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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局安全生產依法行政工作,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應急管理部門監督檢查責任,規范監督檢查行為,根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4號)、《安全生產監管執法監督辦法》(安監總政法〔2018〕34號)及2020年度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的有關要求,結合《市優化投資環境條例》和我區實際,特制定2020年全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檢查工作計劃。
一、執法機構
區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監察大隊)
二、檢查時間
2020年1月1日起至12月底。不定期,次數不定。
三、檢查范圍
區行政區域內
四、檢查對象
全區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
五、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六、執法檢查內容
1、各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否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
2、各單位是否督促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3、各單位是否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4、各單位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特種設備以及危險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是否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
5、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
6、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7、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8、生產經營單位是否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9、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是否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是否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
10、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員是否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是否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是否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
11、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安全設備是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
12、是否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是否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
13、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是否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確、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封閉、堵塞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
14、生產經營單位在安全生產中的其它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