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探討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黃山學院學報》2017年第1期
摘要:公正是現代法治社會的生命線。媒體不僅能給社會公眾提供一個“看見”公正的平臺,也能給司法機關提供一個“展現”公正的平臺,但媒體監督如果應用不當,也會對司法公正帶來很大負面影響。如何找到平衡點,既保證公民知情權又促進司法公正,這需要媒體和司法機構的共同努力。對司法公正與媒體監督的共性和個性及其相互關系進行分析,以期構建二者之間深入合作的和諧關系,推進司法工作與媒體監督良性融合發展。
關鍵詞:媒體監督;司法公正;新聞自由;獨立司法;平衡互動
一、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概述
(一)媒體監督的內涵與作用
媒體監督是指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大眾傳媒對各種社會不公平現象的揭露、報道、評論等,特別是對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批評性報道。它具有傳播速度快、涉及范圍廣、影響效果大等特點,通過形成沒有強制力的社會輿論場,代表民眾公共意志來干預社會生活、協調社會機能、調節社會關系,從而促進整個社會正常、健康、有序地安全運行。河南項城農婦李桂英17年來走遍十余個省份,依靠個人力量追蹤殺害丈夫的犯罪嫌疑人卻一直無果。此事經媒體報道后引起了當地公安機關高度重視,最終僅用不到一個月時間,就抓獲了5名在逃嫌疑人中的4名。據說后來公安系統內部啟動調查問責,認定在李桂英丈夫被害案件偵辦中,少數人員存在不積極作為、玩忽職守等行為。試想假如沒有媒體監督,此案逍遙法外的犯罪嫌疑人不知要到何時才能歸案。然而,缺乏制約的媒體監督也有可能對司法公正造成負面影響。20世紀90年代對河南鄭州公安干警張金柱的處理就是例證。被告人張金柱駕車肇事逃逸導致一死一重傷,其公安干警的特殊身份以及逃逸過程中的惡劣情節經媒體報道后引起了民眾強烈憤慨,最終當事人被判處死刑。當年有報紙還發表評論,題目就是《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可以說,在輿論連續發聲和百姓一片怒罵中,對被告人的審判已失去了公正的程序保障,尤其是判決前媒體發表的評論,既煽情又定性,實乃不妥。
(二)司法公正的內涵與途徑
司法公正是指法律所蘊含的精神和價值被司法機關準確地在司法活動中加以貫徹和體現,司法過程和結果始終體現公平、正義精神。司法公正既是依法治國的要求,也是法律自身的要求;既是司法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點,也是司法工作的靈魂和生命所在。實現司法公正的途徑主要包括以下幾點。一是實現獨立審判。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就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司法獨立運行。二是保障司法公開。“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進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目前司法不公開為例外,公開已成為一種常態。三是打造效率司法。人們常說“遲來的正義非正義”,要最大可能縮短訴訟周期,簡化訴訟程序,保證人們被侵犯的權利在最合理的時間里得到最快救濟。四是強化司法監督。司法活動基本功能是“定分止爭”,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提高人大監督實效,完善檢察監督權,發揮人民監督員作用,善用媒體回應社會關切等都是強化司法監督的有效手段。
二、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之間的沖突
近年來,全國各級法院和檢察院根據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糾正了一批重大冤假錯案。其中包括:內蒙古高院依法再審,改判已被槍決的呼格吉勒圖無罪,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辦案人員責任;最高檢察院以“認定事實錯誤使用法律錯誤”為由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失去23年自由的陳滿經過再審最終宣判無罪釋放;湖北省京山縣佘祥林在承受近10年牢獄之災后因為被“殺害”的妻子張在玉突然歸來被宣判無罪;浙江張輝、張高平叔侄奸殺冤案10年后依法再審公開宣判無罪;河南商丘服刑多年的趙作海因“被害人”趙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無罪釋放;安徽省高院再審以犯罪證據“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宣判已服刑近17年的“殺妻案犯”于英生無罪。上述冤案無一例外都成為了新聞媒體報道轉載的熱點以及社會公眾茶余飯后談論的話題。仔細分析這些冤假錯案的成因,司法公職人員玩忽職守難辭其咎,但媒體關注案情的強大輿論和民眾義憤填膺的“口誅筆伐”也是上述“無罪嫌犯”被從快誤捕誤判的因素之一。由于制度體系不健全,目前媒體監督司法還存在許多弊端,進而形成積極影響與消極影響并存的現狀。
