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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1.統計機構是指統計調查單位根據統計任務需要而專門設置的統計職能部門。
2.統計人員是指統計調查單位依據統計任務和單位生產經營管理的需要指定的統計領導人、統計負責人和統計工作人員。
(1)統計領導人的職責
①統計調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指定的統計主管領導人領導和監督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統計法》和統計制度,履行《統計法》規定的領導職責,并對本單位統計工作和統計數據質量負總責。
②統計領導人應依法保證統計人員獨立行使統計調查權、統計報告權和統計監督權,為本單位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開展正常的統計工作,配備必要的統計信息現代化辦公設備及其他工作保障設施。
③統計領導人應維護單位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統計人員因工作需要進行調整時,應事先征得統計機構負責人的同意,并辦理交接手續。
(2)統計負責人的職責
①統計機構的負責人具體負責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單位各職能部門和下屬機構的統計工作。
②保證國家和地方政府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任務的完成。
③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統計制度和統計工作計劃,執行并檢查監督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
④負責監督本單位統計工作人員向所在地政府統計機構按時報送統計資料,并對統計數據質量負責。
⑤負責監督統計工作人員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和基本統計資料。
⑥負責組織有關職能機構完善計量、檢測制度,健全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核算制度。
⑦在統計業務上接受所在地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3)統計工作人員的職責
①統計工作人員是指在統計調查單位中從事統計活動的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
②統計工作人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按《國家統計局8號令》和《市統計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單位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應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省統計局統一發放的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并按有關規定,定期參加統計繼續教育。
③統計工作人員依法統計,具備統計專業知識,熟悉并掌握本單位統計報表制度中的各項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如實提供本單位統計資料,準確、及時、全面地完成各項統計任務。
④具有使用計算機處理統計數據、上報統計資料并對統計結果進行分析的能力。
⑤建立、健全統計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和統計工作制度。
⑥揭發和檢舉統計調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二、統計基礎工作
1.原始記錄
(1)原始記錄是統計調查單位按照統計、會計和業務核算的要求,通過一定的表格形式,對本單位各項生產經營活動的最初記錄和客觀反映,未經過加工整理的第一手材料,本單位進行核算管理的原始依據。
(2)原始記錄的設置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與統計、會計和業務核算的需要相適應;二是與生產經營管理狀況相適應;三是與各項管理制度相適應。
(3)設置原始記錄的基本要素應包括:確定記錄對象、記錄表式和項目、記錄份數、記錄人員、記錄時間和填報方式等。
(4)原始記錄基本體系主要包括:產品商品生產經營、銷售方面的記錄;勞動力數量和勞動時間利用方面的記錄;固定資產投資、低值易耗品購置方面的記錄;原材料、燃料、動力、商品購進方面的記錄;新產品試制與技術革新方面的記錄;職工工資、福利和安全生產方面的記錄;財務收支方面的記錄等。
(5)原始記錄要規范傳遞。針對原始記錄所反映的生產經營活動,分別制定流轉程序,使原始記錄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規定的程序完成傳遞,保證統計、會計和業務核算之間數字的準確性、及時性和一致性。
