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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現金收支管理,保證資金安全,預防職務犯罪,使各單位現金管理工作更加有序、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結合全市實際,現將現金管理工作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現金使用范圍
各單位在以下范圍內可以使用現金:
(一)未實行統發工資的單位按規定應發放的工資;
(二)計劃內臨時工工資;
(三)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四)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按照規定確實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規定
根據單位大小,規定單位庫存現金限額為:
(一)單位人員在20人以下,庫存現金限額為1萬元;
(二)單位人員在20-40人,庫存現金限額為2萬元;
(三)單位人員在40及40人以上,庫存現金限額為3萬元。
三、嚴格按照規定辦理現金收支業務
各單位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必須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
(二)支付現金可以從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銀行提取,不得從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三)應當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賬款相符。杜絕出現以下問題:
1、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
2、謊報用途套取現金;
3、利用銀行賬戶代其他單位和個人存入或支取現金;
4、將單位收入的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即公款私存);
5、保留賬外公款(即小金庫);
6、違反規定的其他問題。
四、加大對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處罰力度
各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對單位給予嚴厲警告并處以罰款,對單位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罰及處分,情節嚴重的依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超出規定范圍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使用現金的;
(二)坐支現金的;
(三)不依法設置現金賬簿的;
(四)用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庫存現金的;
(五)編造用途套取現金的;
(六)利用賬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七)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的。
五、切實加強對現金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現金管理工作,實行單位一把手負責制。各單位要成立現金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本單位現金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單位嚴格執行現金管理規定,杜絕出現違反規定的任何問題。單位會計等相關責任人要遵守職業道德,嚴格按照現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現金收支業務。市監察、審計、財政等監督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通力協作,加強對各單位的現金收支業務監管,定期、不定期地進行檢查,及時通報有關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努力使現金管理工作實現制度化、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