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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社會中,中國人也有一種用民俗習慣解決問題的依賴與傳統,以農村結婚為例,盡管《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包辦和買賣婚姻,但這種規定并不能完全改變一些農村地區實行的早婚、訂婚的婚俗習慣,在大多數農村地區,其婚姻事務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傳統習慣。在許多鄉民的意識當中,只是履行了法律手續并不足以使婚姻“生效”,經過民間習慣所認可的“土方式”,婚姻才能為他們所接受。特別是國家法在運作過程中存在著難以克服的自身缺陷,如供給不足、路徑不暢、成本太大、預期不明,如有學者指出的,“很多法律只是看上去漂亮的“間架性結構”。
民俗習慣之所以能產生作用,人們之所以尊奉民俗習慣,顯然是以民俗習慣能有效地應付社會生活為基本的前提,民俗習慣根植于當地生活的合理性,是建立在人們對它有著基本的認同和認可之上,它能為社區成員帶來好處。國家法律和民俗習慣之間存在的“差異”和“斷裂”成為我們必須面臨的實際國情。
如今的中國仍然是個政治、經濟、文化極不平衡的發展中國家,鄉土社會仍具有一定的分散性和封閉性,仍處于與中心城市相對應的邊緣地帶,在交通落后、信息閉塞、傳統農耕的生活環境下,他們接受和運用法律的能量、頻率不是太高。我們還不能完全指望通過國家法來對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進行面面俱到和事無巨細的觸及,國家法無法像民俗習慣那樣滲透到人們的衣食住行,滲透到日常生活的各個領域,民俗習慣還有它的實用功能。
更為重要的意義在于,民俗習慣深深根植于民族的精神觀念和社會生活之中,通過一代又一代的感染、傳承,相沿成習,已經被模式化為一種帶有遺傳性的特質,它被特定社會群體所選擇、認同和接納,經過長時間的積累、凈化才得以綿延、傳遞,凝聚著民族的心理、智力與情感,積淀著祖輩們長期思考和解決各種社會問題的智慧和經驗,有著巨大的、高度的穩定性、延續性、群體認同性和權威性,事實上已經成為鄉土社會更為常用、更為容易接受的法律樣式。民俗習慣存在的這種社會基石,是國家法發展的重要社會基礎,正所謂民俗習慣是國家法的重要淵源,國家法也應當建立在民俗習慣的基礎上,依托和銜接好民俗習慣。
由此,帶給我們思考的問題在于,國家法的制定和實施不能任意妄為,國家法要產生作用,得立足民間,要受到民間社會的檢驗與評判,要有社會效果。如果法律偏離了民俗習慣和其他社會規范,法律運作的成本就會提高很多,甚至根本就得不到執行。這就是薩維尼說過的,在每個民族中,逐漸形成了一些傳統和習慣,通過不斷地運用這些傳統和習慣,它們才逐漸地變成了法律規則,法律就是內在的、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產物,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民族的共同意識。民俗習慣需要國家法作為后盾的支持以顯示其權威性,而國家法又需要借助民俗習慣幫助其規范秩序,形成擴展。
過分倚重于國家法的控制手段,輕視民俗習慣的作用,社會控制機制就有可能失衡,不利于圓滿地解決問題。一方面,法律數量的空前繁多,法院解決糾紛的社會效果和社會認同度不高,另一方面對社會豐富多彩的慣例和民俗習慣視而不見。一個社會如果把解決爭端的重擔全部訴諸法律,結果可能會訴訟成災,積案如山。
我們應該注意到國家法與民俗習慣的這種互動與相容的復雜關系,國家法完全偏離甚至背離了土生土長的民俗習慣,沒有接上“地氣”,國家法有可能成為“中看不中用”的“花瓶”,而另一方面,國家法對民俗習慣進行硬性的、不切實際的干預與壓制,法官在執法中完全無視民俗習慣的價值,不管鄉民的承受能力,盲目兜售甚至強制推行國家法,都有可能適得其反。
論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叉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上困難、生理上殘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中國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點,即物質保障的現實性、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并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蘊含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中國法律援助的特點
法律援助制度又稱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國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對經濟困難、生理殘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幫助的當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減免費用而提供法律服務的一種司法救助制度。這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廣義的法律援助包括減免訴訟費在內在的整個法律程序的各個環節上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幫助。狹義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服務人員為社會的貧困者、弱者、殘疾人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認為,同國外尤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點:
(一)中國法律援助物質保障的現實性
中國社會主義法制不同于資本主義法制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我們的法律既規定了全體公民一律平等的實體權利,又規定了為實現平等實體權利所必須的平等程序權利,而且特別強調為實現這些權利提供可靠的物質保障。實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為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權利的實施機制,切實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得以真正貫徹實現。這正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援助制度與資本主義國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質區別。總而言之,中國的法律援助雖然起步晚,但是起點高、范圍廣、后盾強,有保障,是一項大有發展的公益事業。當然,作為一種新的制度,特別是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在理論和實踐中逐步探索、解決和完善。
