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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大學作為全國較早獲得法律碩士培養權的單位,乃是貴州省政法機關工作人員提升學歷的最主要的管道,貴州省政法機關每年攻讀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的工作人員,絕大多數選擇的是貴州大學。自2004年開始招收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以來,貴州大學已經培養了500名在職法律碩士研究生,這些學生大約85%來源于貴州省內的政法機關,15%左右來源于貴州省內其他政府部門、律師事務所、大型國有企業、高?;蛘呤⊥庀嚓P部門。根據上表的數據顯示,2005年我校的報考人數僅為243人,到2012年報考人數增加至741人,報考人數增加了近2倍,然而在招生名額上,2005年的為100人,到2010年減至50人,減少了一倍的招生名額,2012年報考人數大幅增加,但現給我校的招生名額僅為75人。仔細分析以上圖表可以看出,盡管我校法律碩士的招生規模大幅度壓縮,但是報考人數沒有下降反而持續大幅增加,這不僅表明對貴州大學在職法碩教育的認同程度大幅提高,也表明貴州大學的招生規模與貴州省政法隊伍對貴州大學在職法碩教育的強烈需求存在巨大差距。
二、貴州省在職法碩招生存在的問題
第一,考試科目設置不合理。目前貴州省在職法碩入學考試科目主要有政治理論、外語、專業課一及專業課二。首先,從外語方面來看,很多報考在職法碩的考生已畢業多年,對外語特別是英語已經非常生疏。而外語作為入學考試的門檻,考生不管是在入學前或入學后,還是在實際工作中,對于外語的應用都是比較少的。因此,外語作為入學考試的科目之一,不僅對于實踐的作用較小,對考生也是一大負擔。一些有著很好法律素養的考生由于外國語分數不達標而沒有入圍,而每年25分左右的合格線對于考生來說其實際應用價值也顯得無足輕重。其次,從專業課方面來看,很多考生在大學期間都是非法學專業的,它們入學在職法碩的目的,就是要接受法學專業的再教育。而入學考試要考的諸如民法、刑法、憲法、行政法等專業的法學科目,恰恰是考生入學后希望掌握的內容,這樣的科目設置是非常不合理的。此外,考試的試題也主要以各個法學學科的理論為主,實踐為輔。這樣的試題設置使得考生疲于應付考試,在復習的過程中沒有學到真正的實踐知識,這就與他們申請入學的初衷相去甚遠,達不到選拔優秀考生入學的目的。因此,目前貴州省在職法碩在招生考試過程中,其外語和專業課考試科目的設置不盡合理,需要進行有效的改革以選撥更為合適和優秀的考生。
第二,初試與復試設置比重不合理。目前在貴州省的在職法碩招生中,“筆試定錄取”和“復試走過場”的現象仍然較為普遍。不同全日制研究生和全日制法碩,培養在職法碩的目的,是為了入學的人才能夠在他們今后的工作中掌握更加系統和豐富的法律知識,能夠更加熟練的運用所學到的法律為貴州省的政法系統服務。因此,“重初試、輕復試”的設置是不合理的。判斷一位在職法碩能不能夠入學,僅僅重視其外國語能力和其專業課能力是不可取的,特別是在復試過程中,將法學專業課又反復考一遍而不重視考生的綜合素質、思維邏輯和語言文字表達水平和能力,是不足以評判一位考生的綜合素質的。此外,不管是初試還是復試,其考試科目設置主要偏重于外語和專業課。初試要考這些科目、復試筆試要考這些科目、復試面試時也要用外語自我介紹以及回答與法律專業相關的提問,這就造成了考生對其將要學習的內容反復學、反復考,違背了在職法碩開辦的初衷。不僅如此,在考生入學后,又要對其所學習和考試的專業知識進行再學習,導致了入學考試科目與在職法碩的培養方案之間形成了一定的交叉、重復。因此,對于貴州省在職法碩的招生而言,應當合理的提高復試所占的比重,并且把考核的方向轉變為考核考生的綜合素質、邏輯能力以及語言表達能力而不是其外語和專業課能力。
第三,高校自主招生權力不足。在職法碩招生的目的,是對目前已在職的政法隊伍、律師隊伍以及企業法律服務隊伍進行法律專業知識的再教育,培養出更為優秀的在職法律人才。因此,在職法碩招生的對象應當是在法律實踐中有潛力、綜合素質較強的優秀人才,而不是僅僅只是政治理論、外國語、專業課能考出高分的人才。而評判一位考生是否優秀,高校自主命題、自主招生,通過高校自己評判選撥出其認為合格的人才,是較為合理的招生途徑。但目前貴州省高校在職法碩的招生,卻是由教育部分配名額,且名額呈逐年下降趨勢。2005年招生名額為100人,而至2010年名額銳減為50人,2012年名額僅為75人。面對如此旺盛的報考需求,招生名額卻如此有限,顯然是不符合目前貴州省法制教育建設的。不僅如此,我省各高校自主招生的力度也相對不足。初試、復試環節基本遵循了全日制研究生及全日制法律碩士的科目設置。但顯而易見的是,在HT碩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標與全日制研究生和法律碩士是不同的。[3]前者重視對學生理論基礎、科研能力的培養,而后者則注重實踐經驗和工作能力的培養。因此,僅僅將前者的考試科目設置照搬到后者,是不適應當前在職法碩招生的理念和實際的。
