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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縣生態環境有所改善
衡南縣地處湘南丘陵區,居湘江中游,素有“魚米之鄉”的美譽,是衡陽市的生態屏障,生態地位重要。多年來,通過各級各部門和廣大干群的共同努力,全縣生態環境有所改善。
(一)宜林荒山基本得到綠化。1989年,縣委、縣政府作出了“五年消滅荒山,十年綠化衡南”的決定,1990年,全面啟動了長江中上游防護林建設工程,1993年提前實現滅荒達標。1998年,又啟動了紫色頁巖山地綠化攻堅項目,有19.5萬畝紫色頁巖地被綠化改造。至此,縣內適宜造林的荒山基本得到綠化。
(二)生態指標有所提高。截至2008年,全縣森林覆蓋率由1958年的9.61%上升到現在的22.2%,林地面積達171萬畝,有林地面積達71.6萬畝,立木蓄積量增至128.4萬立方米,森林公園等生態保護區面積增至10萬余畝,生態建設步入了良性發展的新階段。
(三)生態脆弱狀況有所改觀。過去,由于造林過少,毀林過度,造成水土流失嚴重,旱澇災害頻頻發生。曾經一度是“天晴三日鬧旱災,一下大雨遭水淹”的局面。通過采取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禁伐等措施,山上植被多了、厚了,對減輕水土流失和旱澇災害損失起到了明顯作用。
(四)生態建設模式漸趨科學。2001年,根據林業的生態和經濟兩大功能性質,我們對森林資源實行了分類經營,專門區劃出71.6萬畝商品林和88.8萬畝生態公益林,其中40.5萬畝被納入國家級重點生態公益林范圍。這些生態公益林由中央財政向農民補償生態效益基金,嚴禁采伐和出售。因此,這些地方林木保存完好,到處茫茫林海,郁郁蔥蔥,蒼翠欲滴,大大改善了當地的人居環境和生態狀況。
(五)全社會生態意識有所增強。全社會對林業生態空前關注,投資加大,群眾的造林積極性空前高漲。近年來,既有玉泉生態、龍須草業、岳陽紙業、欣怡林業等一批涉林企業來衡南植樹種草,又有全裕彪、張竹生、封昌斌等本地大戶能人大面積承包荒山造林,廣大農民中既有紛紛栽樹綠化房前屋后的,又有發展庭院林業的,等等。全縣形成了“千軍萬馬齊上陣,多輪齊驅搞綠化”的生態建設格局,大面積的荒山綠了,農民房前屋后綠了,處處綠蔭覆蓋,生機盎然。
二、全縣生態環境進一步改善的壓力增大
對衡南這個非林區縣而言,生態環境雖然有所改善,但生態脆弱、人居環境惡劣的根本現狀沒有得到徹底改變。從幾項生態指標來看,我縣森林覆蓋率22.2%,比全省平均水平55%低一大截;有林地面積71.6萬畝,只占林地面積的40%,比全省平均數85%低得多;森林總蓄積量128.4萬立方米,只占全省平均量600萬立方米的五分之一。可見,我縣生態建設任重道遠。調查中發現,主要有以下幾對矛盾嚴重制約著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改善。
(一)生態建設全面提速與“紅色沙漠”廣為分布的矛盾。就全縣生態狀況而言,“東鄉”森林多,“南鄉”荒山多,“東鄉”明顯好于“南鄉”。其主要原因是“南鄉”片紫色頁巖山地廣為分布,共有58.8萬畝,占全市總量的一半。這些地方完全是巖石的石頭山,寸草不生,夏天灼熱高溫,四季蕭條無比,被稱為“紅色沙漠”,生態非常脆弱,環境非常惡劣,當地群眾深受其害。這已成為衡南生態建設的一塊最大頑疾和心病。要全面改善衡南人居環境,加快生態衡南建設,勢必要盡快全面改造這片“年年造林不見林”的“紅色沙漠”,而所要面對和克服的認識難、技術難、投入難、鞏固難等方方面面的困難是無法估量的。
(二)邊治理與邊破壞的矛盾。森林、林木、林地是生態環境的主體,是生態建設的物質基礎。一方面,我們大力實施了退耕還林、封山育林、長防林、“三難地”改造、綠色通道等生態治理工程,努力增加森林植被總量;另一方面,破壞森林植被的對抗力量從來就沒有停止過,而且力度愈來愈大,破壞性愈來愈強。近年來,亂砍濫伐、森林火災、亂占林地發案率居高不下,破壞了大量森林資源。拿寶蓋鎮來說,近年來,拿斧頭的多,拿鋤頭的少,山越砍越光,導致2005年與1995年相比有林地面積減少3萬余畝,林木蓄積量減少10萬立方米以上,森林覆蓋率下降2個百分點。這就是一個明顯的反面例證。
(三)經濟建設與生態保護的矛盾。這里又可細分成四對矛盾。一是城鎮建設與生態保護的矛盾。在耕地被凍結的情況下,要推進城鎮化,向山上進軍似乎成了必由之路。特別是要建好縣城,勢必要砍樹、推山、平地,破壞了原生植被,破壞了縣城自然生態,否則新縣城無法做大。二是招商引資與生態保護的矛盾。可以這樣說,縣內95%以上的招商引資項目,都涉及到占用林地、砍伐樹木的問題。一個項目引進來,就有一大片森林、林地遭殃。三是工礦企業對木材的需求與生態保護的矛盾。市木材廠、岳陽造紙集團、西渡造紙廠、川口鎢礦、向友木業以及衡南和耒陽的大量煤礦在我縣的年木材需求量一年比一年多,不過度采伐森林,企業何以運轉?而過度采伐森林,生態又怎能好轉?四是農民脫貧致富與生態保護的矛盾。拿金竹、岐山等林區來說,山地多,耕地少,只能靠山吃山。而現實情況是,這些林區比糧區苦,林農比糧農窮。為什么呢?雖然山多樹多,但為了保護生態而禁伐或限伐,山上有樹不能砍,有錢不能賺,生態效益是提高了,經濟效益卻降低了,林農只能守著“金飯碗”過窮日子。