(二)中國法律援助主體的能變性
在中國,法律援助是以政府為主導,政府與社會相結合的行為。法律援助既是國家的責任,也是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責任。就中國的現實情況而言,目前還缺乏大量的社會援助組織,沒有形成穩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資金來源,而律師又已成為法律服務資源市場的競爭主體。因此,如果沒有國家的全面參與和組織領導,單靠社會和律師個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種開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動的有效制度并維持整個法律援助機制的統一、有序運行,不僅是困難的,而且也是不現實的,而且還可能導致法律援助活動出現各自為政、孤軍奮戰、管理失靈、形式混亂、地域發展不平衡的狀況。所以,我們的法律援助必須以政府為主導。這是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點,也是其優點。我們在確立法律援助為國家責任的同時,也沒有排斥法律服務工作者和社會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動。這種以國家援助為主,社會組織和個人援助為輔的法律援助機制,不僅體現了國家在整個法律援助活動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有利于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國家或僅僅把法律援助強調為一種國家責任,或只認為法律援助是社會組織和律師個人的人道行為。這兩種作法,或是加重了國家的財政負擔,或易導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國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主體的寬泛性
首先,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來看,包括如下:刑事辯護和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公證證明;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務。而一些國家的法律援助則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辯護及簡單的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咨詢。
其次,從中國法律援助的對象來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確因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情況,以及符合特定條件的外國人,都可以獲得法律援助。而許多國家則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國人的法律受援權。
再次,從法律援助的主體來看,中國法律不僅明確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師的應盡義務,而且還要求公證人員、墓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及其他法律專業人員也應為維護社會弱者的法律權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國家,法律援助被認為僅僅是公設律師的工作和少數具有正義感的私人律師的善舉。
二、中國法律援助展現極為重要的現代社會價值
(一)實現和保障人權
認為,人權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個國家的一切公民,或一個社會的一切成員,都應當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也就是說,一定社會中的一切成員或一定國家中的每個公民,不論其種族、民族、性別、語言、、政治主張、財產收入、教育程度等狀況如何,其所受到認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障)的能夠實際擁有的實然權利和應當擁有,但因目前種種條件的限制實際上還無法擁有的應然權利,特別是生存權利、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發展權利等,不僅在資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實際生活中也應當逐步實現。社會主義社會為此創造了前提和基礎條件。所以,從一定意義上講,社會主義法律就是人權法。但是,我們還應當看到,無論是憲法,還是各部門法,對人權的保護還僅僅是一種立法上的承認,而對人權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這些法律規定的權利真正地在社會生活中成為現實。一般而言,人權的實現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通過自己的法律行為來直接實現其實體權利;二是人們在司法救濟中通過行使程序權利(訴訟權利)來保證實現其實體權利。以上兩種實現人權的途徑,隨著法律規范的繁多復雜,越來越需要專業性的法律服務。但是在市場經濟中,法律服務資源的有限性、有償性往往導致社會弱者無法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易方式獲得相應的法律服務。因此,傳統的人權保障措施已遠遠不夠,必須建立相應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無論是從道德及人道主義的角度,還是從公正、平等的法律價值與評價的角度,或是從人權的角度,中國都不僅應當實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國的法律援助都應當比外國實現得更好。
