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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教育學院學報》2016年第5期
摘要:
大學生兼職已經成為一種日益普遍的現象,但在兼職過程中大學生的權益遭受侵害的情況卻十分嚴峻。國外一些發達國家在立法層面明確大學生的勞動法主體資格,優化兼職信息平臺建設,強化糾紛爭議解決等措施,為我們保障大學生兼職權益提供了有益借鑒。在我國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實踐中,應進一步確立大學生的勞動法主體資格,并從政府、高校及大學生自身等多個層面加強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
關鍵詞:
兼職權益大學生;權益保護
近年來,隨著大學生與社會聯系的不斷增強,從事兼職活動的大學生也不斷增多,一度出現“兼職熱”的現象。在實踐中,因法制與救濟機制的不完善,使得大學生兼職權益屢遭侵犯。如何看待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現狀,如何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治理經驗,如何確立大學生勞動法主體資格,如何實現大學生兼職權益的保護,筆者試對這些問題作簡要的探析。
一、當前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面臨困境
兼職活動有利于大學生更好接觸社會,但兼職過程中也存在合法權益時遭侵害現象,使其權益保護面臨著諸多困境。這主要體現為如下一些方面。
1.勞動法律體系不完善,大學生社會兼職勞動主體不明確,合法權益保障欠缺。當前,政府為解決勞動糾紛頒布了系列的法律制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見的規定》等,其中《勞動合同法》是解決勞動糾紛最主要的法律之一。但在校大學生作為一個較為特殊的群體,大多時間與精力在校園內。1995年,原勞動部印發《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認為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進行的勤工儉學不屬于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換言之,大學生社會兼職被排除在勞動者之外,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而與此同時,《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調整對象又僅包括高校內的各種勤工助學崗位從事勞動的學生。因此,對大學生的兼職權益保護的內容、范圍不完善,存在著一定法制盲點,致使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社會兼職市場管理無序,存在欺詐、哄騙大學生的現象。目前,大學生社會兼職信息大多通過社會中介機構介紹、網絡信息、校園招聘等途徑獲取,不可否認,大多是真實有效的信息源,但因信息門檻低,監管難度大,也存在部分虛假或欺詐的兼職信息。如個別“黑中介”打著招聘兼職的幌子,行收取“工本費”之實,騙取大學生中介費用。大學生受騙后,往往因涉案金額不大,維權成本過高,而“自認倒霉”,這在客觀上不僅無法維護個案中大學生的兼職權益,還促使了不法中介違法經營愈演愈烈。
3.高校對學生兼職活動的支持不夠,指導、教育和管理缺失。社會兼職大多是大學生與校外企業發生的雇傭關系,而高校的學生管理部門僅負責校內學生事務,難以監管與服務大學生校外事務,因此,可以說大學生社會兼職在高校學生管理中幾乎是空白的,這也更難以談及如何指導、服務與教育好大學生參與社會兼職活動,以及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當大學生社會兼職權益遭受到侵犯時,往往無處申辯,無奈受侵。
4.大學生自身維權意識不強,自我保護能力不足。大學生作為社會兼職雇傭關系中相對弱勢方,他們的權益往往先受到侵犯。尤其是個別大學生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對勞動協議或者勞務合同重視不夠,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又缺乏足夠的維權意識和專業知識,不知該向何種社會機構尋求幫助。有時即便是有一定維權的念頭,但又因為缺乏保留和收集證據的能力,大學生們在糾紛中常常陷于被動境地。
二、發達國家對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的經驗
一些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在對大學生的兼職權益保護方面比我國更為完善,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立法層面對勞動法主體資格的認定;二是大學生兼職信息平臺;三是發生糾紛后的爭議解決方法。這些對我們具有良好的借鑒意義。
1.注重大學生勞動法主體資格的認定。西方大多數國家的勞動法的立法結構與我國有較大不同,他們并不以沒有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概念區分,而是將二者同等認定為“雇傭關系”。而其中對雇員(勞動者)規范的范圍較廣,大都包括了本文討論的主體——兼職大學生。在美國,頒布的《公平勞動標準法案》中明確了雇員(即勞動者)定義,其指“被雇主雇用的任何人”。[1]“任何人”自然囊括了在校大學生。在德國,在校大學生社會兼職的勞動者資格也是非常明確的。德國聯邦勞動法院曾在一則判決中指出,除高校條例規定的義務性實習屬于學業組成部分不構成勞動關系之外,學生課余打工等情況,只要學生必須聽從用人單位的指示在其組織體中提供非獨立性勞動,就應當認定成立了具有從屬性的勞動關系,打工大學生作為勞動者受法律保護。[2]因此,我們可以看到,發達國家和地區對大學生的勞動法主體資格的認定,重點考察的是雇主與雇員之間是否存在雇用關系,這些雇傭關系通過一些具體的客觀事實予以確認。大多將在校大學生明確地列入勞動者的范圍。
2.大學生兼職信息的平臺。大學生的兼職信息傳播渠道一般分為校內渠道與校外渠道。發達國家非常注重校外渠道的,而且形成了較為完善而科學的平臺體系。如在美國,學校與社會上的用人單位聯系緊密,共同促進在校大學生打工就業。美國曾制定一項名為“合作計劃”的項目推廣到全美的七百多所院校中,由政府部門牽頭,推動高校與公司、非贏利機構合作,定期社會企業的兼職用工信息。其他一些國家,如英國、意大利等國家也都有類似的信息交流與互動平臺。因此,通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的用工信息渠道并未象國外一些國家那樣形成一個完整有機的體系。