(四)生態建設投入需求增大與國家投資項目減少的矛盾。改善人居環境,建設生態衡南,既愈來愈迫切,又愈來愈艱巨,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財力投入也愈來愈大。而國家投資的生態建設項目已逐漸調整“西移”,湖南作為中部省份,生態項目已大量減少。今年以來,我縣除幾千畝投入很少的荒山造林項目外,目前還沒有一個大的國家級項目落戶,生態建設資金非常短缺。
三、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全縣生態建設
科學發展觀是統領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指導思想,也是指導生態建設的根本指針。我們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統籌生態建設速度與質量,統籌生態治理與森林保護,統籌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護,統籌林業生態建設與林業產業發展,在改善人居環境、建設生態衡南的實踐中邁出堅實步伐,創建“天藍、山綠、水清、環境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一)既要講究生態建設速度,又要講究生態建設質量。科學發展,是又快又好的發展,快是數量,好是質量,快一定要建立在好的基礎上,否則,欲速則不達,越快越勞民傷財。對于生態建設,更應按科學發展觀要求,將速度和質量較好地統一起來。特別是對我縣“南鄉”片的譚子山、三塘、洲市、茅市、柞市、泉湖、栗江、近尾洲、松江等鄉鎮50多萬畝的“紅色沙漠”改造問題,一定要克服急于求成,求快不求好的作法。要突出重點、分步改造,科學規劃、分類治理,因地制宜、技術創新,采用喬灌草一起上,封育造管并舉的技術措施,切實做到質量第一、效益第一,在擴大綠化總量的同時,提高綠化質量和效果,真正將危害人民的“紅色沙漠”改造成為適宜人居的“綠色海洋”,切實化害為利,造福子孫后代。
(二)既要抓好生態治理,又要抓好森林保護。森林具有調節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減少污染、美化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等多種功能,對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由此可見,培育森林就是治理生態環境,破壞森林就是破壞自然生態,保護森林就是保護自然生態。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發展與保護二者不可偏廢,必須一手抓森林資源的培育,一手抓森林資源的保護,造管并重,以增量保存量,以存量促增量。一方面,要大力發動全民義務植樹,大力實施退耕還林、封山育林、荒山造林等生態治理項目,大力更新采伐地和火燒地,確保宜造盡造,有山皆綠。另一方面,針對當前全縣毀林勢頭十分猖獗的現狀,必須保持嚴厲打擊亂砍濫伐林木、亂征濫占林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挖濫采野生植物等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將打擊破壞森林資源的執法行動進行到底;要提高全民防火意識,減少火災對生態的破壞;要全面深化森林分類經營改革,通過建立省級、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等形式,有計劃分步驟地把應保護的公益林全部保護起來,使這些地方實現“青山常在,碧水長流”;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要切實維護山水原貌,不推山、不砍樹,不破壞、移植古樹名木,修路、建房要少占林地或不占林地,真正寓生態治理保護于新農村建設之中,做到兩不誤,相促進。
居住建筑主要是指供家庭和集體生活、起居用的建筑物,包括各種類型的住宅,如別墅、低層住宅、多層住宅、高層住宅以及大量性建造的宿舍、旅館等。其人居環境的主要范圍包括居室、個體建筑、建筑群和住宅小區。
