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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意定監護作為民法成年保護制度,在中國施行的時間不長。實務中,意定監護的利用者主要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但數量并不多。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贍養、扶養、遺贈扶養協議在老年人權益保護中的價值定位各有側重,不能混淆。中國現行法律關于意定監護的規定過于簡單概括,需進一步改進與完善,應增加可操作性細則、建立適當的意定監護監督機制、明確委托人行為能力認定的程序、建立行為能力認定醫院及醫師名錄、制定社會監護人從業資質與標準、建立統一登記制度等。
[關鍵詞]老年;意定監護;法定監護;贍養;遺贈扶養協議
意定監護,是與法定監護相對應的學理概念,指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時,可以預先選定監護人,有關監護的設立、監護的內容等均由當事人自我決定。[1](P233)意定監護融合了民法委托、、監護等制度,核心是規定意思能力健全的成年人可以為將來可能出現的意思能力減退而未雨綢繆、提早規劃,以協議方式預先選定監護人,并在約定的監護事務范圍內授予其權,一旦將來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則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是20世紀后半葉以來,各國應對社會觀念與家庭結構變遷、人口老齡化,迎合殘障者、老年人人權保障新理念,對民法成年監護制度進行改革的重要成果。意定監護,為利用者提供了更加多樣化的選擇,對利用者的保護與援助也更具有彈性,迎合了殘障者以及老年人多樣化的監護需求,在監護人的確定上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監護人的意愿和自我決定權。因而,同時受到兩大法系的多個國家的青睞,美國、英國、德國、法國、日本、韓國等在成年監護制度改革中,不約而同地選擇了意定監護制度。在美國和英國稱為“持續性權”、在德國稱為“預先性授權”、在法國稱為“為了將來的保護”、在日本、韓國則稱為“任意監護”。名稱雖異,本質相同。
一、中國老年意定監護制度及其實施狀況
人口老齡化是世界性問題,在中國也不例外。1999年,中國60歲及以上人口比例已經超過10%,是世界上第一個進入老齡化社會的發展中國家。[2]此后,中國老齡人口數量和占比逐年上升,并且呈現老齡化速度快、老齡化程度高、老齡人口數量多的特點。據最新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底,中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2億3086萬人,占總人口的16.7%,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1億5003萬人,占總人口的10.8%。[3]而2017年末,中國60周歲及以上人口2億4090萬人,占總人口的17.3%,其中65周歲及以上人口1億5831萬人,占總人口的11.4%。[4]為了積極應對老齡化社會,保障老年人不受年齡限制積極參與社會生活,維持其生活正?;?,尊重老年人自我決定權,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中國在2012年即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并率先規定了老年意定監護。繼而,在2017年3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以下簡稱《民法總則》)中,又以民法典總綱的定位規定了成年意定監護,將意定監護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此外,個別地方如上海市,積極落實《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精神,于2016年修訂了《上海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以地方法規的形式規定了老年意定監護,推動了地方老年意定監護制度的施行。自2012年中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首次做出規定,老年意定監護走進我們的生活已經五年有余。律師、公證人員、老齡委、媒體等專業人士以及相關機構在老年群體中對意定監護進行了一定的宣傳,意定監護已經被越來越多的老年人認識,并逐漸被部分權利意識、法律意識較強的老年人所接受,上海、北京等直轄市以及黑龍江、山東、江蘇、浙江、廣東、福建、四川、湖北等省份的省會城市都有了老年人按照自己意愿以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的方式來選擇確定監護人的案例。[5]當前,老年意定監護協議的簽訂,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通過律師承辦,即由律師了解當事人需求并代為起草、定制意定監護協議,由當事人雙方簽署。如成立于2015年的北京律維銀齡研究與服務中心,是由北京市民政局核準設立的致力于推進老年權益保障工作的公益機構,也是“老年意定監護”公益服務項目的發起者和主辦方,[6]自2016年4月開辦老年意定監護業務至2017年7月,已經為50多位老人辦理了意定監護協議。[7]另一種是通過公證處承辦,由公證員了解當事人需求并代為起草、定制意定監護協議,由雙方當事人簽署、公證處公證。據統計,截至2017年7月底,上海市已經辦理了50例左右的老年意定監護公證案例,全國各地的公證機構總共辦理了約100件老年意定監護公證案例。2017年8月,國內首個意定監護生效案例在上海市出現。一名85歲的老人在半年前簽署意定監護協議并進行了意定監護公證,半年后出現了精神失常狀況,經公證處確認符合意定監護協議所設定的意定監護生效條件,而啟動了意定監護,由老人預先以協議方式確定的監護人進行監護,有效維護了老人的合法權益。[5]2017年12月,司法部首次了“老年人意定監護協議公證”指導性案例,明確了公證機關辦理老年意定監護公證的要點,規范了老年意定監護公證申請的主體、公證審查的內容、公證的具體程序以及意定監護協議的主要內容、公證員的保密義務等事項,規范了意定監護公證案件的辦理。隨著《民法總則》在2017年10月1日的施行,意定監護制度的知名度和公眾知曉率大為提升,進一步帶動了意定監護制度的施行。2017年12月,山西省會太原市城南公證處,在《民法總則》施行后,辦理了山西省首例老年“意定監護公證”案件。[9]意定監護制度已經逐漸成為老年人積極規劃晚年生活、確保自己合法權益的法律武器。
