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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保領域在個別城市有著大膽的嘗試。深圳寶安西鄉“花園街區”推行的“綜合執法管理模式”改革,把涉及街區治安巡查、協助公安機關治安防控、協助交通部門維護交通秩序等8大類26項公共服務與社會管理項目外包給鑫梓潤物業公司。通過引進企業參與管理,沖突和矛盾經過企業這一層緩沖,管理和處罰剝離,執法者可以更多扮演“裁判”的角色,進行調停和處理,矛盾和沖突相對會減弱。
(二)推行社會化的養老模式。早在2003年11月,南京鼓樓區就率先創建了居家養老服務網,通過購買民間組織“心貼心老年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心貼心”)的居家養老服務,為鼓樓區高齡獨居的困難老人每月免費提供20個小時的服務。目前居家養老服務網服務對象達5500多人,基本實現了轄區內70歲以上孤寡、獨居老人免費服務全覆蓋。
(三)創新了文化和教育服務的供給方式。無錫市文化部門不再包辦一切,文藝團隊自主經營。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為文藝團體的發展打開了一片新天地。2011年,無錫出臺文件,明確“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萬元的資金,用于面向文化企業的政府采購”。2012年無錫市財政出資840萬元購買了45項公共文化產品,涵蓋演出、展覽、電影放映和藝術培訓等內容。
(四)在黨建等其他領域也有了突破性的發展。江蘇無錫新區管委會組織部僅11人,卻掛了12塊牌子,為了破解任務繁重、人手不足的難題,無錫新區開始探索試驗黨務外包改革,把黨建研究、形象宣傳、文體活動,甚至是基層黨組織組建,都不同程度外包給企業、科研院所等機構。無錫新區招募14名“黨群指導員”,專門負責在劃定的區域內進行企業工會和黨組織的組建。此后,無錫新區把外包擴展至其他黨群事務,在江南大學設研究中心,負責黨建課題研究;委托廣告設計公司設計黨建品牌形象標志;委托央視制作宣傳MTV;將一些文體活動交由專業公司或協會運作。
二、我國發達地區城市在政府服務外包實踐中的問題
綜合上述幾個典型時間案例可以發現,實行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大多減少了行政開支,減少了服務成本,達到了預期效果。這其實是市場倒逼政府的改革,同時也是民眾對公共服務不斷提高的要求倒逼政府的創新舉措。就以上的幾個案例來看,中國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實踐也出現了一定的問題,制約了我國政府公共服務外包發展的深度和廣度。
(一)政府公共服務外包中公眾參與不足。公民是政府公共服務的對象,隨著公共服務需求的增長,公民參與意識的增強,為公共服務外包改革提供了適宜的社會土壤,促進各級政府在改變公共服務供給方式的轉變。但是從以上幾個案例中發現,在政府公共服務外包中缺乏公民全過程的參與機制,在公共服務外包之前,必須經過充分社會調研,聽取不同社會公民的意見,及時吸納和反饋社會需求的變化。然而在當前的實踐中,有些地方政府卻根據不充分的社會調查研究和自身的主觀判斷等形式來確定公共服務需求。
(二)承包商數量和質量不足。一般而言,公共服務外包的承包商為私營企業或者非營利組織。但由于起步時間晚、發展空間有限等原因,我國非營利組織力量相對薄弱。私營企業由于利潤率不高等原因參與承接公共服務外包熱情不高。這就導致我國公共服務外包的承包商數量和質量不足。如人口超過1400萬的廣州,公共服務購買洽談會僅有34家社工服務機構出席;而人口不過700萬的香港,卻有超過1萬家民間組織,承擔了大量社會管理和服務的功能。
(三)既得利益者的阻力過大。首先。我國大部分公共服務過去都由政府部門或者事業單位,服務提供方式具有一定的壟斷性質。公共服務外包改革打破了這一壟斷,必然會引起既得利益者受損,遭遇改革阻力。例如,深圳西鄉街道向物業公司購買服務,委托其代行城市管理職責之后,公眾和原有的管理服務機構——居委會接觸的幾率大大減少,居委會可支配的資源和權力大大減少,這引起了居委會工作人員的不滿。
