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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過去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而到改革開放后,鄧小平同志結合實際提出了在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國經濟得到了進步,我國的經濟法也相應地得到了發展。然而,我國是不可能放任市場對經濟發展的調節的。西方國家的歷史證明了市場作用的重要和強大,但多次的經濟危機也說明計劃的作用不可否認。從經濟學理論看,市場因公共產品、外部性、自然壟斷、信息不完全等原因,會出現經濟行為短期性、投機性、宏觀經濟總量失衡、分配不公等市場失效、經濟失衡等問題;從經濟法的概念分析,經濟法是調整調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所以,政府的干預是必需的,并且從歷史的角度看,宏觀調控規則會是經濟法體系的核心。其原因為:
(一)宏觀調控地位日顯重要在中國,我們最初是從計劃經濟體制開始的,我們跨過了資本主義社會。在西方市場經濟的影響下,面對發展困境,我們才進行了改革開放發展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也認識到不進行宏觀調控,我國不能保持經濟的穩定增長,就不能調整產業結構,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就不能制止經濟秩序混亂,就不能維護社會的穩定。在當代,市場經濟國家也都進行宏觀調控。宏觀調控在干預國家經濟活動中的地位不斷提高,其規則也是調控措施有效運作的根本保障。所以,宏觀調控地位的提升是使宏觀調控規則成為經濟法體系核心的直接推動力。
(二)宏觀調控規則符合經濟法發展趨勢為適應愈來愈快的經濟發展速度與競爭,現代國家越來越注重積極促進和組建新的制度和秩序。為了實現經濟總量和結構的平衡,國家往往是以宏觀調控手段來彌補市場調節的缺陷的,包括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而宏觀調控規則就應該對國家經濟的發展結構及發展速度進行規制,力求使國家經濟發展保持穩定平衡,這無疑跟經濟法發展趨勢不謀而合。總之,無論采用市場調節還是宏觀調控,只要是單一的,那么經濟發展必然受到阻礙。只有市場與國家干預互補合作,才能解決市場經濟發展中可能出現的種種問題和矛盾。所以,宏觀調控規則是經濟法體系的核心,能夠規制市場,使經濟更好地發展。由此,我們可以根據這一核心,對經濟法的構成進行討論。
二、經濟法體系的基本構成
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宏觀調控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即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調控經濟關系。即對于各種市場主體之間經營、管理、監督等社會經濟關系的規范。同時從促進主體與客體中的社會公平說,調整弱勢群體與市場主體在分配經營成果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一般來說,國家的干預包括對市場的調控、引導、管理和監督,目的在于建立一個使市場主體之間能夠自由、有序競爭的市場體系,優化資源的配置,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同時克服市場調節以個體利益為本位的狹隘性,使其健康有序地運行。因此,經濟法宏觀調控規則應該使市場主體自由、有序地進入、退出市場,并且能夠自由的、公平的競爭和交易。同時,宏觀調控規則還要建立市場監控機制,明確各個市場主管機構的職責,對違反該規則的行為主體進行處罰。宏觀調控規則還要強化國家、企業、事業單位及團體的社會義務,切實保障社會主體的經濟權益,使得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能協調一致。我們也應該看到,仍有許多的人處于社會的底層,他們的謀生手段單一、低效,長久下去社會“兩極分化”會越來越嚴重,影響社會經濟政治秩序。所以,宏觀調控規則必須想方設法地維持社會的相對公平。綜上所述,宏觀調控規則作為經濟法體系的核心,不僅要調整經濟關系,也要兼顧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其內容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市場主體規則盡管,宏觀調控是經濟法的核心,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應該明確市場的主體有哪些,并對其條件進行規范,這與經濟的發展密切相關。所以,國家必須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加以限定,明確其應具備的資格、權限、責任等。盡管市場主體的資格實際上主要是由民商法來加以確立的,但只要符合經濟法的要求,同樣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市場主體。
(二)市場監管規則單純的依賴市場對經濟的調節,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很人容易出現無序行為,從而危害國家集體及私人利益。所以,我們必須強化市場主體監督、管理機制并使之法律化,為市場主體在市場活動中進行交易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面對市場調節的弱點與缺陷,國家就要通過法律、經濟及行政手段借助政府宏觀調控的力量對市場經濟運行進行調節與控制。所以,監管市場的法應依據已設定好的市場進入、退出、競爭和交易程序,經營的行為標準、規則或準則,對于市場主體進行的各種經濟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對于合法的有效的經濟活動進行保護與鼓勵,對于不合規的行為進行監察或對結果進行處理,維護經濟秩序,防范經濟危機。同時,市場的運行不能只追求經濟效益,還應注重社會效益,市場主體的社會責任感強了才會在注重經濟效益的同時維護社會效益的平衡,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能協調一致,如此的市場經濟機制才能夠長久的健康運行。
(三)市場主體經營成果分配規則我國古代的思想家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的治國思想。其實,在現代這一觀點同樣適用。如經濟法在“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基礎上不斷通過修訂一些規定對社會經營成果進行分配來限制貧富差距兩極化,如《預算法》、《個人所得稅法》等。如此的經濟法體系構建,不能說是完美的,但是能夠將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中間地帶”的法律規范納入到經濟法的體系中,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之前的經濟法體系之爭的不足。
三、結語
經濟的發展離不開市場與國家干預的作用。運用經濟法的相關規定發揮其各自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對我國經濟的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經濟法體系是經濟法學重要的理論,構建以宏觀調控規則為中心,以市場主體規則、市場監管規則、市場主體經營結果分配規則為基本構成的經濟法體系能夠保證經濟長久的可持續發展,實現經濟法規范的規制作用,體現其立法價值。但是,法學理論的不斷發展必然能夠促使經濟法體系的構成為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不斷地有所改變。在不斷的改善與發展中,經濟法體系必然逐步走向完善,為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與變革提供更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作者:柳艾梅單位:湖北大學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2010級法學專業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