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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保障注冊安全工程師依法執業,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注冊以及注冊后的執業、繼續教育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安全工程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證(以下簡稱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人員。
第四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
第五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對全國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機構)對本系統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統稱省級注冊機構)對所轄區域內煤礦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煤礦、非煤礦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5%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備1名。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應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人員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
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以下統稱聘用單位)應當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注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繼續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注冊
第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注冊取得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后方可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八條申請注冊的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資格證書;
(二)在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技術工作或者在安全生產中介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
第九條注冊安全工程師實行分類注冊,注冊類別包括:
(一)煤礦安全;
(二)非煤礦礦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險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向聘用單位提出申請,聘用單位同意后,將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報送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經安全監管總局認可,可以將本企業申請人的申請材料直接報送安全監管總局;申請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部門、省級注冊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部門、省級注冊機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將初步核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安全監管總局;
(三)安全監管總局自收到部門、省級注冊機構以及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復審并作出書面決定。準予注冊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并在公眾媒體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冊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申請初始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二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在申請注冊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聘用單位申請注冊的;
(四)安全監管總局規定的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注冊有效期為3年,自準予注冊之日起計算。
注冊有效期滿需要延續注冊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注冊審批機關應當在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注冊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申請延續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執業期間履職情況證明材料;
(五)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安全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申請變更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執業證;
(三)申請人與原聘用單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證明(復印件);
(四)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復印件)。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辦理變更注冊手續期間不得執業。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及時告知執業證和執業印章頒發機關;重新具備條件的,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一)注冊有效期滿未延續注冊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十六條執業證頒發機關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執業證和執業印章收回,并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一)注冊安全工程師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有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之一未申請重新注冊或者變更注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執業
第十七條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
(一)安全生產管理;
(二)安全生產檢查;
(三)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
(四)安全檢測檢驗;
(五)安全生產技術咨詢、服務;
(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技術服務。
第十八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由聘用單位委派,并按照注冊類別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內執業,同時在出具的各種文件、報告上簽字和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安全生產工作,應有注冊安全工程師參與并簽署意見:
(一)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作業規程;
(二)排查事故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計劃;
(四)選用和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六)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
(七)其他安全生產工作事項。
第二十條聘用單位應當為注冊安全工程師建立執業活動檔案,并保證檔案內容的真實性。
第四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安全工程師稱謂;
(二)從事規定范圍內的執業活動;
(三)對執業中發現的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參加繼續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六)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七)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證執業活動的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接受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執業水準;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有關報告上署名;
(四)維護國家、公眾的利益和受聘單位的合法權益;