人居環境應包括自然環境(包括生態環境、氣候環境、物理環境等)和人文環境(包括藝術環境、社會環境和文化環境等)兩個方面。在進行規劃與設計中,要求把這兩方面的環境和諧的協調好,以達到居民所要的生活舒適、工作便利、鄰里和睦、身心健康、環境美化的目的。
1.1自然環境方面:
首先,要注意建筑地域的生態環境。居住區的建設離不開土地,它與建筑基地地形、地貌、地物等密切相關,規劃設計要充分注意保護環境,防止污染,防止見山就挖、逢水就填、逢樹就砍,致使青山綠水不斷地遭到破壞的行為。其次,要努力創造良好的物理環境。在現代化的城市里,人口高密度聚居,耗能量劇增,城市街道宛如蛛網,機動車來往頻繁,綠地、水面嚴重不足,以致空氣污濁,噪音干擾,溫度高,較干燥,在這些人為因素的影響下的聲、光、熱和空氣的環境惡化,影響著人們的工作、生活與身體的健康,所以在建筑規劃與設計以及建筑的措施與構造方面更要加以注意。
1.2人文環境方面:
建筑要美觀,環境要美化。衣食住行是人類最基本的需要,而建筑就是為了解決人類“住”的問題的。建筑不僅只是滿足人們物質方面的要求,而且還要滿足人們精神方面的要求。建筑不僅是科學,也是藝術,在建筑形式的創作中,要認識到形式要追隨功能、環境、材料、構造與技術、社會生活方式和社會意識與文化傳統等因素而定。構成建筑形象的要素,包括建筑群體和單體的體形、內部和外部的空間組合、立面構圖、細部處理、材料的色彩與質感以及光影和裝飾的處理等等。建筑形象是反映建筑內容的建筑空間藝術形象和建筑外形構圖。一個完善的建筑,其內容與形式應該是統一的,內容決定形式,形式反映內容,它們是相互聯系、相互依賴的脫離內容的形式不是真正的建筑美,缺乏藝術表現力的內容也不能形成完美的建筑。
2從人者有其居到花園小區和生態城市
二十世紀的最后20年,是我國的人居環境發生巨變的20年,也是人居觀念不斷更新的20年。改革開放后,社會進入轉型階段,但由于歷史原因,城市基礎設施欠賬嚴重,人們的居住條件還相當不理想,許多人沒有自己的住房,擁擠在環境惡劣的棚戶中。于是,“人者有其居”成為一種理想,也成為各級政府的努力方向和政策的出發點。在此觀念下,住房的增加是第一位的,而住房的舒適度及其周邊環境,由于各種原因并不是政策的主要考慮內容。盡管這個觀念很傳統,但在當時的背景下提出,還是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的,對于解決群眾的住房問題,起到了不小的作用,許多人因此有了屬于自己的生活空間。
然而,人者有其居,只是解決了人的基本需求,并未反映出入們的全部愿望,與社會整體的需要也有相當的距離。伴隨著改革的深入,物質積累的增加;也伴隨著思想的解放,人們接受了諸如環境保護、生態平衡、以人為本、可持續發展等等廣泛流行于當今時代的理念。于是在住宅問題上,有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不僅住宅本身的設計要更人性化,更舒適合理,住宅之外的環境也變得重要起來,小區的設施要配套,環境要美好,交通要方便等等。進而言之,整個城市的環境也被與人居聯系起來,城市的規劃和建設要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城市的環境要綠化美化,生態要平衡,城市要適宜人居住。
3居住建筑人居環境創造與改善的對策和途徑
認識上的偏差,能使人居環境建設遭遇困難。我國的人居環境建設成就巨大,這一點有目共睹,但同時也有許多遺憾,而造成遺憾的原因,相當一部分是觀念認識上的問題。比如,城市中一幢幢高聳而相互間毫無關聯的樓房,一個個大而無用的廣場,一條條不斷拓寬仍然擁堵的道路;再如,外觀華美的建筑內里則簡陋粗糙,居民眾多的小區里缺水少電等等。良好的人居環境,在小環境上體現在每一個細節的完美,每一處設施的適用;在大環境上要體現系統和綜合的魅力,如果把建筑物、聚居區、城市群孤立看待,單獨設計,而不與其他相聯系,就會出現上述問題,這與人居環境的要求是不符合的。
4建筑師在推廣健康型居住建筑中應起的作用
健康型居住建筑及人居環境的規劃與設計要有利于促進人造居住建筑環境及人居環境與大自然的生態平衡,有利于形成自然環境的良性循環,一般要采取多學科(包括地理、生物、醫學、植物、能源等)各專業人才共同探討,由建筑師進行綜合設計,這就意味著建筑設計要超越單一建筑設計的范圍,走向設計整個環境。無庸置疑,建筑師在推廣設計建設健康型住宅及規劃、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建筑規劃與設計不能只偏重于空間形態、形式視覺等方面的研究,而應從自然生態的角度去研究探索問題。