二、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贍養、扶養以及遺贈扶養的價值定位與適用
根據《民法總則》,中國的意定監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在中國是一個新生的制度,當前的實踐中,意定監護的利用者主要是60歲以上的老年人。目前,提前規劃個人晚年生活,預先簽訂意定監護合同的老年人數量并不是很多,意定監護生效的案例更少。究其原因,一是因為意定監護制度設置時間不長,尚未被民眾廣泛認知,需要進一步宣傳和培育。二是民眾對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贍養、扶養以及遺贈扶養等相關制度的價值定位尚不夠清晰,需要從理論與實踐中予以厘清,以方便民眾根據需要綜合運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全方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意定監護與法定監護意定監護是與法定監護相對應的概念,兩者都是由監護人被監護人處理有關人身、財產、醫療養護等事務并對被監護人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制度。其價值定位在于補充被監護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足,借監護人之手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社會生活并維護其合法權益。兩者的不同在于,在法定監護中,監護的設立、監護的開始、監護人的范圍、監護人的順序以及監護的事務范圍均由法律直接規定,成年人在行為能力不足或者喪失時,依法被動接受法律關于監護的安排。而意定監護,則是由成年人在自己具有完全行為能力時通過與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并簽署協議的方式,自主確定監護人和監護事務的范圍、監護人的職責,甚至監護開始的具體條件與時間,更多體現了成年人自己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行為能力不足或者喪失時的監護意愿和自我決定權,被監護人自己更加主動積極地參與了未來生活規劃。與法定監護相比,老年人可以通過協議按照自己的意愿確定監護人、監護的事務范圍、監護人的職責,可以通過協議按照自己的意愿將人身照護、財產管理、醫療養護等事務分別委托不同的監護人,也可以通過協議按照自己的意愿對監護人的權限加以限制,將監護人職責定位在對被監護人的“援助”上,保留被監護的老年人對自己事務的部分決定權,最大限度地活化被監護人殘存的能力,讓被監護人能夠積極參與社會生活,并盡可能地維護其正?;睢>C上所述,意定監護制度的價值,在保留了監護制度原有的“補充被監護人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足,借監護人之手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社會生活并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還體現了以老年人需求為核心、以被監護人利益為本位的新的監護理念,鼓勵老年人未雨綢繆,積極應對并事先規劃老年生活,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確定監護人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安享老年。這樣的制度設計,契合了聯合國所倡導的“以老年人需求為核心”,積極、健康應對老齡化的戰略。因此,實踐中,意定監護優先于法定監護,當事人預先簽署意定監護協議并確定監護人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特殊事由,應優先適用意定監護。
(二)意定監護與贍養、扶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贍養是指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給予經濟上的供養,包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以及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贍養?!独夏耆藱嘁姹U戏ā愤M一步細化了子女等贍養人的義務、職責與限制。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應當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時得到治療和護理;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對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贍養人應當承擔照料責任;不能親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養老機構等照料。