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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銀行宏觀調控體系已經建立,內控管理機制基本形成,為我國經濟快速、健康發展和金融業穩健運行提供了可靠保證。但是,基層央行的內控管理與風險防范工作還有待加強。
一、基層央行內控管理及風險防范存在的問題
內部控制是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工作人員的業務活動進行風險監控、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約的方法和措施。以往基層央行經濟案件的發生就是內控管理不利,導致風險加劇而引發的后果。只有加強內控建設、降低金融風險,才能有效控制案件的發生。目前基層央行內控制度執行及管理工作存在以下問題。
1、教育滯后,跟不上形勢發展的需要。當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員工的思想非常活躍,其價值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容易發生動搖,因此,加強職工思想內控教育十分重要。但是,目前的情況卻不是這樣,一些基層行領導重業務、輕教育的現象較為突出。一是領導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存在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使職工思想內控和防范工作成為薄弱環節,職工教育達不到強根固本的效果。二是法制教育缺乏實效性。教育手段與實際脫節,觸及不到職工的靈魂,使職工法制觀念淡化,一些思想意志薄弱、道德基礎差的人員在金錢和物欲的誘惑下,產生犯罪動機,加大案件發生的可能。三是教育形式簡單。多數單位還停留在傳統灌輸教育的方法上,缺乏開拓創新精神。
2、監督不利,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從基層單位金融案件的發生過程看,在內控制度管理執行當中存在著諸多問題和漏洞。一是規章制度成了應付檢查的擺設。各項制度應有盡有,本上、墻上隨處可見,但是,執行起來卻很難,使一些制度落實不到位。二是監督管理不利。沒有設立敢于負責、監管有力的監管隊伍,使有些監管環節斷層。三是執行業務操作管理制度流于形式。自人總行對金融機構內控的指導意見和原則后,基層央行內控制度日趨完善和嚴密,但是,制度在實際操作中并沒有得到真正落實。在會計業務處理上,重要業務處理的關鍵環節缺乏必要的監控和牽制。整個業務流程操作過程中不夠嚴密,存在一手清現象;相互監督、交叉復核的規定得不到真正落實。印、押、證分管沒有制約;給司機作案的人帶來機會。
3、處罰軟弱,沒有顯現法律的巍然。合理的處罰手段是規范基層業務經營行為和員工工作行為的基本前提,是保證國家金融政策和執行規章制度的重要保證。可目前處罰不力的現象十分普遍:一是處罰力度不夠。在處罰過程中,一些領導講面子、不講政策,講感情、不講原則,使政策和法規大打折扣。由于處罰不力,使職工業務差錯屢查不禁、同一問題重復違規的現象嚴重,給案件風險埋下了隱患。二是重經濟、輕行政處罰的現象較多。一些責任心不強的干部存有僥幸心理,認為出多大的事也丟不了官,至此思想麻痹,不能引起高度重視,導致案件發生的必然。
二、基層央行內控管理及風險防范應采取的對策
基層央行控制案件發生,必須強化內控制度建設,防范經營風險和責任事故發生。
1、加強教育、筑牢思想防線。人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管理的效果,管理最終要通過人來實現。一是各級領導必須高度重視職工思想教育。使業務工作和職工教育同步運行,徹底消除麻痹思想和僥幸心理,堅持常抓不懈,建設思想意志堅強的職工隊伍,從思想這個源頭上控制住內部案件發生的可能。二是切實加強職工的法制教育和警示教育。有針對性地選擇在押服刑人員對員工進行現身說法教育,觸動職工心靈。三是改變傳統的灌輸方法,實行主人翁教育。采取問卷調查、群策群力、共同參與,發揮員工的集體智慧,使職工身感主人的自豪。設立行長接待日,開展談心活動,推動思想工作的不斷深入。使干部職工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真正達到強根固本的目的。
2、強化監督、狠抓制度落實。一是制度建立要跟上業務發展的要求,防止出現空擋,給違法犯罪人員有可乘之機。二是要督促經辦人員落實制度,規范操作,堅持定期檢查與隨機檢查相結合的做法,及時有效地消除各種事故隱患。三是實行嚴格的崗位制約,發揮基層央行制度優勢,促使各崗位人員各司其職,使印、押、證分管制度落到實處,杜絕一手清現象的發生。四是加強對要害崗位人員的監督。以往的教訓告戒我們:熟悉業務的骨干和熟知相關制度及辦事程序的人員最容易出問題。這部分主要是失去了強有力的監督,加上他們對業務的來龍去脈了如指掌,作案過程得心應手,一旦有機可乘,便實施作案。因此,必須建立監督有力、高度負責的監管隊伍,對業務處理中和處理后層層跟蹤監督。采取崗位交流和強制休假的辦法,對其經手的業務進行審核,從中發現疑點或問題,使其妥善解決,避免發生經濟風險。
3、重處重罰、增強法律威懾力。一是要按照責任分工進行處罰。把行長、主管行長和科室負責人的包保目標作為考核單位,明確那一級該負的責任,同干部政績考核、晉升、獎懲等直接掛鉤。使各級干部職責與其主管的要害部門工作責任形成一體化,其抱保目標出現違規違紀行為,要按照領導責任追究到底,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嚴肅處理。該免職的免職,該開除的開除,不留后患。二是對違反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干部職工,要依法從嚴處罰,嚴懲不待;對嚴重失職或觸犯刑律的要及時交送司法機關處理,警示從業人員以此為戒,防止類似事件重復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