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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場引起的功能監管問題
在證券市場上,證券公司可以從事銀行所不能從事的業務,它們可以承銷和買賣證券,可以組織共同基金并分配共同基金的股票資金收益,可以從事商品期貨交易。從事這些業務的證券公司可能是某些大型金融公司的一部分。而這種大型金融服務公司通常也包括保險公司和商業企業。
在發達國家,隨著證券公司和其它非銀行金融服務公司越來越多的經營與銀行類似的業務,銀行的管理者不得不設法通過解釋原有的法規中的語句來保護銀行的權力,使銀行擁有越來越多的權力。具體地說,銀行可以設立附屬的經紀商,這些經紀商通過承銷和買賣政府債券和其它證券而獲益,并且這些證券附屬機構也可以承銷與買賣股票。銀行可以直接或通過附屬機構來從事私人投資業務、買賣債券,并可以從事一些保險業務。銀行或它們的附屬機構也可以是投資顧問。它們充當共同基金的投資顧問、管理者、托管人和過戶人,充當共同基金的零售商,充當封閉式投資公司的發起人,普通的合作伙伴、投資顧問、管理者和托管人,充當各種年金的投資顧問和固定與浮動年金的零售人,充當私人投資基金的發起人,普通的合作伙伴、投資顧問、管理者和托管人,充當期貨商、商品交易顧問和商品期貨合作基金經理人等。
功能監管的擁護者主要是證券行業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它們認為由于存在對法律不一致的解釋和實施,為了創造一個沒有漏洞的監管體系,由一個機構來集中解釋和實施一項管理特定功能的法律是有益的。擁護者同樣認為,為了促進金融業各部門的公平競爭,并向投資者提供一種更加連貫的保護標準,功能監管是必不可少的。它們相信,只由一個機構致力于證券法規的監管,可以充分地審查和實施這些法律。如果使公司的證券業務面臨來自于證券交易委員會和銀行業監管者的雙重監管,會給公司造成沉重負擔,并且會導致潛在的不一致的要求。
實際上,功能監管是基于投資者的行為而不是基于它的身份進行監管。如果基于身份進行監管,通過銀行購買證券的投資者與通過經紀商購買證券的投資者相比,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護。如果這樣造成的差異會為投資者提供扭曲的服務。為了消除對投資者保護的區別,美國要采用一種針對證券市場上所有參與者的功能監管系統。
功能監管至少以兩種形式出現。比較溫和的方式將所有從事相同活動的公司接受相同的規劃的管制,但是沒有必要由相同政府機構進行管理和實施這些規劃。比較徹底的方式是使所有從事相同活動的公司接受相同規劃的管制,并且,由相同的政府機構進行管理并實施這些規則。而且監管者得到一個特點功能或機構的管轄權的時候,一個監管機構通??梢栽趯@個機構具有管轄權的部門,找到自己的合作伙伴。
二、美國對證券業和證券公司監管的特點
(一)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權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具有對所有主體實施《聯邦證券法》的管轄權,包括銀行。這是功能監管的一種。證券交易委員會同樣具有幾種從事證券業務的主體進行注冊的權力;審查這些主體的權力;采用特殊的法規來管理這些主體的經營,使它們的行為符合美國《聯邦證券法》的權力,證券交易委員會的這種監管權適用于證券業的大多數參與者。根據公司的功能而不是公司的類型。銀行可以不用作為經紀商和投資顧問進行注冊并接受監管。特別是與銀行機構不同的是,證券交易委員會不對控股公司或證券公司其他附屬機構進行監管,它也不負責審批證券公司和它們的控股公司的收購行為。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只局限于具有特殊的功能的特殊主體,比如經紀商,要求這些主體根據美國以《聯邦證券法》進行注冊。對于證券行業的特定主體,可能是銀行、政府債券交易商、市政債券交易商、過戶人和清算,證券交易委員會與州和聯邦銀行管理者、市政債券立法委員會、財政部門分享監管權。
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與州證券委員會分享對經紀商、投資顧問和投資公司的監管權。而且證券交易委員會與州保險委員會分享對注冊成為保險的經紀商的監管權以及對發行浮動利率保險產品公司的監管權。雖然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規則的制定和實施,但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把對經濟商的監管權限委托美國的全國證券交易協會。除了交易記錄審查這一部分主要是由全國證券交易商完成之外,證券交易委員會獨自監督《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實施。證券交易委員會,也對《投資顧問法》的實施進行直接的監督。
(二)對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資公司的監管
