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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缺乏完善的法律體系
在相關立法,我國缺乏很多跟政府危機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就導致了我國政府采取的大部分緊急的對抗措施一般都無法律依據,容易造成合理不合法的事件形成。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防洪法》、《法》、《防災減震法》、《傳染病防治法》等,但這些僅有的單行的法律只能適用于一系列的非常的緊急狀態,覆蓋面十分狹小。另外,在政府處理公共危機過程中,和在公民權利受到侵害的防止執法監督的方面,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尚是空白的。在執法的方面還存在著執行不到位、執行并不科學的情況,依法行政尚待加強。
(二)我國不側重于專業,缺乏統一的管理機構
我國公共部門能夠管理公共危機的部門林立,光國務院下屬的就有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等等,這些機構都可以對于公共危機進行緊急的處理,但我國卻沒有設立專門的、專業的管理部門,設立的幾個部門又可以相互的推脫,導致了對于危機管理的真空部分,這比危機本身還可怕。
(三)對于危機管理的研究和應用研究尚有很多的不足
我國還沒有形成非常系統的危機管理理論,現在對于危機管理理論的研究基本上還停留在介紹西方專著和引進理論的階段;現有學術資源沒有很及時變成政府的決策進行相關的管理。很多學者的研究與實際參與者、實踐者之間的經驗沒有很好地進行配合,然后在一起用到實際的危機管理當中去;也有不少的文獻資料只是對國內、國際的危機和危機管理進行泛泛而談,不去做深入研究,使我國的危機與危機管理策略能夠盡早的與國際水平達成共識跟上國際的標準,但這些研究缺乏對這些策略的深入分析,大都停留在“是什么”的階段,雖然在近兩年在這方面有明顯增多的趨勢,但還是遠遠不夠。
二、積極應對危機的有效措施
(一)危機應對公關,信息透明化
公關是組織或者是政府,為了達到其特定目的而處理相關關系的一種手段,其對于政府的工作是否有效,評定的標準是能否改善并且增強國家的形象,危機有其輿論的關注性,在公共危機面前,政府只有做好危機公關,不斷的與國內社會和國際社會建立良好的關系,對于危機的信息不遮不掩,做到誠實守信,才能在災難中取信于民,降低危機的危害性。
(二)發展科技、加強資源整合
公共危機治理的技術資源整合就是要做到跨域公共危機應急系統、支持系統和保障系統的整合。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強對公共危機治理軟件系統開發與建設的技術,同時加強公共危機治理硬件設施建設的技術。只有如此才能將公共危機治理中被分布于各個區域內的技術資源充分整合起來。另外,還要加大資金投入,使公共危機應急系統、支持系統和保障系統的建設更近一步,相互之間才能更好地協同與整合。
(三)意識強化、與人為本
中國政府在所面臨的公共危機上,與人為本的指導思想應該被根本確立,在確立的同時還要將其作為政府危機管理工作的根本目標,才能從根本上提高政府的公信力,這就要求政府在進行危機管理工作時,相關的工作人員必須從工作的理念以及實際行動上充分認識到公共危機強大的破壞性,謹記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盡自己最大的能力保證人民的生命安全財產,在在災難中發揮廣大群眾的能動性和創造性,真正做到以人為本。
(四)充分利用我國政治優勢
我國政府在處理危機時,有一種政治優勢,就是以黨為核心,、多黨合作的權力指揮中心,它能夠有效地調配使用各種、各級的資源,為政府危機公關掃清很多的障礙,在政府危機管理中,很關鍵的一步就是要形成一個統一指揮、協作的體系,以保證政令能夠暢通的行使;我國實行、多黨合作的原則,沒有黨派權力之爭和國家立法、行政權力由于從屬不同而導致的分權制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危機管理的及時有效的行使。
三、小結
(一)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社會必要性
