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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排水行為。提高截污治污率,確保城市排水設施的完好和安全運行,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52號令)市城市排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政發]8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城市排水戶是指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產業污(廢)水、生活污水的單位、個體經營者和居民住宅小區(以下簡稱排水戶)
第三條市建設局作為市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
委托經濟開發區社會事業局、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局、各鎮建設主管部門作為本轄區的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負責主管轄區內城市排水許可日常管理。
為加強城區排水統一管理,打破行政區域界限,城區(特指運河西部分)納入城北、城南兩污水廠的污水收集范圍內的區域統一委托市市政建設管理處作為城市排水管理機構進行城市排水許可日常管理。
第四條為積極推進城市排水許可工作,排水許可證作為環保驗收和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的必備條件。
城管、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
第五條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行使具體管理職能為:
(一)負責制定管理區域內的排水工作年度計劃;
(二)受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管理轄區內的排水許可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監督;
(三)參與對城市排水設施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紙的會審和竣工驗收監管,接受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核查考核;
(四)建立健全本區域范圍內排水檔案資料,并報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五)對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水量和水質進行監測;
(六)參與城市排水事故的調查,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事故調查分析報告;
(七)負責對污水廠(或管網公司)養護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比,接受排水主管部門監督。
(八)執行城市排水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為便于對排水戶的日常管理,根據排水戶的排水水質情況不同,把排水戶分成以下五類。
第一類是排放生活污水的機關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小區、學校、商場、浴室等排水戶;
第二類是排放含油餐飲污水的賓館、酒店和各類飲食店等排水戶;
第三類是排放污水濃度較高、含雜物較多的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糞便處理場和農貿市場等排水戶;
第四類是排放含有沉淀物的從事機動車清洗、建設工程施工排水的排水戶;
第五類是排放醫用污水的各類醫療機構和排放產業廢水的廠礦企業等排水戶。
第七條新建、擴建、改建項目涉及排水的排水設施必須與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建設、同時投入運行使用。排水設施的設計、施工,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水設計、施工的技術規范,并作為土建附屬工程納入土建工程報建手續。
經驗收合格,排水設施工程竣工。方可交付使用;對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主體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條排水設施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排水設施的保修期為兩年。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
第九條排水戶內部排水設施必須按雨、污分流要求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必須符合相應的國家和地方規范。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到達區域,應當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不得任意排放;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尚未到達的區域,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規范的要求,自建雨污分流排水設施的基礎上,所排放的污水須經處理后達到國家規定的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并按照規定排入指定區域。待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到達該區域時再按要求將污水接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十條已建的排水設施未實行雨、污分流的應當進行雨、污分流改造,并按要求接入城市排水設施。
第一類排水戶中已建住宅小區的排水設施,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排水規劃要求,有計劃地對尚未進行雨、污分流的或尚未接入城市污水管網進行改造。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達到區域的其他排水戶必須根據城市排水的規范要求,自行進行內部雨、污分流改造,并按要求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設施。
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尚未到達區域的排水戶,該地區進行污水管網建設和改造的同時,應當配合做好內部雨、污分流改造,按要求接入城市排水設施。
第十一條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按照不同的類別設置污水處理設施。
第一類排水戶在內部雨、污分流后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其中內部設有餐飲的學校、商場等排水戶的污水處理設施,必須按照第二類排水戶的要求設置,設有集中式公廁的必須按照第三類排水戶的要求設置。
第二類排水戶必須配置隔油池、格柵井、殘渣過濾池等預處理設施,隔油池的大小應與污水排放量相匹配,其污水原則上不得排入城市集中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道(有規劃設計要求的除外)
第三類排水戶必須按規定配置格柵井、沉淀池或化糞池等預處理設施,其污水原則上不得排入城市集中住宅小區內部污水管道(有規劃設計要求的除外)
第四類排水戶必須按規定設置沉淀池,沉淀池的大小應與污水排放量相匹配。
第五類排水戶必須根據排水量的大小和水質情況采用相應的污水處理工藝,并在排放口安裝水質、水量在線檢測儀。其中醫療機構必須做到醫用(實驗、門診、住院部)污水與一般生活污水(食堂、醫務人員宿舍)雨水分流,醫用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網前必須通過預處理,其中傳染病醫院(含帶傳染病房綜合醫院)和擁有500床位以上的綜合醫院必須采用二級處理,其它醫療機構采用一級強化處理。
第十二條因工程施工或其他原因臨時圈占城市污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必須與污水廠(或管網公司)簽訂排水設施保護協議,并確保污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正常運行。臨時圈占工程解除后,圈占單位應恢復污水管道及附屬設施的原狀。
第十三條排水設施的養護按照“誰擁有、誰管理、誰受益、誰負責”原則,由排水設施的產權人負責管理。
城市污水主管網管理鼓勵采取管廠一體化管理模式。城區的范圍對于并入城北污水處理廠的管網收集系統,由城北廠統一養護管理;并入城南污水處理廠管網收集系統的由城南廠統一養護管理。
