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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1世紀以來,金融制裁作為一種溫和高效的政治手段已逐步取代戰爭制裁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文章簡單分析新時代金融制裁的基本特性,并從保險公司角度評析在美對伊的新一輪制裁中面臨的原油貨運險業務風險,最后據此提出兩層次解決建議。
[關鍵詞]原油加工;貿易政策;現有模式;建議
自2016年1月16日伊核協議“執行日”以來,聯合國、歐盟、美國均大幅放寬多項涉伊制裁措施。但2018年5月8日,美國總統特朗普宣布美國將正式退出《聯合全面行動計劃》(JointComprehensivePlanofAction,伊核協議),并分階段的在之后的90天及180天分別重啟對伊朗的非能源領域及油氣行業及相關領域的制裁之后,制裁問題再次引起廣泛關注。美國此次對伊制裁領域包括石油、成品油、石化產品的進出口、相關金融、保險和再保險、航運和船舶制造、港口維護和機械設備進出口等。此外,美國政府宣稱自2018年11月5日起,針對約400余名個人及實體的特別指定國民和禁止往來人員清單(SDN清單)也將落地執行。作為遠洋油輪運輸保障的重要一環,包括貨物運輸險、船舶責任險和油污責任險等在內的石油行業保險是貿易風險和海上運輸風險的主要防范手段之一。由于遠洋石油運輸國際化的特性,美國實施的金融制裁對海上原油貿易有著實質阻礙,直接導致保險公司原油貨運險風險敞口急劇變大。
1金融制裁的基本方式及保險行業影響
1.1美國金融制裁簡介
美國的金融制裁是一種單邊次級制裁,其針對制裁對象并無直接效力,即無法直接限制或禁止受制裁國的相應行為,而是通過對成員國、管轄區域和主體的約束力限制和禁止相關主體行為,進而實現間接限制或禁止被制裁對象的權利或行為。簡要總結主要有以下實施手段。[1]第一,資產凍結,即通過金融機構凍結處于美國或美國人士控制或管轄的受制裁方的資產。第二,禁止受制裁國在國際機構的信貸、商業融資,管控美國境內金融機構與被制裁國各行業間之間的投資行為,抑制其業務發展。第三,切斷結算途徑,美國通過自身力量干涉甚至切斷對被制裁國相關行業的美元結算業務,進而影響受制裁國的國外投資和對外貿易發展,最終抑制其國內經濟發展。第四,第三方制裁,即從經濟發展上最大限度地孤立被打擊對象。部分學者[2]采用“長臂管轄(權)”描述美國現階段升級版的金融制裁,因為美國現階段所主張和實踐的長臂管轄權,將原本僅適用于國內實體和個人的國內法,拓展到境外行為者,并對違反者實施制裁,增加其外交主動權。例如美國政府為加強對伊朗的打擊,主動對與伊朗等制裁國有商貿往來的中國長城工業總公司、中船重工國貿、華中數控、珠海振戎等工業科技企業先后實施金融制裁,甚至與軍用品完全不相關的基本生活品,如石榴汁、工業配件貿易都因敏感字眼而被停止美元清算業務。
1.2保險業務影響
保險行業管控是金融制裁中的重要一環。2010年頒布的《2010年美國綜合伊朗制裁、問責和撤資法案》(Com-prehensiveIranSanctions,Accountability,andDivestmentAct)規定美國人士被禁止向為伊朗進口成品油的交易提供保險、再保險、融資等金融服務,除非被總統裁定為就禁止服務已盡合理努力并實施一定政策的,可對其免于制裁。美國保險及再保險機構遍布全球,國外大保險集團、保險經紀公司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在美國設立分支公司、或開展美國分支業務,不可避免地會受到制裁法案影響。同時,保險服務的開展依賴銀行等其他金融服務機構,但是由于包括荷蘭商業銀行及蘇格蘭皇家銀行、渣打銀行[3]等均因違反制裁禁令而曾被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施以處罰。因此此輪美國金融制裁的生效,前車之鑒,部分銀行會出于過往經驗在制裁環境下十分保守地評估開展涉伊業務,進而對于整個原油保險服務行業直接或間接地產生巨大影響,制裁效力可影響整個石油進口物流鏈。
2與伊朗原油貿易的實務解析