非政府組織作為介于政府與企業之間的第三部門,具有非營利性、公益性等特點。這與政府公共機構的公共價值目標相同。兩者在為社會提供高質量、多樣化、高水平的公共服務方面,是不沖突的。突發公共事件的管理,具有非常明顯的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屬于典型的公共產品。市場在提供公共產品時會出現“市場失靈”的問題,因此,公共產品主要提供者應該是政府。但是政府也存在“政府失靈”,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時可能出現低效與尋租的情況。所以,在公共危機治理的過程中,政府、市場與公民社會可以進行互動合作,實現政府危機治理能力的提高。非政府組織的生存空間正是以市場缺陷和政府失靈的存在為前提。在應對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突發事件過程中,非政府組織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同時還能極大減輕社會管理的成本。
(二)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特有優勢
1.行動靈活。當出現公共危機時,政府組織往往由于嚴格的層級體系或某些政治原因、價值因素使得其反應緩慢。與政府體系相比,非政府組織作為一種社會自治機制,決策是分散而獨立的,它可以即時作出反應,迅速滲入事件的各個環節,并根據各種既定的條件來確定自己的戰略、策略和計劃,靈活調整工作內容和工作方式。
2.專業性。雖然中國的非政府組織現在專業性還很不足,但是非政府組織的專業性是它的一個特點。大多數非政府組織在成立之初就將自己的目標定得非常具體明確。例如,關注某類社會問題或救助某些弱勢群體,然后根據自己的目標設定標準來吸納組織成員,最后形成了專業特色鮮明的人員組合,并長期從事社會或科研最前沿的工作。
3.民間性。政府在處置一些危機事件時,往往是從自上而下的角度作為外部角色去對待,而非政府組織是以水平的角度、平等的眼光在與群眾的交融中去對待,其工作手法特別注重通過有效溝通來引導社會公眾的參與,與社會成員打成一片從而為問題的解決做好鋪墊。它們上接政府,下聯基層群眾,社會觸角和成員基礎十分廣泛,具有很強的民間性[1]。
二、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現實困境
(一)非政府組織官辦色彩較濃
現實中,中國大多數的非政府組織是由政府的職能部門轉變過來的,或者是由政府部門直接建立的,它們在組織、職能、人事、活動方式和管理體制等多方面嚴重依賴政府,甚至仍然作為政府的附屬機構發揮作用。非政府組織對政府的過分依賴,一方面助長了政府對非政府組織的直接干預,削弱了組織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也嚴重束縛了非政府組織的活力,妨礙了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治理中優勢的發揮。
(二)有關非政府組織的法律體系不健全
一是有關非政府組織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目前中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完整的有關非政府組織的法律,非政府組織在社會上的地位和作用缺乏明確法律規定。二是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治理的權利和途徑尚未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確定。據統計,中國目前已經制定涉及突發危機事件主要是針對整個國家應急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逐步對應急管理體系進行了完善。但是在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各級應急預案中對突發事件中非政府組織權責的規定并不明確,缺乏可操作性的配套規定。
(三)非政府組織的社會公信力不夠
據統計,目前中國非政府組織中的職員主要包括三個部分:一是專職工作人員;二是兼職工作人員;三是志愿者。其中,專職工作人員的規模一般都不是很大,相當多的組織雇傭兼職人員,較少使用志愿人員。缺乏志愿者大概是中國非政府組織與發達國家非政府組織在人力資源方面的最大差異。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中國的非政府組織缺乏廣泛、深層次的社會認同,社會公信力不夠。這就使得非政府組織在組織群眾應對危機時,很多工作都無法順利進行。
(四)非政府組織與政府缺乏溝通協調機制
