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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綜合執法檢查的總體情況
(一)加強領導,精心籌備
普洱中支黨委高度重視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在每年初的工作會議上都把開展綜合執法檢查作為一項重要工作進行部署。成立了以行長為組長、其他行領導為副組長、相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綜合執法檢查領導小組,負責統一領導綜合執法檢查工作開展,研究確定綜合執法檢查工作中的重大、疑難事項。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綜合執法檢查的組織協調、日常管理以及檢查工作中的法律咨詢服務、文字綜合等工作。每年4、5月間,辦公室協同人事部門從全轄抽調人員組成現場檢查組,并組織培訓,使檢查組成員切實明確綜合執法檢查的內容、程序和重點,掌握取證方法以及對違規問題的判定等要領,為開展綜合執法檢查工作奠定了堅實的業務基礎。檢查前召開動員大會,對綜合執法檢查的具體事項進行說明,強調檢查要求和檢查紀律,為開展現場檢查工作打下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二)依法行政,嚴格執法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和綜合執法檢查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現場檢查組按照“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開展執法檢查。認真按照有關規定舉行進場會談,嚴格執行交驗執法檢查通知書、出示執法證、出具《人民銀行外出人員廉政卡》、公布檢查紀律和廉政舉報電話等程序。根據工作需要,現場檢查組精心編制《調閱資料清單》,認真撰寫《執法檢查詢問筆錄》、《執法檢查工作底稿》、《執法檢查取證記錄》等文檔資料,在現場檢查工作完成后及時制作《執法檢查事實認定書》并舉行離場會談,隨后與被檢查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執法檢查事實認定》簽字確認,從而結束現場檢查。三年來,檢查組嚴明的紀律、扎實的工作、嫻熟的技能、嚴謹的作風贏得了被檢查單位的充分尊重和高度評價,切實維護了人民銀行的形象。
(三)密切聯系,加強溝通
一是密切與上級行的聯系。注重從工作、學習、生活等各個層面積極向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反饋信息,針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及時以專報或口頭方式反饋請示,真實、全面、準確地反映了現場檢查組的工作情況。二是加強與被檢查單位的溝通。在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堅持原則的前提下,檢查組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不回避,充分聽取被檢查單位的陳述意見,真誠討論有關疑難事項,推動問題得到有效妥善解決,通過真誠有效溝通,達到促進被檢查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穩健經營的目的。
總體來看,被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能夠嚴格加強內部管理,針對不同業務制定相應的內控管理制度,成立各個領導小組,加強組織協調,建立崗位責任制,規范業務操作流程,努力保證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政策的有效執行,切實提升依法合規穩健經營能力,在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同時,實現自身的快速發展。
二、綜合執法檢查中的問題
(一)被檢查金融機構存在的問題
三年的綜合執法檢查中,共計發現違規問題100余個,被檢查金融機構普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金融法律法規重視不夠,金融機構偏重業務崗位操作技能培訓,對國家金融政策法規的學習培訓偏少,從高級管理人員到具體經辦人員,均不同程度地存在對制度規定認識不到位,掌握不夠全面,了解不夠深入的問題。二是制度執行不嚴,在檢查的八個業務板塊中,被查機構普遍存在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甚至內部制度、流程與金融法規相沖突的等情況。三是隨著金融信息化的飛速發展,部分金融機構在處理業務的過程中過分依賴計算機系統,對有關數據、資料缺乏人工甄別、篩選,其中在反洗錢工作中的大額、可疑交易報告的保送上尤為突出。四是在支付結算、征信、金融統計等業務方面存在問題較多,有的業務類型的各個方面均有問題發生,甚至有的問題是屢查屢犯、已罰再犯。
