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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論學習結束之后,我進入社會進行社會實踐。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此次實踐,主要崗位是審查科,因此主要實踐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實踐中,我參加了幾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細致的了解了公訴的全過程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律師的整個舉證、辯論過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及適用范圍。跟隨干警提審,核實犯罪事實,探詢犯罪的心理、動機。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國的公訴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職能,同時還配合公訴人員做好案件的調查筆錄和庭審筆錄,做好案卷的裝訂歸檔工作。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踐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的一段時間里,對一些工作感到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的難過。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這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不過有一點是明確的,就是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確是有一段距離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在實踐中來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采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具體說就是要處理好“三個關系”:即課堂教育與社會實踐的關系,以課堂為主題,通過實踐將理論深化;暑期實踐與平時實踐的關系,以暑期實踐為主要時間段;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關系,力求實踐內容與實踐規模同步調進展。在實踐過程中,也發現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國政府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還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有些法律條文是知道的,但卻不知道如何適用它,以至于觸犯法律;有時候人們對兩個以上不同法律對同一問題的規定不明白,不知道該適用哪一部法律。一些案例表明我們的普法活動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實際,真真正正的讓人們了解法律、法規的含義。并在這個基礎上,逐步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確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有希望。再有一個問題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實踐中所接觸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兩個犯有搶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慮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從社會大環境來說,我覺得社會也有一些責任的。從八十年代初改革開始到八十年代末,這是一個重大變革的時期。這一段時間對精神文明建設有些放松,也就是說,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時期就有可能已經沾染上了一些不良習氣。所以說,教育從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個口號,要真正落到實處。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這近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踐,我認為對我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梁的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著很大幫助。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這次實踐也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于自己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我們可以向他們學習很多知識、道理。
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群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為我們的依法治國服務的。高等法學教育在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其培養的具備一定基本理論知識,技術應用能力強、素質高的專業技能人才,將在社會上起到重要作用。現代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是一個處處充滿規則的社會,我們的國家要與世界接軌,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必不可少。因此,對人才的培養,應當面向實際,面向社會,面向國際。法學教育本身的實踐性很強,所以采用理論聯系實際,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是比較可行的,大學的法學院應當與公、檢、法、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系,定期安排學生見習,讓學生更好的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避免畢業后的眼高手低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
通過社會實踐,我在我的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專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踐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我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做到將自己所學的理論與社會實踐實踐有機結合起來。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一個月間,我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求教,認真學習黨和國家的政策,學習法律、法規,利用空余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內容以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了自己在學校所學到的知識,始終保持謙虛謹慎、落落大方,始終以學習的態度做人做事,我的工作得到了社會實踐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在社會實踐中,我參加了一次案件的開庭審理,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觀摩庭審,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細致地了解了行政訴訟活動的全過程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了庭審的舉證、質證、認證、辯論過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適用問題,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國行政訴訟的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職能,同時還配合律師做好庭審筆錄,做好案卷的裝訂歸檔工作。
社會實踐期間,珠海市東部蚊尾洲測繪有限公司王律師的指導下,我能夠虛心向他人求教,遵守組織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這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王律師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難得的寶貴財富。這次社會實踐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
