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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五中全會、省委十屆十次全會、市委九屆十三次全會、縣委十三屆十四次全會精神,堅持新發展理念,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把科技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加快動能轉換,釋放新技術、新機遇、新業態的發展活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升級,現根據市委《關于學習貫徹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超越的決定》(明委發〔2020〕6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以下措施。
一、科技創新企業扶持
1.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0萬元獎勵;重新認定的,給予20萬元獎勵。
2.對新備案的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
3.對新納入省科技小巨人領軍企業培育名單的企業,除省級獎補外,給予5萬元獎勵。
4.對新認定的省級產業領軍團隊,除省級獎補外,給予30萬元獎勵。
二、高技術產業企業扶持
5.對納入省高技術產業產值統計庫的企業,按對比上一年度的企業高技術產業產值增量的0.2%給予扶持獎勵。
三、研發機構扶持
6.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企業重點實驗室,除省、市獎補外,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獎勵。
7.對新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給予50萬元獎勵。
8.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企業技術中心,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獎勵。
9.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工業設計中心,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獎勵。
四、創新平臺扶持
10.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孵化器、眾創空間、星創天地,按照市獎勵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
11.對新建立的市級科技特派員工作站,除市補助2萬元外,再給予1萬元建站補助。
12.對新認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學會服務站、科技小院等正常開展工作的,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建設資助。
五、技術轉移機構或平臺扶持
13.對新設立或新入駐的國家級、省級技術轉移機構或平臺,分別給予30萬元、10萬元獎勵。
六、研發經費投入扶持
14.對有自主研發經費投入和研發活動的企業單位,滿足以下條件的給予扶持獎勵:
(1)上一年度研發(R&D)經費投入超過1000萬元,對比前一年度研發(R&D)經費投入增長20%以上的;
(2)上一年度研發(R&D)經費投入100-1000萬元,對比前一年度研發(R&D)經費投入增長30%以上的;
(3)前一年度以前沒有研發(R&D)經費投入,上一年度研發(R&D)經費投入達100萬元以上的。
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我縣“統計一套表聯網直報平臺”填報《企業科技項目情況表》和《企業科技活動及相關情況表》等相關表格,未申報省、市獎補的部分,按上一年度企業研發(R&D)經費投入總額的0.5%給予扶持獎勵。
七、科技進步獎項扶持
15.對新獲得國家科技獎一、二等獎第一完成單位的轄區企業,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獎勵。
16.對新獲得省科技一、二、三等獎第一完成單位的轄區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獎勵。
八、重大技術裝備扶持
17.對認定為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含智能制造裝備)的企業,在省、市補助的基礎上,再給予市級補助金額的10%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
18.對應用我縣企業研制的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含智能制造裝備)的企業,在省、市補助基礎上,再按市級補助金額的10%配套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九、優勢知識產權企業扶持
19.對新列入國家專利運營試點企業的,給予50萬元獎勵。
20.對新列入省專利導航試點企業,并已開展相關專利導航工作的,給予30萬元獎勵。
21.對新通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即被列入三明市貫標企業名單并經過貫標第三方認證機構認證的或通過貫標再認證的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不重復獎勵。
22.對新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分別給予40萬元、30萬元獎勵。
23.對新認定的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市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15萬元獎勵。
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扶持
24.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認定為“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機構培育單位”、“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示范創建機構”的單位,分別給予20萬元、30萬元獎勵。
十一、發明專利扶持
25.按照《縣專利獎勵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規定,授權發明專利每件獎勵2萬元,經縣市場監管局批準從縣外轉入我縣的發明專利每件獎勵1.5萬元。通過“以獎代補”的形式進行發明專利年費補助,對有效期6年及以上的發明專利年費予以50%獎勵。
26.對企業自主研發的發明專利,列入省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計劃的,在省、市補助基礎上,再給予市級補助金額的50%配套獎勵。
十二、省級創新券扶持
27.對獲得省級創新券的科技型企業,根據省認定補助創新券金額的50%給予配套獎勵。
十三、科技計劃項目扶持
28.支持國家級、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對在實施的國家、省科技計劃項目,除省、市獎補外,分別給予項目依托單位20萬元、5萬元獎勵。
十四、審核保障機制
29.審核確認
(1)獎勵條款所涉及科技創新企業、研發機構、創新平臺、技術轉移機構或平臺、科技進步獎項、重大技術裝備、優勢知識產權企業、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發明專利、省級創新券、科技計劃項目,以國家、省、市科技部門或科協、工信、市場監管等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機構的正式認定文件、補助資金下達文件為獎勵依據。在縣外申報認定,尚未享受相關獎勵即整體搬遷到我縣的企業,屬于新認定(重新認定)。企業更名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的不屬于新認定(重新認定)。
(2)研發(R&D)經費投入、高技術產業產值增量獎勵金額以上報統計部門最終符合統計制度規定的數據為獎勵依據,相關數據由縣科技局向縣統計局統一征詢(企業無需自行向縣統計局查詢),縣統計局配合提供。
(3)對已享受相關類別獎勵的企業,按“就高不重復”原則進行差額補助獎勵,享受單項優惠政策。此前政策與上述扶持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執行。
(4)企業提出申請后,由縣科技局或縣科技局協調縣相關主管部門對扶持措施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提出獎勵建議,報縣委、縣政府批準后給予獎勵。
30.申報材料
(1)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未三證合一的企業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稅務部門開具的上年度納稅證明材料;
(3)相關榮譽、資質認定(公示)文件復印件;
(4)《縣支持科技創新獎勵申報表》(附件2)。
(5)根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技術轉移機構或平臺實際到位注冊資本證明材料;研發(R&D)經費投入、高技術產業產值相關證明材料;發明專利授權證書(1-2頁)復印件,列入省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計劃相關證明材料;獲得省、市補助金額相關證明材料。
31.履約保障
(1)申請政策扶持的企業為注冊地在縣、稅收在縣繳交的企業獨立法人單位,須承諾5年內不遷離縣,且不改變在縣納稅義務,否則縣有權追回已發放的扶持資金。
(2)企業采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政策的,縣有權收回全部扶持資金,情節嚴重的,將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十五、考核督查機制
32.將高新技術企業培育、高技術產業產值、研發經費投入等相關科技創新指標列入縣“五比五曬”活動考評內容,分值參照市“五比五曬”活動考評分值研究確定。
33.加強對科技創新政策、重點工作和重大項目落實情況的督查,確保我縣科技創新工作落到實處。
十六、財政投入機制
34.建立縣財政科技投入穩定增長機制,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從2021年起,根據兌現以上獎補措施的實際需要,縣財政確保科技創新活動經費投入的穩定增長。措施涉及扶持獎勵按程序審批后,由縣財政據實撥付到相關主管部門,再撥付到相關企業。
本措施自之日起施行,由縣科技局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