(二)綜合執法檢查自身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是法律適用困難。通過三次綜合執法檢查的實踐和檢驗,許多金融法律法規如《金銀管理條例》、《貸款通則》、《人民幣管理條例》等,因制定時間較早,現在已不適應履職需要,從而造成在執法過程中的法律適用困境。還有大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如《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等,因立法層級較低,法律權威性不足,在作為執法依據適用時極易引起法律風險,不利于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此外,人民銀行職能調整后,根據國務院印發的人民銀行“三定”方案,人民銀行被賦予了許多新的職責,這些職責有的已經在運作,有的仍然在設計之中,但問題是始終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因而出現了許多新的職責無“法”可依的情況,其中,在指導金融信息化等方面尤為突出。
二是傳統檢查方式已不適應新形勢行政執法的需要。通過三次綜合執法檢查可以看出,基層央行在檢查手段、方法和內容上沒有跟上金融機構業務操作科技化、金融產品網絡化、數據保存集中化、日常管理扁平化的發展趨勢,在調取證據方面仍停留在紙質層面,沒有充分跟上電子化的進程,制約了檢查效率的提高。同時對金融業務創新的跟蹤與了解不夠,對很多新業務、新品種的特點、操作流程、風險等認識不足,對應的檢查手段尚有欠缺。如國庫業務中,新形勢下商業銀行核算系統升級換代的速度和數據集中管理的模式已向《商業銀行、信用社國庫業務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傳統固定的核算模式提出挑戰,現場檢查中國庫調閱數據資料難、核算合規性判定難等問題始料未及。如貨幣信貸業務,檢查內容涉及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黃金市場業務,其準入條件嚴格,在省內發達地區有此類業務的金融機構屈指可數,越到基層、越到邊疆欠發達地區越是一片空白,基本上是無業務可查。再如商業銀行柜臺記賬式國債業務,隨著商業銀行網銀業務的飛速發展,很多業務品種已從柜臺轉向網銀。現在記賬式國債在商業銀行的網上銀行中即可購買,開戶和交易都很便捷,鼠標一點就可完成,無需在柜臺手工開戶購買,因此商業銀行對拓展此項業務積極性并不高,對客戶宣傳重點集中在網銀方面,諸多因素導致該業務在被查機構中基本處于停滯狀態。《商業銀行柜臺記賬式國債交易管理辦法》中規定商業銀行對債券買賣價格、收益率和交易風險必須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掛牌提示,從實際檢查情況來看,現在很多商業銀行的營業大廳都使用統一的電子信息平臺為客戶滾動信息,記賬式國債信息也在其中,傳統意義上的掛牌已不適應電子科技發展的趨勢。
三是縣支行的對外履職能力亟待提高。從綜合執法現場檢查情況來看,縣域金融機構的問題比較突出。個別農村信用社除未開展的外匯業務外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各種問題,尤其是在賬戶管理方面,幾乎所有類型的違規行為都有,并且涉及違規的業務筆數較多。這些問題的存在,暴露出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執行金融法律法規,依法合規穩健經營方面存在較為突出的問題,需引起縣級人民銀行的高度重視。但就目前縣支行的現狀而言,不僅存在履職“小而全”的問題,而且面臨著人員不足、執法人員兼職多、法制干部缺乏諸多困難,履職能力和綜合執法水平亟待提升。
三、進一步做好綜合執法檢查工作的思考
(一)修訂完善有關法律規定和內控體系
一是結合人民銀行的職能定位,對影響基層行履行職責和依法行政工作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部分法律法規,要盡快予以修訂,尤其對《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等與有關法律規定相沖突或者已經不合時宜的法規、規章進行修改,使之適應現實履職需要。二是根據人民銀行新的“三定”方案,適時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并及時推動與履職要求相適應的新法律法規出臺。進一步完善人民銀行依法行政法律法規體系和操作規范,確保基層行開展綜合執法檢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強執法檢查的公信度。三是加強制度建設,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基層央行要以上級行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為指南,建立健全綜合執法檢查內控體系,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層面的控制職責,防范因內部控制不到位而導致的操作違規、行為不當等法律風險。
