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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實際上,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必須積極借助經濟法的輔助。除此之外,在對經濟法進行全面的研究之后從而總結出的經濟法學也對其具有非常重要的實效性作用。甚至,經濟法的實施還需要經濟法學。由此可見,在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的進程中必須積極借助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知識。但是如今經濟體制正在不斷轉變,在這一背景下就需要及時將現有的經濟法學以及經濟法進行相應的轉變。本文現就這一方面的內容進行探究,首先概述了經濟法在經濟體制轉變過程中的積極作用。其次,就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途徑進行分析,旨在為日后的實踐活動提供積極的幫助。
關鍵詞:經濟體制;經濟法;經濟法學
在經濟法的作用下,我國經濟體制轉型效率會顯著提升。就某一層面上來講,在經濟法的規定下經濟體制便可隨即產生。除此之外,經濟法學也能夠發揮其積極作用,即影響經濟法且確保其能夠促進經濟體制向更合理化的方向發展。
一、經濟法的積極作用
實際上,經濟法學主要是研究經濟法的,其在法學中占有重要的組成地位。往往在實施理論性以及前瞻性的分析之后便可促使經濟法得以順利開展。當然,經濟法學的研究工作并非單單是依靠經濟法學現象而實施的。由此可見,經濟法學需要依靠經濟法來積極開展。首先,分析經濟法在經濟制度轉變的過程中所具有的重要職責。經過實踐探究可知,經濟法的關鍵性作用之一就是及時明確國家在經濟方面的干預力度以及覆蓋面。在此基礎上,便可建立起相應的競爭秩序等。可想而知,這一舉措之下即便經濟體制存在轉變依舊不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與協調發展。例如市場經濟出現的階段中,完成憲法的修改工作之后經濟法便充分地發揮著自身的價值,即起到了維護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作用。與此同時,還促使相關法律得以明確,促使經濟體制積極、合理的轉變。實踐證明,經濟法有助于經濟體制轉型以及社會的穩定發展。其次,探究經濟法的基本結構。實際上,競爭法是經濟法的關鍵所在。例如計劃經濟中,經濟極易被國家的有關政策以及舉措所管控,故而市場經濟的模式維持了許久。在這一背景下,經濟法以及計劃法會被同等對待。如今經濟體制正在積極轉型與發展,此時市場經濟必然成為了關鍵性目標,因此計劃法被取代成為了必然的趨勢。
二、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途徑
(一)分析國家管理經濟生活以及法律調整間的特殊關聯如今經濟法轉變成為了必然趨勢,而且出現了諸多的經濟法結論與研究內容。以往實踐中,往往為把握經濟法學而借助經濟關系的主體以及聯系,典型案例就是借助財產關系以及管理關系掌握到經濟法內涵,與此同時意識到財產關系與經濟管理息息相關。由此可見,必然會使得諸多主體誤解成經濟法的實施需要借助經濟管理以及經濟關系。事實上,該理念是不合理且不成立的。就目前來講,我國正積極減少直接干預的程度與范圍,也就是說經濟法的作用不僅僅是調整經濟關系了,它還可以對有效促使國家干預手段得到合理化的規定與適當的調整。
(二)及時準確地把握經濟法學在法學發展的進程中,比較普遍性的方式就是借助法律現象得以準確把握法學內容。這一現象在歐洲地區極為常見,例如商事法的內容。然而在該地區勞動法的發展之后使得商事法得到了一定的凈化。有關研究者便認識到了商事法的真正內涵,當然在日后的實踐過程中也就能夠全面、合理的使用商事法了。就我國而言,經濟法中的內容已經有了明顯的豐富,其中富含著合同法以及環境法,除此之外還包含著產權法以及勞動法等。面對豐富的法律體系往往不易探索出經濟法的發展方向。由此可見,及時凈化經濟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即經濟法學研究者就必須認識到凈化的機遇,做好深入研究的積極準備工作。
(三)探究經濟法的本質在對經濟法的實踐背景以及作用范圍進行全面的研究之后,便可清楚地知曉經濟法中所涉及的國家干預內容,了解到國家的具體干預范圍與手段。除此之外,還能夠認識到經濟法的作用包括對國家干預經濟的規范與確認。之所以能夠確認經濟法本質,關鍵在于經濟背景以及法律背景。就前者而言,市場機制存在著一定的缺點即無法準確及時地推動經濟發展,可見國家干預的必要性。然而政府干預只是重要舉措之一,還必須及時將市場機制激活,確保其能夠幫助市場發展。由此可見,市場機制以及國家干預均需存在。就后者來講,通過對商事法以及民法的全面探究之后,我們能夠清楚地知曉經營主體是具有自由權利的。然而當其自由權得到肆意使用之后,最終必然會導致社會公平等問題,即能夠限制到市場的公平競爭事宜。為解決這一現象,我國有關部門就需要及時管控其自由權的使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約束來實現有效干預的目標。
三、結語
由以上內容可知,日后經濟法學工作會有更加積極的發展,其內容會更加全面詳盡。經濟體制轉型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為確保其得以高效發展就需要及時借助經濟法。經濟法學是促使經濟法得以完善的重要途徑。綜上而言,經濟法以及經濟法學的轉變是經濟體制轉型下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1]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18(6):24-29.
[2]王保樹.經濟體制轉變中的經濟法與經濟法學的轉變[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1997(06):24-29.
作者:張子昂 單位:河南警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