(四)服務外包技術、人才和評估機構不足。目前由于政府部門缺乏監督合同履行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政府作為發包方往往是信息不對稱的劣勢一方,導致承包方出于自身利益而偷工減料,降低了公共服務提供的標準,導致公共服務外包的失敗。例如上海長寧區某社區(街道)對弄堂環境治理進行了服務外包,聘請企業對亂設攤、占道經營、環境衛生等進行管理。但企業人員在具體管理過程中,為了方便行事,經常出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等問題,由此引發管理對象以及周邊群眾不滿。最后,社區(街道)不得不承擔有關責任,提前解除了有關合約,外包嘗試以失敗告終。
(五)缺乏系統性的政府服務外包法律和制度保障。以上幾個實踐城市都很少公布每個服務外包項目的承包人或公司、承包合同與金額,合同款的支付方式、績效考核指標、監督責任人、信息的不透明,這極有可能導致腐敗。由于我國政府服務外包實踐時間比較短,政府和立法機關對這方面立法重視不夠,導致有關與政府服務外包相關法律和頂層設計嚴重不足。
三、幾點思考與建議
(一)打通公民參與公共服務外包的通道。科學、有序的公民參與應該建立在對公共服務外包了解的基礎之上的。政府要加強公共服務外包信息公開,這是打通公民參與通道的前提。其次,政府要培育參與型政治文化,要實現公民有效參與公共服務外包,政府應該積極培養公民的公共精神,提高公民對公共利益的追求和維護意識。其三,積極構建又受服務群眾組建的服務外包的第三方組織(前期可由業主委員會發展而來),并讓其參與到服務外包的招標,監督,評價等流程中。
(二)優化公共服務外包環境,培育公共服務外包市場。一方面,要通過把非政府組織和服務外包企業納入產業發展優惠政策范圍、把公共服務外包人才培育納入政府人才培養項目之中、解決非政府組織注冊登記難等措施,扶持、培育出一批有能力、有意愿的優秀公共服務承包主體;要通過采取新上的項目、新開展的公共服務、新增加撥款的公共服務一律外包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拓展公共服務外包領域和市場。另一方面,要建設公共服務外包平臺。當前可依托政府采購中心,招聘服務外包專門人才,組建由業主單位、技術支持人員、外包談判員組成的項目小組,統一開展公共服務外包的談判、招標、管理等業務,將政府招投標平臺作為公共服務外包業務的交易平臺,政府采購中心按成交額和節約額計提管理經費。
(三)消解來自既得利益者的阻力。政府公共服務外包必然要促動一部分既得利益者的利益,總理經常提到要以壯士斷腕的勇氣推進改革,相關政府領導部門應當充分認識公共服務外包的效率優勢,堅定改革的決心和信心,沖破層層阻力。為了減少基層政府部門的阻力,可以適當提高涉及到改革的基本政府工作人員收入,對服務外包取得成效的單位給予嘉獎,同時引導一部分政府機關向非盈利組織或者企業發展。
(四)加強政府公共服務外包的實踐、監督和領導能力。一方面,要針對各級官員開展公共服務外包專業理論、專門技術和實踐經驗培訓,改善提高其在招投標、服務定價、合同管理、業績監督等方面的思想認識、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水平。另一方面,監督管理是政府公共服務外包的制度保障。政府雖然在角色上由“包辦者”轉為“委托者”,但并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完全退出公共服務提供領域,恰恰相反,在這種模式下,政府要承擔起更為艱巨的監督職責。此外,要鼓勵正當競爭,又要防范市場投機行為有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避免造成公共利益的損害。為了規范和約束承包者的行為,維護公眾的利益,政府需要對合同履行進行系統的監督,按照合同規定的服務質量和標準衡量承包者合同履行的情況,對合同履行的全過程進行宏觀領導和微觀指導。
(五)完善和細化可行的法律規章制度和績效考核指標。立法部門要制定政府服務外包合理的可行的法律,必須細化到從招投標、合同細則、資金撥付到監督方式和考核體系等一系列的規章,同時結合實踐出現的問題,及時修改。在制度中要強化所服務民眾的參與機制。從根本上減少服務外包中的主觀隨意性,提高政府服務外包的規范性。建立系統和透明的績效考核指標,政府公共服務外包主要是為了降低政府服務成本和提高服務質量,沒有考核等于沒有結果,也就失去了服務外包的意義和作用。
作者:卞京單位:南京工業大學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