長期以來,“全能政府”的管理理念使政府幾乎包攬公共危機事件所有階段的全部工作,表現在公共危機事件發生時主要依靠的力量還是政府部門及事業單位、部隊和相關的組織工作人員,在整個應對過程中與非政府組織的溝通協調機制基本沒有建立起來。一方面,在公共危機事件應對過程中,政府部門與非政府組織之間或是疏于聯系,或是政府部門僅以傳統行政命令的方式傳達其決策,彼此之間缺乏互動溝通;另一方面,在公共危機事件治理中,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分別應該承擔哪些職責、具體負責哪部分工作,或是政府和非政府組織一起又應該承擔哪部分工作等情況,在中國的公共危機治理體系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
(五)非政府組織自身發展受限
一是資金不足。現階段的非政府組織正處于一種從政府領域向公眾領域的過渡時期,一方面政府提供的撥款數量大幅下降,另一方面政府也鼓勵非政府組織財政上爭取獨立和自負盈虧。物質資源和財政資源是危機管理的基礎,而目前非政府組織在資金籌措和運作能力上普遍能力不足,以至公共危機事件發生后的救助捉襟見肘。二是人才不足。這使得中國非政府組織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時所應該具備的技術和專業能力,包括應對公共危機事件中的組織架構的設定,管理機制、運行機制的確立,社會資源的整合,專業資源的挖掘,自身形象的塑造等各方面,還有在善后處理中對非政府組織自身的監督,績效的自我評估等能力,都顯得明顯不足。
三、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治理中作用的建議
(一)從政府層次,應重視和加強非政府組織的發展
第一,政府要積極培育和發展非政府組織。不能簡單地把非政府組織作為其管理和執政的助手,要充分認識到與非政府組織合作的重要性和長遠意義。要將培育和促進非政府組織的發展作為中國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的一項重要任務,尊重非政府組織,努力在平等的基礎上同非政府組織進行溝通、協調和合作。第二,要健全對非政府組織管理的法律法規。一是根據中國社會的發展情況,適時制定《非政府組織法》,完善非政府組織管理模式,同時要在非政府組織法律框架中明確規定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地位,為其活動的開展提供便利條件。二是要在有關公共危機管理法規中明確非政府組織的責任,同時對非政府組織的運營實行必要的法律規制,在法律上對非政府組織處理危機事件的行為加以保障和規范。第三,要加大對非政府組織的資金支持力度。我國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治理中普遍資金匱乏,盡管有些非政府組織有一定的收入,但經費的來源通常是其成員交納的會費或提供的服務性收入。針對這種情況,政府應當撥付一定的款項作為資金支持,并通過制定優惠的稅收政策或是項目引導等方式創造條件,為非政府組織提供資金和物質基礎。第四,構建政府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互助的公共危機應對機制。首先要成立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組織協調機構,由政府部門官員和非政府組織的領導、骨干組成,工作人員以兼職方式任職,平時不在位,危機時刻則立即組合到位,具體負責統一調度指揮分散的非政府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為危機解決提供組織保障。其次,要搭建兩者之間強有力的危機溝通平臺,充分利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推進電子政務建設,通過應急平臺等方式,建立二者之間實時聯動的危機信息溝通渠道。再次,政府在常態管理中要加強對非政府組織危機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使它們的工作安排與政府的各級應急計劃相互銜接,避免出現脫節漏洞或職責不清[2]。
(二)從自身角度,非政府組織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
首先要加強理念建設。對于一個非政府組織,理念或使命是其存在和發展的靈魂,代表組織的目標和方向,也是它取得社會資源的基本依據。確立非政府組織的使命,實際上就是確立它的社會理想和社會責任,為它的未來發展定位。其次,要提高專業素質。一方面要借鑒國外的經驗,開展科學化、規范化的組織操作,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監督機構”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另一方面要引進專家和學者,積極開展有關非政府組織在應對公共危機時的運行模式、發揮作用的程度、與政府的關系以及績效評估等公共危機理論與政策的研究,從而不斷提高非政府組織的專業化素質[3]。再次,要完善管理制度。包括制定危機處理的基本程序,明確相關人員的責權范圍,利用各種手段來完善自身的運行機制等內容,對其微觀行為進行規范。
