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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考慮到區域經濟組織在世界經濟發展中扮演了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以及歐盟區域經濟一體化和區域經濟組織構建的成功經驗和表率作用,本文以歐盟在經濟貿易立法的發展變化為視角對區域內國際經濟法的發展趨勢進行闡述,以此為區域經濟組織的發展提供借鑒。
關鍵詞:
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趨勢
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區域經濟一體化也日漸突顯出其對于世界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成為與經濟全球化并存的當今世界兩大趨勢。區域經濟一體化不僅是指商品、貨幣、資本、資源等要素在區域范圍內的自由流動和合理配置,也是指成員國的利益在整體磨合過程中,所達成的能夠在最大程度上體現各國之間協調意志并且可以彌補市場缺陷的原則、規則、機構和程序的區域性的制度安排;它不僅帶來了區域內經濟關系的深刻變革,而且成員國以共同的經濟主體身份參與國際經濟交往,給世界經濟格局造成了重大影響。國際經濟法作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部門,順應區域經濟一體化的潮流,發生了相應變化,呈現出新的發展趨勢。
一、區域經濟一體化推動了區域內經貿法律的趨同
區域經濟一體化在法律層面的直觀影響就是帶來區域內法律制度的變革,形成區域內經貿立法的趨同。所謂法律的趨同化,指不同國家的法律,隨著社會需要的發展,在國際交往日益發達的基礎上,逐漸相互吸收,相互滲透,從而趨于接近甚至趨于一致的現象。區域經濟組織作為區域經濟一體化的主要載體,其建立將促使區域內各成員國之間消除經濟交往障礙,形成穩定的、排他的經濟合作關系;而在區域之外,區域經濟組織各成員國統一關稅政策和貿易制度,并可能以共同的經濟主體身份參與國際經濟交往活動,與區域組織外的第三國或國際經濟組織進行經濟往來。區域內各成員國在區域協定簽訂前,通常是以簽訂雙邊協定或適用WTO等國際經濟組織的法律規則來規范國家間的經濟交往活動。隨著區域經濟組織的建立,區域內成員國通過簽訂區域協定來確定彼此在經濟交往活動中的權利與義務。這就促使成員國在制定國內經濟法律政策特別是涉外經濟法律時,必然要受到區域內經貿協定的制約。
歐盟是當今世界最成功也最具代表性的區域性政治、經濟組織,從1992年成立至今已有28個成員國,其在區域內建立了以1991年的《歐洲聯盟條約》和2007年的《里斯本條約》為核心,并輔以各個領域的具體協定為補充法律框架,構成了區域內政治、經濟方面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在歐盟還是歐共體時,就于首腦會議上批準了建設內部統一大市場的白皮書,各成員國在1986年正式簽署了由《羅馬條約》演變而來的《歐洲單一文件》。之后為建成統一大市場,歐共逐步取消了各種非關稅壁壘,包括有形障礙(海關關卡、過境手續、衛生檢疫標準等)、技術障礙(法規、技術標準)和財政障礙(稅別、稅率差別),并實現了商品、人員、資本和勞務的自由流通。歐共的這些努力直接促使區域內統一市場的形成,各成員國之間的經濟聯系空前緊密,各國經濟的依附程度不斷的加深。國家為了使國內市場能更好的與統一市場接軌,參照區域協定來修改、調整國內的經濟法律政策是不可避免的。尤其在區域協定中的許多條款吸收了成員國國內的政策法規和立法經驗的情況下,區域協定受到成員國國內法的影響,反過來,成員國又根據區域協定調整其各自的相關法律。這樣的相互吸收、相互影響,不僅促進了區域協定與成員國國內法的統一,也推動了成員國國內經貿法律的趨同。
二、區域經濟一體化造成國家經濟主權的弱化
著名國際法學家周鯁生認為“國家主權是不可分的,無論在什么年代、什么情況下,國家主權都是不可讓渡的”。但隨著全球化和區域化的不斷加深,作為國家主權的重要部分——國家經濟主權,在國際經濟交往中逐漸弱化。區域經濟一體化造成了各成員國經濟交往不斷密切,相互依賴的經濟關系不斷加深,并且在與區域外的第三國或國際經濟組織交往時,區域內各國也體現了“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狀態。正如國家主權讓渡論的觀點:“國家主權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理論性的、抽象的權力,即實效主權……所謂的讓渡,是適應國際政治經濟發展變化的需要,是必要的,在國際合作過程中,讓渡并不是放棄,而是共享”。成員國這種相互依賴的狀態,促使各國在行使國家經濟主權時,不僅要考慮自身利益,還要照顧到區域內的整體利益。國家經濟主權讓渡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成員國在確定經濟目標和政策時受到區域組織的影響和限制,即經濟獨立權受到限制;二是國內經濟立法的內容和方式受到區域協定的約束,即經濟立法權受到限制。諸如歐盟的成員國就將自身相當一部分的經濟主權讓渡給了歐盟機構,而歐盟的法律體系也為整個共同市場與單一內部市場提供了行為準則。歐盟在區域內實施自由貿易的原則,成員國不能隨意制定關稅制度和設置貿易壁壘,即使對是本國市場和企業的采取保護措施,也必須規范于區域內各種制度之下。事實上,歐盟各成員國普遍達成了一種共識:自身利益的實現往往與歐盟整體的行動有著直接聯系,其個體的利益實現通常要依托于集體利益的獲得。可以說,歐盟成員國的主權讓渡實際上是一種集體行使主權、獲得共同利益最大化的機制。
三、區域經濟一體化促使發展中國家地位提高
