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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政府“十二五”污染減排工作的總體部署和《人民政府關于度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的意見32號)確定的目標任務,結合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
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為確保“十二五”總量減排目標和減排任務的有序推進和順利完成,現提出2011年度污染減排工作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目標任務
(一)全市目標任務
全市化學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四項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分別比2010年減少3.5%(其中工業加生活COD減少1.5%,農業減少5%以上)
、5%(其中工業加生活NH3N減少5%,農業減少5%以上)、3%、0.5%。
(二)各縣(市、區)目標任務
各縣(市、區)要圍繞實現全市減排目標,認真組織實施本轄區減排項目,進一步挖掘減排空間和項目,確保實現本轄區年度減排目標,各縣(市、區)2011年四項主要污染物減
排目標任務如下:
新羅區COD、NH3N、SO2、NOx要分別比2010年減少4.5%(其中工業加生活COD減少3%,農業減少6%以上)、4.5%(其中工業加生活NH3N減少3%,農業減少5%以上)、3%、0.8%。
永定縣COD、NH3N、SO2、NOx要分別減少4%(其中工業加生活COD減少3%,農業減少6%以上)、4%(其中工業加生活NH3N減少3%,農業減少5%以上)、15%、2%。
上杭縣COD、NH3N、SO2、NOx要分別比減少5%(其中工業加生活COD減少5%,農業減少5%以上)、4%(其中工業加生活NH3N減少3%,農業減少5%以上)、2%、0.5%。
武平縣COD、NH3N、SO2、NOx要分別比減少3%(其中工業加生活COD減少1%,農業減少6%以上)、3%(其中工業加生活NH3N減少1%,農業減少5%以上)、2%、0.5%。
連城縣COD、NH3N、SO2、NOx要分別減少3%(其中工業加生活COD減少1%,農業減少5%以上)、3%(其中工業加生活NH3N減少1%,農業減少5%以上)、2%、0.5%。
長汀縣COD、NH3N、SO2、NOx要分別比減少3.5%(其中工業加生活COD減少1.5%,農業減少5%以上)、12%(其中工業加生活NH3N減少16%,農業減少5%以上)、1%、0.5%。
漳平市COD、NH3N、SO2、NOx要分別比減少4%(其中工業加生活COD減少3%,農業減少5%以上)、4.5%(其中工業加生活NH3N減少4%,農業減少5%以上)、2%、0.5%。
二、工作措施
(一)結構減排
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國發)和工信部《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標》(工產業第122號公告)等文件規定,
按期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設備。
1.排放廢水污染物COD、NH3N的重點結構減排行業
(1)造紙行業。對未實施廢水深度治理、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制漿、造紙企業,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務的依法關閉。立即組織淘汰關閉單條生產能力3.4萬噸以下非
木漿、年產5.1萬噸以下化學木漿、單條生產能力1萬噸及以下廢紙為原料的制漿生產線,幅寬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車速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紙、幅寬在2米及以下并且車速為80米
/分以下的白板紙和箱板紙及瓦楞紙生產線,以及石灰法制漿工藝。年底前,淘汰以廢紙為原料的抄寬1092及以下造紙機組成生產紙和紙板的生產線、抄寬1575mm及以下生產生活用
原紙和米信紙等造紙機(白紙邊除外)、年產1萬噸及以下造紙生產線。
(2)紡織印染行業。年底前,淘汰74型染整生產線、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前處理設備、浴比大于1:10的間歇式染色設備,淘汰落后型號的印花機、熱熔染色機、熱風布鋏拉幅機、