美國的證券業是全球最發達的。近年來,引起公眾注意的是銀行的證券業務,即對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資公司的管理,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極大關注。對共同基金和其他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注冊的金融公司進行廣泛的審查和管理。證券交易委員會的這種權力是十分普遍的,這種權力對銀行控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所從事的證券活動仍然具有管轄權。銀行下屬的投資公司同所有其他的投資公司一樣,都要遵守相同的法規并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同等程度的監管。銀行并不能免除受《1940年投資公司法》中關于投資顧問的限制。同任何其他投資顧問一樣,銀行作為投資公司的投資顧問,也要受到同樣的監管,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權審查銀行保管的關于下屬投資公司經營的記錄。由銀行管理的兩種專業類型的共同投資工具,普通信托基金和集體投資基金可以免除《1940年投資公司法》中關于注冊的要求,普通的信托基金在美國是銀行的信托部門為了它們的信用賬戶的投資而設立的共同投資基金。根據美國的信托法,普通信托基金受到詳細而嚴格的管理。
(三)對經紀人和交易商業務的監管
依照美國的《證券交易法》規定,銀行不能算做經紀人和交易商。大多數的證券法規都包括了這一相似的條款。銀行可以開展經紀人業務而不需要作為經紀商在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注冊,也沒有必要成為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的成員。然而,銀行的非銀行附屬機構并不適用于這種例外情況,為了開展經紀人或交易商業務,它們必須像任何其他的經濟商一樣在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州政府注冊,而且必須成為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的成員。在美國,銀行可以不受《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法》的限制,直接從事許多重要形式的證券交易活動,比如包銷公司債券的做市商。由銀行開展的零售經紀人活動實際上是由注冊經紀商開展的,因此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的監管。普通賬戶管理局在1995年9月的一份報告中指出,銀行開展的零售業務中有88%是由注冊經濟商開展的,另外由銀行直接開展的12%的業務是貼水的經紀業務,也就是說,銀行只接受顧問買賣證券的指令,而不給顧客任何投資建議。一些銀行通過分支機構或控股人的簽約,然后共同以銀行的名義設立經紀公司。據統計,在美國11000家銀行中,只有287家直接參與證券的零售業務。那些直接從事證券零售業務的銀行分別受到相應的美國聯邦銀行的監管,聯邦銀行機構采用了出自證券交易委員會規劃的審批原則和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規則的非存款投資工具的零售原則進行監管。與交易商相比,銀行受到了更加嚴格的投資管理。
(四)對控股銀行發行證券的規范管理
由于美國的證券業很發達,銀行發行的證券不需要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但要在適當的聯邦銀行機構注冊。雖然,這些證券不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但是這些證券的出售必須符合《聯邦證券法》的反欺詐條款和聯邦銀行機構的披露準則,而聯邦銀行的披露準則融合了證券交易委員會關于注冊和公開證券的形式、規則和披露的要求。美國大部分銀行組織都有一個銀行控股母公司。那些沒有控股公司的銀行組織,通常股東人數比較少,而且它們的股票不公開出售和交易。銀行控股公司所發行的證券沒有任何的豁免權,必須像其他公司發行的證券一樣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
(五)對商品期貨業務的監管
美國的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對商品期貨交易具有排他性的管轄權。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已經把許多對期貨業的監管托付給全國期貨委員會和期貨業的自律組織,由于有關期貨業務的州法律幾乎都不起作用,所以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全國期貨委員會獨自管理和審查商品交易顧問、商品基金管理者、期貨傭金商、介紹經紀人、交易董事會和它們的合約市場。商品交易顧問也可以是投資顧問,因此,它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并在受商品期貨委員會管理的同時,受到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州政府的管理。同樣,期貨傭金商也可以是經紀商,因此必須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注冊,并受期貨交易委員會和州政府的管理。銀行的信托業務和混合投資工具獲得期貨法律豁免的可能性非常小,并且期貨法律不允許銀行在不注冊和不接受期貨交易委員會管理的情況下從事商品期貨業務。另外的期貨交易委員會管轄權的轄免是允許銀行和其他的市場參與者從事金融衍生工具業務,但這些業務不包括更換業務、買方期權、賣方期權和遠期合同。許多市場參與者都在期貨交易委員會的允許之下從事這些衍生工具業務。