在短暫而充實的社會實踐過程中,我深深地感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專業知識的匱乏。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得不錯,一旦接觸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同時,我感覺到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確有一段距離。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在實踐中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采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大學的法學院應當與公安、檢察院、法院、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系,定期安排學生見習,讓學生更好地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盡量避免畢業后出現眼高手低的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
在社會實踐過程中,我發現法律普及非常重要。我國為推進法治建設所進行的多年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的法治觀念、法律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還存在一些不足。普法活動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實際,真真正正地讓人們了解法律、法規的含義,并在這個基礎上,逐步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確立法律的神圣地位。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有希望。
社會實踐期間,我參加了很多實務性活動,接觸到許多公司經濟案件,學到許多活知識,而從庭審觀摩和典型案例中獲益最多,是對法學專業知識的再學習和再認識。
XXXX有限公司,經常會就疑難案件進行討論,有時候是很正式的全事務所討論形成結論,但更多的時候是平時很隨意的探討。我從中獲益匪淺,很多的法學專業知識拿到實踐操作領域來討論,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而一個多月來的鍛煉,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從法律實體問題上,我的收獲是可以和兩年的專業學習所得相媲美的,這也是我在畢業社會實踐中最大的財富。在一個月的社會實踐期間,我基本上學會案卷的整理、清卷、訂卷、貼封條等工作具體操作細節,在實踐中鞏固了一些司法文書的書寫,進一步鞏固了一些具體的司法程序知識。另有一點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學校學習時,說中國的司法系統只重實體,不重程序,以至于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不夠。通過社會實踐我發現,這個問題確實存在也不可回避。但讓人欣慰的是,程序問題已經得到了很大的重視,這僅從我們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文書就可以看出來,這個問題遠沒有像以前在學校里想象的那般嚴重。
20zz年7月14日至8月4日我在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實習,我在人民法院民庭進行了將近一個月的暑期社會實踐活動。實踐期間,我在工作與學習中得到了XXX法官和XXX書記員的悉心指導,在此我對他們表示衷心的感謝。這期間我不僅學會了填寫諸如立案審批表、受理應訴通知書之類的訴訟文書,整理證據材料,裝訂卷宗和歸檔,而且通過幾次旁聽也對民事訴訟程序有了進一步的了解。
一、實踐期間的主要內容。
實習中有很多事情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并讓我從中汲取了不少經驗知識。
(一)學習民庭日常辦公工作。
如制作并送達相關的刑事訴訟法律文書,具體包括了民事判決書及各類民事裁定書、出庭通知、開庭傳票、開庭公告、宣判筆錄和執行通知等,另外還有寄送掛號信、制作邀請人民陪審員通知、與當事人或其人交換證據等。
(二)旁聽民事案件審判。
通過旁聽法庭審理,學習法官在法庭上對庭審過程的指揮,了解法庭審理民事案件各個階段,進一步加深對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了解和具體的適用情況。法官一向貫徹“調節為主,判決為輔”的原則。因此。
(三)學習有關書記員的跟案工作。
移送有關案卷材料,制作各種筆錄和記錄工作,了結刑事判決生效后的執行工作。在案件終結后,裝訂卷宗、封存案卷,日后備考。全面了解法院的部門設置,積極學習民事案件的審判、熟悉各部門的基本工作,初步知悉法院現行的工作模式與工作流程。
二、理論結合與實踐總結。
在這將近一個月的學習與工作中,我圓滿的完成了實踐計劃中的各項內容。通過實踐期間法院各位老師的指導,我學會了制作部分法律文書、整理刑事案件材料,了解了民事案件審判流程、法院各部門工作模式等實際性質的工作。通過這些學習與實踐,我看到了法律在實踐中的完美運用,真正體會到民法的任務是偉大而現實的。當今社會的發展變化使得出現各種新型民事案件,民法體系不斷地進行著發展與完善,因此人民法院民庭的工作也在不停的改革與與時俱進當中。
旁聽民事案件審判是我這次社會實踐中的最主要部分,我旁聽了盜竊、離婚等各種民事權利、義務性質的糾紛案件,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所以采取的多是協調、和解的方式,民法、婚姻法、經濟法運用的是較多的法律依據。其中有的適用普通程序,有的則適用簡易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在開庭之前由檢察院制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人民法院制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這類案件一般是犯罪后果較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同時犯罪分子悔罪態度好,依法判刑不重的案件,或者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這使我又重新加深了對民事訴訟法的理解與掌握。法官在量刑的過程中,要考慮多方面的因素,首先是考慮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現和協調、和解的手段化解矛盾,同時也要看被告人的悔罪態度和認罪表現,綜合以后,酌定量刑,這也是我國民法以人為本的重要表現。
通過這一個月的實踐活動,使我的所學與實踐充分結合在一起,這不僅使我的理論水平又得到了提高,同時也是我增加了實踐工作經驗,我相信在以后的學習中會大有幫助,我也會更加努力地繼續學習。
三、焦點問題思考與建議。
在社會實踐期間,我也發現不少現實問題,例如取證難問題、執行難問題、有利于公訴方問題、法庭秩序問題等,但是我最關注的還是有關簡易程序的問題。
(一)現行的簡易程序,其經濟性是通過忽略被告人的權利來實現的。
法院受理的案件,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情況下,檢察院和法院就可以達成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完全不考慮被告人的意見,而且在開庭之前被告人根本無從知曉自己是在何種程序下受審。在簡易程序下,辯護人對被告人的幫助作用微乎其微,因為簡易程序的效率是建立在被告人完全認罪的條件下的。簡易程序的啟動完全由法院或法官的操控來實現,立法上簡易程序過于簡單,缺乏基本權利保護規則和程序性制裁規則,既沒有指定律師的程序也沒有告知適用簡易程序后果的義務。
所以,我們應該借鑒國外經驗,創設新型簡易程序。辯訴交易由于其理念基礎與我國司法理念相差很大,不適合我國司法實踐,但是處刑命令程序值得借鑒。這種程序又叫處罰令程序,適用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立案后不需要過多偵查,量刑較輕或免于刑事處罰的案件。由檢察院建議法院適用處罰令程序,也可由犯罪嫌疑人或其人向檢察院提出申請,若檢察院駁回還可復議一次。法院認為不符合適用該程序的條件時,則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這樣更能有效節約司法資源,提高法院工作效率。
(二)精神損害賠償應納入附帶民事訴訟范圍。
侵害人格權,侵權人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受害人有權得到精神損害賠償的救濟,這個問題在今天已經不是疑難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和法學界的共識。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做出了肯定的司法解釋,2001年3月8日公布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司法解釋中規定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包括侵害人格權、其他人格利益、身份權,甚至是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受害人都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應當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納入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這里的精神損失,應當是侵犯人身權利而造成的精神損失,而不包括侵犯財產權利而造成的精神損失,并且人身權利應作擴大解釋,不僅僅局限于一般的生命、健康、身體權,而是包括《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各項人格權和身份權。
四、實踐體會與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