2018年11月4日次級制裁的再度實施之前,各保險公司即陸續暫停向制裁相關實體或業務提供保險服務。一般情況,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初,保險公司均會要求加入制裁條款,大致細節如下“制裁限制與除外條款:當保險人(再保險人)對某類風險提供保險保障,如依照保險條款對某項索賠進行賠付或給付保險金的行為使保險人(再保險人)有可能因違反聯合國決議或歐盟、英國及美國其中任一國有關貿易或經濟的制裁法令或任何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面臨制裁、禁止或限制,則在以上情況下保險人(再保險人)都不應視作為該類風險提供了任何保險保障,亦不承擔任何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4]但由于原油市場的前端保險人與承運人一般存在長期且全面的業務合作,因此對于制裁發生前已存在業務如何履行、如何保障對業務的后續服務提供,商務與執行層面雙方均需進行充分溝通,保險公司以合同受挫或不可抗力為由拒絕后續服務或暫停服務的有效證據面臨很大的延伸業務風險。受制裁影響的直接保險業務一般包括原油貨運險、船舶責任險、油污責任險三個主要方面。以涉伊業務為例分析保險業務實際層面面臨的主要壓力有如下四點。第一,金融制裁極大地增加了國際貿易中的收付款及收發貨風險。銀行常規情況會要求在提供服務時加入制裁條款,“根據聯合國、歐盟、美國及其他國家地區及政府的相應制裁條款,銀行不進行與制裁相關的包括單據,運輸,商品和付款的任何交易和操作。我們不聯系任何受約束的國家,人和團體,并無法出具相關發票。因此,請知悉對于提供給銀行的任何的報告都有可能因為違背以上條款而被拒絕,但銀行或相關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或連帶責任。”大多數船東也會要求租家在簽署租船合同有類似制裁條款。因此在實際業務中進口方可能面臨貨物無承運載體,已租承運載體拒絕繼續履行業務,貨物已付款但無法提貨,付款已提交但因銀行依據信用證制裁條款拒付,出口方或可面臨因交易凍結無法從銀行收款,貨物已發出卻因制裁而無法完成運輸或運費支付因此收不到貨款、或單據已發卻面臨付款渠關閉的風險。風險直接傳遞到保險公司,也導致保險公司承保貨運險時面臨的風險敞口變大,承接業務意愿變小甚至不愿意提供保險服務。第二,美國的次級金融制裁禁止相關金融機構向伊朗原油業務提供服務,即使保險公司主動承保,但在支付原油貨運險的保險貨款時,也存在金融機構業務審核被駁回的風險,同時因為金額小、風險高、支付渠道難以保障、保費回收風險相對于原油貨款更大。因此保障保費支付渠道暢通困難也是保險公司繼續提供涉伊制裁業務保險服務的一大障礙。第三,在貨物短損理賠上存在困難。如前所述,美國金融制裁并不能直接限制與伊朗的貿易,但通過限制美國的個人或者在美國境內的活動傳導影響。如果發生貨損理賠,若涉及歐美再保人,賠款到賬存在困難,同時賠款需經金融機構傳導,而大部分金融機構受到歐美制裁的監管,被保險人無法收到短量賠款,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壓力最終傳導至承單保險公司,賠付承擔方都需大量的嘗試與溝通安排賠付資金摸索賠付渠道,給正常業務實施帶來很大風險。第四,船舶責任及油污責任風險敞開急劇增大。貨運險以外的船舶責任險及油污責任險,較多涉及歐美的船級社和后端再保險公司,如果這些團體終止對制裁業務下船方提供保險服務,船舶即在無保險情況下航行。對于貨物承包公司來講是極大的風險。因此在受理涉伊制裁業務時,從貨與船的雙方面考慮保險公司對持續開展此類業務,且均會非常保守。
3對策建議
在地緣政治局面復雜,區域關系日趨緊張的今天,金融制裁是新時代制裁中一種非常有效的方式,被部分大國頻頻使用。對于保險公司,包括對貨物風險和船舶運營責任風險提供保障服務的保險公司,要時刻關注國際政治環境以應對可能發生的風險,在日常業務中開展涉及制裁業務更是應保持充分的敏感性,業務開展前需充分合規及盡職調查,充分調查被保人、船舶成員方、貨主等相關方是否涉及制裁業務,承運貨物、裝港卸港、可能存在的中裝港、各港口的是否涉及制裁業務,支付渠道是否暢通,涉及的金融結算機構是否涉及制裁實體及個人以及是否受延伸制裁制約,具體的受理業務是否為相關制裁方提及的存在為恐怖主義、洗錢、侵犯人權、腐敗、軍事等方面的指控,警鐘長鳴,做好各種風險控制防范預案。另外,保險公司,特別是中國的保險公司應當引進一種創新的解決方案,如劉孝堂[5]之前提出,由保監會牽頭組建專門的涉制裁業務應對機構,負責涉制裁業務原油運輸財產險,由中國船東互保協會成立專門的船舶責任險機構,再結合國家安全基金及中國的主權承保,從根本上為中國經濟騰飛發展、能源安全提供保障,解決制裁突發情況下被動接招的局面。
參考文獻:
[1]徐以升,馬鑫.金融制裁:美國新型全球不對稱權利[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15.
[2]武立海.涉及伊朗的船貨險業務[J].中國保險,2016(9):37-40.
[4]貨運保險中的制裁條款,被制裁國家,Sanctionlimitation[EB/OL].(2016-12-14).
[5]劉孝堂.論國際經濟制裁對海上保險的影響[J].中國海商法研究,2014(25):20-26.
作者:韓國棟 單位:中國國際石油化工聯合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