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態度指引方向,態度是納稅服務的關鍵,要樹立態度意識。納稅服務態度是指稅務人員在對納稅服務工作的認識和理解的基礎上,對納稅人的感情和行為。一個單位或集體的服務態度好壞是很重要的,服務態度好,納稅人就會給身邊的人宣傳,就能體現了最好的稅務宣傳就是納稅人這個載體,反之,帶來的是納稅人負面的宣傳和單位形象的敗損。而良好的服務態度,會使納稅人產生親切感、熱情感、樸實感、真誠感。尤其在納服窗口、12366熱線、稅網前臺人員的服務態度就更顯重要,如何端正服務態度,是我們納稅服務一個長期的思想課題,真正把心放在納稅人身上,想納稅人所想,急納稅人所急,以納稅人的需求為導向,整合資源,優化服務。從“要我為納稅人提供服務”向“我要為納稅人的需求提供服務”的服務理念轉變,管理者和服務者的有機結合。
細節決定成敗,細節決定高度,要樹立細節意識。為納稅人提供“及時周到、簡便快捷”的納稅服務作為地稅部門服務經濟社會持續發展的一貫理念,在總體目標管理和指導思想的框架下,從細節著手,打造具備現代公共服務型地稅組織。為廣大納稅人營造舒心、滿意的納稅環境。我們的一句誠心的問候,一個善意的微笑,一個簡單的肢體動作,一個端莊整潔的儀容,一個干凈整齊的大廳等細節,影響納稅人對辦稅單位和個人的心理評價和總體評價,我們的一次干凈利落的開票也許就得到納稅人的豎指贊許,我們一次誠心的雨天免費供給也許就能贏得納稅人的真心感動,給納稅人春天里的微笑、夏天里的清涼、秋天里的收獲、冬天里的溫暖。充分發揮辦稅服務區的功能作用,讓納稅人辦稅擁有家一般的感覺。
堅持才能勝利,堅持才能勃發,要樹立堅持意識。堅持包括執行力的堅持,思想貫徹力的堅持,日常管理活力的堅持。隨著納稅服務體系建設的逐步完善和成熟,導稅服務、全程服務、限時服務、預約服務、提醒服務、延時服務特色化、個性化服務,以及辦稅流程、相關崗責、業務規范、規章制度等都已全方位覆蓋。首先、其歸根到底還是需要靠人去堅持執行和完成,否則就是一紙空文、沙上城堡。其次、思想上要有能吃苦、不怕難、肯耐煩、能細致,持之以恒。再次、服務是主動的、誠心的和充滿活力的去為納稅人服好務,而不是被動生硬機械的去完成,貴在專注。
一枝獨秀不是春,百花齊放春滿園,要樹立整體意識。個體的優質服務不代表整體的服務水平就很高、很強,只有整體的服務水平的提高才能使我們的納稅服務邁上更好、更高的臺階,當然,個人模范先進帶動作用也是我們所需要的,在系統內形成你追我趕、學習先輩先出、以點帶面、齊頭并進、相互幫助、共同提升也正是我們所希望和樂看的,才能產生“長尾效應”和“蝴蝶效應”。一個團結向上的整體,必將開創出納稅服務的新篇章。
一、納稅評估的定義
目前,對納稅評估概念的界定比較有影響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行征管改革的試點工作方案》中提到的納稅評估是“指利用信息化手段對納稅人申報資料的全面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核,進而對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程度和信譽等級作出評價、提出處理意見的綜合性管理工作”。有學者則認為“納稅評估是根據納稅人的各種納稅申報資料和日常稅收征管資料,運用信息化手段,通過一定的工作程序,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進行審核、分析,對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準確程度進行綜合評定,督促納稅人自查自糾,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納稅行為中的錯誤和異常申報問題的一項管理活動。”也有學者認為,“納稅評估,就是根據稅收征管中獲得的納稅人的各種相關信息資料,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法規,運用科學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對納稅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核、分析和綜合評定。通過檢查或稽查,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納稅行為中的錯誤,并對異常申報等專項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評價,為征收、管理、稽查提供工作重點和措施建議,從而對征納情況進行全面、適時監控的一項管理工作。”