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居住或者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關系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贍養人有義務耕種或者委托他人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可見,贍養的制度價值,主要在于弘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強調家庭責任,發揮親情的作用,保障老年人得到晚輩經濟上的供養和生活上的扶助、精神上的安慰。贍養人與被贍養人通常具有特定的親屬關系,贍養人的主要義務與責任,是進行與贍養有關的事實行為,如對被贍養人進行事實上的物質幫助、生活照料、疾病護理、衛生保潔、精神安慰等。但是,贍養人未經授權并不當然具有被贍養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權限,不能以被贍養人的名義處分其財產,為買賣行為、贈與行為以及做出有關人身照護、醫療養護決定等。當然,在被贍養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作為贍養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可以近親屬的身份依法擔任其法定監護人或經被贍養人協議委托擔任意定監護人,從而取得被贍養人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與贍養不同,監護人的職責主要是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并以此種方式補充被監護人行為能力的不足,實現其對社會生活的參與,以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監護人的權來自法律的規定(法定監護),或者有權機關指定(指定監護),或者被監護人事先的委托與授予(意定監護)。
監護人并不局限于被監護人的近親屬,也可以是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意定監護中,老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議確定意定監護的事務范圍,并在該范圍內授予意定監護人權。意定監護人可以在授權范圍內,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包括本人訂立有關信托、買賣、保險合同等財產法律行為;選擇或辭退人身、生活照料的護理人員或護理機構;代為決定醫療措施、醫療方案等。意定監護的核心,是權的授予。除非在贍養人與監護人同一的情況下,監護人并不當然具有對被監護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疾病護理等的法定義務。在老年人權益保護的實踐中,贍養制度與監護制度各有側重,前者解決老年人基本生存的物質、生活保障和基本精神需求,后者解決老年人與贍養人以外的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的問題,是對老年人行為能力的補充與延展。實務中,在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負有法定贍養義務的人擔任監護人時,可能出現贍養義務與監護職責的重合。但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法定贍養人并不當然具有對被贍養人的權,作為贍養人,其取得對被贍養人的權有三種方式:①被贍養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通過協議方式授予其權;②被贍養人在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依法定或被指定為監護人從而獲得權;③被贍養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通過協議方式選定其為監護人,待被贍養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時,因監護的開始而取得權。隨著中國經濟實力不斷增強,公民的收入、福利、社會保障、醫療保障水平等不斷提升,個人財富也不斷增長,越來越多的老年人擁有了房屋等不動產以及其他個人財富,由子女等法定贍養人給予其經濟供養和物質幫助已經不再是老年人最為迫切的需求。但是伴隨人均壽命的不斷延長,很多老年人隨著年齡增長也出現了辨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的逐漸衰退,老年人個人財產的管理、生活照護、醫療養護決定等迫切需要他人施以援手或者直接由他人進行,監護的需求隨之增長。以規范夫妻、兄弟姐妹等平輩親屬之間相互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扶助為內容的扶養制度,與贍養制度的價值定位相同,這里不再贅述。
