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經濟開發區財務收支審計監督實施計劃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財務收支審計監督,規范審計工作行為,維護國家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開發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發區監察審計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及規章制度,負責實施審計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凡開發區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社區及投資(開發)公司等,都要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開發區監察審計局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必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四條 開發區監察審計局在本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開發區有關規章制度,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對開發區管委會主要領導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條 開發區監察審計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全面審計,也可以進行專項審計。
(一)各單位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
(二)預算外資金及其他收入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入和上繳情況;
(四)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
(五)各社區的財務收支情況;
(六)各投資(開發)公司的財務收支情況;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六條 開發區監察審計局依法行使職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積極協助配合開展審計工作,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七條 開發區監察審計局及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審計工作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時報送財務預算、決算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現場核對資金和勘察實物;
(三)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文件、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四)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部門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五)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
第八條 通常情況下,開發區監察審計局根據以下要求擬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并報管委會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一)各行政事業單位和社區每三年審計一次;
(二)各投資(開發)公司每年審計一次。
第九條 開發區監察審計局按以下程序進行審計:
(一)根據批準的審計項目計劃,擬定審計方案;
(二)根據審計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組成審計組,審計組應由2人以上組成;
(三)發出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前,應當提前3天通知被審計單位;
(四)實行被審計單位承諾制度。承諾書隨《審計通知書》一并發出,要求被審計單位就審計范圍所涉及的全部財務收支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如有不能承諾的事項應當另作書面陳述;
(五)按照審計方案所確定的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審計方法可以采取就地審計、送達審計;
(六)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提出審計報告。審計組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意見,審計組應當進行審查核實,根據審查核實的情況對審計報告進行必要的修改后,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意見一并上報。被審計單位應在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若在規定期間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七)開發區監察審計局根據本單位負責人批準的審計報告,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條 開發區監察審計局的審計監督工作,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作出詳細、準確的記錄,并提出相關審計意見和建議;
(二)搜集、取得或采取復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能夠證明審計事項的審計證據;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作出記錄,或者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第十一條 審計事項結束后,審計人員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建立審計檔案,并按規定加強管理。
第十二條 開發區監察審計局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應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相關責任人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提出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領導責任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等證明材料;
(二)被審計單位提供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財務收支資料不真實、不完整;
(三)經費支出不按本單位財務規定報批,擅自擴大審批權限;
(四)經費收入和支出不合理,經費支出無正規合法的原始依據,有白條報支現象;
(五)收入不入賬,不納入財務統一管理,隱瞞收入,虛報支出,私設“小金庫”、“賬外賬”;
(六)公款私存現象;
(七)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審計監督檢查;
(八)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
(九)拒絕執行審計意見和建議;
(十)其他違反財經紀律和財經法規的行為。
第十三條 審計工作人員不得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等違紀違法行為。對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等處理,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開發區監察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