可見,關于納稅評估的定義見仁見智,無論在我國的理論界還是實務界尚未形成共識。究其原因,還是因為納稅評估是一個舶來品,它的界定往往受特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傳統、管理體制、技術水平、稅收制度、征納關系等多種因素的制約。或者說,并不僅是對于納稅評估本身的界定,而是具體的制度設計。不同國家和地區間基本上不存在對彼此納稅評估無條件克隆的可能,所謂借鑒只能是立足于本國國情基礎上,批判性地吸收和修正。對納稅評估作精確界定,除了根據邏輯學要領,揭示其區別于其它事物的本質屬性外,還要結合我國國情作必要的修正。
通過對上述定義的分析,納稅評估的界定主要涉及到評估對象、評估方法、評估范圍、評估目的等方面,以下就此進行探討。
二、納稅評估的對象
從理論上來講,信息資料占有率直接影響到評估的實效。對于稅務機關來說,應盡可能地收集納稅人的相關信息數據。但從邏輯學的角度來說,定義是種抽象思維,缺乏同質性的列舉對準確定性沒有意義,應當找出上述各類資料之間的本質聯系。更為重要的是,在稅收征納法律關系中,在課稅資料的獲取上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稅務機關處于劣勢一方。這意味著要準確地核課稅收,應盡量要求納稅人全面提供課稅資料。《稅收征管法》中也設置了相關條款(如第25條強調了納稅人無條件全面提供課稅資料的義務。因此,實踐中,為了對納稅人進行有效評估,稅務機關往往會要求納稅人提供除了日常申報資料以外其它的課稅資料,這從《稅收征管法》和有關納稅評估的法律文件的字面規定來看也并不抵觸。
但筆者認為,這種看法值得商榷。雖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有提供納稅資料的義務,但這是對義務的應然性宣告,并不能就此認為納稅人應當無條件迎合稅務機關無度索取資料的要求。其次,在稅收執法的工作流程中,不同階段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權利義務結構也是不一樣的。在日常的征納關系中,除了納稅申報資料外,稅務機關對其它資料并不當然具有索取的權力,只有當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立案稽查時,才有權要求納稅人提供除申報資料以外的其它課稅資料。納稅評估本身并不應當獨立成就某種執法行為,而是為實現有效征管和稽查提供線索。
比如對于存貨周轉率,不少稅務部門在進行納稅評估時都將其設定為一個評估指標,但這個指標一般是無法通過財務報表來獲取的。而各個企業的財務核算都自有其特點和要求,可能不會對這個指標財務管理指標進行計算并配套相應的管理措施。這意味著稅務部門所提出的要求已經不僅限于某種課稅資料,而是對于財務核算甚至生產經營施加的某種影響,這種義務的課加是否具備法律上的正當性就很值得懷疑了。事實上,即使是申報資料,由于納稅評估部門所處的特殊工作環節,它的直接來源也不是納稅人,而是征管部門。所以,對于納稅評估的對象,只要符合與稅收核課的相關性原則,自然可以無限制列舉。關鍵是在資料的來源上,應審慎地定位于稅務部門已有的和通過納稅人以外的其它途徑獲取的,否則與稅務稽查就很難區別了。
三、納稅評估的方法
如果拋開信息技術,僅從評估目的和效果來考察,納稅評估早已有之。在原來的專管員管戶制度下,其實并不缺乏根據納稅人的財務申報資料對其納稅申報繳納情況進行的評估,只是這種評估主要是依靠專管員的個人經驗,缺乏系統性和規范性。所以,運用信息技術進行的納稅評估是區別于以前的專管員評估,信息技術的運用能夠部分地將稅收執法人員的經驗法則轉化為計算機能夠識別和運用的數學語言,不過,至少在目前,還是難以替代人腦的經驗判斷。這意味著通過計算機所作出的評估結論,在實踐中并不太可能直接用來置疑納稅人,而是要通過執法人員的經驗進一步梳理出具有更高蓋然性的工作線索。而且納稅評估是一個過程,信息技術的價值只是在于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進行或然性判斷,對于評估前的信息資料采集、評估報告的撰寫等工作,作為有限。
所以,納稅評估工作應當,也可以依賴于很多其它的手段。因此,在對納稅評估進行界定時,不能僅僅將其限定為運用信息化手段,否則不便于其他手段的使用和未來工作的開展。
四、納稅評估的范圍
對于納稅評估的范圍,目前主流的認識是對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全面綜合評估,這一點在有關納稅評估的法律文件中已有表述,也有學者認為還要進行合法性評估。這些說法在理論上其實都值得商榷。
首先,從法律上來講,真實性和準確性沒有本質的區別,準確性只是真實性的延伸。因此在美國等國家關于納稅評估的表述中,只將真實性作為評估的范圍。至于合法性評價,與真實性和準確性之間往往存在必然的聯系,區別只是在于處理結果上的出入。其次,有學者從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角度來對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提法證偽。這種論述其實意義也不大。因為法律上的真實性只能是針對客觀真實而言的,我們