(六)對保險業務的監管
在美國,根據《麥克卡倫―――費格森法》,國會把對保險業務的大部分監管權留給了州保險委員會。州保險法通常不包括任何銀行的豁免權。這樣,從事保險和保險業務的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必須注冊成為保險或保險公司,并且接受州保險委員會的審查的監管。根據美國《國家銀行法》,國內銀行所開展的保險業務也許不會受到州的管轄。但是在實踐中,國內銀行通常將它們的保險部門在州保險委員會注冊,或者建立在州保險委員會注冊的保險附屬機構,除非政府根據《反附屬機構法》禁止銀行和銀行附屬機構在州保險委員會注冊,從而禁止銀行從事保險業務。由于州保險法規不包括銀行的
豁免權,所以在這個領域尚未出現關于功能監管的爭論。
三、如何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的功能監管
(一)放寬對金融同業合作的監管
我國也一樣,證券、銀行、保險的金融企業屬性,決定了三者在經營的產品、服務和客戶對象以及運行模式上具有很強的同質性。但我國目前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因此,借鑒美國的監管模式,從能夠發揮各自優勢的相互業務入手,從管理上加大三者之間的合作,對我國證券業的發展是很有好處的。從我國證券、銀行、保險在業務領域合作的現狀看,銀行銷售保險產品的業務發展速度較快,目前保險公司的產品50%以上均是通過銀行銷售得以實現的。面對銀行銷售證券公司產品的規?,F在還非常有限,其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由于證券行業在中國屬于高風險行業,其經營產品與銀行經營的產品相比,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商業銀行從審慎經營的原則出發,在對銷售的產品進行審核時,更注重產品的安全性和證券公司的質量和經營狀況,這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銀行與證券公司在銷售業務方面的合作;二是由于證券公司在選擇與銀行的合作業務時,過分注重對自身權利的保護,而失去了與銀行在某些業務領域的合作。但隨著證券、銀行和保險業務合作領域的不斷擴大。各方對相互業務的需求會越來越大,為此,作為證券市場監管主體的證監會,應在認真進行市場調研分析的基礎上,鼓勵證券公司積極創新產品,主動與人民銀行、銀監會和保監會溝通情況,聯合出臺相關相互的制度辦法。
(二)完善監管體制,形成證券、銀行和保險的互動機制
我國要充分發揮證券、銀行、保險業務各自的優勢,并通過建立完善的試點機制,選擇資產質量好,創新能力強,經營規范廣的公司進行各項創新業務的試點,確保各項合作業務的順利開展。我國目前實行的分業經營,人為地將三個市場的資金流動分割,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防止三者間的風險傳遞,但也限制了三大市場的共同發展,使中央銀行的公開市場操作,宏觀調控手段運用失靈,或出現“不作為現象”。我國貨幣市場不活躍、證券市場多次大起大落、保險市場的步履蹣跚,與三大市場溝通渠道阻塞有必然的關系。在目前全球證券、銀行、保險業飛速發展的新形勢下,中國金融改革滯后問題越顯突出、反映在三大市場關系上,明顯缺乏協調機制,存在制度設計割裂,短期行為顯著,各環節阻梗多,效果不佳的問題。因此,我國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積極推進證券銀行與保險配套改革與協調發展,逐步把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的運作,統一納入國家宏觀調控的法定范圍之內。完善政策導向,讓視野全方位關注三大市場互動,健全和完善政策的傳導機制,進一步擴大保險資金的入市規模,逐步取消銀行資金進入證券市場的禁止性規定,通過建立暢通的資金互流渠道,消除三大市場之間資金流通的不合理管制,從而形成協調監管的模式。
(三)完善證券交易信息披露的監管
在我國,證券市場的新股發行基本上是靠行政手段規定的做法。按照市場機制的原則,兼顧股份制改造和證券市場的現狀和發展,確定股票發行的適度規模,應該是依市場需求而定的,而政府的規模控制只能是指導性計劃,但我國目前還不是這樣,也沒有實現像美國那樣功能監管的原則。我國應該對證券發行與上市一體的實質審批進行分解,將發行定價和上市審批相分離,通過相互監督制衡,使投資者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同時,要不斷提高證券發行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逐步將實質審批過渡到對證券發行信息披露的監管,最終實現證券發行注冊制,與時同時,應放開證券發行審批機關限制的定價范圍,逐步將證券發行定價的確定轉移到由發行者與承銷機構根據市場需求協商確定。2005年1月1日,我國已經開始試行證券發行的尋價制度,第一支通過尋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股票“華電國際”,已于2005年2月3日成功上市發行。實踐表明,這種市場化的定價方式一方面會使得證券發行價格充分發映發行企業的真實價值,使目前過低的發行市盈率帶來的發行市場超額利潤轉化為發行企業的發行收益;另一方面,承銷商的發行風險使承銷商與發行者協商發行價格時更多代表投資者的利益,使投資者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護;此外,這種市場化的證券發行定價方式還能起到規范證券發行市場競爭的作用,提高證券經營機構的市場開拓和研究能力,提高服務質量,從而全面提高證券發行市場的效率。