定形機,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膠紡絲機、年產2萬噸以下粘膠生產線、濕法及DMF溶劑氨綸生產工藝、DMF溶劑法腈綸生產工藝、滌綸長
絲錠軸長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動卷繞設備、間歇法聚酯設備等落后化纖產能。強制使用小浴比染色設備和工藝,限期淘汰單位產品水耗超標的染色設備和工藝。
2.排放廢氣污染物SO2、Nox的重點結構減排行業
(1)燃煤電力行業。繼續推進電力行業“上大壓小”,按計劃關停淘汰運行滿20年、單機容量10萬千瓦級以下的常規火電機組,以及服役期滿的單機容量20萬千瓦以下的各類機組
,供電標準煤耗高出全國平均水平15%的非供熱煤機組,環保不達標的各類機組。
(2)鋼鐵行業。年底前,淘汰土燒結、30平方米及以下燒結機、化鐵煉鋼、400立方米及以下煉鐵高爐、200立方米及以下專業鑄鐵管廠高爐、100立方米及以下錳鐵高爐、30噸及
以下煉鋼轉爐和電爐、10噸及以下高合金鋼電爐等落后工藝技術裝備。
(3)建材行業。淘汰窯徑2.2米及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水泥干法中空窯(生產高鋁水泥除外)、水泥濕法窯(主要用于處理污泥、電石渣等除外);淘汰石灰土立窯,實心粘土磚
,磚瓦24門以下輪窯以及立窯、輪窯、蹄窯等土窯。
(4)燃煤鍋爐。推行燃煤鍋爐集中區域和工業園區集中供熱,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覆蓋范圍內的企業應實施集中供熱,拆除中小鍋爐。加快淘汰企業小型燃煤自備電站。鼓勵燃煤
電廠發揮抽氣供熱的作用,對周邊企業集中供熱。其中,龍巖發電有限責任公司集中供熱覆蓋范圍內燃煤鍋爐,限期于年底前淘汰、拆除。
3.推進重點排污行業企業整合提升
(1)建立健全落后產能退出機制。各縣(市、區)政府要負責全面清查本轄區內造紙、印染、皮革、化工、火電、鋼鐵、建材等企業的基本情況,組織實施淘汰工作。要建立淘汰
落后產能專項資金制度,對淘汰落后產能的企業給予適當資金補助,重點支持解決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有關職工安置、企業轉產、改造升級等問題。對企業依法依規淘汰關閉落后產
能所削減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調劑給當地新上項目使用,當地政府可按減排量予以補償或實行排污指標交易。對淘汰落后產能任務完成較好的企業,在安排技術改造資金、
節能減排資金、融資支持方成給予傾斜。
(2)鼓勵重點排污行業“上大壓小”。對造紙、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電、建材等重點排污行業,實行全行業排污總量控制,鼓勵企業通過行業內兼并重組整合,或者引
進規模大、工藝技術和設備先進、污染排放低的生產線,加快淘汰、關閉落后產能,實現“增產減污”,騰出總量指標可直接調劑給新上項目使用,促進傳統重點排污行業升級優
化。
(3)嚴格控制新上中小規模燃煤鍋爐。集中供熱區域范圍內新建、擴建項目不予批準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燃煤鍋爐,集中供熱范圍外新建、擴建項目應優先采用清潔能源,原則上
不再批準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規模小于20蒸噸的燃煤鍋爐。確需新上燃煤自備電站和燃煤鍋爐的必須同步除塵、脫硫、脫硝。
(4)大力推廣清潔能源和清潔生產。對無法進行集中供熱或熱電聯產覆蓋范圍外的小型燃煤鍋爐,要積極改用天然氣(LNG)或改電。分期分批加快實施皮革、造紙、制藥、紡織
印染、化工、電鍍等重點污染行業全行業強制清潔生產。
(二)工程減排
各縣(市、區)政府要切實加大力度,全面推進重點減排工作項目,確保新增削減量落實到位。
1.排放COD、NH3N的工業廢水深度治理工程
(1)工業園區必須全面實施集中治理。所有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工業園區,必須在2011年底前全部建成污水集中治理設施或者經論證后接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集中治理。已實行集
中治理的要加快管網配套,確保年底前工業園區污水全收集、全處理。其他由縣(市、區)自行設立的工業區,要開工建設并在2012年底前建成集中治理工程。
(2)實施工業廢水深度治理。造紙、印染、化工、制藥、農副食品、食品、飲料、有色等行業,分批實行全行業廢水深度治理,減少廢水污染物排放量。