無法斷定有關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提法表述的就是客觀真實。對于稅收征管或者稅務稽查而言,其定性的事實依據也只能是法律事實。因此,那種認為納稅評估在證明標準上有著“客觀真實”的觀點未免牽強。此外,從定義的角度來說,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也是稅務稽查的工作范圍,不能作為其區別于納稅評估的本質屬性。
事實上,納稅評估進行的只是一種或然性或者說可能性判斷,依據諸如行業稅負等類型化標準作出的評估結果更是如此。對于通過約談舉證認定的事實,本質上已經不是評估的核心價值,而是其工作效果在征管環節的自然延伸,移送稽查更是如此。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通過納稅評估作出真實性和準確性甚至合法性的判斷,很容易造成工作的被動。
所以,對于納稅評估的范圍,筆者認為將其界定為“納稅申報的合理性或者邏輯性”則可以有效避免上述問題,這可以為稅務工作的開展留有充分的余地,不會帶來法律適用上的隱患。一般來說企業的生產經營、財務指標、耗能耗材、稅負等總有一個相對正常的區間,納稅評估的實質是利用各種標準值和參照物對納稅人是否偏離這個區間進行測算分析,估斷是納稅申報是否正常,這正屬于對其合理性的評價范疇。
五、納稅評估的目的
關于納稅評估的目的,簡單地說,存在優化內部管理和促進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兩種取向,也有觀點認為兩者兼而有之。促進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還存在兩種彼此出入的觀點。一種觀點從納稅服務的角度出發,以納稅人遵從的假設為前提,認為納稅評估督促納稅人自查自糾,及時發現、糾正和處理納稅行為中的錯誤和異常申報問題的一項管理活動。另有觀點則認為,既然通過納稅評估發現納稅人的違法或者不當行為,對這類行為依法處理自是題中之義。
筆者認為,兩種觀點其實在價值追求上是同一的,都是為了促進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處理或者處罰與否本身都不是目的。問題是涉稅法律文件繁冗復雜,變動頻繁,其中不少還彼此沖突,讓納稅人做到精確的申報納稅非常困難。基于這一認識,很多斷然的觀點在實踐中都會變得似是而非。目前理論上和實踐中都已證明,一味的懲罰并不能帶來申報率和準確率的上升,通過優化服務反而更能達到效果。另外,任何問題的形成總是內外因合力而為的,納稅人自身的問題也提示著稅收征管上的改進之處;對于稅務稽查來說,納稅評估的結論更是其優質的案源。所以,筆者更接受前一種觀點。
1.企業納稅的成就
查閱文獻可知,雖然我國的企業稅收籌劃工作起步較晚,然而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也獲得了一定的機遇,并且也創造了一些有利的條件,在諸多條件的支撐下,我國企業的稅收籌劃也獲得了一系列成就。首先,企業的稅收籌劃取決于會計核算質量,我國在當前已經開始積極推行會計資格的準入制度,這就提高了會計的準入門檻,人才方面獲得了一定的保障;其次,激烈的經濟市場競爭迫使企業需要更多地依賴國家政策的扶持,這樣才能在市場中占有一席之地,因此,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的愿望越發強烈。雖然這樣的條件具有一定的優勢,但仍然難以回避稅收籌劃中需要面臨的問題。
2.企業納稅中存在的問題
基于大量文獻的查閱和相結合做出總結,能夠歸納出當前的企業財務管理稅收籌劃工作存在著幾個方面問題。
(1)觀念意識淡薄企業的稅收籌劃最先來源于國外,因此國外市場對此的重視要先于國內。盡管如此,稅收籌劃在我國也已經有著20多年的發展歷史,但人們的觀念意識仍然存在一些偏差,對企業的稅收籌劃活動開展造成一定的影響。而實際上稅收籌劃是影響企業經營成本的重要因素,只有將其嵌入到企業的日常管理中,才能幫助企業做好決策。
(2)稅收籌劃目標過于單一在企業發展過程中,稅收籌劃是一種合法、合理的規劃,但它絕非是一種違法行為,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因執行人以及相關方案制定的個人意志的影響,使其出現一定程度的違法傾向,諸多企業均認為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幫助企業減輕稅負,因此將稅收籌劃的目標僅僅定位在稅負的最小化方面。鑒于我國現階段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不成熟階段,因此減輕稅負成為了被廣泛關注的重點問題,然而這就成為了一個誤區。企業的經營活動是一個系統而復雜的過程,很受多種稅收政策的影響,因此,僅僅將目標定位于減輕稅負顯然有著局限性。
