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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貿易保護主義的日益強大,阻礙了經濟全球一體化的發展。綠色貿易壁壘出現的初衷是保護全球生態環境,然而卻成為了一種貿易保護的手段。日本作為中國最大的農產品出口市場國,日本制定的綠色貿易壁壘,無疑會對我國農產品出口日本產生一定的影響。
一、日本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農產品出口的影響
(一)促進農產品生產商的技術進步與創新
綠色貿易壁壘作為一種外源性的貿易限制措施,它不同于關稅壁壘,關稅壁壘是通過提高進出口企業的成本起到阻擋作用,進出口企業也可以通過進一步降低成本、提高價格繼續貿易,不會起到根本上的限制作用。而綠色貿易壁壘卻無法僅僅通過降低成本、提高價格來打破,日本設置的綠色貿易壁壘非常嚴格,凡是沒有達到日本綠色貿易壁壘技術要求的產品,一律不得進入日本市場,限制非常嚴厲。
(二)日本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農產品出口的消極的影響
日本對我國的農產品進口實行各種嚴格的貿易壁壘的主要原因是我國的農產品價格便宜,種類繁多,與日本本國的農產品相比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我國農產品出口的急劇增加危害了日本本國農民的利益及農業的發展,日本實施這些貿易壁壘目的就是阻止我國農產品的出口,以保護本國農民的利益,減少了農產品出口量,減緩了我國農產品對日出口激增的趨勢。例如由于日本政府實施“肯定列表制度”后,我國海關統計數字顯示,2010年我國向日本市場出口茶葉的貿易額同比下降了17.7%,中國對日本出口的蝦同比下降了37%,玉米下降了44.6%。
二、我國農產品出口日本的對策分析
(一)合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和“綠箱政策”
我國已經加入了WTO,正式成為WTO的一個成員國。因此當遭遇到日本歧視性的各種貿易壁壘時,除了采取必要的反限制措施,保留采取報復性措施的權利,以抵制日本貿易保護主義傾向外,還應主動訴諸WTO的爭端解決機制,即使經爭端解決機制調節的結果不能完全解決問題,也可以把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而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規定爭端雙方應先協商解決,10天內對是否進行協商必須做出答復,30天內需提交協商結果。如超過規定時間未作協商,任何一方都可直接要求成立專家組,如經雙方為期10天的協商仍無結果,當事方同樣可以要求成立專家組來解決。這就能為我國農產品,特別是我國占優勢的蔬菜、水產品等易變質腐爛的農產品爭取寶貴的時間。同時,我國還應加大談判力度,要求日本取消不合理的各種貿易壁壘,即使這些貿易壁壘短時間內不能完全取消,也要將其程度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圍內,建立嚴格而公平合理的標準,不能放任日本各種歧視性的、偏離了國際標準的過高的檢驗檢疫標準,及過于嚴苛的處理措施長期存在。
(二)完善農業監管體制
由于我國農產品出口企業規模小、技術水平低、較為分散等原因,加之某些企業片面追求高利潤,以假充真,蒙混過關等,一旦被日本相關檢驗檢疫部門查處,不僅自身受害,往往還要連累其他同行業的優質企業無辜遭受牽連,甚至被全面禁止進口。這就要求我國從政府級別上完善農業監管體制,加強檢驗檢疫的監管力度,爭取做到生產前由定點環境檢測機構對產地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和評價,以證明生產地域沒有受到污染;生產過程中,由委托管理機構派檢查員檢查是否按照有關法規、標準進行生產,以證明生產行為對產品質量進行了嚴格控制;生產后再由定點產品監測機構對最終產品進行各項檢測,確保最終產品質量和安全。同時要逐步建立商品質量監督機構對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進行監控,以確保農資商品質量。消化吸收國內外有關科研成果,重點加強快速檢測方法的研究和快速檢測設備的研制,以適應現場快速檢驗、檢測工作的需要,并利用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實驗室的檢測設備和能力,填補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項目少的缺點。最重要的是加強對各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健全完善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建立自律機制,提高檢驗、監測人員素質,保證檢驗、監測工作質量,并增加標準認證評審程序的透明度。
(三)根據日本市場的實際情況,調整我國對日農產品出口結構
長期以來,我國對日農產品出口主要以鮮活產品為主,這有歷史及我國食品加工技術水平等方面的原因。要避開日本市場對我國農產品出口的綠色貿易壁壘,擴大對日農產品的出口,就要充分了解日本農產品市場的情況,調整我國對日農產品出口的結構。只出口鮮活產品或把所有鮮活產品變成加工產品都是片面的和不可取的。鑒于日本對進口農產品的管理方式,企業應適當調整對日農產品的出口結構。如對存放時間不長,而進口檢驗檢疫繁瑣的鮮活產品,應盡量由出口鮮活產品為主轉向以出口深加工產品為主。這既可提高產品的附加值,也可避開日方的貿易壁壘,減少因檢驗檢疫時間過長而造成的不必要損失。對于那些存放期較長,而原料和制成品之間關稅差距較大的產品,則應仍以出口原料為主以避開成品的高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