(三)意定監護與遺贈扶養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遺贈人遺贈個人財產給扶養人所有,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的協議。[10](P34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31條的規定,扶養人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遺贈扶養協議是《繼承法》中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該制度的價值,在于彌補社會福利與社會救濟的不足,鼓勵民間互助,使那些沒有法定贍養人的孤寡老人,或雖有法定贍養人但法定贍養人無法實際履行贍養義務、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老人在晚年生活上得到物質保障和生活照料,以減輕社會的負擔。與意定監護相同的是,遺贈扶養是在雙方協議的基礎上形成的,扶養人根據遺贈扶養協議預先確定,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但扶養人的義務,主要是對遺贈人進行生活上照顧、經濟上幫助、精神上慰藉,以及去世后喪葬事務的辦理和費用的承擔。扶養人只能實施上述事實行為,沒有遺贈人的特別授權,扶養人不具有對遺贈人的權,不能遺贈人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綜上,中國民事法律領域中的意定監護、法定監護、贍養、扶養、遺贈扶養協議等,一方面具有共同的價值定位,即對處于弱勢的老年人給予保護與扶助;另一方面,它們又具有各自不同的側重點。法定監護與意定監護,側重于由監護人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方式以補充其民事行為能力的不足,但意定監護彰顯的是對老年人積極自主安排老年生活的自我決定權的尊重,法定監護則強調的是法律安排和國家責任。贍養、扶養、遺贈扶養協議則側重對被贍養人、被扶養人以及遺贈人的物質生活保障和生活照料,贍養人、扶養人的義務均以實施經濟供養、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事實行為為主。但贍養和扶養的重點是弘揚家庭責任,強調作為近親屬的法定贍養人、扶養人對老年人的責任,遺贈扶養協議則在于發揮民間互助功能,解決無法定贍養人的孤寡老人的生活保障問題。因此,實踐中,老年人可根據實際需要,綜合利用多種制度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三、中國意定監護實踐中的問題及改進
意定監護制度在中國施行的時間不長,實踐中積累的案例還不多,但是,現有的案例已經反映出一些具有普遍性的問題,需要在未來的制度建設中不斷改進與完善,具體包括:
(一)進一步增加可操作性細則目前,中國意定監護只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6條和《民法總則》第33條的規定,內容基本相同,過于簡單概括,缺乏細則,操作性不強,承辦意定監護協議的律師或公證員需要對細節問題反復論證并向當事人反復解釋,增加了時間成本。[9]為了促進意定監護制度的實施,讓更多老年人能夠利用該制度積極規劃晚年生活,建議通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或者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細化相關規定,在確保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盡量實現簡便規范的操作。具體而言,需要就以下幾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1)明確規定意定監護人的資格,特別是不得擔任意定監護人的“欠格”事由。意定監護的核心是意定監護協議,意定監護協議的核心是權的授予。意定監護生效后,意定監護人取得委托人(即被監護人)處理有關財產管理、人身照護、醫療養護事務的權限,這些事務的處理均會對被監護人權益發生至關重要的影響。因此,選擇適格的意定監護人是保障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前提,需從法律上予以明確。從監護制度的價值定位看,意定監護人與法定監護人一樣,首先應具有監護能力(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身體健康、經濟狀況良好等),是為積極資格;其次,應借鑒英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的經驗,在選任意定監護人時還應慎重考慮不能擔任意定監護人的消極資格,即“欠格”事由,未成年人、行為能力欠缺的成年人、被宣告破產的人、去向不明的人、行為不端、明顯不軌的人、與被監護人存在訴訟關系的人及其配偶、近親屬以及被宣告破產的組織、不具備資質的組織等,不宜擔任意定監護人。(2)明確規定意定監護協議的主要內容和必備條款,規范意定監護協議的內容和效力。意定監護協議一般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①委托人及其基本信息;受任人及其基本信息。②意定監護的合意。③意定監護委托的事務范圍。④權的授予及限制。⑤意定監護生效的條件。⑥意定監護的開始程序。⑦意定監護協議的解除。⑧意定監護開始的阻止。⑨意定監護的終止。⑩當事人認為需要明確約定的其他事項。其中①②③④⑤項是意定監護協議的必備條款。必要時亦可推出意定監護協議的規范文本。
(二)建立適當的意定監護監督機制意定監護人雖由委托人以協議方式自主確定,但是意定監護是附條件生效的行為,其生效前提是委托人(即本人)辨識能力喪失或不足,而此時本人已經不具備對意定監護人的行為進行監督的能力,意定監護人可能會濫用權限。選任意定監護監督人,才可能確保本人的利益。[11](P63)為防止意定監護人濫用監護權侵害本人利益,有必要建立相應的防范機制。英國的持續性權制度一開始就引入了公權力的干預、監督機制,規定持續性權授予合同須經保護法院登記并經保護法院裁定核準后方可生效。[12]日本則建立了意定監護監督人的私人監督與家庭法院的公權監督的雙重監督機制,規定意定監護合同需經家庭法院選任任意監護監督人方可生效,意定監護人與意定監護監督人均需接受家庭法院監督。[13](P391-392)韓國繼受了日本的意定監護制度,做了與日本幾乎完全相同的規定。[14]比較而言,英、日、韓對意定監護均引入了公權的干預與監督,日、韓更是建立了意定監護監督人私人監督與家庭(事)法院公權監督相結合的雙重監督的機制,制度設計更為縝密。