(二)凸顯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為解決各類社會沖突而追求或擁有的一種法律理想和法律評價。它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要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來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和義務,又要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稱作實體正義,把后者稱作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有實體正義是不夠的,還要有程序正義。要實現司法公正,僅靠司法人員的秉公執法也是不夠的,還要有對社會弱者的法律援助。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對司法公正特別是對程序正義的種種障礙,其中包括社會弱者在尋求法律的平等保護時遇到的有形或無形的困難。具體而言,這些障礙主要有以下幾種:經濟上的障礙;知識與信息上的障礙;權利和義務觀念上的障礙;溝通交流上的障礙;法律服務資源上的障礙;生理上的障礙;人身自由上的障礙。以上諸種妨礙司法公正的障礙的存在,客觀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從而導致了實體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則是保障這兩種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國法律援助蘊涵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適應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產生的。‘言首先是在西方社會出現的。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在一定程度上履行自己的“平等”諾言,積極支持在有關法律制度中訂立給予窮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內容。如法國1851年確認法律援助制度,英國1903年頒布《保護窮人囚犯的法案》、1949年頒布《法律援助和咨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對封建地主階級享有法律服務特權的否定,是現代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但是,從根本上講,西方國家為窮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為了鞏固資產階級統治,并沒有改變其維護資產者利益的階級本質,且他們所宣揚的人權是以財產權為核心的人權,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資本主義法律成為普遍保障廣大窮人利益的工具。事實上,在資本主義國家,窮人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現象仍到處可見。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切權力屬于人民,這就決定了我們國家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應該提供法律幫助,保障實現其應有的合法權益。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樣,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鏟除人間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還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國全體社會成員大都具備的或是能夠接受的傳統道德價值,又體現出了與社會主義道德的必然聯系。中國的法律援助蘊含著極為豐富的傳統道德價值。
(一)體現仁愛積善
孔子云:“仁者愛人”,這是中國占代早期的人道主義。孔子從愛護他人、尊重他人的基本倫理立場出發,認為作為一個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博施于民而能濟眾”,“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繼承和發揚了孔子的“仁愛”思想,進一步提出人的“良知”問題,認為“良知”即“不慮而知者”,可與“良能”、“良心”視為同義語。“良能”,是指天賦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認為“惻隱之心”是‘·仁之端”。“積善”亦即多做好事,與人為善。鐵面無私的包拯、剛正不阿的海瑞等為民請命、為民伸冤的壯舉,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傳統道德價值觀在司法活動中的典型表現。
中國的法律援助,給在犯罪案件中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給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而無力支付律師費者,給請求給付撫恤金、保險金或與此有關的公證而無力支付費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幫助。同時,也給某些經濟上有嚴重困難的國有或集體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遇到的法律糾紛提供法律援助。這些都可謂是為人民為社會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貧幫困助殘,充分體現了仁愛積善的傳統道德價值。
法律歷來被人們看成是公平和正義的化身。基于各種原因,社會上總會存在一些弱者,他們的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因經濟貧困或其它原因,無法獲得法律的保護。因此,對弱者的法律援助,不僅逐漸成為一種法律制度,也是社會道德的價值取向之一。為社會弱者提供減免收費的法律援助,是我們社會主義道德的重要體現。
(二)強調義務,淡泊利益
義與利,是中國傳統倫理思想中的一對重要范疇。居于傳統道德價值觀主一導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義輕利。它主張“君子義以為上”,“不義而富且貴”則“如浮云”。這種重義輕利的優良傳統,是中華民族抵制貪欲、戰勝邪惡的武器。在法律不斷受到金錢腐蝕的今天,全國首屆十佳律師王海云的話擲地有聲:“做律師就不能為了錢!”仗義執言,為民請命,是律師至高無上的準則。律師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許多當事人受益。法律援助,為貧弱者減免服務費,不正是重義輕利這種傳統道德價值觀的生動體現嗎?