(一)媒體監督的弊端給司法公正造成的沖突
中國的媒體一直具有濃厚的官方色彩,媒體的報道常常引起各級領導同志批示,特別對于涉法涉訴案件要求“高度重視,限期解決”。從本質上說,是公權力或個人利用公權力借助媒體這個平臺對司法權予以干擾和侵犯。其次,媒體具有事業和產業雙重屬性。為了追求“眼球經濟”“注意力經濟”,實現“財富效應”最大化,媒體在報道司法案件時,往往有意無意忽視或放大了與事實不符的細節,導致輿論評斷與法律結論大相徑庭,從而對司法公正產生極大負面影響。此外,媒體對于事實的選擇性報道、超越司法程序搶先做出的定性報道、小題大做停留在道德標準的煽情報道、突破工作紀律和司法保密規定的獨家報道等,在不經意間將客觀的法律問題隱性化、人情化,甚至用輿論審判替代了司法審判,造成司法判決既判力和公信力的同步下降。
(二)司法自身不足對媒體監督造成的沖突
“防火防盜防記者”,指的就是媒體無孔不入和被監督對象的“懼怕”心理。為了確保獨立辦案,司法機關對媒體報道也制定了很多限制性規定,包括新聞采訪的申請、審查、批準等一系列流程及禁止錄音錄像等規定。這些限制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采訪報道效果,也影響了媒體監督積極作用的有效發揮。另外,由于擔心媒體報道會對司法審判及從業人員自身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司法工作者主動接受監督意識非常淡薄,他們忽略了媒體對司法工作的“監督員”或“公證員”身份,不懂得利用新聞傳播規律把晦澀深奧的法律術語轉化為老百姓聽得懂的生活語言,導致司法報道和媒體監督融合度不夠、感染力不強。
(三)司法和媒體不同職業特性造成的沖突
媒體工作與司法工作各自不同的職業特性決定了二者之間必然存在沖突。媒體講究實時動態報道和信息跟蹤發酵,司法工作重在冷靜客觀減少矛盾糾紛;媒體要求盡可能快速完成報道第一時間發稿,司法審判則有著嚴格的法定程序;媒體的內容是記者通過實地采訪獲得的事實,司法審判公布的內容則是依靠一系列證據證明出的事實;新聞語言表達追求通俗、感性、標新立異,司法用語卻力求書面、嚴謹、務實、理性;新聞監督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而司法判決則代表著國家強制力認可的法律效力。司法監督類報道對記者專業化和職業化的法律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成為法律的“行家里手”,才能在司法監督報道中不偏不倚、游刃有余、深入客觀,進而促進和確保司法公正。
三、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
隨著法治中國進程不斷推進,媒體監督的積極作用在不斷釋放,一些熱點難點案件也是通過媒體監督報道后得到妥善合法處理。以呼格吉勒圖案件為例。當時有記者在聽說“一案兩兇”之后,便開始了艱難細致的調查,通過采寫內參獲得了中央領導的批示,最終使得殺人冤案得以平反昭雪。同樣在媒體輿論推動下,聶樹斌案近日終于塵埃落定,已經冤殺多年的人被宣判無罪,給家屬帶來了莫大的安慰。當年孫志剛事件被媒體曝光后,不僅嚴懲了導致孫志剛死亡的犯罪分子,還引發了違憲審查制度大討論,最終使實施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廢止。2016年,媒體連續曝光多名大學生因為學費被騙導致自殺,媒體的強烈關注使得國家多部委在極短時間內就出臺多項法規嚴厲打擊電信詐騙。由此可見,媒體監督報道與司法聲張正義,二者之間是不斷調整、相互影響和促進的。
(一)司法與媒體都追求社會的公平正義
媒體與司法都追求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不管是通過強制性的公權力量來解決糾紛、揚善除惡,還是秉承“鐵肩擔道義,辣手著文章”的職業信念,營造崇德向善的社會氛圍,二者的目標是相同的。司法公正是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媒體監督則是守望社會公平正義的一支重要力量。之所以新聞媒體被人們譽為社會公器,就因為它維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是“時代航船的瞭望哨”。媒體代表民眾以公民意識和公民精神發出聲音,引領潮流,推動社會不斷進步。
(二)憲法相關規定奠定了媒體監督司法的基礎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把司法審判公開落到實處,新聞媒體便成為重要途徑和最佳手段。我國憲法還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憲法的上述規定是公民知情權的法定依據。“不怕上告,就怕見報”,再跋扈的當權者也要對媒體監督畏忌三分。作為公眾知情權的另一種表達,媒體監督在潛移默化中促進了司法公開公正。
(三)媒體監督為司法公正的實現營造了良好環境
