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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套利的含義及分類
金融套利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金融套利就是泛指市場主體利用金融市場運行中存在的非均衡來獲取利益的行為。狹義的金融套利就是金融價格套利,它是指一種投資策略,即利用各種金融工具(包括貨幣)之間失常的價格聯系來獲取收益的交易活動。金融套利可分為金融價格套利、制度套利、風險間套利、交易成本套利、比較優勢套利五種,其中前兩種是最主要的形式,其中金融價格套利是指利用利率、匯率,各種金融資產間價格的失衡來獲取收益的行為;制度套利是指就是指這樣一種過程,企業或個人利用制度之間的差異或不協調來轉變外部制度約束或進行因制度障礙而不能直接進行的經濟活動,以此來獲得成本的節約或競爭利得。
(二)影響金融套利的因素
1、經濟環境的變化。影響套利發展的經濟環境因素主要有:金融經濟的崛起,市場的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現代套利和金融經濟是同時成長起來的,金融經濟的形成不僅改變了套利的運行方式、促成了新的套利形式不斷涌現,而且還衍生金融工具市場的發展使套利者有了更大的舞臺并使套利的面貌發生深刻的變化。市場的一體化和金融的自由化促進了市場的整合,消除了資本流動的障礙,放松了金融管制,市場摩擦大為減少,交易成本下降,套利機會得以增加。市場的擴大和管制的放松加劇了金融競爭,這不僅表現在金融企業的生存上,也表現在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制度競爭上。競爭的加劇使市場主體更有動力去發現和利用套利機會。
2、科技的進步。技術尤其是信息技術為套利活動的進行提供了物質條件和強有力的工具。技術對套利的影響主要通過降低套利成本、提高投資者的數值分析能力來實現。現代套利大多涉及復雜的數值計算、模型的處理等,在計算機技術的支持下,基于數值計算和仿真技術建立的金融產品估價模型,幾乎能對所有的金融工具進行分解、組合和估價,這使發掘和利用原先表面看上去根本不存在而實際上存在的價格套利機會成為可能,促進了套利向縱深發展。
二、金融套利行為存在的條件
套利是利用市場運行中存在的非均衡來獲取利益的行為,市場的非均衡是套利的存在的前提,如果市場運行保持均衡狀態,那么也就不存在套利機會。現實經濟中市場的運行總是存在或多或少缺陷,這些缺陷導致了市場非均衡狀態的產生,這就為套利提供了可能。市場是一個立體的概念,是方方面面因素的協調與綜合,如果從其運行的角度看,金融市場由兩部分組成:價格形成機制和金融制度,前者是市場運行的基礎,是金融市場的內核;后者是市場順利運行的保障,是金融市場的外殼。與此相對應,市場的非均衡主要表現在兩方面:價格的非均衡與制度的非均衡,前者與價格形成機制是否健全相關,后者與金融制度是否完善相關。
對于金融市場來說,有效的價格形成機制是指依靠市場自身的運作,金融資產的價值能得到充分的發現,體現出合理的絕對價格和相對價格,形成一種價格均衡狀態。有效的價格形成機制意味著市場能保持均衡,此時金融資產的價格都是合理的,因而也就不存在利用失常的價格聯系來獲取超額收益的價格套利行為。但市場均衡并非常態,實際金融市場的價格形成機制因種種因素而存在缺,造成市場的非均衡,形成了價格間的失常聯系,這就為價格套利提供了可能。如同價格形成機制的缺陷引起資產價格的非均衡進而產生價格套利機會一樣,金融制度的缺陷同樣會引起制度的非均衡,并為制度套利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客觀存在的金融市場的非均衡為套利者提供了廣闊的舞臺,但這只為套利者準備好了前提條件。套利的發生還受另外兩個條件的限制:套利成本和風險。就價格套利而言,套利成本主要由融資和交易成本決定。套利的主要融資渠道是貨幣市場,因此貨幣市場的發達程度和穩定性基本上決定了融資成本的大小。就制度套利而言,由于制度套利往往從屬于生產性經營活動,所以制度套利的成本分析具有復雜性。制度套利相當于改變了套利者的制度約束,當這種改變所增加的企業或投資者的利益大于改變制度約束所需成本之時,套利就是可行的。
三、金融套利的效應
(一)金融套利與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
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是與帕累托效率聯系在一起的,它是指在一個體系中,如果達到不使某些人的處境惡化就不能改善任何一人的福利這樣一種資源配置狀態。套利對提高金融市場的資源配置效率的作用可分為直接和間接兩種。直接效應是指就套利行為自身而言套利的過程實際上就是資源優化配置的過程;間接效應是指通過提高市場定價效率和金融制度效率間接的提高金融市場配置效率。套利對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更重要的是體現在它的間接效應上。實現資源的配置效率需要金融市場各方面條件的完善,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市場的定價效率。市場實現定價效率意味著價格能真實及時的反映所可能獲得的信息,體現出收益與風險的對稱。在此價格信號的引導下,投資者能夠把資金投入經濟效益較好的部門中去,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流動,否則,失真的價格信號將誤導資源的流動。從結果的角度看,如果金融市場實現了無套利均衡,資產價格反映實際價值,那么此時投資者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將等于所使用資金的機會成本,金融市場將實現資源配置效率。金融套利對金融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作用機制可用圖表示:
(二)金融套利是金融自由化的動力
