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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材雜志》2014年第四期
1)做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的企業前期投資非常之高。高額的設備投資、能夠滿足環評要求的全封閉的廠房、高額的運輸費用導致了建筑垃圾產品的成本很高,價格與天然產品幾乎無差,再生產品面臨市場競爭力不足,產品比較優勢不明顯的問題。
2)對于“垃圾”,人們定義為沒有用的東西,所以人們從思想意識中就抵觸建筑垃圾再生產品,他們擔心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質量不行,不愿嘗試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盡管國家很早就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表明了國家鼓勵和支持對于固體廢物的資源化再利用,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再生產品,但由于很多人不熟悉這方面的政策法規,所以不認同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3)地方政府對于建筑垃圾再生行業的扶持力度不夠。國家文件、國務院文件、部委文件都有鼓勵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的內容,但是由于無經驗,地方政府對于建筑垃圾再生資源的相關政策法規扶持卻很少,需要進一步增加對建筑垃圾再生行業的立法,使建筑垃圾再生行業能得到法律保障和支持。
2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推廣建議
建筑垃圾資源化是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內容,是徹底解決城市建筑垃圾問題的有效途徑,能有效緩解資源緊缺和環境污染的局面,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
1)企業需做出高質量的合格產品,做好再生產品的形象宣傳。組織專家學者對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技術指標和適用性進行論證,大力宣傳合格再生產品,通過媒體、報刊、電視、宣傳冊提高人們對再生產品的認識,能夠了解建筑垃圾產品的意義,轉變對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在思想上的誤解。
2)政府需制定有利于再生產品推廣應用的明確、可操作的實施細則。我國現有的政策有優先使用再生產品的原則,但是沒有具體的實施細則,造成企業再生產品賣不出、施工單位不愿使用的問題。
3)地方政府可以將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納入政府綠色采購目錄,政府投資的工程能用再生產品的盡量使用再生產品;規劃、設計部門在規劃新建城市道路和房屋時,能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應在設計中注明必須使用再生產品;住建部門在圖紙審查、工程驗收時應該對是否使用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進行把關,對能用而未用再生產品的工程圖紙,不予審查蓋章、工程不予驗收;產生建筑垃圾后又重新建設的單位必須使用產生建筑垃圾量30%以上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并在辦理開工手續時繳納再生產品使用保證金,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和辦法,保證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的使用。
做到以上幾點,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推廣應用問題才能夠得到保障,施工單位和個人才能欣然接受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這對于支持我國發展循環經濟,推動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行業的迅速發展、造福社會有百利而無一害。
作者:沈亞峰宋日范單位:蘇州市建筑材料再生資源利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