新聞是對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新聞價值的重要原則是真實性原則,記者采訪報道就是探尋事實真相的過程。同樣,司法審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也是不斷探尋和認定事實真相的過程。媒體在新聞報道中可能會挖掘出一些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案件事實,為司法審理提供補充和參考,同時媒體邀請相關法學專家對案件評論分析,也可啟發司法機關綜合考慮各方因素,最終對案件作出合法公正的判決。
四、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良性互動
司法追求的公正性與媒體強調的正能量代表著殊途同歸的主流價值。有資料統計,我國每年因媒體輿論監督破獲的腐敗案件比例達到30%,在媒體的關注下得到糾正的冤假錯案也多達千起,媒體監督已成為促進司法公正、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力量。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也沒有絕對的司法獨立,未來應當對二者關系進行合理的引導、約束和規范,以期構建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互動。
(一)劃定界線,遵循媒體介入司法的相關原則
媒體監督司法工作首先應當以促進公正為目的,在滿足公眾知情權的基礎上嚴控監督報道范圍。其次,媒體介入司法應當遵守現行法律法規。雖然我國還沒有頒布《新聞傳播法》,但諸多法律法規中關于新聞報道的有關規定都需要媒體執行遵守。第三,媒體介入司法應當保持客觀、真實、全面。真實是新聞的生命,也是媒體防止不當干預司法的基本原則。第四,媒體介入司法應當把握時機和原則。對進入訴訟程序的具體案件不輕易發表評論,不發表定性結論,不充當訴訟任何一方代言人,嚴格區分新聞事實與法律事實的界線。第五,媒體介入司法應當是善意和建設性的。要統籌考慮公眾對新聞事件的承載能力和社會評價效果,傳遞具有積極意義的新聞。另外,媒體監督司法要遵守維護社會穩定和法律權威原則,遵守無罪推進與程序共進原則,最大程度地確保司法獨立、公開、公正。
(二)創新理念,借助媒體平臺
積極打造“陽光司法”構建媒體監督司法的合理架構需要全社會的理解、認同、支持、配合、參與。因此,要引導公眾積極參與媒體監督,大力營造學法用法的良好氛圍,通過開展巡回審判、法院開放日、庭審直播及與網民互動等推行“陽光司法”,進一步增強司法公信力。同時,要大力推行司法機關新聞發言人或記者招待會制度,減少輿論炒作風險。司法機關要善待、善用媒體,因勢利導樹立良好形象,確保正確、善意、合理、合法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對媒體報道一般過失應給予寬容,充分尊重媒體報道權利,不斷提高司法效率和辦案質量。
(三)多措并舉,提升媒體監督司法的水平和質量
司法工作專業性很強,媒體從業人員應加大法律專業化培訓力度,逐步實現法制報道記者專業化。要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堅決杜絕“有償新聞”和“有償不聞”。要強化對涉法涉訴新聞稿件審核把關,堅持合法、合理和適度的媒體監督,堅持社會效果第一,防止錯誤輿論影響司法現象發生。要建立媒體不當監督處罰機制,對造成侵權或產生嚴重后果的,應當對媒體負責人和新聞從業人員采取相應處罰措施。最后還要通過完善新聞立法規范媒體監督行為,最大程度杜絕新聞報道權力的濫用,進而損害司法公正。
五、結語
2013年2月,在談到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時指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2016年2月,在調研新聞輿論工作時談到“要引導廣大新聞輿論工作者做黨的政策主張的傳播者、時代風云的記錄者、社會進步的推動者、公平正義的守望者。”寄語司法機關和媒體機構一個相同的內容就是“公平正義”。公正是司法的靈魂與價值所在,公正亦是媒體追求的終極目標。新聞媒體既要發揮揭露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的積極作用,又要對自身行為加以規范和引導,防止和消除媒體監督對司法公正產生的負面影響。要把促進司法公正作為媒體監督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到依法、客觀、真實監督。同樣,司法機關也要善待、善用媒體,積極和媒體形成平衡互動,共同維護整個社會健康運行和發展。
參考文獻:
[1]黃永維.實施依法治國方略,加強人民司法工作[J].中國審判,2014(10).
[2]童之偉.信訪體制在中國憲法框架中的合理定位[J].現代法學,2011(1).
[3]朱秋衛.媒體監督對司法公正的功效[J].現代傳播(中國傳媒大學學報),2010(9).
作者:吳紅霞 單位:滁州市廣播電視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