(三)從社會層次講,提高非政府組織的社會認同度
從社會層次上推進非政府組織在公共危機管理中作用的完善主要是加強公民文化建設,提升非政府組織參與公共危機管理的外在合法性。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培養公民的參與意識。公民應具備良好的參與意識,積極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作為公民社會的主體,公民還必須充分明了自己的權利與責任,知道如何行使自己的政治權利,積極地承擔監督和參政的責任。第二,培養公民的志愿精神。非政府組織“志愿性為公”的性質,決定了人們參與其中的激勵依靠是人們對社會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由于應對公共危機具有一定的危險性,這種超然物外的激勵與權力、金錢相比就顯得較為脆弱。所以,培養社會的獨立性、自主性的同時培養社會的公德心、使命感就顯得格外必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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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如何成功應對公共危機已成為各國政府必須面對的挑戰。新聞媒體作為溝通政府與民眾的社會公器,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本文主要討論政府公共危機管理中新聞媒體如何運用,以及對如何構建政府與媒體的良性互動提出了一些建議,以期對政府公共危機管理有所幫助。
一、公共危機管理的內涵和特點
(一)公共危機管理的內涵
公共危機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一種特殊形式,是公共管理中應對危機狀態的一種形式。公共危機管理就是公共管理機構通過建立危機應對機制,采取一索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機,恢復社會秩序,保障人們正常生產和生活的活動,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健康發展。公共危機管理的主體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機構,政府和其他公共機構除了常規管理之外,還需要居安思危,積極應對可能出現的各種公共危機。
(二)公共危機管理的特點
1、公共危機管理的目標是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公共危機管理以保持社會秩序、保障社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提供公共產品為目標。
2、公共危機管理的外部環境是開放的、非競爭的。企業通常處于激烈的市場競爭的環境之中,雖然有不同企業之間的聯合,但更多的時候它們是商業上的競爭對手,雖然有共贏的局面,但更多的時候是在有限的市場中甲多占一份就意味著乙少占一份。
3、公共危機管理依法行政,強制力是其管理的基礎。公共危機管理以法律和行政手段為主,輔之以經濟手段。公共危機管理遵循的是公共管理的原則,依法行政。公共危機管理主要依靠行使公共權力進行公共危機的管理,而“公共權力的行使,常常是剛柔并濟,強制性和非強制性并行。
二、新聞媒體與政府公共危機管理
(一)新聞媒體的含義及在政府公共危機管理中的作用
作為一種公眾輿論的載體,新聞媒體所要表達的不僅僅是它所代表的某個階層或階級的觀念,還必須表達一定的公眾利益,具有一定的公眾立場,它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信息的流動和溝通對社會和公眾的影響上。公共危機事件由于它的特殊性,必然會成為報道的焦點。
客觀上來說,新聞媒體對危機事件的充分介入,能夠在無形之中對政府危機管理產生很大幫助,其作用主要表現如下:1、幫助政府傳遞信息;2、協助政府進行危機預防、反應和恢復;3、提升政府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4、為政府提供外腦;5、幫助政府贏得社會支持。
三、政府公共危機管理中如何運用新聞媒體