3.大學生的勞動糾紛解決與救濟。對于在校大學生,無論是出于經濟還是時間角度考慮,通過訴訟來維護兼職活動中的權益無疑是沒有普遍性的。國外發達國家普遍通過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與申訴制度兩種形式開展。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運用較為成功的是英國,其通過兩個階段實現,第一階段叫“正式程序”,即用人者與勞動者自行依照單位原本設定好的程序解決爭議;第二階段包括調停、調解和仲裁等方式,即主要是通過非法院的第三方的介入解決爭議。從第一階段到第二階段必須按次序進行,若不能達到目的才能進入下一階段。申訴制度也是大學生勞動糾紛的主要解決方式,一般有校內申訴與校外申訴兩種。對于校內申訴,國外發達國家普遍設立就業辦公室或網站等機構。當大學生權益受到侵犯時,將以學校的名義出面維權或是組織集體維權,避免了學生獨自一人難以與單位抗衡和缺乏維權知識的窘況。校外申訴方面,國外大多建立有專門的勞動督查部門與專業的調解網絡,大學生可以通過政府專門設立的勞動督查部門,進行舉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大學生還可以在專門經營網絡調解的網站進行注冊,申請網絡調停、網絡調解、網絡仲裁。當然,大學生也可以通過所雇用公司的申訴制度進行維權。
三、大學生兼職雇傭關系中勞動法主體資格
大學生的社會兼職是否屬于勞動法調整的范圍,學術界一直存在爭議。勞動部曾提出:“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據此直接得出“兼職大學生不屬于我國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的結論并無現實依據。首先,《若干意見》中的二十一條是計劃經濟時代為實現統籌管理的產物。期間往往將高校與學生的關系類比于勞動關系,存在著“勞動者不能同時與兩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傳統觀點。但隨著歷史的發展這種觀念早已被新的法律規范與法律觀念所替代。其次,現代社會無論我們如何定義高校與學生的關系,大學生在校外打工的行為都應該受到勞動法的調整。再次,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制社會建設中,作為一名具有完全勞動行為能力的大學生,兼職勞動理應獲得法律的保護,也自然屬于合法勞動者。筆者認為大學生在兼職活動中應該被評價為勞動者。首先,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的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中來看,我國并未把年滿16歲的大學生排除在勞動者的范疇之外,所以當年滿16周歲的大學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時應該受勞動法的調整。其次,從《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四條“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中可看出我國法律并未把大學生校外的打工行為排除在勞動法調整范圍之外。再次,與之相關的《勞動法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不僅延續了1995年《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四條的的禁止性規定,還加之第四條:“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具體規定。在這些禁止性規定與定義中均未將大學生排除在勞動法主體資格之外,所以在校大學生在校外打工且非“勤工助學”的行為應該平等的受到勞動法的調整。
四、大學生兼職權益保護的實現路徑
1.宏觀層面,政府應加快相關立法制度的重構。在結合我國國情、現存問題,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一是盡快完善相關立法,明確大學生勞動法的主體資格,給予兼職大學生法律上的保護。我國《憲法》明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思想,這應是制定法律的基本前提。我國《勞動法》雖未明確將大學生排除在外,但也未明確列為勞動者的范圍,再加上一些與現實脫節的陳舊概念的干擾,導致大學生這個群體被邊緣化了。因此,國家立法機關應進一步統籌,將兼職大學生明確為勞動者,使大學生在兼職活動的全過程中都能受到勞動法的保護。二是加強對大學生兼職行為的立法規定。其實《勞動法》僅是籠統地規定了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有必要在此法基礎上,結合大學生的特點,制定出專門的規定,明確大學生社會兼職過程中的權利與義務,以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
2.中觀層面,高校加強對大學生兼職活動的保護。一方面要加強對大學生的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的教育。高校應開設《法律基礎知識》等相關課程,進行關于勞動法的普法活動(勞動法課程、勞動法講座、勞動法咨詢),有針對性地加強大學生社會兼職法律知識的傳授,讓大學生更好更深入地了解這些與他們自身權益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進而增強自我法律意識,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另一方面,在高校內建立學生就業辦公室與相關網站對學生兼職事宜進行管轄。由這些部門來負責兼職信息的考察、和幫助學生實現兼職權利救濟。我們還可以在校學生會內設置“就業部門”,就業辦公室與相關網站平時由就業部門的學生部員進行日常管理,有專門的老師和學校進行指導。同時,我們利用這些部門與網絡,建立起完善科學的兼職信息渠道,搭建起高校、學生、企業溝通互動的平臺。
3.微觀層面,大學生應增強維權意識,提升法律武器的運用能力。在高校教育實踐中,很多大學生兼職權益受到侵犯根源在于大學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法律的運用能力不夠。筆者認為,一方面大學生要切實培育良性的法律意識。行動是意識的體現。大學生應在第一課堂上加強對《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合同法》法律知識的學習,同時在第二課堂上更多地參加法院旁聽、模擬法庭等法律實踐活動,以增強自我法律思維。另一方面,應提升法律武器的運用能力。大學生在社會兼職過程中應自覺樹立法治觀念,在與企業發生雇傭關系時應簽訂好書面合同,保存好相關證據,切忌口頭協議。在發生糾紛時,要冷靜思考,積極向學校及政府相關部門求助,知道維權、懂得維權、善于維權,以正當合法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參考文獻:
[1]林曉云.美國勞動雇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7.
[2]王倩.非全日制用工規定的缺陷及其完善———以麥當勞低薪事件為例[J].法學,2007(07):52~58.
作者:伍鈞宇 單位:西北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