(二)健全工作機制
一是加強對綜合執法檢查的組織領導,對有關問題進行深入調查和潛心研究,從而作出科學的決策,同時應密切關注實施過程中的各種情況和問題,加強信息反饋,及時協調、解決有關問題。二是要建立單位內部執法協調機制,做好日常監管與綜合執法檢查的銜接,發揮監管合力。三要建立執法信息共享機制,提高綜合執法統籌規劃的有效性和針對性。四是建立依法行政職權與責任相統一的管理機制,明確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權與責任,對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出現的過錯實行責任追究,杜絕違法和不合規的行政執法行為。
(三)改進執法檢查手段
隨著金融電子化的發展,非現場監管將得到進一步加強。在這三次現場檢查過程中,檢查組向被檢查機構調取的不少檔案資料是由各類系統生成的電子文檔文件。電子文檔取代各類紙質文檔是今后的發展方向,通過調取金融機構的電子檔案進行非現場監管也將是今后監管的主要方式。作為管理者,應當積極探索、建立完善金融管理系統,尤其在數據甄別、對比、校驗方面,應充分利用計算機的強大功能,開發相關軟件,大力提升綜合執法檢查的效率和水平。
一、縣區支行的職能定位
在現行體制下,上級行對縣區支行的職能定位是:縣支行要加強內部管理,強化對外履職,全面推進支行自身建設,貫徹執行貨幣政策,監測分析轄區經濟金融形勢,維護縣域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促進縣域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在思想認識上有新提高,在工作作風上有新轉變,在履職能力上有新提升,在精神面貌上有新變化,各項工作要處于領先和標桿位置。實現建設一流班子隊伍、一流履職水平、一流工作業績,爭當排頭兵的工作目標。
縣區支行職能定位后,上級行要求主要做的工作是:
一是加強班子隊伍建設,增強支行履職能力。以“五通過”實現班子建設“五進步”、深化干部隊伍建設、積極創建文明單位、切實轉變工作作風;二是加強內控制度建設,有效提升風險防范。加強思想教育、加強制度建設、加強督促檢查、加強廉政風險防控建設;三是強化央行職責履行,支持縣域經濟發展。加強貨幣政策貫徹執行、扎實推進“一創兩建”、認真做好“兩管理、兩綜合、一保護”工作、強化各項基礎業務工作,提升基礎金融服務水平。
在縣區支行建設中,縣區支行認真按照職能定位和以上要求認真履職,但在資源投入的經濟性、管理的效率性、工作的效果性方面,還需要提高和進一步完善。當前影響縣區支行建設更好發揮作用的主要因素是:多年未進人或進人太少,人力資源有效補充和有效利用不夠;費用指標按人頭下達,未充分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情況,支行業務量大小等因素;在管理和工作上偏重于不出案件,不出安全事故,滿足于完成上級行布置的工作任務。業務創新,提升管理效率、工作效果不夠;薪金收入更多體現在職務上、分支機構層級上,績效上體現不夠等。
二、縣區支行履職與績效審計的關系
績效審計是指審計人員采用現代技術方法,對一個組織的活動或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客觀、系統地檢查、評價,并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為有關方面決策提供信息的活動。
縣區支行履職的績效性提升,能有力促進縣區支行建設。對外,能樹立央行權威性,對縣域經濟發展、轄區金融機構指導及引導起到較好影響作用;對內,在內部管理、內控工作方面,能提高支行整體戰斗力、凝聚力,確立團隊精神。目前,縣區支行履職情況考核和評價,尚未建立科學、系統的縣區支行履職績效考核評價體系,主要是通過上級行一年一度的綜合考核及內審部門的履職審計、離任審計來完成。一年一度的綜合考核評價出來的結果,在學習先進的示范性、激勵中等的指導性、鞭策后進的促進性上指向性、督促落實不夠。
在上級行對縣區支行履職活動一年一度的綜合考核中,定性的考核及評價多,量化的考核及評價少,主要重點放在是否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工作安排布置完成情況;是否按照議事規則及程序組織和參與決策;是否履行內部控制管理職責;是否履行業務管理職責等方面。而對縣區支行履職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進行客觀、系統的考核及評價不夠。
人民銀行縣區支行作為人民銀行最基層的派出機構,在履職活動中,自然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工作安排布置,強化內部控制管理,不違法違紀違規,防范重大事故和案件發生,重點防控要害崗位和人員等來履行職責。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尚未常態化、系統化納入縣區支行履職活動考核評價。
