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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金融糾紛 特點 原因 處理方案
金融行業直接關系到全球政治、經濟格局,對世界經濟發展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在金融危機后,全球金融行業受到了嚴重的沖擊,逐漸加大了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在金融行業中,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不僅影響到消費者的投資積極性,還關系到金融行業的控制與管理水平。隨著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由于國家金融體制不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等問題,金融行業中的各種糾紛問題越來越多,制約了金融業的發展。
一、金融糾紛問題的主要特點
1、金融糾紛問題不斷增加,涉及金額日益龐大
隨著社會經濟的市場化進程的推進,加上人們投資習慣的改變,金融領域飛速的發展壯大,金融活動日益增加,金融糾紛問題逐年上升,金融糾紛問題形式多種多樣,涉及的金融越來越龐大。
2、金融糾紛問題以傳統的借款糾紛為主,新型問題越來越多
在目前的金融糾紛問題中,主要還是發生在借款領域這一塊,借款合同的糾紛是其主要的表現形式;而且在民間借貸中的糾紛問題相當的多,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視;新型的金融糾紛問題也越來越多,如信用卡透支、房屋汽車按揭、儲蓄合同等新型金融糾紛問題,隨著金融行業不斷拓展,金融業務越來越廣,但是涉及的金融糾紛問題隱患也日益增加。
3、金融糾紛問題越來越復雜,處理比較困難
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現代科學技術逐漸應用到金融業務中,而且隨著金融業務中涉及的元素越來越新。在金融業務中,出現的糾紛問題越來越復雜,涉及的對象非常的多,元素更加豐富,但是用于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處理起來沒有依據,比較的困難。
二、金融糾紛問題頻發的原因
1、社會誠信缺失
在金融業務中,雙方存在思想誤區,誠信觀念淡薄,對于自覺履行金融合同或者規范的的意識不夠,社會誠信氛圍不夠,沒有完善的社會誠信管理體系,為了謀取經濟利益,做出不合法行為與操作。
2、金融管理體制存在漏洞
在金融行業的發展與建設過程中,沒有形成健全的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相當多的漏洞,如信貸機制的不完善、金融機構的約束力不夠、缺乏相應的監督機制等漏洞,直接導致在金融活動中,為了經濟利益,業務雙方鉆金融體制的漏洞,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引發金融糾紛問題。
3、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金融行業中,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沒有法律法規約束和相關的懲戒,直接助長了金融業務雙方的不規范操作行為,讓金融業務雙方肆無忌憚,從而引發金融糾紛問題。
三、金融糾紛問題的處理方案
1、完善金融機構的金融管理體制,健全金融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金融機構要強化依法經營與管理的意識觀念,加強法律意識,嚴格按照國家金融業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經營與管理,保證金融活動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規范金融市場的競爭行為,降低金融風險,盡量減少金融糾紛。同時加強內部管理,建立機構內部的風險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的金融管理體制,保證金融業務的合法合規,避免金融業務中的法律風險與經濟糾紛隱患。培養一批高素質的專業型金融法律人才,規范金融業務操作。金融業務涉及的法律非常專業,金融機構要高度重視,通過各種方法提高金融法律人才的素質和專業水平,加大對金融業務的審查力度。健全金融行業的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法律法規進行金融業務活動。
2、建立科學合理的金融糾紛調解機制,運用非訴訟方式解決金融糾紛
在遇到金融糾紛問題后,消費者無法掌握合適的處理方案,通常會采取投訴的方式反映到銀監會或國家政府部門等一些行政機構,但是由于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健全,行政機關缺乏法律依據,以及金融專業技能不夠,處理水平不高,不能給予消費者正確的處理方案,而且加大了銀監會、國家政府部門等行政機關的調節壓力,因此在現有的金融行業發展鏈條中,探索積極有效的金融糾紛調解機制,運用非訴訟方式解決金融糾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在經濟發展過程中,人們調解制度逐步的法制化和完善,建立科學合理的金融糾紛調解機制,要吸收和借鑒人們調解的優點,整合其他的調節機制。
科學合理的金融糾紛調解機制能夠更加契合當前金融糾紛問題的特點,并且在處理時具有及時性和高效快速性,能夠有效的緩解金融糾紛問題雙方的矛盾,保護雙方利益;而且符合相待金融消費者的消費習慣。在遇到一些輕微金融糾紛問題或非重大利益損失的情況下,更傾向于協調、磋商來解決,迫不得已才向金融部門、行政機關尋求解決,能夠更好的滿足金融消費者的迫切需求。