(3)提高工業企業水回用率。年底前,造紙行業在嚴格執行國家標準規定的噸產品廢水排放量基礎上,進一步提高水回用率,以廢紙為原料的造紙企業年底前噸產品廢水排放量要低于10噸,其中一般包裝用紙和紙析噸產品廢水排放量要力爭低于5噸。印染行業要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技術,加大水回用力度,年底前單位產量廢水排放量力爭下降50%左右,水回用率應達到50%左右。合成氨生產企業2013年底前工藝用水循環利用率要達到90%以上,氨氮排放濃度要力爭低于30mg/L,噸氨產品廢水排放量要低于10噸。
2.排放SO2、NOx的鍋爐(爐窯)脫硫脫硝工程
(1)提高燃煤電廠脫硫效率。采用循環流化床爐內脫硫的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年底前全部改造實現自動添加脫硫劑,必要時進行爐外脫硫,提高脫硫效率,綜合脫硫效率要達到85%以上。
(2)限期建成投運火電廠脫硝裝置。已采用低氮燃燒或者已建脫硝裝置的燃煤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要加強運行管理維護并加快脫硝設施改造,確保脫硝效率達到70%以
上。采用循環流化床鍋爐的燃煤電廠、熱電廠、企業自備電站,NOx排放濃度要低于100毫克/立方米,達不到要求的必須進行低氮燃燒改造或者加裝脫硝設施。
(3)實施鋼鐵行業脫硫脫硝。所有未列入淘汰計劃的燒結機、年產量100萬噸以上的球團設備,要抓緊實施并確保于年底前全部建成投運脫硫設施,綜合脫硫效率達到70%以上
。已安裝脫硫設施的要加強運管理,確保穩定達標排放,其中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者脫硫效率達不到設計要求的,實際使用原料硫分超過設計硫分的,以及只有部分煙氣脫硫的,
限期于2012年底前完成脫硫設施改造,綜合脫硫效率要達到80%以上。單臺燒結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燒結機,要抓緊實施并確保于年底前建成投運脫硝示范工程。
(4)加快有色金屬行業生產工藝設備更新改造。加大冶煉煙氣中硫的回收利用率,SO2含量大于3.5%的煙氣要抓緊實施并確保于年底前完成煙氣制酸或其他工程,回收煙氣中
的硫;低濃度煙氣和制酸尾氣排放超標的,要開工建設并確保于年底前建成投運脫硫設施,穩定達標排放。現有煙氣設施要加強管理和工藝技術改進,提高SO2吸收率。
(5)加大建材行業脫硫脫硝力度。所有煤矸石磚瓦窯,分批限期于年底前建成投運脫硫設施,綜合脫硫效率要達到80%以上,加快實施低氮燃燒改造、建設脫硝裝置或改用LNG;已建脫硫設施的煤矸石磚瓦窯,要加強管理維護,確保綜脫硫效率達80%以上。開展規模大于4000噸熟料/日的新型干法水泥窯低氮燃燒改造和選擇性非催化還原法脫硝設施建
設試點。
(6)開展非電燃煤鍋爐脫硫脫硝。未列入熱電聯產和集中供熱計劃的燃煤鍋爐,要抓緊實施并確保于年底前全部建成投運脫硫設施,綜合脫硫效率要達到70%以上;已建成脫硫設施的要加強運行管理,確保綜合脫硫效率達到70%以上;無法脫硫或者脫硫不經濟的,要抓緊技術工藝改造并確保于年底前改用LNG或者改電。規模大于20蒸噸的燃煤鍋爐
,要著手開展并確保于年底前完成低氮燃燒改造。
3.生活COD、NH3N治理減排工程
(1)新建成的污水處理廠要加快投運并確保負荷率。年建成但未正常投運的二期污水處理廠,要加快管網配套和運行調試,確保年底前正常投運,全年負荷率力爭達到70%以上。
(2)年新投運的污水處理廠要切實提高負荷率并確保正常穩定運行。等4座污水處理廠,要切實加快管網配套,加強運行管理,穩定達標排放,全年平均負荷率力爭達到75%以上。
(3)原有已投運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提高負荷率。等3座污水處理廠,要進一步加強管網配套和雨污分流工作,挖掘潛力,提高負荷率,確保全年基本
滿負荷運行。
(4)加快重點流域沿岸建制鎮和其他地區重點建制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等沿岸1公里范圍內建制鎮、其他地區鎮區人口在3萬人以上的建制鎮、列入省級綜合改革試點的建制鎮,要因地制宜加快實施鎮區污水集中處理。其中,等5個鎮要在年底前實現污水集中處
理。
(5)加快污水處理廠標準化改造和再生水回用。現有不達標、不穩定達標的污水處理廠,要加快改造,確保全面穩定達標排放。各縣(市、區)要根據環境保護和節水等實際需要
,對現有污水處理廠進行改造,提高排放標準。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尾水實行回用,中心城區的龍津凈水要進行尾水回用改造可行性研究,將尾水再生利用于工業生產和
城鎮生活;在具備條件的機關、學校、住宅小區新建再生水回用系統,節水減污。
(6)規范處置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城鎮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嚴格按照固體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各縣(市、區)政府要抓緊建設污泥規范化處理處置設施。現有污水處理廠污