應該說,近年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貫徹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卓有成效的成績。隨著經濟金融發展,在促進縣區支行建設中,不論是上級行的考核評價,內部審計、縣區支行履職的思維定式,都還未有步入績效性考核及評價常態化軌道,如在考核及評價中,分析縣區支行人力、資金、物資和信息使用的經濟性;縣區支行管理層及員工履職情況、工作運行效率、獎懲機制杠桿運行效率評價;縣區支行貫徹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穩定、提供金融服務履職的效率和效果評價;縣區支行完成目標任務的程度及在所屬轄區形成的影響評價。對縣區支行履職情況績效審計可以解決以上問題,對常規的履職審計、離任審計應做一些改進、完善,在審計內容中增加績效審計內容。
常規的履職審計、離任審計特點是:
(一)審計目的突出責任認定和處理,內審績效審計不夠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明確的審計目的“是指領導干部離任時,由人民銀行內審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的審計,并確認其應承擔的責任”;《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明確的審計目的:“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領導干部在一定時期內履行業務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的活動”。審計目的突出的是確認其應承擔的責任;責任認定和處理。實際工作實踐中,內審工作的重點就是查找問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辦法進行責任認定和處理。對縣區支行審計的重點是合法、合規、“查錯糾弊”,內審績效審計不夠。
(二)審計內容突出傳達、執行、制度制定、問題糾正及處理,績效性落實不夠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明確的審計內容:一是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決定的情況。二是組織和參與決策的情況。三是內部控制管理情況。四是履行業務管理職責情況。績效性落實不夠,如傳達、貫徹國家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總行規章制度及上級行決定的情況。簡單執行和深入執行,執行的程度所體現的效果是不一樣的,量化的評價“好中差”指標沒有;如組織和參與決策的情況,重大事項實行集體研究決策,不能簡單審計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從績效審計角度,要看重大事項集體研究決策,是否體現了全局、客觀、科學,法律法規及政策把握是否準確適度,同一個重大事項換一個決策方案,是否能起到更好效果?再如內部控制管理情況。為什么有的崗位職責、工作制度、業務流程等未建立或未健全完善?為什么有的問題糾正了又犯,甚至是屢查屢犯?是操作層面、管理層面的問題,還是制度有缺陷?從績效審計角度如何進行分析、評價、提出解決建議?
(三)審計報告績效審計內容不多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審計辦法(試行)》明確的審計報告內容主要是:基本情況、主要工作業績、發現問題及評價、責任認定、意見和建議。從績效審計角度看,總體評價的績效審計內容不多。如履職評價、效果評價、發現問題及原因分析,只是簡單要求整改完善,而沒有從制度層面、管理層面、操作層面提出解決措施、辦法、建議。如問題存在于制度方面,制度設計是否有缺陷?如何建議完善制度。如問題存在于管理層,管理層監督檢查為何不到位?如何從管理層解決問題。
(四)審計成果利用不夠
履職審計、離任審計項目的實施,產生了一系列審計成果。這些審計成果在落實整改意見和建議方面,使常規審計目標得到較好實現。但不容回避的是,發現的同類問題,這次整改了,下一次又再次發生,這個支行發生,另一個支行同樣發生。審計工作年年開展,同樣問題時常出現。這就產生一個問題,一系列審計項目結束后,對內審基礎信息的歸納、整理不夠。如履職審計、離任審計發現問題主要產生在綜合組織管理,還是基礎業務運行管理,還是對外履行職責及內部管理方面?沒有從縣區支行建設績效性和內審績效性上進行深入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是制度方面?管理方面?操作方面?是共性還是個別性?如何提出建議、措施,達到對發現問題的標本兼治?績效審計的專題分析、專題意見建議、綜合研究在什么平臺和渠道?以此達到整改問題、解決問題、警示風險的作用。如果內審工作仍然習慣于傳統的“找豆子”,不在對縣支行履職績效審計上積極推進、突破,不能從全局高度上對績效性審計進行分析,站在全局、政策、管理、操作層面提出改進提高縣支行履職的措施、辦法,很難促進縣支行建設在思想認識上有新提高,在工作作風上有新轉變,在履職能力上有新提升,在精神面貌上有新變化,各項工作處于領先和標桿位置的目標。