監管套利突破了金融管制,使原有金融監管制度的控制力逐漸減弱,處于某種程度的癱瘓狀態,盡管監管者可能擴大監管網,但這會導致管制效果越來越差,管制成本越來越高,最終迫使政府進行改革以放松監管。監管套利不僅促進了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種類、地域)限制的減小或取消,而且促進了外匯管制、利率管制的放松或解除,從而成為金融自由化的動力。
(三)金融套利使監管難度增加,對有效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金融制度套利活動結合金融創新打破了原先對金融企業在業務范圍和地域上的限制,各種業務相互交叉在一起,金融機構的組織日益復雜。此外,國際間的金融制度套利活動促進了金融業務的國際化。這都使原有的監管制度失去賴以存在的基礎,對金融監管提出新的要求。
2、制度套利意味著金融機構通過設管制松懈的地區的分支機構能輕易的避開本國的金融管制,削弱了一國的管制效果,方便了金融犯罪活動,對金融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3、監管套利意味著原有監管制度被規避,這迫使監管者不僅要根據監管套利不斷的修改監管制度,而且要結合具體的經濟金融狀況來正確的做出放松監管或收緊監管。
4、監管套利增加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監管套利可能是使金融機構暫時逃避社會和監管部門的監督,進行高風險的金融活動。
四、加強金融套利管理的措施
(一)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減少自然性的市場分割
完善高效的金融交易網絡和便捷的通訊是市場套利活動進行的物質基礎,而要做到這一點,不僅要繼續完成尚未融入主干網絡的系統建設,而且要根據市場交易的發展及時更新、升級原有的網絡系統。高效的網絡系統將減少金融交易的時滯,降低資金流動成本,提高信息效率。
(二)適時推進我國的金融自由化進程,完善金融法律法規
利用現有的一些制度套利活動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反饋機制,提高對制度套利活動的敏感性,逐步減少現有的金融管制,在確保我國金融穩定的前提下積極的推進金融自由化進程,實現資金在市場內部和市場間自由流動,使市場機制發揮真正的作用,降低整體市場運行成本。加強對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的監控和打擊,維護市場的有效競爭。
(三)加強市場主體建設
我國的金融市場處于一種半競爭半壟斷的狀態,一方面股份制和其他非公有制金融機構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另一方面,四大國有銀行在金融體系中仍占有相當的壟斷地位,這對競爭性有效市場的形成是相違背的,所以有必要對非公有制銀行采取積極鼓勵政策,逐步削弱市場的壟斷性,同時積極推進國有金融機構以產權改革為核心的體制改革,盡快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
(四)發展立足于我國經濟金融制度現實的現代金融理論,大力培養專業性人才
面向中國實際,引進和建立符合國際規范的現代金融理論是深化發展我國金融市場的理論基礎,而一個富有活力的金融市場需要有一大批的金融工程師來活躍金融市場。這兩點都要求我們加快金融理論和人才方面的建設。加入WTO將使我國的金融改革開放進程進一步加速,現階段阻礙套利活動的因素將逐漸減小,金融套利活動將逐漸活躍。特別是在金融全面開放之后,原先因管制而難以實施的國際間的制度套利和宏觀型價格套利有可能直接沖擊我國的金融穩定,因此如何控制金融套利活動的負面效應也就成為我國監管者所要注意的問題。在這方面要處理好以下一些問題:
1、監管者所要特別注意的是宏觀型價格套利。目前由于我國仍舊實施外匯管制,所以宏觀型價格套利的所可能產生的金融風險并不大。而隨著外匯管制的逐漸解除,這一風險就開始顯現出來,監管者可在以下幾方面采取措施來控制這一風險:首先要加強宏觀金融調控,注意經濟結構的調整,注意本幣利率和匯率的變化,加強對短期的資本流動進行的監控,防止經濟泡沫的產生與膨脹;其次,建立風險的預警機制。宏觀型價格套利的實施的前提是整體或局部經濟的失衡,所以當國內出現一些預示經濟失衡的情況時就要引起注意,如長期的國際收支不平衡、外債規模越過警戒線、財政赤字居高不下、國內信貸的擴張、通漲的加劇、短期資本流入劇增等等。
2、加強金融監管。就金融制度套利而言,由于體制等原因,傳統上我國金融機構的金融制度套利活動并不活躍,監管者對制度套利活動往往采取“哪里漏洞補哪里”的方式加以重新管制,造成金融機構制度負擔過重。相比與金融價格套利,金融制度套利對潛在金融風險的增加具有更具有持續性和累積性,它對監管者的金融監管活動提出更高的要求。就我國的現實和發展情況,具體而言監管者要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警惕對競爭性制度套利的過度反映,防止過度性放松監管的產生。目前我國整體金融制度效率不高,在制度套利機會上,我國金融機構相對與發達國家處于劣勢,但金融自由化進程切不可盲目進行,在目前我國金融監管能力有限的情況下特別要注意這一問題。與此同時,也要注意國內各地區之間因競爭性金融制度套利問題所引起的放松監管問題。
其次,加強監管實務、監管制度的協調。這包括兩方面內容,在國際上要加強與各種國際金融監管組織和發達國家在監管實務和監管制度上的協調;在國內要注意各個監管機構之間監管實務和監管制度的協調,這種協調有助于減小彼此之間的制度差異,減少制度套利機會,并能夠對跨地區的利用制度套利進行金融犯罪的活動進行監控。對現階段我國金融穩定有重大影響的制度套利活動要予以取締。
再次,對金融制度套利活動的處理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做到效率和穩定兼顧;金融制度的制定要緊密結合我國實際的經濟金融情況,制度條例要清晰、透明,具有可操作性,以減少金融制度套利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