(四)完善我國證券發行的保薦人制度
2003年12月29日,證監會正式出臺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暫行辦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我國證券發行上市開始實施保薦人制度。但由于我國目前處于保薦制度實行初期,制度本身的不完善和保薦人專業經驗的不足,導致實施保薦人制度后證券發行上市市場仍存在很多問題。2004年7月12日,通過保薦人制度上市發行的“江蘇瓊花”,由于對委托理財業務瞞而不報,被深交所公開譴責。證監會隨之對“江蘇瓊花”招股說明書涉嫌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進行立案稽查。這一事件的爆發,對剛剛實行的保薦人制度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其問題的實質在于中國的證券市場誠信力缺失,證券公司仍處于惡性競爭的初級階段,為爭攬承銷業務,證券公司不惜重金聘用保薦人,對保薦人的業績考核也往往只是注重承銷的業務量,而忽視了對保薦人專業水準和誠信精神的要求。對此,有人提出保薦人制度并不適合中國的國情,應予以取消。但從國際市場的經驗看,NASDAQ、香港創業板等許多成熟證券市場均實行保薦人制度。應該說保薦人制度的實行,有利于提高證券公司作為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責任心,有利于提高證券市場的誠信度,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是我國證券發行上市制度的發展方向。
(五)通過有效監管實現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穩步發展
關鍵詞:約束條件;償付能力;監管
Abstract:Faced with morphological changes of risk in insurance companies,solvency supervision in developed economies transferred from static to dynamic solvency monitoring. In the process of solvency monitoring system improvement, there have been many solvency failures in these countries.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pointes out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existing regulatory solvency system,and how to build Chinese insurance regulatory system of dynamic solvency by improving the system design.
Key Words:donstraints,solvency,regulation
中圖分類號: F840.4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10)12-0070-03
一、償付能力危機在發達經濟體中頻繁暴發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責任在進行賠償時所具有的經濟補償能力,是保險機構資金力量與自身承擔的危險賠償責任相比較的財務標桿,保險人必須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歷來是各國對保險市場監督管理的核心內容。
然而,在制度完備、監管完善的成熟經濟體中,卻出現了眾多償付能力監管失靈的情形。據統計,二十世紀70年代末到本世紀前10年,全球共有800多家保險公司出現償付能力問題,僅在1978――1994年全球就有648家保險公司破產,其中OECD國家占90%以上(美國占65%,歐盟占10%,日本占12%)。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在監管意義上,受實際資本額、投資收益、責任準備金、資產與負債匹配、經營策略等多種因素的影響。在實際經營中,保險公司如果急于擴大市場份額,不計成本地拼搶展業渠道,導致大量利差損(投資賺的錢少于保單精算時設定的利率)、費差損(實際保險經營費用高于預期) 出現,就會使保險公司虧損、償付能力受到影響。因此,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行監管猶為重要。
二、現有償付能力監管制度的缺陷