泥未及時、妥善處置的,自年起,必須全面、及時、妥善處置或者暫送垃圾填埋場衛生填埋,切實防止污泥二次污染。
4.農業COD、NH3N治理減排工程
(1)嚴格控制畜禽和江河湖庫水產養殖總量。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必須立即關閉、拆除到位。未經環保、國土、工商、質量監督等部門審批的養殖場,一律依法關閉、強制拆除。
各縣(市、區)政府嚴格控制區域內畜禽養殖和江河湖庫水產養殖總量。現有分布在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所在湖庫的投餌類、施肥類網箱養殖場(點),由所
在縣(市、區)政府于年月底前全面取締。
(2)全面治理畜禽養殖污染。所有不屬于拆遷關閉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以及養殖專業戶,應在充分考慮生物安全與環境風險的基礎上,采取生態種養、生物發酵床、
墊草墊料等養殖方式減排,所生產的廢物、廢水經處理后完全進入農田利用。對于不能改進養殖方式的,限期完成全過程綜合治理,包括建設雨污分離污水收集系統、采用干清糞
的方法收集糞便、尿液進入沼氣池發酵處理、沼液經生化處理或多級氧化塘處理后達標排放或灌溉還田、糞渣和沼渣通過堆肥發酵制取顆粒有機肥或有機無機復混肥。年底前
,各縣(市、區)改進養殖方式或者進行全過程綜合治理的養殖數量(頭/只數),應占當地養殖總量(頭/只數)的30%以上。
(3)引導科學種植。大力實施測土配方施肥技術,防治化肥和土壤有機質流失。推廣循環農業生產模式,減少污染物排放。
5.機動車排氣NOx治理工程
對達到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輛,一律強制報廢;對距強制報廢期不足一年的汽車,一律不予過戶。對已到使用年限的機動車輛,排放不達標的機動車輛,以及黃
標車,限期予以淘汰。年各縣(市、區)機動車NOx排放總量必須低于年。
(三)監管減排
各縣(市、區)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促進減排設施按期建成、穩定運行,確保污染物去除率和排放達標率。
1.完善減排監測體系
落實監測體系建設計劃和經費保障,健全覆蓋全市國控、省控重點污染源的自動監控網絡并逐步拓展。完善自動監控系統管理機制,規范運營維護,認真抓好自動監控設備的安裝
、檢定、驗收、聯網工作,重點突出數據有效性審核及使用。充分發揮在線監測監控作用,提升對重點污染源的監管質量和效率。
2.健全污染治理中控系統
進一步完善現有燃煤電廠(熱電廠、自備電站)、鋼鐵燒結機脫硫中控系統,城鎮污水處理廠中控系統,推進企業減排設施自動化控制。所有燃煤電廠(熱電廠、自備電站)、非
電行業企業脫硫、脫硝工程都必須規范建設和完善脫硫、脫硝中控系統、在線監測系統。所有排放污水的工業企業和污水處理單位,都要按要求安裝污水排放在線監控系統;所有縣
(市、區)污水處理廠、工業園區集中污水處理廠、設計處理規模1萬噸/日以上的建制鎮污水處理廠,以及廢水排放量在1萬噸/日以上的化工、造紙、紡織染整、食品、制革、制
藥、電鍍行業工業企業,都要按要求規范建設污水處理(或預處理)設施中控系統。
3.強化日常監督檢查
加強環保監察監測信息隊伍建設,配備先進完備的監測、執法裝備,提高業務素質,推進環境監察監測標準化建設。加強污染防治和減排設施檢查、監管,對違法排污的企業堅決
依法查處。
4.嚴格排污許可管理
按照排污權有償使用的原則,根據減排需要和各行業排污實際、減排潛力,全面清理、重新核發排污許可證,嚴格規定排污單位允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排放濃度、排放總量及排
放方式、時限、去向、排污口數量與位置等。
(四)政策減排
各級各部門要嚴格落實已有的各項減排經濟政策,進一步制定、完善減排政策體系,充分發揮政策推動減排的作用。
1.嚴格新(擴)建項目總量指標調劑
新(擴)建工業項目新增的污染物排放量指標,必須在區域內通過淘汰落后產能或者實施工業、生活污染治理新增的削減量中調劑,不予審批不符合總量指標調劑要求的項目,且
不得重復使用已調劑的削減量。對實行全行業排污總量控制的造紙、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電、建材行業,新(擴)建項目所需總量指標,必須在本企業或本行業內通過
淘汰落后產能或者實施深度治理新增的削減量中調劑。
2.實行未完成減排任務的限批政策
對不按計劃完成污水處理廠建設或者管網配套年度任務的縣(市)、鎮,暫停當地以排放COD、NH3N為主要污染物的新擴建工業項目審批。對不按計劃完成污水集中治理任務,以及