3、國家政府等行政機關要適當介入,充分運用審判職能
越來越多的金融糾紛問題已經影響到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政府的審判部門必須要服從國家經濟發展大局,積極應對國際經濟發展形勢,適當的介入金融糾紛問題的處理中,充分的運用審批職能,維護好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首先要加強對金融糾紛問題中的民生司法保障。金融糾紛問題處理不妥當很有可能引發、上訪等社會問題,影響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秩序,因此政府相關的審批部門要公平公正、及時有效的處理好相關金融糾紛問題;加大司法調解力度,促使金融活動雙方合同的履行,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健康發展。其次要加強研究創新,積極的應對當前金融審判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目前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金融糾紛問題中科學含量越來越高,涉及的新元素也日益增加,增大了金融審判機關的審判壓力和難度,必須通過研究創新,謹慎的處理金融糾紛問題。最后需要增強聯動效應,強化金融糾紛化解與風險防范。在做好審判工作的同時,金融審判部門還要加強與金融相關職能部門的協調溝通,協調解決金融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存在的有關問題,一同促進金融市場規范、有序發展;配合政府部門做好善后工作,把金融糾紛問題的社會影響降到最低,維護社會穩定。
4、營造良好的誠信環境,建立科學的誠信管理體系
金融糾紛問題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因為社會誠信氛圍不夠好,金融活動雙方的誠信意識不高。因此要加強社會誠信教育,強化社會誠信的監督機制,加大懲戒力度。通過誠信曝光、市場誠信準入制度、金融機構信貸制裁等方法規范金融消費者的誠信問題;對于誠信較好的金融機構要做好表彰和需安全,讓他們認識到誠信的重要性和價值,建立科學的誠信管理體系,嚴格要求金融活動中的誠信操作,避免出現騙貸、關聯擔保、資產的重復抵押等一系列的違規行為。
參考文獻:
關鍵詞:法務會計;人才;制度; 發展
一、我國法務會計亟待發展
我國市場經濟環境復雜多變,在經濟活動中出現了許多經濟詐騙案件,其中均涉及會計法律問題,因此,加強我國法務會計發展勢在必行。
1、市場經濟的發展促使法務會計發展
法律,是調節和約束市場經濟經濟活動的有力行為,是市場經濟體制國家的表現。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約束自身行為,成為十分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企業經濟活動中的“雙刃劍”,當企業利益受到侵犯的時候,采取法律途徑是不可避免的,法律可以保護企業的經濟行為,也可以約束企業行為,保障市場經濟有序發展。同時,市場經濟的所有行為都與會計、審計密切相連,必須在復雜的會計、審計中與法律架起一座橋梁,讓法務會計成為解決法律問題和財務問題的一把利刃。
2、經濟糾紛的解決與經濟損失的計算促使法務會計發展
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訴訟案件、經濟糾紛增多,為避免過多的糾紛困擾,當事人都希望私下解決,這個時候就需要法務會計人員出面協調。一方面,法務會計人熟悉經濟糾紛的性質;另一方面,法務會計人也了解經濟損失情況和法律法規,所以法務會計人員能夠有效及時的幫助當事人在較短的時間內,以較低的費用最大化的解決經濟糾紛。
3、會計學的發展促使法務會計發展
我國經濟業務種類隨著全球化經濟的發展,呈現了新型化和多元化的趨勢,金融工具的推陳出新,讓經濟現象復雜多變,會計理論和會計法律之間存在的差異化日益凸顯。目前,我國的會計從業人員僅限于專業知識,在會計法律方面十分欠缺。然而,法務會計作為會計與法律間的橋梁,是妥善解決經濟法律問題的有力工具。
二、我國法務會計發展所面臨的困境
1、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匱乏
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沒有形成完整的理論體系,雖對于法務會計職能、概念、內容及人才培養上有一定的研究,但仍存在諸多爭議。我國的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基本理論體系研究上,缺乏對實際案例及實際操作的應用性研究;在研究方法上,理論文章諸多,實證文章較少;在研究層次上不夠深入。因此,法務會計實踐缺乏完整的理論指導,我們應強化和完善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建立完善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
2、法務會計相關法律、制度發展滯后
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缺乏與法務會計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也沒有出臺與此相關的法務會計職業道德規范,以及法務會計人員從業資格認證制度,不僅如此,傳統的會計制度和相關準則也較少涉及法務會計相關規定,這一系列現象都表明,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滯后。