金融企業負債經營的特殊性,使得償付能力成為監管的核心指標,監管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動態性得到了不斷的細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最初、最基本的監管方法是制定最低償付能力標準,但這種標準易于忽略保險公司資產所面臨的風險狀況差異。為了克服這種靜態償付能力監管的弊端,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美國NAIC借鑒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將風險資本管理方法推廣用于保險業,于1992、1993分別通過壽險、非壽險的風險資本監管標準。
NAIC 關于風險資本的計算體系中,將壽險風險分為資產風險、價格風險、利率風險和行業風險,將非壽險風險分為資產風險、承保風險、信用風險和資產負債表外風險。在此基礎上,還可對壽險風險進一步細分,如對固定收益投資風險一直細分到國債投資風險、高品質證券投資風險、低品質證券投資風險,對權益投資風險也可進行細項劃分。由各因素的風險大小確定相應的投資風險系數,分別計算各類風險所需的風險資本額。然后,根據各保險公司的風險資本比率來評價它們的償付能力、確定其風險大小,并對不能滿足償付能力要求的保險公司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在歐盟實施償付能力額度之初,由于投資工具單一、投資環境穩定,完全可以不考慮投資風險對公司償付能力的威脅,因此“非壽險第一指令”中未考慮投資風險。二十世紀90年代以前,歐盟各國非壽險市場競爭激烈,承保虧損較大,但由于投資收益相對穩定,足以彌補承保損失。進入90年代后,資本市場長期疲軟,投資環境開始惡化,股票市場大幅滑落嚴重影響非壽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投資風險因此越來越受到關注。
在歐盟標準下,非壽險保險人可基于再保險措施降低法定償付能力額度,并享有50%的最低扣減。在法定償付能力額度計算中,均采用總額數據,即對經營險種分散和業務集中的公司采取同樣的風險態度,不考慮險種風險的差異。償付能力額度模型從公司整體損失率出發,對于險種集中或經營范圍狹小導致的風險未曾細化,因而很難從結構上解決風險集中性問題。快速成長可能會隱藏財務上的問題,成長過快的公司常通過低費率搶占市場,導致償付能力隱患,一旦賠付事件集中暴露,就會引發各種問題。
基于上述分析可看出,償付能力額度監管模式存在結構上的缺陷,難以通過改變計算比率和臨界點等措施得以彌補。
三、對中國的啟示:制度的調適與動態監管的互動
(一)中國保險業現狀
中國保險業目前所面對的狀況與發達國家上世紀80-90年代的保險業擴張階段有許多相似性,比如:產品結構同質化、資金運用手段單一、資產收益率較低等等,而且我國保險經營由于仍處于粗放經營時期,各保險公司為追求規模擴張而盲目競爭現象十分嚴重。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模式存在的結構上的缺陷,使其在很大程度上無法預警所存在的風險,并且該缺陷不能通過修正比率臨界點加以彌補。2007年下半年金融危機以來,股市債市經過調整后波動加劇,房地產市場經過徘徊后單邊上揚,資產價格出現了泡沫。近兩年,投資渠道不斷放寬、多樣化投資雖然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效率,然而投資風險也日益凸現。
我國的償付能力監管最初通過制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法定最低標準,對保險公司履行監管。但這種監管制度難以做到從風險角度考慮影響公司償付能力的各種因素,難以區分風險不同但業務規模雷同的兩家保險公司在償付能力上的差別,從而削弱監管效能。國際償付能力監管主要采取風險資本法(RBC),美國和加拿大已經采用,許多與我國保險市場較為類似的新興亞洲國家和地區(如新加坡、臺灣地區等)也已進入風險資本方法的運行階段,歐盟也正在加緊履行“償付能力II”,進行以風險資本法為核心的新的償付能力監管。我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應遵守國際慣例,認同國際規范,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風險資本(RBC)監管系統,富于前瞻性地考慮我國保險公司的業務狀態和財務狀態,以及現有法規系統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有效性,同時參考國外的一些成熟經驗,逐步構建一個包含保險法規、精算報告制度、保險會計制度等多方面內容的監管框架系統。
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已從微觀的“條款費率監管”轉向宏觀的“償付能力監管”。在現有的監管條件下,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監管部門一般采取限制董事、高管們的薪酬和股東分紅,減少其他的業務成本開支等措施,迫使保險公司增加資本和實際資產,期望能通過這些途徑,提高償付能力充足率,防止風險的擴大和帶來更嚴重的后果。