其它區域的主管網養護由各轄區內的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委托確定。城市排水管理機構每季度對所在轄區的主管網養護進行考核。
企事業單位內部排水設施由單位自行養護管理,居民區內部排水設施由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負責養護管理,對于暫無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內部排水設施養護管理暫由主管網養護單位負責,待明確管養單位后,再移交管養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排水設施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養護作業。
第一類排水戶內部管道應當定期疏通、清淤,管道、窨井內積泥不超標,窨井蓋丟失、損失要及時補缺、更換;
第二類排水戶應該落實油污清撈責任人,做好每周不少于一次的清撈,防止油污大量堆積,確保管網暢通,并做好臺帳,保存連續六個月的清撈記錄資料。
第三類、第四類排水戶應該負責定期清理各類污水處理設施,防止城市排水設施的淤塞,確保排水設施正常進行。經處理產生的污泥、垃圾應落實消納場所,妥善處理,不準亂堆亂放,禁止將污泥投入城市排水設施。
第五類排水戶要確保污水處理裝置的正常運行,加強對水質、水量在線檢測儀的日常維護保養,確保正常運行,嚴禁擅自關停或長期閑置污水處理設施。如遇突發事件,必須暫停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及時通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并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方案。
第十五條排水戶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排水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本細則實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戶。符合條件后,予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十六條辦理排水許可應遞交的材料
(一)新、擴、改建項目工地申請臨時排水許可:
1城市臨時排水許可申請表;一式兩份)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3場地施工期間臨時排水平面布置及系統圖(應標明排水方向、水處理設施規格及位置)
4建設項目總平面施工圖
5建設項目室外管線綜合施工圖
6環境評價報告(僅限于產業類如賓館、餐飲、工業、醫療等項目)
(二)申請城市排水許可證需要遞交的資料:
1城市排水許可申請表;一式兩份)
2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3建設項目總平面圖竣工圖
4建設項目室外雨水、污水管網竣工圖
5建設項目各單體底層(出戶管)標準層排水平面竣工圖
6建設項目污水處理工藝流程圖及平面布置竣工圖
7有關設計說明(總說明、概況、給排水章節)資料、附件
8環保部門與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排水專項驗收證明;
9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應當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線檢測裝置的有關材料;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應當提供具備檢測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檢測制度的材料;
10按規定應提交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符合以下條件的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一)污水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市排水規劃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CJ3082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三)已按規定建設相應的污水處理設施;
(四)已在排放口設置專用檢測井;
(五)已通過環保部門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專項驗收;
(六)排放污水易對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正常運行造成危害的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已在排放口安裝能夠對水量、pHCODcr或TOC進行檢測的線檢測裝置;其他重點排污工業企業和重點排水戶,具備對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進行檢測的能力和相應的水量、水質檢測制度;
(七)對各類施工作業臨時排水中有沉淀物。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標準。
(八)按規定應提交的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對于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如果內部排水設施未按雨污分流及本細則第十條要求實施的一律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
第十九條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水者必須提前十五天向城市排水管理機構辦理排水變更登記手續:
(一)日排水量增加20%以上;
(二)排水方向、方式。
(三)主要污染物種類變化或濃度增高、排水水質發生變化。
第二十條排水許可證審批不收費用。排水戶應根據不同情況辦理《排水許可證》
第四類排水戶中的建設工程施工排水,其排水前應及時辦理《臨時排水許可證(施工)
其他排水戶在其排水設施投入使用前應及時辦理《排水許可證》
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后需要繼續排水的排水戶應當提前三個月提出換證申請。
臨時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兩年。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限內治理達到污水接納標準,逾期仍達不到污水接納標準的禁止排水。
需要延長《臨時排水許可證》期限的應當提前一個月提出換證申請。
第二十一條建有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應當保證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并于每季度末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排水水質化驗資料報送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因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運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并在規定期限內恢復正常運行。其中醫療機構必須自辦證后的每半年提供一次由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醫院污水質量檢測報告”
第二十二條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水接納標準,城市排水管理機構委托專業排水監測站根據排水戶的不同類別對排水戶進行檢測。
第二十三條排水戶自建排水設施與公共排水設施銜接前應設置專用檢測井,檢測井位置應便于城市排水管理機構日常監測。
第二十四條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按規定交納污水處理費。
使用自備水源的有水表計量的其水量按水資源管理部門抄表數計算,無表計量的按水泵銘牌流量和工作時間計算水量。對逾期未繳納的由市排水管理機構按相關規定收取滯納金。
第二十五條對暫未達到國家或地方污水接納標準且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沒有嚴重影響的經營性排水戶申請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市排水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其排水的水質、水量情況,允許其暫時將污水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但排水戶應當與污水廠(或管網公司)簽訂限期整改的排水協議。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