一個以公共服務為基本理念的政府,必須對公眾充滿信任和保持敬畏,尊重包括知情權在內的所有公眾權利,把公眾欲知、應知、需知的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地告知公眾。同時,政府又是新聞傳播的管理者,應引導、調控新聞媒體對事實加以解釋,支持媒體發揮其功能。政府公共危機管理可以分成三個部分:危機發生前,主要是政府對危機的減緩能力和預見能力;危機發生時,政府的反應能力與治理能力;危機發生后,政府的恢復能力。下面,我們將從這三方面分別探討新聞媒體在其中的運用。
(一)危機前
危機管理的關鍵不在于危機發生后的治理,而在于減緩與預防危機的發生。政府設立監督與預警機制,預見危機發生的可能性,然后采取措施降低風險發生率,攤薄不善的資源管理,能夠較好地縮減危機的發生及其沖擊力。而提高政府預見能力的前提條件是獲取充分的信息。政府雖然有收集信息的專門通道,然而由于一些主觀或客觀的原因,導致信息的不充分或誤導,而新聞媒體正好彌補了這一缺陷。新聞媒體在守望環境中,可以及時反映可能危害社會的征兆,為決策層提供預警。同時,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對某種危險傾向存在的合理推測,向社會和決策層發出警告。我國社會的主流是穩定和平的,但社會在任何時候都可能伴隨著危機的發生,社會總是在一個一個危機的解決之后向前推進,因而我國的媒體不能只報喜而不報憂,應當對政府的政策以支持為主基調,以批評作陪襯,小罵大幫忙。通過批評,可以讓政府認清自身的不足,進而改進政策,消除矛盾,減少危機發生的可能。
(二)危機發生時
當危機不可避免地發生時,政府的媒體政策就是要主動尋求與作為信息傳播載體的媒體的合作,通過媒體這一中介和載體進行及時、有效的信息傳導,使危機信息比例合理化,避免誘發潛在危機,同時避免過度強調危機管理中的不確定性和不可回避性,加強作為危機管理主體的政府和社會公眾的溝通。
1、爭取輿論主動權,及時地通過媒體向公眾最新消息
危機一旦發生,政府就必須及時冷靜地應對各種突發性與不確定性狀況,快速地采取措施控制或抑制各種不利因素的發展和擴散,掌握主動權,力求短時間內,以最小的代價扭轉不利局勢,促使事件向好的方向發展。
2、通過媒體權威性信息,提高信息的可信度,穩定公眾心理
政府要本著誠信透明的原則,真實的信息,以避免公眾由于信息的封鎖而獲取小道消息,從而對事件進行臆斷與主觀猜測,而夸大事件的危機度,降低對政府的信任感,使政府處于被動的不利地位。
3、通過媒體聽取公眾的意見,征求與調整治理措施
政府在危機發生后,通過媒體向公眾信息,不僅可以得到公眾的理解和支持,而且通過公眾的討論,集思廣益,可以尋求較好的解決方法,也容易為公眾所接受。
(三)危機發生后
這里講危機發生后,是指單件的危機事件得到治理以后,非指實際意義上的結束,因為還有一個恢復力的問題。在危機治理后,政府需要重新恢復社會穩定,重新獲得公眾的信任。這就要媒體對危機處理的后續工作進行持續不間斷的報道。正是通過對后續事件的報道才能真正體現政府的辦事能力。
四、努力構建政府與新聞媒介的良性互動
在非常態的危機之中,媒體對政府進行監督和制約,政府在對媒體有所約束的情況下,又充分加以利用。這種良性的互動關系格外重要,它不但是政府和媒體成熟、理性的體現,也是整個社會成熟、理性的體現,更是妥善解決危機的劑。因此構建政府與新聞媒介的良性互動要著手做好以下幾方面:
(一)轉變觀念,樹立對新聞媒體的正確認識
首先要認清新聞媒體的功能與作用,大眾傳媒既不是政府的附庸,也不應當強調絕對的自由,而是在應當堅持黨的領導,政府的管理之下,保障一定的新聞自由。
(二)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生產力的發展,創設良好的輿論環境
新聞媒體的發展是建立在一定的政治經濟基礎上的,良好的政治秩序與經濟的快速增長會帶來大眾傳媒的更加繁榮。人們素質的提高,對媒體信息鑒別能力的增強也有利于主流媒體的發展。
(三)健全法律體系,規范與保護新聞媒體
健全法律體系,通過法律保護與鼓勵這種自由權利,有利于新聞媒體更好地為政府服務,實踐其監督的權利。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提高透明度
信息的管理就如同治理洪水一樣,宜采用“疏導”的方式,而不是“堵截”的方式。為此,政府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建立一種讓媒體公正介入危機事件的秩序,為媒體提供充分的信息資源,利用媒體正確的輿論導向作用,反映民眾的意見與呼聲,才能真正體現媒體的群眾觀念,才有利于推進民主進程,有利于建立一整套良好的公共危機防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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