(三)注重尊老愛幼
世界各個民族都具有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中華民族在這方面更為突出。中國古代不僅有系統的倫理思想體系,而且有較完整的教育體制,向國民灌輸尊老愛幼等倫理道德的觀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把尊老愛幼與治國平天下聯系起來。在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今天,給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為贍養協議、撫養協議的公證提供法律援助等等,無一不體現了尊老愛幼的傳統道德價值觀。
首先,國家的立法工作越來越完善,實施的力度也越來越大,這對整個社會產生的作用都是巨大的,在教育層面,有了明確的法律明文規定,就能更直觀讓學生感受到法律的強制性。學校可以根據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建立與其對應的規章制度,這些規章制度應當公開,公正,公平。使每個學生都感到平等。這樣,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教學過程會更加順利。當然,良好的社會風氣不能單靠法律來維持,道德風尚也是非常重要的,這時我們就能看到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了,人類發展的過程,也是道德風氣的不斷完善的過程,現存的道德習慣,是多少代人的智慧積累而成的,取其精華,去其糟粕,使一些良好的道德風尚存留下來,為社會向更好的方向發展做出巨大貢獻。
二、如何將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結合起來
當前社會形勢變化的十分快速和巨大,許多大學生一時會產生一些迷茫,世界觀,價值觀不科學,一些良好的道德意識淡薄,對道德品質的認識不足,導致大學生的誠信意識,素質越來越低下,對法律的敬畏心更是不夠,很可能導致犯罪。
1.大學生是祖國未來的棟梁,所以他們能否樹立一個正確的法律觀,道德觀是很重要的。法律教育是一種大學生必須接受的教育,必須要教給他們法律知識,無論他們是否從事法律行業,對一些必須的法律知識必須要了解。比如,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堅決不能去嘗試。法律的教學不僅僅是傳授一些法律知識,更要教導學生的一些為人處世,一些法律素養,鍛煉學生的思維能力,深入了解進去,更能接觸到法律文化。當然,對于一些法律的細節問題,不是法律專業的同學可以不用研究了。
2.道德教育是應該從小就要開始的,一些好的道德行為和意識并不是先天就有的,是要在后天的學習中慢慢學會并運用的,要把一個好的行為變成一個好的習慣,不是一節課或者一次談話就能做到的,是需要一個慢慢教導的過程,不然是得不到學生內心的認可的。很多道德觀念是要在長時間的潛移默化中慢慢變成習慣的,大學的道德教育更是必不可少的。道德教育主要是激發人們內心美好的心靈,使人處處向善,如果做了違反道德底線的事,首先就應該受到自己內心的譴責和感到愧疚,然后還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
3.從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的教學方式來說,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就是在課堂上教學。當然,課堂外的實踐也是很重要的,一些關于法律實踐,道德行為實踐,例如可以舉行模擬法庭的活動,使學生感受到法庭的嚴肅性和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在道德教學方面,可以進行許多現實生活場景的再現,讓學生知道究竟什么樣的行為才是不道德的,應該怎樣做,并在以后運用到實踐中,學以致用。
在不斷的教學過程中,教師應該緊跟社會發展的腳步,不斷更新自己的教學內容,傳統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可能并不是適用于所有情況的,不同的社會背景對人的行為方式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要求教師要運用科學的合理的教學方法,跟著時代的步伐,這樣才能培養出新時期的有道德的人才。在教學上,把法律和道德結合起來教學是事半功倍的,如果能讓大學生做到把一些道德準則當做法律一樣重要,當成自己內心的底線。這樣才算是達到了教學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