三、績效審計與加強縣支行建設有機結合
目前,上級行對縣支行建設提出的總體思路是:加強縣支行班子隊伍、思想政治和內控制度建設,強化指導,明確方向,突出特色,找準履職切入點和突破口,充分發揮好金融支持作用,實現“以為爭位,以位促為”,進一步提升履職效能,全力支持和推動縣域經濟發展。
應該說,上級行對縣支行建設提出的指導意見,思路明確,指導性強,但沒有相應的績效性量化考核評價辦法配套,績效性量化考核評價不夠,缺乏客觀、說服力強、統一、激勵力度大的衡量評價指標,給實際操作執行、監督、評價帶來一定難度。如突出特色,找準履職切入點和突破口,“以為爭位,以位促為”,進一步提升履職效能。找特色不困難,如農業縣區以支持“三農”為特色;資源枯竭縣區以調整產業結構,增加就業為特色;中小企業較發達縣區以金融產品創新、金融業務創新解決其生產經營資金為特色,這些都是定性的指導意見。問題是特色找出來,以何種形式讓特色產生效率性?指導意見,銀企座談會推介會?宏觀調控手段及措施?調查研究能在多大范圍產生效果?這些都缺乏客觀系統的評價體系,主觀評價仍然是主導。由此就會產生,轉發個文件開2個會是支持“三農”發展;為“三農”落實惠農政策、調整信貸結構、促進商業銀行推進創新信貸產品、金融服務也是支持“三農”發展。顯而易見,兩者在縣區支行履職的深度和程度上,在對縣域經濟發展的履職效率和效果及形成的影響是不一樣的。目前,對縣區支行履職的效率和效果及形成的影響,缺乏量化的績效性考核評價。履職情況一般和履職情況深入、較好,在考核評價和激勵獎懲方面區別不太明顯。
目前,對縣區支行履職情況考核和評價,內審部門的審計最具有全面性、系統性。如果能將績效性審計融入到對縣區支行履職情況考核和評價中,在審計縣區支行履職合法、合規基礎上,促進縣區支行履職更注重履職的效率和效果,這樣,縣區支行履職突出特色,找準履職切入點和突破口,建設一流班子隊伍、一流履職水平、一流工作業績會得到更好落實。
四、意見和建議
第一,健全完善相關審計制度,增加績效性審計、制定績效審計程序、完善評價標準、審計成果利用等內容。從制度上保障審計質量,提升審計分析解決問題的分量。
第二,在縣區支行建設中增加績效性考核評價內容,提升縣區支行履職考核評價的科學性、客觀性、認可性。盡快出臺相應的配套管理辦法、考核辦法。
第三,進一步推進績效內審工作,將績效內審意見、建議等審計成果,作為考核評價縣區支行履職效率、評先評優、支行班子成員任職等參考依據。
關鍵詞:中小商業銀行;公司信貸;控制措施
當前宏觀經濟增速放緩,貨幣市場流動性中性偏緊形勢日趨明顯,中小商業銀行面臨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市場風險越來越大。如何有效推進金融機構調整信貸資產結機構、協調存貸款錯配比例,規范理財與信貸資產證券化行為,化解不良表外資產,有效降低各類風險,確保中小商業銀行持續穩健發展,為地方經濟建設搭建良好融資平臺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中小商業銀行公司信貸業務的主要問題
1.評級信息與借款人實際情況不符
現代商業銀行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為了爭取市場,占領更多的市場份額,往往會承受比國有銀行更高的風險水平。在客戶選擇問題上,矛盾主要集中在客戶的資格是否符合準入條件。目前,部分中小商業銀行降低了借款人的準入資格,雖然在信貸制度中對借款人準入資格的要求有相關規定,但在具體執行時,客戶經理往往受任務考核、業務獎勵、人情等其他因素影響,受理一些不具備準入資格客戶的貸款申請,使貸款從受理審查之日就處在高風險之中,這不但增加了后期貸款回收的壓力,同時也加大了信貸資產整體風險。
2.評價系統或評價指標的置信度有待考察
(1)影響評價結果置信度的客觀因素
財務指標多以易量化、易考核、易操作、同業可比性強、主觀影響力小且具有一定代表性而在中小商業銀行中廣泛使用,但其往往會忽略非財務指標對企業業績和持續成長能力的影響。有些中小商業銀行雖然在評級系統里增設非財務指標,也對非財務指標賦予一定權重,但由于這些非財務指標的彈性比較大,信息錄入又由客戶經理單獨完成,因此影響了非財務信息真實性和可信度。此外,由于銀行所掌握的行業各項數據不全面,評級方法產業特點不突出,很難揭示特定企業面臨的特定風險,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企業信用評級的客觀性和可靠性。
(2)影響評價結果置信度的主觀因素