3、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缺乏
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的缺乏,是影響我國法務會計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我國目前的會計人才培養模式而言,培養出來的多為單一型人才,如會計人員、審計人員、律師等。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服務主要由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提供,盡管注冊會計師具有專業的會計和審計知識,但他們缺乏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在從事法務會計工作的時候,往往注重會計信息和證據的研究,而忽視了法律程序與法律證據。同樣,律師雖然具備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具有豐富的經濟案件解決經驗,但他們缺乏會計和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在從事法務會計的工作室,無法深度挖掘藏匿于會計資料中的深層違法違規信息。在我國,既懂法律法規知識,又懂會計知識,能夠識別虛假會計信息,具備審計技術的綜合型人才十分缺乏。人才的缺乏就導致我國法務會計在短時間內得不到迅速的發展。雖然許多高校已經開始法務會計工作,但也屬于起步階段,在教學上缺少成功的法務會計教育案例。
4、對法務會計認知度較低
盡管法務會計已經在許多領域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由于法務會計專業性太強,許多人不了解甚至沒聽過,企業也沒有認識到法務會計在公司內部關于解決經濟糾紛和調查會計人員、違法違規的具體作用,更沒有認識到法務會計人員在解決這類問題上的優勢。有學者曾對我國法務會計發展及其情況進行了問卷調查,調查對象主要是從事會計教育與會計工作的人員。但最后調查的結果顯示,法務會計在我國的認知度較低,即便是專業從事會計專業領域工作的人員。
三、解決我國法務會計發展中存在問題的措施
1、建立健全我國法務會計相關法律法規
法務會計工作人員作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協調和保護社會經濟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主導力量,應對法務會計行業制定和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以法律的形式規范法務會計人員的執業資格、規則和程序,為規范法務會計人員執業行為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通過建立健全法務會計相關法律法規,一方面,從制度上推動我國法務會計的發展;另一方面,間接的維護我國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2、完善我國法務會計理論體系
現階段我國法務會計缺乏系統的基本理論,沒有完善的法務會計理論無法更好地指導法務會計實踐,不能豐富傳統理論框架和會計專業知識結構。因此,我國的法務會計理論之后的原因,主要包括,首先,社會的認知度缺乏,對法務會計的重視度不夠;其次,缺乏國外先進理論和實踐經驗;再次,對法務會計研究投入人力、財力不夠,研究規模小且分散。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務會計理論研究體系;成立相關協會,以學術研討會、論壇、刊物等形式進行交流;根據現階段法務會計發展形式,主要圍繞法務會計目標、定位、職能、原則等問題達成共識;注重我國會計訴訟案例研究,讓每一次案件作為對理論的檢驗。
3、加強我國法務會計人才培養
推動法務會計發展,必須加緊培養法務會計專業人才。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人才培養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可以大膽的借鑒和吸收西方發達國家的人才培養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環境培養符合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法務會計高級人才。在高等院校中開設法務會計專業,借鑒國外經驗,同時,鼓勵會計專業學生學習會計專業知識的同時學習法律專業,取得雙學位。繼續完善后續教育,提高法務會計人員專業能力,及處理各種會計法律問題的能力。
綜上所述,在我國經濟形勢復雜多變的當下,各種虛假會計信息開始涌現,經濟訴訟案件比過去提高,法務會計問題也隨之凸顯。通過探討我國法務會計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好為推動法務會計的發展提出了一定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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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含義及其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為工程承包人負責施工建設,工程發包人負責價款支付的一種協商合同。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基本建設工程是其標的;書面式要約式合同是其性質;具備建筑行業從業資格、具有相關技術設施裝備、擁有法定注冊資金的建筑單位是其主體。此外,建筑工程合同還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違背相關利益,國家有權干預、監管合同內容及執行狀況。