(3)稅收籌劃方法不到位公司在所得稅繳納方法有合法與違法的區分,因此,首先應該正確區分稅收籌劃與偷稅漏稅行為,雖然此兩種方法都可以實現企業納稅壓力,但是有著本質性的區別[4]。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國家,企業要想是實現良好有序的發展必須對納稅方法進行清除的分析,分析不同的方法,根據企業本身特點采用特定的方法。在符合國家政策及遵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一般內容包括:
(1)首先了解國家稅收政策,通過對舊政策以及現有政策的對比,在不發生沖突的前提下,配合地方政府的文件進行籌劃;
(2)預先了解納稅環境,在研究環境的同時,內外結合全方位考慮應有的各種因素,以便更好制定科學的籌劃內容
(3)確立納稅目標,納稅人要根據自身經營的范疇,從長遠考慮把握實際,保證稅收籌劃切實可行;
(4)初步制定方案,制定詳細的稅收籌劃;
(5)正式方案的確定,針對制定的方案進行合理化修改,以保證籌劃的高質量;
(6)建立反饋信息采集系統,通過以往經驗及回饋信息總結經驗,出現對先期目標有偏差的情況要及時分析處理,以免在以后的納稅過程中出現狀況。而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與納稅能力必然受到企業規模的影響,這就決定了關于稅收籌劃方法選擇的多樣性。當前中小企業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對選擇何種稅收籌劃方法缺乏科學而詳細的評估,導致有些中小企業選擇了一些不合適自身的稅收籌劃方法,難以實現稅收籌劃的目標。
二、新企業所得稅納稅途徑思考
市場經濟較為發達國家,納稅是較為普遍與正常經濟現象,但企業以國家經濟主要實體形式出現,所得稅對企業與國家有著決定性的作用,所以企業納稅行為確保國家與企業同一時間獲得收益,并且在企業納稅不違法的情況下,以上這些都被視為企業納稅工作核心要素。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基礎是遵循國家稅法相關規定,新企業所得稅法當中和納稅籌劃有聯系的為納稅人認定,優惠政策,稅率與稅前扣除,所以企業納稅途徑為:第一,結合新企業所得稅當中指認納稅人做企業所得稅納稅。新企業所得稅當中針對納稅人認定大致劃分為下面幾點:首先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當中納稅單位為法人,以此作為基礎,企業所得稅途徑可分為:一面企業設置分支機構的時候,假使設置為分公司就可以將納稅信息進行匯總,但假使設置為子公司,就需要單一納稅,所以假使企業在子公司當中有虧損企業集團存在,能夠憑借將子公司變成分公司的辦法做匯總對企業所得稅進行繳納,這主要是依照各分公司收入,成本互相補充,特別是虧損情況較為嚴重企業集團,對繳納稅收進行匯總,讓企業有效期內扣除成本費用相對提升,進一步輔助企業達成虧損的時候不納稅,盈利的時候少納稅的目標。另一面,新企業所得稅法把法人規范成居民企業與非居民的企業,當中,居民企業將納稅義務全權承擔,非居民性企業承擔納稅義務是有限的。該認定針對外資企業也是適用的,外資企業能夠結合多種辦法實現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非居民性企業納稅身份進行選擇,達到減少企業所得稅的目標。第二,憑借企業稅前扣除做企業所得稅納稅工作。稅前扣除納稅途徑是以企業成本費用最大值為基礎的。新企業所得稅當中有關稅前扣除說明的比較清楚:首先,新企業所得稅法對計稅工資相關制度進行取締,把企業合法真實工資支出予以扣除;其次,新企業所得稅針對于企業公益性的捐贈扣除為年度總利潤百分之十二以內,也逐一扣除;再次,新企業所得稅法當中對企業內確實要做加速折舊固定資產盡量嘗試將其折舊年限縮短或對折舊進行加速的辦法。所以該規定內容能夠變成企業財務制定基礎,企業憑借對新企業所得稅規定進行準確把握制定出較為成熟財務相關制度,進一步達到企業成本費用最大化扣除目的,從而降低企業所得稅。第三,稅收相關優惠政策也作為企業企業所得稅納稅關鍵性因素。新企業所得稅法里面對國家重點扶持與鼓勵發展產業有明確規定,比如像農林牧副漁等可以享受所得稅減免優惠政策,先進技術為百分之十五優惠,企業研發新科技,新產品費用還能夠得到加計扣除的照顧。所以企業能夠依照新企業所得稅法里面對優惠政策規定款項與認定條件,做適當調節,趕上稅收政策優惠的快車。同一時間,除上述明令規定稅收優惠相關政策以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殘疾人就職也予以了鼓勵,對收納殘疾人或一些其他同等人員支付工資稅務上可加計扣除。國家鼓勵發展產業開設企業也能夠按投資額相關比例上抵扣納稅額度。而且在節約能源與保護環境等有突出貢獻的,新企業所得稅法都有做部分稅額抵免的說明。所以企業能夠在次基礎上結合各類辦法比如像結合崗位所需為殘疾人安排就業等,進一步體會所得稅減少亦或抵免優惠政策,能夠對企業所得稅進行有效降低。稅收籌劃作為企業對自身權益進行維護復雜系統決策過程,和政府還有稅務機關可以說是密不可分的,所以企業應當統籌系統綜合考慮,讓避稅也變得有法可依。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