有研究表明,在未建立公權監督機制的美國,意定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權益的問題確實比較嚴重,[15]值得反鑒。中國現行法律沒有任何關于防范意定監護人濫用權利的規定,在僅有的一例意定監護生效案例中,公證機關事實上承擔起意定監護監督的職責,實現了國家公權的適度干預,為探索通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或者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建立意定監護監督機制提供了不同于其他國家的另外一種可能性。然而,這種監督方式對防止受托人因個人不良企圖而申請意定監護生效具有較好的效果,但對于意定監護開始后意定監護行為的監督則有所不及。比較而言,日本、韓國的雙重監督機制最為理想。無論采用哪種監督模式,均需要相關法律的明確規定。
(三)明確委托人行為能力認定的程序、建立行為能力認定醫院及醫師名錄意定監護協議是附條件生效的協議,其所附條件之一,就是委托人行為能力出現不足或者喪失。對委托人行為能力的認定,各國都規定了申請主義原則,需要委托人本人、受托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社會組織提出申請并提交專業醫師出具的關于委托人行為能力的鑒定意見,謹慎而便于操作。中國現行法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意定監護協議需明確、詳細、具體地約定意定監護協議生效的條件,如委托人出現語無倫次、無法表達、意識混亂等情況,這些表現是否就是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行為能力,尚需專業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才具有權威性。因此,當委托人本人、受托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社會組織等申請意定監護生效并啟動意定監護時,需提交由專業醫師出具的有關委托人行為能力的鑒定文件。為了方便操作,可借鑒德國、法國等先行國家的經驗,建立由主管機關認定的具有行為能力鑒定資質的醫院以及醫師名錄,以確保鑒定文件的權威性。
(四)制定社會監護人從業資質和從業標準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口流動性增強,大家族聚族而居現象減少,人際關系日漸疏遠,親屬之間不再像傳統社會那樣同財共居、來往密切,[16]家庭小型化、家庭人口數量減少,以親屬為主的監護人力量顯得力不從心,監護越來越需要依靠親屬以外的社會力量,包括個人和社會組織介入。很多國家已經將監護確立為國家之公務,設立專職機構執行監護工作,[17](P83)并允許親屬以外其他個人或者社會組織擔任監護人,監護社會化趨勢明顯。實務中由親屬以外的自然人或者社會組織擔任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情況越來越多。據統計,日本在2000年施行新的監護制度以來,由親屬以外的第三人擔任監護人的現象逐年增加,至2009年由第三人擔任監護人的情況已經上升至36.5%,擔任監護人的第三人包括法人、社會福祉士、司法書士、律師等。為確保社會監護人的業務水準和職業道德與倫理,日本各地的司法書士協會組織了旨在培養成年監護人的培訓,設立了“社團法人成年人監護中心”,廣泛吸納會員并負責將會員培訓為專業的成年監護人,然后根據家庭法院及行政機關的需求為其提供成年監護人人選。據2010年3月31日統計,日本社團法人成年人監護中心已擁有會員5245人。[18](P276-277)中國同樣存在著家庭結構變遷、家庭人口數量減少、親屬監護力量不足的問題。由于中國特殊的社會文化原因,失獨、空巢、子女啃老的家庭亦十分常見,監護社會化成為不可避免的趨勢,北京、山西等已經出現多起選任親屬以外的第三人擔任意定監護人的案例。[6][9]為保障社會監護人能提供高質量監護并保持基本的職業操守和職業倫理,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及人身、財產安全,有必要制定社會監護人從業資質和從業標準,并及早開展必要的監護業務與監護人職業道德培訓,培養一支合格的社會監護人隊伍。
(五)建立意定監護統一登記制度多數執行意定監護的國家規定了對意定監護協議的統一登記制度,比如英國規定持續性權授予合同需經保護法院登記,[19]日本規定任意監護合同需提請法務大臣指定的法務局或者地方法務局登記,[13](P392)韓國的任意監護合同亦需進行登記。[20]中國現行法律未規定意定監護協議的登記制度,實務中,經過公證的意定監護協議,均需上傳至全國公證管理系統進行備案。[8]雖然該程序不是意定監護生效的要件,也非法律規定的登記程序,但客觀上起到了對意定監護協議的登記和統計作用,能夠讓有關部門客觀評估該制度的施行狀況,亦可供利害關系人查詢。但由律師承辦或者當事人自行簽署的意定監護協議則不在該系統的登記、統計范圍之內。為了便于利害關系人查詢以及國家相關部門宏觀掌握、了解意定監護的整體狀況,客觀評估意定監護效果,及時進行法律政策調整,更好地維護意定監護各方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借鑒先行國家的經驗,建立統一的意定監護登記制度。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和公權力機關職能,可由民政部門擔任意定監護統一登記的職能。此外,行為能力不足但具有相應的理解、辨識能力的人也就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可否簽訂意定監護協議,父母為監護人時可否為成年殘障子女簽訂意定監護協議以及意定監護人可否有償監護等問題,也需要進一步探討與明確。
作者:劉金霞 單位:北京青年政治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