產,此環節并未產生法律風險,但當在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支撐的證券進行交易時,其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當為電子化證券,將資產證券化放入區塊鏈的體系下后,區塊鏈技術對資產證券化所發行的證券交易進行數字化加密處理以完成,該過程脫離了證券交易所與券商的監管,我國《證券法》對證券的界定為列舉式,即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對于該類數字證券我國《證券法》目前也無法對其屬性進行認定。在美國證券市場的實踐中,美國證券監管委員會(SEC)將依靠區塊鏈技術發行的ICO(代幣)的法律屬性視為證券。因此,區塊鏈模式下證券交易中法律關系客體的確定也應當為立法者規范的重點。在傳統的資產證券化發行、上市、交易的過程中,存在著諸多法律關系,如投資者與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法律關系,證券公司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法律關系,基礎資產與投資者、證券公司之間的關系,監管部門與投資者、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之間的法律關系,這些法律關系是雙方權利義務存在的基礎。而在區塊鏈的穿透式結構下,傳統的券商、證券交易所似乎都可不必存在,導致傳統的證券法律關系被打破,投資者、券商、證券交易所、監管部門之間的權利義務面臨著“回爐重造”的境況。
(二)智能合約的形式對《合同法》基本原則的沖擊智能合約是指在區塊鏈中對基礎資產及證券交易過程中的時間閾值、金錢閾值、違約條件、解除條件等進行預先設置,后續由區塊鏈預設的程序對該協議進行強制執行。通過智能合約的方式可以對基礎資產進行快速篩選、自動進行證券交易等以加快區塊鏈資產證券化的進程。但在現實環境中,往往存在著補充協議、修改協議、暫緩執行等外部因素引起的協議無法按照預定的程序進行,此時區塊鏈的不可更改性恰恰也成為了智能合約的弊端之一。此外,《合同法》在訂立和實施過程中依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立了諸多糾紛解決機制,例如不安抗辯權、代位權等等,智能合約在自動執行過程中因其強制性導致這些糾紛解決機制無法有效運行,與《合同法》產生沖突。我國目前認可了電子合同的效力及證據力,但對于以編碼形式存在的智能合約的法律效力,法律和司法實踐尚未對其進行規定。
(三)區塊鏈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局限性區塊鏈技術的介入使得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基礎資產完全透明可視化,一級市場發行效率加快,二級交易市場由交易者通過中介機構進行交易的模式變為交易者直接點對點進行交易。但一級發行市場的效率提高和二級市場的點對點交易是以繞開證券中介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為代價實現的。證券中介服務機構是《證券法》設置的維護交易秩序、識別交易風險、保護投資者職能的專門機構。證券交易繞開中介機構看似提高了交易效率實則避開了相應的監管,以致《證券法》賦予中介機構的職能無法實現。當不法分子利用該監管漏洞同時結合區塊鏈技術本身去中心化和匿名化的特點,利用區塊鏈資產證券化在其二級市場上進行洗錢和非法融資,不僅加大了監管機構進行監管的難度,也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運行。
三、區塊鏈資產證券化的監管趨勢
搭載了區塊鏈技術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迅速,但同時也帶來了相應的法律風險,面對區塊鏈技術引起的證券法律關系的變革以及證券市場監管困境,需要立法者與監管者在技術創新與法律規范之間進行平衡,同時借鑒域外相關技術立法的先進理念對《證券法》以及證券交易所、證券中介機構職能進行修改,從而將技術的發展限定在法律的框架之內。
