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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雜志》2014年第六期
(一)完善的農村金融立法體系澳大利亞農村金融立法體制上主要來源于州或領地的立法和聯邦政府立法。根據農業經濟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特點,來自州或領地政府立法主要有:塔斯馬尼亞州設立的《1995年農村調整法案》,以該州發展局的名義發放補貼與貸款的形式來調整本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業結構;維多利亞州設立的《1988年農村金融法》,以法律的形式設立農村金融公司為該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提供各種服務;南澳大利亞州設立的《1963年農村貸款擔保法》,該法案授權該州財政部為農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擔保,更好的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昆士蘭州的《1996年信貸(農村金融)法》,該法旨在對農場擁有者避免其設備作為抵押款而強制執行的一種保護;新南威爾士州的《1989年農村援助法》,通過立法的形式設立農村金融援助局,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相應的服務。來自聯邦政府的立法主要有:《1998年所得稅(農場管理存款)條例》,該條例旨在通過特殊銀行的存貸業務來調整盈虧年份之間的稅前利潤,進而避免農民專業合作社因季節性波動而產生的不利影響;《1992年農戶援助法案》,該法案對農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業生產經營設定了援助與退出的機制,有力的促進農業經濟的快速發展;《1992年農村調整法》旨在促進農場事物改進計劃,在寬松的金融環境下保持盈利,實現可持續性發展。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澳大利亞農村金融立法無論是來自于州政府還是聯邦政府,在立法內容上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規范政府與金融業通過援助、救濟等手段在金融領域內來幫助農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二是規范政府以金融鼓勵、金融優惠等來促進農業可持續性、環保性發展,提升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二)豐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澳大利亞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來自于政府、銀行和保險公司所形成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政府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處于政策引導的輔助地位,而銀行和保險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占有主導地位,也是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力。1.政府方面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農村金融服務主要由農林水產部來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政策方案,以保持、提升澳大利亞的漁業、林業、稻谷、小麥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以及國際競爭能力。具體的服務項目主要為農村金融咨詢、農業金融論壇、“異常情況”救助。州或領地政府根據自身的特點和需要可以自行制定并執行相應的農村金融服務政策,同時,通過立法授權農村金融公司、部門、機構等代表州或領地政府采取各項靈活農村金融服務項目。具體包括生態資源保護項目、自然災害救助項目、農業發展和啟動貸款。2.銀行方面在澳大利亞的銀行業中占主導的地位的4大銀行分別為:西太平洋銀行、澳大利亞國民銀行、澳大利亞聯邦銀行、澳大利亞新西蘭銀行。這4大銀行均設有獨立的農業企業金融業務部門,其信貸份額占農民專業合作社整體信貸金額的70%左右。此外,還存在外資銀行和區域性的銀行提供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貸款服務是澳大利亞銀行業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的主要業務,同時也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一些有針對性的特殊服務,如澳新銀行的谷農種植貸款、西太平洋銀行的谷物生產貸款等;農場管理存款計劃是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對因市場和氣候變化而造成的收入上的不平衡的一種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除此之外,澳大利亞的銀行業還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理財服務、繼承規劃服務等。3.保險方面澳大利亞保險公司主要有9家,其中公司為4家,直保公司5家。提供林業、農業、水產業和畜牧業等專業合作社的保險服務。從購買方式來看,澳大利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經營者有三種主要購買方式:可以從保險公司直接購買;可以通過保險經紀人購買;還可以通過當地保險公司銷售人員購買。從保險的產品來看,澳大利亞的保險公司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了豐富的產品,比如昆士蘭聯保公司提供的小農場保險、農場業務一攬子保險、農場人身一攬子保險等農業保險業務,內容包括農業生產資料、人身意外和疾病、家庭財產等各個方面。從保險的險種來看,澳大利亞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提供包括風暴地震、暴雨、閃電、火災、冰雹等方面的保險業務,但一般會將山體滑坡、海洋運動、地陷風、暴潮等排除在外。
二、反思: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支持存在問題及成因
(一)存在問題1.農村金融供給不足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主要來自農村金融,從傳統的農村金融供給的機構來看包括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業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撤消了縣以下的分支機構,即使少量未撤銷也只存不貸;農業發展銀行作為政策性銀行一般從事糧、棉、油收購資金的供應和管理,在農產品的農業綜合開發和生產等領域的作用微乎其微;農村信用社的商業化改革的趨勢與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弱勢地位存在矛盾。盡管一些新型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小額貸款組織等)在農村出現,但對解決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難問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截止2011年末,在我國平均每個行政村有0.02個金融機構網點,平均每個鄉鎮只有2.49個金融機構網點,全國仍有4.2%的鄉鎮沒有任何金融服務機構。從金融供給品種來看,在金融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產品是農村信用社提供匯兌、存貸,尤其是貸款額度小、利率高、期限短,不能滿足農民專業合作社長期需求。因此,其業務品種、服務方式上缺乏創新,不能適應農民專業合作社多樣化的金融需求。2.合作金融缺乏在得不到正規金融支持時,一些合作社通過內部的資金互助和內部保險的形式來解決金融支持不足問題,這種合作金融是農民專業合作社比較理想的金融支持。雖然這種模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沒有國家政策、法律支撐,一些合作社還不敢運作或者不敢大范圍推廣,同時,缺乏經驗和技術指導,其運行受到很大限制。我國目前合作金融的模式有“吉林模式”、“安徽模式”、“江蘇模式”三種模式,但是只有“吉林模式”既得到銀監局的認可又得到工商局的營業許可證,屬于真正意義上的資金互助、合作的金融機構,當前全國僅有100家,其他兩種模式均未達到這種標準。3.信用體系不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體系的健全與否直接影響其信用形象、金融機構信貸支持力度。