三、對在職法碩招生改革的幾點建議
正是由于貴州大學現有的在職法律碩士的培養規模與貴州省政法隊伍對在職法律碩士的旺盛需求存在巨大的反差,我們認為有必要對現有招生制度進行一定改革,具體有如下三點建議:
第一,招生指標分配的改革。過去國家分配招生指標時,主要考慮的是前一年該校的招生分數線,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那些生源質量相對落后的高校的招生培養規模。這樣的做法雖然有一定道理,但是總體上來看是不利于西部地區的法治建設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兩點:首先,西部地區基礎教育相對落后,其政法隊伍的工作人員的受教育水平明顯低于發達地區。其次,對西部地區高校在職法碩教育的需求不低于甚至還明顯高于發達地區的高校。由此我們認為,應該進行招生指標分配的改革,改變過去分配招生指標的方法,給西部地區高校,尤其是給那些獨立承擔了本省法律碩士教育的高校分配更多的招生指標,從而滿足該省對在職法律碩士教育的旺盛需求。2012年國發二號文件即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貴州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要優先發展教育,其中明確強調“加大對貴州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計劃安排的傾斜和支持力度,……。”[4]建議在在職法碩招生上增加指標預算。
第二,取消外語考試,或者只將外語計入參考成績。中國當前各項學歷考試皆把外語作為考試科目,并且外語所占比分較高。我們認為,外語技能對于跨國法律人才固然重要,但是對于多數政法工作人員來說,其一生的工作都可能用不上外語。若遇到需要運用外語的情況,即使外語水平較好者也會選擇專業翻譯,以防止出現理解偏差造成工作上的失誤。因此,事實上,對于絕大多數中國政法隊伍的工作人員來說,在實際工作中,外語基本沒有用。特別在民族地區,懂外國語遠遠沒有比懂當地少數民族語言重要。正因如此,我們認為,在職法碩入學考試應該取消外語科目,或者是把外語成績作為參考成績。
第三,合理設計初試與復試的比重與考核方式。首先,對于初試階段來說,科目的設置應以考核考生的綜合素質為主,而不是以考核其專業能力為主。一方面可以將考試內容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考察綜合知識,如經濟、歷史、常識、資料分析等;第二部分考察法律知識,考核的范圍以實踐知識和案例分析為主,減少理論題型所占的比重。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鑒MBA最新的考試改革模式,以考核考生的思維方式而不是其答題能力為主。其次,對于復試階段來說,應當加強復試在整個考試中所占的比重,真正做到“既重初試、也重復試”。復試考核主要測試考生的邏輯能力、表達能力和思維能力而不是又將專業知識再考核一遍。提問可以是啟迪式的,如在實際工作中遇到了一個具體的問題應當如何處理;也可以是發散式的,如通過一個問題如何舉一反三,如何聯系解決其他問題等等。
第四,擴大部分高校的自主招生權。當前本科招生中,教育部已經允許部分高校進行自主招生改革。該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希望高校在統一高考之外招收優秀人才,彌補統一高考制度的某些不足。貴州大學每年招生中都會有一些法律業務水平較高的考生,他們有的曾經獲得省、市級榮譽稱號或者已經在政法隊伍中擔任主要領導職務,有的是少數民族地區急需培養和提升的干部后備人才,但是由于其外語達不到規定分數線,最終無法被錄取。因此,我們認為應該逐步擴大高校自主招生權,首先允許全國法律碩士教育綜合改革試點的高校進行自主招生,條件成熟后推廣至其他高校。另外,對于獲得省級以上獎勵的特別優秀的法律人才,我們建議設立專門的招生名額,建立破格錄取制度。在職法律碩士教育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政法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提升法律素養和學歷水平的重要途徑,當前情況下,國家不僅不應該取消這一教育形式,還應該考慮到廣大西部地區法律碩士教育的旺盛需求,適當擴大教育規模,改革考試科目,擴大招生自主權,為西部培養更多高級法律人才。
作者:張林鴻寧立標單位:貴州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