目前,我國的保險償付能力監管是以法定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為主,并通過計算各項財務指標分析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償付能力額度監管可以簡單合理地處理復雜的風險狀況,這種監管方法所需的信息均可直接從現在的財務報告、監管報告和精算報告中獲得。但是,恰恰是這種償付能力監管體系,在發達經濟體實踐中屢屢失效,產生了保險公司的破產危機。因此,緊緊把握償付能力監管的新趨勢,適時研究、建立適應我國實際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體制,已經迫在眉睫。
(二)完善制度設計,建立中國保險業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2009年,保監會進一步完善了償付能力監管標準,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5號:再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問題解答第8號:臨時報告》,加強了對償付能力不足公司的監管,對保險公司再保險業務相關資產、負債的償付能力評估標準進行規范,加大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分析,調整部分重點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報送頻率,加強對重點公司的跟蹤分析,改進了償付能力監管預警機制。
為適應金融市場競爭和客戶金融服務需求的發展方向,我國保險產品已經開始由保障型、儲蓄型向投資型轉型。在這種情況下,根據保險資金的不同投資形式規定不同的責任準備金率,在保證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同時,也可起到限制其投資方向的作用。建立動態償付能力為核心的風險監測指標體系,加強對保險公司經營風險的早期預警,增加保險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的透明度,顯得尤為迫切。
下一階段,保監會應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機制和制度建設,繼續提高償付能力監管對保險公司的約束力,包括加大監管措施力度、加強對償付能力報告的審核和分析力度。在完善監管制度方面,監管機構一方面開始著手研究修訂最低資本要求標準,完善以風險為基礎的最低資本標準修訂方案。同時,從宏觀審慎角度出發完善有關制度,防范系統性風險、包括研究行業壓力測試方法、完善次級債管理辦法、完善償付能力風險處置制度等。
與此同時,還必須有步驟地建構適應中國市場的動態償付能力監管體系。2010年1月7日,保監會提出將修訂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標準、調整最低資本要求等評估標準、出臺保險公司動態償付能力測試規則等工作計劃。動態償付能力測試,是對保險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種不利情景下對其未來一段時間內償付能力狀況的預測和評價。它通常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在一般情況下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能力,即最低償付能力;另一方面,在特殊情況下發生超常年景的損失時,保險公司所具有的償付能力。
我國現行的償付能力監管指標主要學習美國保險監管信息系統(IRIS)償付能力監測系統,對償付能力額度計算方法和規定仍是照搬國外相關法規,并沒有充分考慮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的能力。如果公司保險金額迅速增長,而保費收入跟不上其增長,有可能會降低對保險公司最低償付能力額度的要求,導致償付能力出現問題。另外,對于資產的流動性風險問題也未能考慮在內,尤其是對公司的現金流量缺少分析,預測性保險監管不及時,信息披露頻率低。財務指標分析是一種靜態分析,難以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的變化。當前,我國償付能力監管的信息建立在每年一次的審計報告、精算報告和公司年度財務報告的基礎上,時間跨度長,指標分析不能動態反映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狀況,對基層保險機構嚴重影響到償付能力的經營行為更無法及時管控。
另外,保險公司報表指標體系不健全,且部分償付能力監管指標無法依據保險公司財務報表來測算,報表數據的利用率和有效性不高,準備金提取不具有彈性,沒有建立保險公司預警制度,無法對可能出現問題的公司在早期發出警告、或爭取必要的措施指導其盡快予以改善。我們應該充分借鑒美國的保險償付能力早期監管預警系統(EWS),建立公開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眾財務狀況,披露公司資信,增加公司透明度,指定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獨立的精算機構定期提供對各保險公司的審計報告和精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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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眾矚目的資本市場對于一個經濟體系的運行來說,究竟其關鍵的功能在哪里?