部分客戶經理為了讓客戶的評級結果符合銀行量化財務指標要求,常常會主動幫助客戶調整財務報表或事先把銀行評級指標要求給客戶,讓客戶提供符合此要求的財務報表,從主觀上放棄或轉移了審點,從而導致銀行無法掌握客戶真實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在實物操作中,基于此原因更多的中小商業銀行將貸款審查的重點放在抵押擔保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上。過分注重第二還款來源而忽視第一還款來源的問題,在中小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占比中略有上升。
3.評估報告的可借鑒性有待核實
中介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資產評估報告是中小商業銀行進行放貸的重要依據之一。對于中介評估機構來說,出于利益的考慮,往往會按照委托方的意思表示評估待估資產,同時為了控制風險,將風險提示放在評估報告最后,即其他重要事項。這樣操作往往容易使報告使用人錯誤的引用評估結果,做出不恰當的決策。
4.未能有效識別集團、關聯客戶,不能將其納入集團關聯客戶授信管理
受現代企業控制權的復雜度及誠信度的影響,客戶經理在對借款人貸前調查時,往往很難發現或了解借款人的潛在控制人或控制企業,通常只能看到驗資報告及年度審計報告后批露的股東情況,往往很難獲取真正的控制權信息。
5.風險撥備計提不合規
近些年,大部分商業銀行的撥備覆蓋率都在200%以上,有的甚至在300%以上。從審慎性角度考慮,多計提撥備可以提高未來抵御風險的能力,但同時也會減少當期未分配利潤;從資本充足率的角度來看,多計提撥備還會導致一級資本的減少,如果全部作為二級資本,也只能是風險資產總額的1%,會造成一定程度的浪費。如何處理提取撥備與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關系對中小商業銀行來說是值得深思與探討的問題。
6.抵押品準入把關不嚴,導致緩釋風險作用降低
中小企業可抵押資產少,有效抵押多集中在土地或商品房上。至于其它抵押物的可變現性、到期抵押資產價值、抵押物權屬的界定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中小商業銀行的貸款中還是會經常出現以不合格抵押品充當合格押品,導致緩釋作用大打折扣的現象。
二、內部控制要求及控制措施
1.轉換經營機制,建立健全風險防控體系
(1)建立有效治理結構,切實發揮監督管理機制
中小商業銀行風險防范機制的完善應從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開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要求權責明確。這就要求各金融機構對其自身的治理結構重新進行梳理,強調董事會對內部控制有效性的監督作用,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負責,對內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損失承擔責任,重點關注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職責的履行效果,提升董事會的戰略決策功能,保證監事會依法監督的權力,為加強風險管理打下扎實的基礎。
(2)合理搭建組織架構,創建良好的內控運行環境
中小商業銀行具有組織架構復雜,職能交叉重復等特點,容易導致職責劃分不清,甚至出現履職盲點。所以,中小商業銀行必須精簡組織架構,合理設置內部職能機構,真正實現扁平化管理和銀行流程目標,明確各機構的職責權限,避免職能交叉、缺失或權責過于集中,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工作機制,為內部控制的有效運行打下良好的基礎。
(3)理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關系,為信貸風險防范奠定堅實基礎
風險管理的首要目的是防范風險,而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目標也是風險降低,即通過設置嚴格的控制措施或取消回避風險事項,降低風險對銀行產生的不利影響。商業銀行應建立以風險管理為主導,能適應風險管理戰略的內部控制,使內部控制更好的服務于風險管理。
(4)努力提高內部審計效能,建立完善的審計體系
樹立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增加內部審計的風險控制評估職能,在全面把握被審計主體風險狀況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和頻率,集中力量對高風險領域進行控制和管理。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風險控制管理中的作用。
2.加強信貸風險控制措施,有效規避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
(1)切實做好貸前調查,加強評級信息與借款人實際情況對應性