(一)技術創新與法律滯后的矛盾化解:技術與規范之間的平衡當今社會是一個萬眾創新的社會,智力成果所創造的新技術在證券市場中也被頻繁運用,區塊鏈技術即是如此。若運用法律強制力將所有新技術限制在證券市場之外,固守現有的證券市場秩序,不僅不利于“看不見的手”發揮自我調節作用,也不利于證券市場交易與監管效率的提高,因此應當在技術與法律之間尋求平衡之道,以尋求技術合理推進法律建設、法律適當規范技術發展的局面。1.將區塊鏈技術合理規定在《證券法》中目前我國相關法律已將以區塊鏈作為底層技術的ICO定為違法行為⑤,但對于其他運用區塊鏈技術的證券相關行為并未作出規定。《證券法》作為證券市場法律監管的基本規定,是證券法律關系、主客體存在的基礎,因此將區塊鏈技術合理規定在《證券法》中,對可適用區塊鏈技術的證券產品或環節進行規定,是監管部門對區塊鏈技術監管的前提。以區塊鏈資產證券化為例,首先應當對區塊鏈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標準進行限定,包括其中涉及的智能合約、分布式賬簿節點、數字證券等標準進行規定,目前我國《證券法》的證券客體將數字證券排除在外,可合理擴大證券客體范圍,以定義性語言而非列舉式語言進行限定。其次,可建立統一監管的區塊鏈ABS云平臺,在該平臺上設置相應的監管機構節點和中介機構節點,既將區塊鏈技術合理運用,也能夠將其納入合法監管體系中。再次,監管部門應當根據《證券法》關于區塊鏈適用的規定制定配套的監管規定,并在區塊鏈系統中進行設定。最后,區塊鏈技術作為底層技術本身存在相應的缺陷,例如技術存在著不完全中立的現象,區塊鏈被黑客攻擊后產生的證券異常交易情況,因此對技術本身也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控制體系。2.完善多元并行的證券交易結構的監管體系以區塊鏈技術為支撐的資產證券化的證券交易結構實際上對現有“證券集中交易場所”造成了沖擊,更多依靠的是區塊鏈技術提供者和區塊鏈服務平臺進行交易,目前來看短時間內區塊鏈技術無法替代現有的證券交易模式,因此其與現行的證券交易結構形成了平行結構,即兩者互不干擾各自運行,現行的證券交易監管暫不贅述,對以區塊鏈為基礎的資產證券化及其交易的監管,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首先,資產證券化項目應當適用聯盟鏈,因為對私有鏈系統完全無法進行監管,公有鏈又喪失了市場化因素的作用;其次,應當在聯盟鏈上為監管機構設置相應節點,通過節點對聯盟鏈進行統一監管以提高監管效率;再次,對區塊鏈的技術服務提供人員與機構也應當將其納入證券交易監管體系中進行合理的監管;最后,建立投資者合理保護制度,主要應當從區塊鏈各節點信息保護、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
(二)借鑒域外立法與監管的先進理念:“監管沙盒”的合理運用“沙盒”是計算機學科的概念,指在充滿沙子的盒子里進行涂鴉最后只需抹平即可回歸原始狀態。2015年3月由英國金融行為管理局(FCA)指出可為金融科技企業設立一個安全空間,在該安全空間內對新型技術、產品進行測試且不受相關監管規則規制,該安全空間即為金融監管沙盒機制。英國監管沙盒機制的具體應用流程為:篩選金融創新企業以及合格投資者參與沙盒測試,參與沙盒測試的金融創新企業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同時告知投資者存在相應的風險以及會獲得一定的補償,測試周期一般為3~6個月,FCA根據測試結果決定是否將金融創新產品推向市場。我國可借助監管沙盒機制對區塊鏈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合理測試,以進行合理監管和保護投資者,同時為正式監管體制的建立提供經驗,建立監管沙盒機制時,可從以下方面考慮:第一,針對區塊鏈技術建立相應的審核、備案機制,運用獲得備案的區塊鏈技術作為其底層技術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可以進入監管沙盒機制中進行測試;第二,針對區塊鏈資產證券化項目設置準入門檻和備案機制,準入門檻可包括合格區塊鏈技術是否授權、基礎資產狀況等,同時對滿足準入條件的資產證券化項目進行備案作監管沙盒測試;第三,設置合格投資者制度,區塊鏈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創新類產品具有較大的投資風險,在進行監管沙盒測試時應當篩選合格投資者。例如科創板就為投資者設置了擁有兩年以上投資經驗且50萬以上資產的合格投資者制度。
四、結語
區塊鏈與資產證券化的結合在我國已取得初步發展,兩者的優勢結合是金融與技術創新性結合,資產證券化若想要依托區塊鏈技術借以發展,立法者應當在法律層面上對區塊鏈技術與現有的證券法律進行平衡,監管部門也應當對其進行適當監管,為區塊鏈技術的健康發展建立適當的法律環境以使其能夠合法正當地運用在證券交易的相關環節。
參考文獻:
[1]鄭玉雙.破解技術中立難題———法律與科技之關系的法理學思考[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8(1).
[2]袁勇,王飛躍.區塊鏈技術發展現狀與展望[J].自動化學報,2016(4).
作者:謝智菲 單位: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