在區域經濟組織的權力結構中,發展中國家得到了長足發展。國際金融危機的爆發后,主要發達國家的經濟遭受了重創,世界范圍內關于要求國家平等互利、實現共贏的呼聲更加高漲,發展中國家在此得到了崛起的機會。
1.發展中國家參與區域制度的構建盡管這些區域經濟組織往往都由大國主導,發展中國家作為單個經濟體仍顯弱小,但發展中國家仍可以從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中獲得自己的利益。因為與世貿組織等已由發達國家基于自身利益建立了完備的經濟體制不同,發展中國家參與發起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談判可以使其獲得參加到區域制度的建設中來的權力。區域經濟規則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不再是或接受或拒絕的“格式條款”,它們也可以為了自己的權益發出“聲音”。諸如歐盟,2004年其第五次擴張中,吸收了塞浦路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馬耳他、斯洛文尼亞等國。由于這些新加入的國家許多都為發展中國家,造成區域內政治經濟發展不平衡擴大,在成員國的一再磋商和協調下,于2009年以《里斯本條約》代替了《尼斯條約》成為了歐盟的主要運行條約。
2.發展中國家促進區域內市場融合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參與區域經濟一體化,其根本原因都在于維護自身的經濟、貿易領域的利益,為本國經濟發展和綜合國力的提高創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環境。金融危機后,發達國家經濟受到創傷,在全球化和區域化的大背景下,僅靠自身力量恢復經濟增長顯然是緩慢的。因此,不管是基于區域內的統一市場還是日漸密切的經濟交往關系,發達國家都需要公平對待發展中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更多機會和優惠,才能實現區域共同體的發展與繁榮。
3.發展中國家配合區域經濟組織對外經濟交往區域經濟組織在一體化程度達到一定水平的情況下,很可能基于共同的利益以經濟共同體的身份參與國際經濟交往。這樣的大型經濟體在國際經濟事務的處理中通常能獲得更多話語權,并且在經濟談判中擁有更多籌碼。但如果發達國家繼續維持舊的經濟秩序,區域內經濟發展不平衡將會進一步拉大。換言之,只有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對外開放程度以及經貿法制建設跟上發達國家的步伐,區域內經濟一體化的程度才能真正得到提高。這種要求反映到國家經濟法層面就是要在區域內建立平等互利的經濟制度,提升國際經濟法的公平、公正性。
四、區域內爭端解決機制興起
在國內,發生經濟糾紛可以通過國內法院亦或是仲裁機構解決,但涉及到國家間經濟貿易糾紛時,法律的適用、爭端解決機構的選擇以及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就會變得異常復雜。尤其是隨著區域經濟貿易交往的日益密切,區域貿易各當事方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糾紛,如何設計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對推進區域經濟的一體化具有現實的意義。區域經濟組織一體化程度越高,各成員國對經濟管轄權的讓渡程度也就越高,讓渡經濟主權所帶來的利益交換和爭端也會相應增加,完善的爭端解決機制對區域經濟貿易協定的運行起到了制度保障作用。歐盟作為經濟一體化發展程度較高的區域政治、經濟組織,其在區域內建立了“超國家因素”的司法機構-歐洲法院,這是世界上唯一擁有超國家司法機關的區域組織,歐盟的爭端解決機制也因此呈現出強烈的司法化特質。歐洲法院的管轄權可分為直接管轄權和間接管轄權兩種。直接管轄權依被告的不同分為兩類,即對以歐盟組織機構為被告的訴訟行使的管轄權和對以成員國為被告的訴訟行使的管轄權。而間接管轄權的核心是先行裁決程序,即訴訟成員國間的爭議涉及了歐盟的法律解釋和適用,這樣成員國的法院可向歐洲法院提出申請,歐洲法院對此申請作出先行裁決,同時原訴訟即告中止,該裁決對提出申請的成員國法院具有約束力。歐盟爭端解決機制為區域經濟組織爭端解決的司法模式開創了先例,但其對成員國主權的限制較高,須成員國讓渡出一部分國家主權,這也僅適用于歐盟這類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區域經濟組織。
五、結語
在當今區域經濟一體化的大趨勢下,國際經濟法領域出現了區域內經貿法律統一進程加快、國際經濟主權弱化、環境合作加強及發展中國家地位提高等的發展趨勢。隨著區域內經濟貿易不斷深化的客觀事實存在,這些趨勢必然會得到延續。區域經濟組織的構建和發展應當認清區域內立法趨同的發展現狀,促使區域協定在成員國內得到更高程度的認可;成員國放棄死守經濟主權,有限制、有側重的讓渡國家經濟主權,推動區域市場的融合;發達國家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經濟的差異,履行互惠互利的義務,推動區域經濟的共同繁榮;區域內積極構建合理的爭端解決機制,為經濟貿易自由交往提供有效保障。只有在順應國際經濟法發展趨勢的大前提下,區域經濟一體化才能朝著正確的方向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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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譯萱 單位:上海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