二十世紀內這一深刻內涵仍未提上日程,由于我們一直忙于真實的建造,無暇反思。自二十世紀交替以來,我們習慣于敏銳地捕捉前衛新奇的先鋒藝術,同時也為自己日新月異改造土地的技能挺進而感動。所有這些無疑強化了我們對改造土地、自然及真實建造的意識和能力,但這是否體現了人類“土地恩怨”愛恨之根本情結,惟有敏銳思辯方可賦予其意義。我們要樹立可持續發展的建筑觀,就為今后城市人居環境的改善與創新指明了方向,要遵循當地生態環境、氣候環境的特點,因地制宜進行居住區與住宅的規劃和設計,要敢于改革與創新,為居民創造舒適、美好、科學、衛生的生活環境,造福于后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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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模式有一定理論基礎,且這一模式有諸多優點,故而有它存在、發展的合理性。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的理論基礎
1.環境產品的公共性。環境的利用及治理的受益是普遍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是一種公共產品。在生產生活中,由于生態環境“私人”使用與社會付出成本的不對稱性,企業在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可能會給周邊環境帶來污染,出現負外部性問題,這時亟須政府發揮作用,督促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但企業完全承擔環境后果可能會導致生產中斷甚至破產,此時,需要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發揮作用。此外,由于環境的公共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較難找到買主和賣主,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不景氣從側面印證這一事實,這種情形下可考慮采取強制的方式。
2.市場失靈。在實際生活中,由于諸多因素的干擾,市場無法達到完成競爭、供需理想狀態,會出現“市場失靈”。環境污染事件中,很多都是信息不對稱的,政府公布環境污染事件后,群眾和保險公司才知道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官員考核的主要指標是GDP,很大程度上公司與當地政府利益一致,很多環境污染事故中,由于地方政府的放縱,企業環境污染的成本其實很低,助長了企業的機會主義行為。而對一些小公司而言,則可能產生“肇事逃逸”問題,污染者在事故一旦發生時反倒不再顧慮可能的污染責任懲罰,對污染不予控制。這些導致企業不愿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生市場失靈的情況。
3.公民環境權。1970年,日本律師聯合會第十三次擁護人權大會上首次提出了“環境權”的問題。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第一條宣告:“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隨著環境權理論的發展,人們的環境權受損時,可主張自己的權利,要求侵權者停止損害并進行損害賠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正是體現了公民的環境權,是政府介入以保障公民環境權的一種表現。在環境事故發生時,每個人都可以主張自己的環境權利,請求賠償。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的優點
1.強制模式可以減少逆向選擇和保險公司拒保問題。在任意保險的情況之下,會出現較高風險的投保人則傾向于購買保險的逆選擇現象,采取強制模式,會減少這一現象,因為在強制模式下,所有的在規定范圍內的投保人,不論其損失概率,都須投保,只不過保費有所不同而已。環境責任風險涉及人數眾多,損失危害大,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面臨的賠付往往巨大,保險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盈利,在任意保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對那些環境風險大,污染頻率高的企業可能會拒保。而強制模式下,保險公司不能拒投保人的投保,但可通過收取的保費的多少來規避自身的風險。
