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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社會發展,知識產權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根據各國立法,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與商標權。作為一種各國法律普遍認可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一方面賦予權利利人排他使用的權利以獲取收益,促進社會創新和人類整體福祉;另一方面又需要對該種權利設定一定的邊界以實現知識產權法的公平價值目標。本文對專利權的強制許可以及商標權、著作權的強制許可制度進行了分析與研究。
關鍵詞: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知識
產權強制許可制度就是有關機關在符合一定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不經權利人的同意就可以依據法定程序授予申請者使用,同時申請者需要支付一定費用的制度。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兼顧了權利人獲取報酬的權利以及社會公眾對知識產品的需求。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包括專利權強制許可、著作權強制許可以及商標權強制許可。
一、專利權的強制許可
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是指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據法律規定,在具備特定條件時,可以在不經專利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專利權人的專利權授權其他人實施或者使用的制度。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強制許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合理條件的強制許可在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長期不實施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實施專利的行為被認定為壟斷的情況下,國家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授權他人實施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根據《專利法》第四十八條、五十四條,做出合理條件下的強制許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首先,須依申請才能做出許可。必須是在他人提出申請的前提下,國家專利行政部門才能審查是否給予強制許可,申請人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自然人。其次,須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或者專利權人實施專利的行為涉嫌不正當競爭。最后,以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為由申請強制許可還應提出證據證明其已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是在合理期限內未獲得許可。
(二)國家強制許可國家強制許可指為了應對國家的危機狀況、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健康,國家可以直接將他人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強制許可實施的制度。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規定,國家專利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或者出于公益保護的需要,可以做出強制許可;國家專利局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可以給予制造并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可見,國家強制許可的目的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以及公共健康,而且給予國家強制許可并不需要他人提出申請,國家專利局可以直接依職權做出。
(三)依存專利強制許可根據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一項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前一項發明相比具有明顯的進步和積極意義,而該項專利的實施又必須依賴于前一項專利的實施的,國家專利局可以根據該項專利之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其實施前一專利的許可。
二、著作權與商標權的強制許可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當中對專利權的強制許可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就著作權與商標權的強制許可尚未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著作權與商標權的強制許可制度的法律淵源是《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Trips協定》等國際公約。《伯爾尼公約》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分別規定了廣播作品一音樂作品的強制許可的原則性條款。該條約規定,各國立法紀要注重保護廣播作品權利人的專有權利,也應當對廣播作品權利人的權利給予一定限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言下之意是給予各加入該公約的國家以制定對廣播作品實施強制許可的權利。此外,該公約還對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強制許可做出了規定。《世界版權公約》則對作品的翻譯權的強制許可進行規定,任一締約國根據其國內法可限制文字作品的翻譯權,但是同時還應符合一定條件以避免對權利人損害過度。商標權的強制許可即根據他人的申請,國家有關部門對于商標權人的商標依職權授予他人使用的制度。關于商標權的強制許可,目前我國《商標法》并未涉及,國際公約中也未予以規定。有學者認為《Trips協定》沒有明文禁止商標權的強制許可,因此我國《商標法》可以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允許對商標權做出強制許可。筆者認為商標權并不適用強制許可,因為與專利權和著作權相比,商標權的公益性并不突出,并不需要通過強制許可制度來實現公益與私益的平衡。
[參考文獻]
[1]張富強.我國專利強制許可制度適用研究[D].海南大學,2017.
[2]李煜.反壟斷審查中的知識產權強制許可[J].知識產權,2014(05):39-42.
[3]張偉.略論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J].公民與法(法學版),2010(06):10-12.
[4]黃麗萍.知識產權強制許可制度研究[D].武漢大學,2010.
[5]王曉曄.知識產權強制許可中的反壟斷法[J].現代法學,2007(04):91-96.
作者:李枚蓮 單位:西華師范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