二、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其原因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形態較多,如有分包糾紛,“陰陽合同”糾紛等,現階段常見的糾紛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質量糾紛。
建筑工程施工建設完畢后,由于工程質量不符合建筑合同中的相關約定,或因無法安全使用而導致人身及財產受損,是最為常見的建筑合同糾紛形式。引發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原因需查明并落實責任。如工程發包方出現勘察、設計不科學不合理、工程設備及材料不合格,都會引起工程質量問題,由此類原因導致的質量糾紛,發包方需承擔責任。如承包方在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人員方面出現問題,進而引發質量糾紛,承包方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經濟糾紛。
建筑工程中因經濟因素產生糾紛,主要體現在計價方式及工程結算上的糾紛。計價方式及結算方式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已明確,但如施工環節涉及到新增工程或產生工程變更,此時合同中規定的相關價格及計算方式就不符施工實際,從而造成糾紛產生。除此之外,如合同中體現的造價與建筑工程實際造價不符,或因外部因素(施工環境、政策環境)影響而導致設計變更出現,此時會產生價格差價,在這部分差價的補償方面也極易引發糾紛。
(三)工期糾紛。
另一常見的建筑合同糾紛是工期糾紛,工期糾紛形成的原因是由于建筑工程無法在合同規定期限內交付,在此過程中產生了經濟損失。引發工期糾紛的原因也體現在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兩方面。一方面,工程發包方在場地、原料、資料、設備及資金提供上未按合同中的有關約定執行,或在建設工地征用、拆遷、補償方面進展不順,都會導致工期拖延,承包方因窩工、停工產生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工程承包方在施工人員、施工設備上組織不力,也會引起工期滯后,致使糾紛產生。
三、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及防范措施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在處理上,應遵循以下幾個要點:第一,涉及建設工程價款,實行優先受償權。如建設單位在工程價款支付不及時引發糾紛,施工單位可以申請拍賣已建工程,獲取折價補償。第二,應用抗辯權。第三,明確并落實各方責任義務,根據合同中規定的各方的責任及義務,確定責任歸屬方,采取相應的解決措施。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在防范上,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一)規范合同評審環節。
在簽訂建筑工程合同之前,應按照程序先行開展合同評審,邀請專業法律人員共同擬定工程合同。對合同條文加以逐條對比,確定其符合《招投標法》、《建筑法》、《合同法》及地方政策條例的規定。簽訂合同后,確認其合法有效后加以履行。涉及到大項工程,要嚴格審查合同條文,重點關注權利義務不相匹配的相關規定,保障建筑企業經濟效益及社會聲譽。
(二)做好合同對方資質、信用的調查工作。
首先,針對大項工程建設,要參考《合同法》關于該類工程的規定,確定建筑工程項目具備國家批準立項資格及建筑工程可行性報告;其次,調查工程業主建設執照、經營范圍、建設資質、法人代表、資金狀況、投資情況等要素;確保其到位、屬實;再次,對分包人的相關資格、等級、經營方式及范圍、法定代表、委托、資質信用、施工水平和能力等方面加以綜合審查,確保其合法、有效。
(三)強化合同履行環節的監管。
建筑合同在履行環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實時監控,做好各方面的協調溝通,創造合同履行的良好環境。建筑施工過程中的各項原始數據、基礎資料要及時收集并整理,以便為糾紛處理提供數據憑證。建筑合同的履行過程,盡量采用文字記錄的形式加以明確,并爭取合同各方,如工程設計方、工程施工方、工程監理方、工程業主及相關工程管理部門負責人的簽字確認。此外,還要密切監控工程分包方,確保建筑工程質量水平符合合同規定,避免其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質量缺陷,導致企業經濟及聲譽受損。
(四)依托法律監管,及時跟進工程款的回收。
施工單位在完成建筑工程施工任務并將工程交付后,應按照建筑合同的規定及時回收建設工程款項,保障建筑企業經濟效益的實現。在工程款項的回收上,建筑施工單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建筑合同的要求,采取合法途徑。在工程款項回收方式上,盡量采用非訴訟的方式進行,如實際需要,再借助訴訟方式加以催收。此外,要及時支付建筑材料供應方及建筑分包人的款項,避免款項糾紛波及建筑企業的社會聲譽。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