2.推行更快且推行成本較低。我國目前的環境狀況給國民經濟帶來了巨大的損失,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一方面可以減少政府對于環境救濟的支出,使政府有更多資金專門用于治理環境,另一方面還有利于企業經營的穩健性,減少其因重大環境事故而帶來營業困難等問題的概率,此外,還能通過對環境風險的評估及環境風險管理等手段減少環境污染事故的次數和程度。故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施對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重大作用,特別是在目前這種環境污染導致經濟損失巨大的情況下,所以,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刻不容緩。而相比較自愿的方式而言,使用強制方式顯然能夠更快地推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使用強制方式的另一個好處是可以節省資金,省去了保險公司前期宣傳等眾多費用。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模式的完善措施
我國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處于試點階段,不盡完善,且強制保險模式本身也存在損害供需雙方自由選擇權等問題。針對這些情況,本文對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強制模式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議:
(一)依靠法律予以強制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要形成一個制度就要有法律的保障,而不能只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與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強制相比,由法律進行強制可以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更加深入人心,發展更加穩固,對于我國現在一直行政手段而非法律手段處理有污染事故發生企業的現狀也是一種發展,且由法律進行強制更加的強有力,可以使推行更加快速,就我國的情況而言,由法律規定強制更加適合。
(二)逐步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我國目前還不適宜全面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從國際上來看,強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各國也非一蹴而就,大部分國家都是逐漸推進。我國在推行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過程中,可分地區、分行業逐步推進,先針對環境污染問題比較嚴重的地區及可能發生重大污染的行業和企業,在試點運行成功之后,保險公司積累了一些成功的經驗,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也被逐步接受時再在更廣的行業和區域乃至全國范圍內推行。
(三)一定的任意險作為輔助前文提到強制險也有許多問題,而任意險則剛好可彌補這些不足。對于環境危害程度很小的企業而言,強制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則損害了其投保自由的權利,對于這部分企業,可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此外,環境損害風險分為突發性事故和累積性事故。突發性事件概率小且企業可通過其他的風險管理手段來進行控制,所以對于這部分環境風險,可采用任意險的方式自愿投保。
(四)健全風險評估體系和環境測量體系保險公司在承保之初須對企業進行一個全面的風險評估,這既是保險公司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也是企業風險管理的重要參考,是承保工作的重要一環。目前,我國環境風險評估體系還不完善,應鼓勵保險經紀機構提供環境風險評估和其他相關技術支持,保險公司也加強相關方面的服務。準確的監測數據是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理賠基礎,目前環境污染的“監”“、測”均由環保部門完成,未來,應建立一個獨立于環保部門和企業之外的第三方測量機構,環保部門只負責監督和環境信息的披露,以保證監測和披露的獨立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