(五)保守執業活動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七)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執業;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繼續教育按照注冊類別分類進行。
注冊安全工程師在每個注冊周期內應當參加繼續教育,時間累計不得少于48學時。
第二十四條繼續教育由部門、省級注冊機構按照統一制定的大綱組織實施。中央企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可以由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組織實施。
繼續教育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煤礦安全、非煤礦礦山安全、危險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冊安全工程師繼續教育大綱,由安全監管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對申請注冊的人員進行資格審查,頒發執業證和執業印章。
第二十七條安全監管總局對準予注冊以及注銷注冊、撤銷注冊、吊銷執業證的人員名單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對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執業活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發現申請人、聘用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申請人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條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
(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
(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
(七)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在注冊工作中,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一、市公路局關于加強施工管理的規定
各公路分局:
我市境內國道319線及205線沿線的公路分局正在對水泥砼路面破損嚴重的路段進行緊張的修復施工。從檢查中發現施工管理尚存在某些薄弱環節,加上社會車輛超限運輸及個別車輛車況不良、違章行駛,司機途經陡坡、長坡、急彎路段措施不力,很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為確保施工安全,現就針對存在問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單位領導應高度重視和加強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路段頭尾兩端要設置兩塊80×180CM的施工告示牌以警告過往車輛,限速安全通過。對車輛前進方向右側的第一個施工點必須設置不少于兩級提示的反光式國標施工警示標志,其中前面一塊擺放距離不得小于50米,遇到視線不良的陡坡和急彎路段前方還應再加設一塊警示標志以策安全。中段施工開挖路槽的前后必須在不少于10米距離設置兩塊施工警示標志,并用紅色警示線將作業區域進行圈圍示警。
二、施工標志的設置要達到規范、齊全、醒目,并一律采用反光式國標圖案和尺寸。導向標志采用反光式黃底黑箭頭導向。現有施工路段設置的施工標志有錯誤或不規范的應按要求立即整改糾正。
三、各施工單位要重新調整施工工序,做好前后臺的協調配合,要求做到快挖快補,禁止讓已開挖好的路槽長時間暴露在路面上危及交通安全。市局再次規定從開挖到修補工序不應超過3天必須修復完畢。對修補完的路段要立即將試塊送監理科檢測,對達到強度的要及時開放通車,以保障道路暢通。
四、各單位路政部門人員要加強對施工路段的巡查和監控,必要時要指派路政人員維持和疏導交通。工程技術人員應在現場跟班指導,發現問題急事即報,并采取果斷和有效措施予以處置。
以上通知望各單位嚴格遵照執行,市局將此項工作列入年終千分制考核評比中。
二00二年四月十九日
主題詞:安全 施工管理 規定
抄送:局領導、工程科、監理科、安保科、辦公室。
市公路局辦公室 2002年4月19日印發
龍路安保[2008]4號
二、市公路局關于加強安全管理的規定
局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市公路局于1月10日上午召開了專題安全工作會議,會上賴XX局長就如何做好今冬明春安全工作作了重要講話,并結合市府辦《關于加強春節期間機關、企事業干部職工和機動車駕駛員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當前安全工作重申如下規定:
一、切實加強車機安全管理。
(一)各單位應根據當前面臨的春運工作,立即組織召開一次專題會議,對干部職工特別是機動車駕駛員進行一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對養護車輛和公務小車要落實專人保管,落實責任制,督促機動車駕駛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準酒后駕車,不準超速超載和疲勞行駛。要經常檢查和保養好車機,隨時保持車輛良好狀況,不準車機安全部件有問題帶病上路。機動車輛應嚴格按調度路線行駛,不準生產車輛非生產使用。班站養護車輛未經批準不準跨班站行駛,凡私事使用車輛應事先請示單位領導批準。未經批準,私自用車亂停亂放造成車輛被盜或發生安全事故,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負責并追究有關責任。凡外出車輛返回應停放在本單位車庫過夜,做到車輛上鎖歸庫,并開啟防盜報警器。
(二)禁止領導干部駕駛單位車輛。根據市府辦規定,凡干部職工違章用車、行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不僅要追究肇事者的責任,同時追究單位負責人責任。
(三)為保障車輛修理質量,各單位要統一指定修理技術好和責任心強的修理廠家,做到定點維修、保質保量。
二、施工工地應按規定設置多級警示標志和安全防圍進行布控;路上小修作業、邊緣砌石、水泥路面灌縫、路面劃線、刷新護欄、標志等作業,應在作業區域兩端擺放錐形警示標志;養護車輛必須同一方向停放在小修作業人員的前方,保潔人員作業時必須錯開前后距離不得并行推進;路上作業人員(含保潔、砌體、施工作業的臨時工及施工員、路政人員、征費稽查人員在內)必須穿戴安全標志服或反光背心,做好自身安全防范工作。
三、加強道路巡查和橋涵觀測。養護班站應對路上巡查發現的坑槽、路障等病害及時進行處治,并做好原始記錄和簽字備查。要建立日常的橋涵(特別是大橋)巡查觀測制度,及時發現橋涵病害及時處治,并填寫橋涵巡查原始記錄。對危及交通安全的橋涵要邊處理邊上報上級機關,并立即設置限載、限速標志做好防范措施。
四、各單位要加強對現金票證、貴重物品、保密資料等重點要害部位及事故易發部件的安全管理,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事故”四防工作,全面落實人防、物防、技防、保密措施;要規范班站用電安全,照明線路不準無固定懸空下垂,電源閘刀開關不準無裝置防護蓋,電源線頭不準未作絕緣處理,不準用銅絲替代保險絲,班站要按規定配置消防滅火器并貼上換藥時間標記。
五、路政部門要堅持不懈做好“治超”工作。按規范查處超限車輛,做到責任到人,認真執法不漏檢,并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不盲目追車、堵車。同時應加強日常的路政巡查做好路面安全監控,及時查處路面違章案件和危及橋涵安全的“三超”車輛,保障公路路產路權,鞏固公路“改善工程”和“安保工程”所取得的成果。
六、規范安全月報統計報送制度。各單位應在每月25日(以郵戳為準)報送本單位當月安保工作情況報表,若在25日后發生安全事故采取急事即報。凡單位發生工傷事故、交通責任事故、職業中毒事故、火災、爆炸事故、群體突發性事件,應立即采取快報方式(不得超過24小時)向市局領導及安保科報告。并按處理事故“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調查,同時上報《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
以上規定望各單位遵照執行。
二OO八年二月一日
主題詞:安全 管理 規定
2、城市供水管線管理維護必須堅持公共利益優先的原則,并由供水企業負責日常管理工作,供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所在的縣(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等部門要大力協助供水企業做好管理維護工作。
3、城市供水管線所在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擋供水企業對供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修。維修中若涉及單位和群眾的補償,要按照“先維修,后補償”的原則進行,補償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城市供水管線中線兩側各5米(市區為1.0米)范圍內為供水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嚴禁在供水管線安全保護范圍內審批、規劃建設永久或臨時性建筑物,以及挖掘、取土、打井、鉆采、埋墳、爆破、開沙、采石或者堆放物料、傾倒垃圾雜物等行為。已有建(構)筑物應逐步遷移搬遷至安全保護范圍以外。
5、公路、電力、排水、通訊、廠礦、機關、鄉村等單位及個人確需在供水管線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挖掘或橫穿供水管線的,事先應探明地下設施,并征得供水企業同意,簽定協議和施工方案后方可進行。施工中造成供水中斷或供水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及時進行補救并賠償損失,施工結束后,按要求恢復原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6、嚴禁擅自開啟供水管線上的井蓋、井閥。
7、嚴禁推土機、裝載機等大型機械車輛在管道或管橋頂部行駛。
8、嚴勵打擊偷盜、拆毀供水管線附屬設施上的井室、鋼筋、井蓋板、標志樁和通訊、供電等設施以及偷水行為。
9、違反本通告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