在資本市場蓬勃發展的今天,這似乎變成了一個常識性的問題,但是,同樣值得強調的是,目前中國的資本市場參與者,更多的還是關注資本市場的投資功能、籌資功能。
對于當下的中國來說,我認為,最為需要的應當是資本市場所具有的強烈的激勵創業的功能,通過資本市場所獨特的風險分散機制和重估帶來的激勵機制,激發經濟運行中的創業動能,增強整個經濟體系的活力。資本市場這個獨特的激勵創業的功能、激勵富有活力的中小企業的功能,往往是傳統商業銀行體系追求穩健的間接融資方式所不具備的,但是也往往是容易被忽視的。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認為當前中國推出創業板,不僅在于提供更加多元化的投資和融資選擇、從而增強市場的深度與廣度,也不僅在于為中小企業和創業企業提供了更為便捷的融資渠道,而更多的在于,創業板可以對創業活動和創業者提供一個強有力的、市場化的激勵,從而把社會的寶貴金融資源,交給那些更富有創造力、更能夠為社會創造價值的企業手中。
創業板的推出會激勵創新
黨的十七大確立了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向創新型經濟轉型的發展戰略,在實現這一戰略的過程中,大量高科技型中小企業是最活躍載體,而創業板市場是激發企業內在創新動力,推動高科技型中小企業跳躍式發展的助推器。落實國家自主創新戰略,建設創新型社會,需要一個富有效率的資本市場,以滿足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企業的融資需求。顯然,創新的誕生,往往是隨機的,是難以事前預計的,并不因為企業規模大小、級別高低而可以確定,資本市場獨特的風險識別和分散功能,正好契合這一特征。但是,從整個社會的融資結構看,可以說中國金融市場目前的融資光譜是斷裂的,大多數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獲得融資,而銀行往往青睞能夠提供抵押擔保的大企業,主板市場主要為大中型企業服務,大量具有技術創新能力和高成長潛力的中小企業卻由于資金匱乏而面臨發展的瓶頸。創業板的推出,必然會帶動和促進風險資本市場的發展,從而刺激風險資本以更大的規模進入到中小企業融資市場。同時,創業板的推出有助于優化資本市場結構,多渠道提高直接融資比例。由于金融產品單一和融資管制的存在,使得大量的資金滯留在股票二級市場,而同時又有大量的企業和創業者得不到資金,這說明了當前金融創新的不足。創業板市場的推出,有助于優化資金的合理流向,使更多資金進入到實體經濟當中,推動大量二級市場資金流入到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中。
從上市資源和吸引資金來說,創業板的市場定位主要是創新型中小企業,因此資金需求小,遠遠構不成對主板市場造成沖擊性影響。從增量資金上來說,創業板更主要的是吸引追求高風險、高回報的資金。對于和創業板較為接近的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對其影響也不會很大。現有的中小企業板除了上市公司規模比主板小之外,其他比如盈利要求都和主板一致,可以稱之為小主板。未來的創業板主要定位于高科技型、高成長性企業,兩者的競爭更多地體現在制度的創新上。創業板的推出為風險投資提供了退出平臺,將會極大地促進中國創業投資體系建設,但也會促成風險投資行業的大洗牌。創業板的推出使得更多的風險投資資金向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匯集,促進風投的良性循環發展。同時,隨著可上市企業數量的增多,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也將有更多的選擇權,資金雄厚、抗風險能力強的風投將會得到更多的青睞,而實力較弱的風投將逐漸被淘汰或者兼并,一場行業大洗牌在所難免。從更長遠來看,直接融資的發展,包括主板、創業板、柜臺市場以及債券市場等金融產品的創新,最終將導致中國金融版圖的重新規劃,傳統的間接融資占比將逐漸降低,這對銀行業務的競爭也將產生深遠的影響。另外,創業板的推出將完善深圳的金融產業鏈,形成既有銀行、保險、證券、基金、信托、風投、私募等金融實體機構,又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產權交易所等金融交易平臺的區域性金融中心。
創業板的推出既是機遇,也是挑戰
畢竟從世界范圍來看,除了美國的納斯達克市場之外,創業板成功的先例不多,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創業板市場不是淪落為主板的附庸,就是交易清淡,甚至宣布關閉。香港創業板從最初的暴漲暴跌到最后的交投清淡,也沒有擺脫這樣的命運。中國大陸推出創業板,也面臨同樣的挑戰。然而中國大陸的一個獨特優勢是,她有大量非常有活力、又有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中國的儲蓄率也很高,這是創業板成功的源泉。中小企業是非常缺少資金的,而與此同時,中國卻出現了流動性過剩,設想把中國這些號稱流動性過剩的資金引入到一大批優秀的中小企業家手里,那會對中國經濟產生多么巨大的推動作用。按照現在的上市門檻,中小企業能上市的不多。但是根據深交所的研究,如果把上市的門檻稍微調整一下,即使堅持盈利要求,全國18萬家高科技企業能上市的大概占10%,即1.8萬家,這是一個非常龐大的上市資源。香港創業板創立之初由于上市公司的行業分布過于單一,主要集中于當時大熱的網絡科技股,使得企業成長泡沫多于實質,市場投資信心不足,最終導致中國香港創業板的長期低迷。我們的第二個獨特優勢是,眾多的高科技企業的行業分布較廣,經營模式眾多,既有網絡科技等新型經濟模式,又有高成長的傳統商業等實體經濟模式。這可以保證創業板上市企業行業的多元化,避免了同一行業類型或同種經營模式企業的過度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