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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河南農村經濟專業合作組織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的共性問題與原因
(一)農民自發組建的合作社和農村經濟合作組織都存在內在動力不足的問題在政策上詮釋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基本原則之一是“民辦”,但實際上真正由農民領辦的經濟實體合作組織所占的比例較小,普通農民自發組建合作積極性并不高。筆者調查發現,靠政府倡議或企業推動組建的合作社占大多數,完全由普通農民自發組建的合作社很少。就此現狀,筆者進行了較為詳盡的了解,普通農戶牽頭成立經濟合作組織的動力不足的原因:其一,缺乏專業合作組織的相關知識,農民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的認知程度是影響其是否參加合作組織的主要因素;其二,小規模專業農戶組建成本較高。因此,當不能確保合作的收益大于合作的成本時,普通農民就沒有組建合作組織的強烈愿望和動力。這是兩個專業合作組織目前共同面臨或存在的問題。
(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內部管理機制不規范,并未真正達到“民管”與“民受益”管理制度不規范是因為兩個合作組織都還處于初級階段,但農村經濟專業組織發展滯緩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因為多數合作組織不是真正的“民辦”,因而成員就缺乏“民管”的熱情,“民管”的不足反過來又導致民主的缺失。“民管”力度小,必然造成管理能力低,降低“民受益”。如果不打破這種惡性循環,此類農民合作組織也將必然走向解散。事實上,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并非完全出于合作組織領辦者的私利之心,多數領辦人是由于對合作組織知識欠缺,沒有接受過相關培訓和指導,很多問題搞不清楚的原因。所以只能是邊摸索邊實踐。故目前較多的由地方政府指令的大戶、能人領辦的合作組織具有先天不足的特征,致使決策機制、利益分配機制、管理運行機制不健全,對農民吸引力不強,必然影響其成長。那么,真正“民辦”專業合作社,也常因為業務小,一年中生產行為少而變成了形式。還有的情況就是:實際所有者可能是某個承包商或者個體戶,成員對參與缺乏熱情,反過來導致民主的缺失,損害了“讓民受益”的初衷本意。
(三)外部支持機制不完善國外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政府對合作經濟組織都給予比較有力的資金、技術和政策上的優惠與扶持。實踐證明,政府的支持在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中,尤其在發展初期起著重要作用。但目前來看,我們當地政府對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扶持力度還很小,特別是在融資方面的扶持還很不夠,導致這類專業合作組織融資渠道不暢,發展受阻。筆者們還發現,不少地方政府在合作組織成立時參與工作較多,但在如何引導合作組織依法規范發展上做的較少,重成立輕扶持,或者對策措施不盡到位。另一方面,在廣大農民群眾中宣傳、普及合作組織知識的工作做得也不夠。
二、對農村經濟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建議
(一)加大扶持力度一是提高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農村經濟專業合作組織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再認識,在支農政策扶持和項目安排上,要重點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二是增加專項資金的投入,擴大支持范圍,使財政支持的項目切實落實在兩個合作組織發展的關健性環節上;三是切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為農業生產提供服務,要減免稅收;四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創新信貸支持方式,降低擔保門檻,為合作組織特別是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提供無息、低息、長期貸款等服務;五是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在用地、用電等方面給予更多的優惠。
(二)充分發揮典型合作組織的示范帶頭作用一是加大對帶動能力強、發展前景好、運行質量高的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的支持力度,就糧食、棉花、油料、生豬、奶牛等主要農產品的生產、加工與營銷,在政府專項資金上優先給予項目支持,以確保國庫糧倉安康上揚;二是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示范社,支持扶持積極參與優勢農產品區域建設,從保護農產品自然資源的角度,促其開發具有自主品牌的優勢農產品。
(三)鼓勵產業化龍頭企業與合作組織結合加強企農合作一是引導龍頭企業深入農戶參與農民興辦的合作社,發揮龍頭企業的資金、加工、技術和人才優勢,支持農民合作社的發展;二是鼓勵和推動農村經濟合作組織參股龍頭企業,分享農產品加工、貿易環節的利益,使龍頭企業與農村經濟合作組織結成利益共同體,農村經濟才能發展,農民收入才能增加。
(四)龍頭企業的技術和人才優勢直接滲入農村兩類專業合作組織合作組織急需管理人才,已經成為合作經濟組織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制約因素。因此,把龍頭企業的人才直接滲入農村兩類經濟合作組織,迅速提高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所以,要通過多種形式普及合作社知識,迅速提高合作成員的認知程度及合作能力,促使更多小規模農民專業合作社積極主動地參加與組建龍頭企業聯合社來。
(五)政府出臺政策和資金,指導和支持農村兩類專業合作組織加強自身建設一是要大力宣傳合作組織的政策法規和典型經驗做法,幫助和指導農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制定好規章制度;二是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完善民主管理與決策機制、監督約束機制,規范并約束參與各方的行為;三是注重培養合作社帶頭人,實行依法治社與民主管理相協調的運行機制;四是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制訂風險應對和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