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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移定價(TransferPricing),政府和跨國公司由于所處的立場不同,故具有不同的概念理解。政府主要從轉移定價的后果出發,認為轉移定價是跨國公司為規避所得稅的繳納,減少依正常定價(市場價格)征收的進出口關稅,規避所在國的外匯管理以及財務、貨幣政策的目標管制而實施的關聯企業內部交易價格定價原則;跨國公司則是從全球戰略的角度出發,認為轉移定價是跨國公司所屬成員間轉讓商品、勞務與無形資產的內部定價機制。然而,無論跨國公司是否承認逃避稅收是其轉移定價的主要動機之一,由于各國不同地區稅率的高低、課稅范圍的大小、稅制體系等方面存在著差異,跨國公司通過轉移定價,將影響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各子公司之間利潤的轉移,而這也必將在客觀上部分地逃避了東道國或母國的稅收。
舉例說明,某跨國公司,設其母公司處在高稅率國家,子公司處在低稅率國家,母公司在向處在低稅率國家的子公司出售商品和勞務時,采用低的轉移價格;反之,該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商品和勞務時,則采用高的轉移價格,以提高母公司的成本,降低母公司的利潤。這樣,利潤就會從高稅率國家轉移到低稅率國家,從而減輕整個公司的所得稅負擔。此外,跨國公司還可把利潤轉移到設在避稅地的控股公司進行間接避稅。由于外國公司在避稅地的稅率很低或根本不納稅,當地政府對跨國公司的法律管制也極為松弛,公司的資金調撥和利潤分配有較大自由。因此,跨國公司利用避稅地,設立控股公司或虛設中轉公司,操縱轉移價格,以達到逃避稅負的目的。
二、在華跨國公司轉移定價避稅博弈分析
針對跨國公司轉移定價避稅行為,我們建立我國政府與在華跨國公司之間的博弈模型,進行相關分析。
作為在華跨國公司,其的純策略空間是“實施轉移定價”、“不實施轉移定價”(使用正常市場價格);但是究竟選擇哪一種戰略要取決于我國政府所采取的戰略。我國政府稽查與否主要決定于其的稽查成本。如果我國政府選擇“稽查”,在華跨國公司最優的選擇是“市場定價”;如果我國政府選擇“默許”,在華跨國公司最優的選擇是“轉移定價”。我們假定在華跨國公司認為,我國政府稽查的成本是“高成本”的概率為β,是“低成本”的概率為1-β。
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在華跨國公司與我國政府的支付矩陣如表1所示:
表1在華跨國公司與我國政府的支付矩陣
我國政府
高成本(β)低成本(1-β)
稽查默許稽查默許
在華跨國公司轉移定價(α2,r2)(α3,0)(α2,r4)(α3,0)
市場定價(0,r1)(0,0)(0,r3)(0,0)
其中:αi表示使用轉移定價給在華跨國公司帶來的收益,ri表示我國政府的收益。
(α2<0<α3;r4>0>r2>r3>r1)
如果我國政府的稽查成本為高成本,給定在華跨國公司選擇轉移定價,那么由于r2<0,則我國政府的最優戰略是默許;如果我國政府的稽查成本為低成本,給定在華跨國公司選擇轉移定價,那么由于r4>0,則我國政府的最優戰略是稽查。
在華跨國公司認為我國政府的稽查是高成本的概率為β,低成本的概率為1-β,那么根據支付矩陣,在華跨國公司的期望收益函數為:
E(轉移定價)=βα3+(1-β)α2;E(市場定價)=0
均衡時二者相等,可求得β*=α2/α2-α3
可知:當β>β*時,在華跨國公司的最優選擇是轉移定價;當β<β*時,在華跨國公司的最優選擇是市場定價;當β=β*時,在華跨國公司選擇無差異。
三、我國防范在華跨國公司轉移定價避稅措施
一是加強反避稅基礎制度建設。包括加強在華跨國公司納稅申報制度管理、加強會計審計制度管理、加強企業所得核實制度管理。嚴格要求在華跨國公司及時、準確、真實地向稅務當局申報其經營收入、利潤成本和費用的列支情況;嚴格對企業涉外會計業務進行審計,對審核驗證后的報表如發現不實,進行驗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是以共同防范跨國偷避稅為目標,加強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防范跨國公司轉移定價避稅,只靠一國的單邊力量是很難奏效的。我國應積極參與國際稅收協定簽訂,形成亞太地區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組織,加強與世界各國在稅收方面的協作,以有效地防范跨國納稅人轉移定價避稅。
三是提高稅務征管人員素質。培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稅收征管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