不按要求實施集中供熱或者雖建集中供熱設施但不按要求拆除集中供熱覆蓋范圍內的小鍋爐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暫停其區內新擴建排放COD、NH3N、SO2、NOx的項目審批。對不
按要求完成減排任務的地方和企業,實行必要的環保限批。
3、嚴格執行脫硫電價政策
根據省物價局與相關部門聯合出臺的燃煤電廠脫硫電價政策,對脫硫設施投運率、脫硫效率和在線監控設備管理不符合規定的燃煤電廠扣減脫硫、脫硝電價款。
4.嚴格執行城鎮污水處理運營費同處理效果掛鉤政策
嚴格執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會相關部門出臺的污水處理運營費同處理效果掛鉤政策,污水處理廠出水COD、NH3N、總氮、總磷、污泥處理合格率等統籌納入運營管理考核內容。
5.嚴格執行鋼鐵燒結機脫硫差別電價政策
對龍巖卓鷹制鐵有限公司嚴格執行省物價局出臺的差別電價政策,對未建燒結機脫硫設施的,燒結機生產用電予以加價,直至脫硫設施建成并投入運行為止。
6.實行評先創優減排“一票否決”
對重點減排工程沒有按期建成、年度減排任務沒有按時完成,以及不按計劃完成污水處理廠建設或者管網配套年度任務的縣(市、區),暫停當地創建文明城市、衛生城市、園林
城市等的評比工作,政府主要領導和相關分管領導不得參加有關先進、優秀評比。
(五)責任減排
1.政府屬地管理責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行政區域減排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加大減排資金投入,落實減排項
目,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按期實現減排目標。
2.企業減排主體責任
所有排污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目標責任,確保按規定時限完成減排項目。要定期向環保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減排項目進展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對未按期完成減排任務的排污企業,要予以公開通報、限期整改、項目限批,強制實行清潔生產審核,并向金融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列入企業征信系統。
3.部門“一崗雙責”責任
各級各部門要認真執行《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龍巖市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的通知》精神,按照各自分工,齊抓共管,充分發揮減排工作聯席會議作用,加
強溝通配合,協調聯動,扎實推進污染減排工作。
市環保局負責監督《工作意見》的落實。負責監督排污企業落實減排項目、實施在線監控、完善中控系統,對未按期建成或者不正常穩定運行治理設施的,要提出處理意見并依法
查處。配合相關部門共同推進各行業減排項目的實施。牽頭開展并配合國家環保部、省環保廳對全市減排情況、重點減排項目進行核查核算。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制定重點區域發展規劃,推動重大產業合理布局,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行業發展。協同有關部門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污水
處理產業化政策。積極爭取國家和省政府對我市重點減排項目的資金支持。
市經貿委負責指導督促工業企業落實環境保護相關制度,推動企業達標排放;負責制定并監督落實產業結構調整措施,嚴格執行國家、省產業政策,提請政府關閉、淘汰不符合國
家、省產業政策的工藝、裝備和產品;組織推廣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指導督促企業開展技術改造和污染減排,推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配合做好工業減排計劃制定和
項目核查核算。
市外經局負責指導督促全市各級工業園區分期落實污染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運行管理以及區內企業減排工作。
市建設局負責指導督促城鄉生活污染減排,制定并監督落實縣(市)、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推進管網配套和雨污分流工程,提高污水收集率和處理率,加強對城鎮污水處
理設施運行的監管。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減排項目核查核算。