但是,在我國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以健全高效法律為依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體系還不夠健全。一方面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缺乏完整規范的財務信息,單筆貸款額度不高,比較大的商業金融機構不愿意為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信用評級,因此,其信用評級只有農村信用社單獨來完成,評級信息基本掌握在農村信用社內部,其他金融機構很難共享到該評級信息;另一方面現有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體系進行規范,導致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信用體系游離于法律法規之外,缺乏制度保障。此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抵押物、擔保物如農產品、土地經營權、農房等的認可度低;農戶認為農業保險費用高、保額低以及農業的弱質性促使農業保險遠離。這些均表明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體系存在問題。
(二)成因分析1.農民專業合作社方面原因首先,規范管理不夠。盡管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較多,但是部分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身規模很小,經營管理松散,隨意性強,合作社規章制度內容模糊、滯后、可操作性不強,致使風險應對能力較弱,很難以成為商業銀行所要求合格的貸款對象;其次,機構設置不全。農民專業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導致組織結構松散,對成員的約束力十分有限,特別是部分合作社的理事會、監事會等必設機構缺失,組織機構不夠完善,或者其實際功能不能有效發揮,這些都增加了銀行貸款管理的難度。最后,自由資金乏力。農民專業合作社自由資金一般通過社員繳納股金和提取盈余公積的形式形成。在吸納股金時一般不規定限額和出資方式,導致社員出資額較少且現金比例很低。而公積金的提取受到盈利能力的直接影響,一般此項來源也比較少。因此,自由資金乏力很難提高合作社的社會聲譽和抵御風險的能力。2.涉農銀行方面原因涉農類的銀行如果定位為商業銀行,從經濟學理性人的視角來看任何一個商業銀行都是要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也就是資本天生就是要追逐利潤,始終會往利潤高的地方流動。因此農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以及商業化傾向的農村信用社,包括新型金融機構村鎮銀行和小額貸款組織等基本上把自己的經營目標定位為:成本少、風險小、利潤高的經營項目;時刻避免利潤少、成本高、風險大的經營項目。因此,只要把涉農類銀行定位為商業性質,這種情況就會出現,這是導致銀行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供求矛盾的主要原因。3.政府方面原因首先,政策法規操作難。《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盡管從法律上認定了其承貸主體的地位,但對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相關的操作細則和指導意見并無詳細規定,同時,地方政府沒有配套出臺一些具體的扶持政策,導致操作性缺乏。其次,支持政策不足。當前盡管存在一些支持政策,但覆蓋面不廣。也沒有專門的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項目,特別是季節性貸款難度大,即使通過聯保的形式獲得小額貸款,也是利息較高并且很難。最后,風險補償機制到位難。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信貸供求雙方都不愿意承擔過多的風險,增加了潛在風險。同時,農業又是高風險弱質產業,風險積聚大導致風險補償很難到位。
三、啟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支持的路徑選擇
(一)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一是要整合資源做大做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澳大利亞的經驗啟示我們要把弱小的合作社聯合起來組成較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有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強大起來,才能提高其抗風險的能力,才能贏得金融機構的信任。二是要完善治理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治理機構,包括健全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制度,對合作社的注冊登記要進行年檢,在金融領域樹立良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法人形象。三是要規范財會制度。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堅決杜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松散、賬目不透明、財務制度不健全問題的出現,努力提高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信任度。
(二)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建設一是要把規范合作金融引入到農村金融體系中。按照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互惠互利,不以盈利為目的,為成員提供存貸服務;堅持二次返利利益分享機制和“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制度,確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把合作金融內置于農民專業合作社中。二是發揮好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在大型基礎設施投入和技術推廣方面要擴大范圍,增加鄉鎮營業網點,與當地的農村信用社或農業銀行建立業務合作關系;發揮好商業性的農業銀行自身支農的社會責任,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相適應的產品和服務;發揮好農村信用社在支農服務上的主體地位,更好地為農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三是逐步完善農業保險機制、信用評價機制,提高農村金融產品創新能力、抵押物和擔保物的靈活性。
(三)健全農村金融相關立法體系澳大利亞的經驗表明,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支持取得很大的成績,完善的立法體系是其根本保障。一是增加新的立法。當前我國《商業銀行法》并沒有對農村商業銀行進行界定,其他正式法律中也沒有提到,因此可以制定相應的《農村商業銀行法》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法》,各個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地方農村經濟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條例,避免政策的隨意性,滿足“三農”發展對金融需求的目標。一般應遵循服務“三農”市場定位和明確扶持政策為基本原則。二是在原有的立法中修訂或增加相應的條款。加快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確定股份制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法律地位;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措施、驗資年鑒、稅收優惠、抵押物、擔保物、農業保險、以及貸款貼息等條款可以寫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進一步豐富農村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體系,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
作者:王鳳羽范云峰許竹單位:長江師范學院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