(6)原始記錄要標準填寫。為了準確完整填寫原始記錄,必須制定明確而具體的填表要求,把時間、計量單位、各項數值、文字說明及記錄人簽名等填寫清楚,并做到記錄與實物、賬卡相一致。
(7)原始記錄要科學管理,做到真實詳細、完整配套、格式規范、統一編號、分級管理。
2.統計臺賬
(1)統計臺賬是把原始記錄所反映的零散原始資料,根據單位生產經營和管理的需求,進一步加工整理的一種匯總和積累資料的賬冊,單位統計報表計算填報的基礎資料。統計臺賬應包括進度臺賬、專用臺賬及歷史臺賬。
(2)各單位根據現行專業統計制度,應設置以下臺賬:①生產、銷售總值統計臺賬;②能源消耗包括用電量計算臺賬;③產品產量或銷售類值臺賬;④主要經濟指標統計臺賬,下設平均指標計算臺賬,包括固定資產凈值平均余額計算臺賬、流動資產平均余額計算臺賬、從業人員平均人數計算臺賬、其他臺賬;⑤工業增加值統計臺賬:下設應交增值稅計算臺賬、工業中間投入計算臺賬、用倒算法、正算法計算三項費用中的中間投入明細臺賬;⑥原材料、庫存材料臺賬。
(3)統計臺賬及其指標設置要規范。每種臺賬的設置都要有明確的目的其指標要能夠反映臺賬的要求,口徑范圍和計算方法要符合統計制度的規定。
(4)統計臺賬的登錄要規范。統計臺賬按時登記,時間記錄上不間斷。字跡工整,不能隨意涂改和空缺,必要時可附加文字說明。做到臺賬數據與統計報表數據、原始記錄相互銜接一致,賬內相關指標數據必須合乎邏輯。
(5)臺賬管理要規范。單位統計臺賬應集中由統計人員設置,統計機構應對其下屬單位或各職能部門的各種臺賬要實行科學分類,統一編號,分列臺賬目錄并將表式匯編成冊。同時,還要建立統計臺賬的使用、保管、交接、歸檔制度。
三、統計報表
1.統計報表是由國家、地方政府統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按照統計制度規定和調查目的需要而進行設計的統計報表的填報說明,規定了各種報表的填報范圍、時間、指標和報送要求。
2.各單位必須按《統計法》規定,嚴格執行統計報表制度,全面、準確、及時地報送各種統計報表。
3.各單位必須按國家、地方政府統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向指定的統計機構報送統計報表。
4.統計報表必須填寫規范,字跡清晰,單位名稱與印章必須齊全一致,單位負責人、統計負責人和統計人員必須對統計報表數據進行審核并簽名,統計資料報告期和填報日期必須正確填寫。
5.建立統計報表訂正制度,各單位統計報表報出后,如自行發現差錯或由統計機構審核后發現差錯,應立即進行更正,如在當月來不及更正,應在下月進行更正并填寫附報說明。
四、統計數據質量檢查
1.各統計調查單位應建立統計數據質量自查制度,定期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的數據質量進行自查和抽查,發現誤差應及時向上級統計部門匯報,按規定進行更正。
2.統計數據質量檢查的范圍:包括上報的各類統計報表、原始記錄、相關資料和統計臺賬。
3.統計數據質量檢查的主要內容:
(1)統計指標的計算方法、分類目錄、編碼和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統計制度的規定;
(2)計量單位是否采用法定標準和報表規定;
(3)統計報表、臺賬、原始記錄之間的數據是否保持一致;
(4)同一指標在專業報表與綜合報表中是否一致;
(5)統計核算、業務核算及會計核算中相關資料、數據是否銜接;
(6)統計核算中有無技術性、邏輯性差錯;
(7)統計報表的報告期是否符合規定;
(8)統計臺賬的登記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五、統計信息化、法制化建設
1.統計調查單位應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配備必要的計算機及其它保障設備。統計人員應熟悉掌握上述設備的操作技術,使用上述設備完成統計報表數據處理、上報工作。
2.統計報表聯網直報單位實行統計數據網上傳輸填報,各單位必須按網絡系統規定組織實施,統計人員必須按業務要求規范操作,并確保網絡運行。
3.統計調查單位要嚴格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統計工作,不得虛報、瞞報、遲報、拒報、偽造、篡改統計資料,應當依法接受政府統計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4.統計調查單位負責人、統計負責人和統計工作人員要按規定參加統計統計法律知識培訓和統計普法教育。
六、統計資料
1.統計調查單位要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管理制度,設置統計資料檔案室或檔案柜。有關統計核算的一切原始記錄、憑證、計算表、統計臺賬、企業內部和外部報表、統計分析資料等包括紙介質和磁介質應妥善保管。
2.統計資料由統計機構、統計負責人或統計人員統一管理,并嚴格遵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裝訂成冊,實行統一編號、統一封皮、分卷裝訂、分類保管和歸檔的辦法,統計憑證、統計臺賬、統計報表、統計調查及統計分析資料應分別立卷保管,各項資料的保管期限應參照國家檔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3.統計人員工作崗位變動時,對統計資料應依法進行交接。
4.統計資料要嚴格按照保密制度進行保密等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