市畜牧獸醫水產局負責督促畜禽養殖業污染減排,制定并監督落實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措施,實施畜禽養殖污染整治;指導督促各地科學合理控制畜禽養殖業發展規模
,促進畜禽養殖業整合、提升、優化。配合做好畜禽養殖減排項目核查核算。制定并監督落實水產養殖業減排措施。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在職責范圍內負責機動車強制報廢、淘汰的監督管理工作,向環保部門提供機動車相關數據,配合做好機動車減排項目核查核算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指導推進公共交通發展,嚴禁污染物排放不合格車輛進入運輸市場,協助有關部門推進國四油品替代。
市財政局負責籌措必要的減排專項資金,加大減排監督管理體系和重點減排項目的資金投入。
市統計局負責協助環保部門開展污染減排核算和統計,提供經濟社會發展、行業發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長等情況。
市質監局負責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檢定,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受檢情況,配合監督自動監控設備安裝和聯網。
市電業局配合環保部門實時監測燃煤電廠脫硫、脫硝設施運行情況、投運率和脫硫、脫硝效率,并將結果報告有關部門;配合經貿部門執行節能減排發電調度計劃;配合環保、價格
部門對燃煤電廠脫硫、脫硝情況進行考核,并按省物價局核定的考核結果做好電費結算和扣減脫硫、脫硝電價款工作。
市監察局根據減排工作要求,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各職能部門的減排工作情況實施監督,對執行不到位、不得力、不落實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其他相關部門也要結合各自職能,積極配合推進減排工作。
三、工作機制
(一)上下聯動
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大減排項目推進力度,市里重點抓對減排有根本性作用的大項目以及區域性治理項目,其余項目由縣級抓,形成上下聯動、良性互動的減排項目推進格局
。
(二)項目調度
重點減排工程企業每月要向市環保局報告減排項目進展情況。燃煤電廠、污水處理廠每月要向市環保局報告上月生產運行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市環保局每月將上述情況匯總
后上報省環保廳。
(三)減排臺帳
市、縣兩級環保部門和排污單位要按省環保廳統一模式要求整理檔案臺帳,規范建立并完善減排工作檔案臺帳。加強減排業務技能培訓,提高減排工作監督管理水平。
(四)預警通報
市環保局要及時跟蹤、檢查各地和重點減排項目進展,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通報;對工作滯后、問題突出、形勢嚴峻或者影響全市減排大局的縣(市、區)政府和項目,要及時予以
預警。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也要建立預警、通報制度。
(五)約談告誡
對減排工作嚴重滯后或者對全市減排大局產生不良影響的縣(市、區)政府和項目,市環保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督辦力度,必要時商請市效能辦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行政效能告誡
,或者報請市人民政府組織約談、告誡。
(六)減排考核
市環保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執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統計監測及考核實施辦法》,對各縣(市、區)和各重點減排行業減排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核。
(七)責任追究
對各縣(市、區)、各重點減排行業和領域年度減排工作考核結果,報經市政府審定后,有關部門依照相關程序和規定落實問責制。
(八)宣傳發動
各縣(市、區)政府要繼續組織新聞媒體加強減排宣傳報道,加大輿論監督力度,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減排重要性的認識,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減排工作,形成強大的社會壓
力,促進排污企業增強減排的主動性和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