客戶經理應將風險意識貫穿于信貸活動始終,在加強責任約束和提高風險敏感性的前提下,按照制度規定開展信貸調查,可以采取實地調查與間接調查相結合的方式,收集整理客戶基本資料和業務所需資料,建立客戶檔案。對于采取間接調查的信貸業務應通過有效的手段從客戶之外的第三方獲取客戶的相關信息,對借款人提供的自身財務與非財務信息情況進行佐證,甄別虛假財務數據,前移風險管理關口,確保以客戶提供的信息為依據做出的評級結果與其實際情況相符。
(2)健全風險等級評定制度,提高評價系統或評價指標的置信度
首先中小商業銀行應在評級流程中增加數據更新、修改、過濾等功能,由客戶經理及時根據收到的客戶最新信息調整、修改或刪除無效信息,確保數據質量。其次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基礎數據庫,針對不同行業的基本特點、發展趨勢和主要風險因素進行長期系統的研究,為受評對象在同一行業內部和不同行業之間的風險比較提供必要的評判依據,為信用級別的評定創造條件。借助專業評級機構等社會力量,以彌補中小商業銀行自身在內部評級水平、專業人員素質技能上的缺陷。最后應注意財務指標與非財務指標對企業財務業績評價與管理業績評價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客戶經理要加強非財務信息真實性的調研,合理判斷客戶是否存在重大潛在風險,其持續經營能力、長期現金流能力是否有影響,是否能實現經濟增加值最大化的目標等。
(3)降低評估結果的引用風險,提升評估質量
商業銀行一方面可以設定中介機構準入機制,合理選 擇外部評估機構,從中介機構自身承接業務的能力以及職業道德規范入手,選擇具有良好職業操守和任勝能力的中介機構作為合作伙伴;另一方面可以從培養銀行員工自身業務素質著手,加強員工評估業務知識的培訓與考試,鼓勵員工參加執業資格考試,打造一支具備勝任能力的專業評估隊伍。從而降低錯誤引用外部評估報告所帶來的風險。
(4)有效識別集團、關聯客戶,將其納入集團關聯客戶授信管理
一是調查經營管理層的核心成員(如總經理、財務總監等)是否相同,是否實質為第三方控制的集團型企業。二是通過人民銀行征信系統、銀行信貸業務流程系統或風險監測系統等內部管理系統渠道查詢關聯方信息,全行實現信息資源共享。三是通過網上查詢上市公司公告、審計報告等,充分了解企業的關聯方信息。四是通過了解企業賬戶資金往來,特別是了解大額資金往來頻繁的交易對手信息,判斷是否與其存在隱性的關聯方關系。五是關注參股企業的情況,了解其參股原因,確認其與參股企業之間是否存在控制關系或重大影響關系。六是商業銀行還應重點關注關聯企業設定的擔保是否存在互保、交叉擔保、擔保主體是否具備代償能力等問題。
(5)正確處理提取撥備與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關系
2013年開始實施的《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標志著監管當局對銀行資本的質量和總量有了更高的要求。該辦法規定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1.5%和10.5%。超額貸款損失準備雖可計入二級資本,但對采用權重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商業銀行來說,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1.25%;對采用內部評級法計量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商業銀行來說,不得超過信用風險加權資產的0.6%。也就是說,商業銀行依然不能將計提的所有撥備計入附屬資本。因此,銀行應在滿足經濟增加值最大化,輔以長期盈利能力和長期現金流量目標的基礎上,正確處理提取撥備與提高資本充足率的關系。
(6)嚴把抵押品準入關,有效發揮緩釋風險作用
商業銀行應嚴格審查押品的質量,禁止以不合格押品充當合格押品,套取銀行貸款。抵押品準入可以從以下幾個主面進行管理:
一是易保本要求,資產價值不等于債權價值,所以抵押品的價值一定要能覆蓋貸款本息,即使在第一還款來源失效,追償第二還款來源時,抵押品的變現價值也應盡可能的滿足債權的變現價值;二是可變現性要求,抵押品不但要求具有一定的易變現性,而且要求具有長期的可變現性,即至少在貸款到期前具有可變現性;三是保管要求,所有抵押品要實行分類管理,針對不同的抵押品制定不同的評估方法、抵押率及貸后重估頻率,防止出現抵押品貶值 ,擔保不足的現象;四是權屬要求,用于抵押的抵押物產權關系一定要清晰,不存在任何爭議和待定事項,對于涉及先抵押后出租或先出租后抵押的抵押物需事先確定出租權對抵押權的影響;五是在合理估值的基礎上,根據風險偏好,針對不同抵押品合理確定抵押率。
參考文獻:
[1]黃志功:有效識別集團客戶關聯企業加強授信風險管理[J].金融博覽,2011(04):2.
[2]朱 青: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存在問題及相關建議[J].商業會計,2013(0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