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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稅法學研究掉隊的成因分析
稅法在現行執法體系中是一個分外的范疇,它不是按傳統的調解對象的尺度分別出的單獨部門法,而是一個綜合范疇。此中,既有涉及國家底子干系的憲法性執法范例,又有深深浸透宏觀調控精神的經濟法內容,更包羅著大量的范例辦理干系的行政規則;除此之外,稅收犯法方面的治罪量刑也具有很強的專業性,稅款的掩護步驟還必須警惕民法的具體制度。因此,將稅法作為一門單獨的學科加以研究不光完全須要,而且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當憲法學熱衷于研究國家底子政治經濟制度而無暇顧及稅收舉動的合憲性時,當經濟法學致力于宏觀調控的政策選擇而不克不及深入稅法的制度籌劃時,當行政法學也只注意最一樣平常的行政舉動、行政步驟、行政幫助原理而難以觸及稅法的特質時,將全部的與稅收干系的執法范例聚集起來舉行研究,使之形成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顯得尤其重要。這樣可以博采眾家之專長,充實警惕干系部門法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研究要領,使稅法的體系和內容改正完備和富厚。
然而,當前我國稅法學研究的現狀是,主攻方向不明確,研究氣力疏散,研究要領單一,學術底細不夠,理論深度尤顯短缺。經濟學者只珍視稅收制度中對屈從有龐大影響的內容,法學家們也只饜足于對現存端正服務論事的表明,稅法在法學體系中底子上屬于被人忘記的角落。隨著社會主義法治歷程的深入,依法治稅越來越成為人民日益體貼的現實標題。人們不光體貼稅收舉動的經濟效果,更體貼怎樣議決周到過細的執法步驟保證本身的正當職權不受侵陵。稅法的成果不光在于保障當局正當使用職權,同時也在于以執法的情勢對干系主體的舉動舉行束縛和監視,使其在既定的框架中運轉,不至于侵占百姓的權利和優點。恰恰在后一點上,我國稅法學的研究相當單薄。如稅收法定原則的貫徹落實,稅收征管步驟優化籌劃,納稅人權利的掩護等,都是我國財稅法學研究亟待增強的地方。
2012年8月21日,經濟學家鄒恒甫教授在微博爆料:“北大院長在夢桃源北大醫療室吃飯時只要看到漂亮服務員就必然下手把她們奸。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夢桃源生意火爆。除了鄒恒甫,北大棍太多。”此舉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8月31日,北大發表聲明,稱鄒恒甫的言論嚴重損害了北京大學的聲譽和教師隊伍的形象,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9月7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宣布“北京大學訴鄒恒甫侵犯名譽權糾紛”已經正式立案。
北京大學賀衛方教授在《南都周刊》撰文指出:由于鄒恒甫使用了全稱判斷,舉凡北大男性院長、教授、主任都是適格的原告人,北大作為法人,依據《民法通則》第101條,也有權提起民事侵權訴訟。然則,北大是否為本案中名譽權受損的當事人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頒布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等司法文件,凡法人提訟者,大都因為其商業信譽受到了實際損害。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侯健在其博士學位論文修改成的著作《輿論監督與名譽權問題研究》中也明確提出:“針對政府機構的批判性言論,不論真假不論主觀意圖,皆免卻其侵害名譽的民事責任。”北京大學乃是中國公立高等學校之“翹楚”,其經費來自財政撥款;鄒恒甫教授的“批評性言論”顯然不會侵害到其“商業信譽”或給其帶來經濟損失,從目前來看也未對北大的教學科研秩序構成任何困擾。北大在鄒恒甫“爆料”之后作適當、理性之回應,足以消除“微博事件”的消極影響;若反應過于激烈,反而有悖于北大“自由”、“兼容”的傳統聲譽。
那么,鄒恒甫教授的“爆料”是否侵害了北京大學所有“男性院長”、“教授”、“主任”的名譽權呢?回答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鄒恒甫教授的“爆料”是否已經確實、特定地指向了北京大學的全體教授、男性院長及主任。從表面上看,答案似乎是肯定的。然則,正如民法學者楊立新教授等人所言:“因為特定人名譽是否受損的衡量標準是社會評價,因此,所謂特定指向最主要的含義應該是使公眾理解指向何人。”事實上,任何具有中等理性判斷能力的公民,均不會相信鄒恒甫教授的“爆料”會真的指向“全體北大教授”。鄒恒甫教授在隨后的微博中承認:“我籠統地寫北大院長、系主任、教授在夢桃源當是太夸大了,我當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數院長、副教授教授如此。我說話往往夸大,這是我的一貫風格。了解我的都曉得我的這一特點。”其實,即算“不了解鄒恒甫教授的人”,在看到其微博“爆料”之初也會知道其“夸大性”;換而言之,公眾所理解的“北大教授”,其實并非“全稱判斷”,而是“不確定特指的部分北大教授”。北大教授之名譽,可謂“清者自清”,不會因此受到實質影響。
論文摘要:量能課稅原則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是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法中的具體體現,具有引導我國稅法改革的功能。在學理上探討和界定量能課稅原則的內涵和 法律 地位不僅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而且具有強烈的現實指導意義。
一、量能課稅原則的內涵
談到量能課稅原則,我們有必要先討論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是與稅法的另一基本原則—稅收法定原則相對的一種原則,從某種意義上說,是稅收法定主義的一種補充性原則。①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稅收法定原則的主旨主要是法律形式主義的,它要求國家在征稅時嚴格依據法律形式上的規定,而較少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相反,稅收公平原則更多的是從實質平等、實質正義的角度考慮問題,它要求國家在征稅時不僅應考慮納稅人量的負擔能力,更應考慮質的負擔能力,實現稅收征納的人性化,從而有效地保護納稅人的財產權、自由權、生存權等基本人權。
那么,量能課稅原則與稅收公平原則在稅法中存在著怎樣的關系呢?其實,關于稅收公平原則更為詳細的含義,一直存在兩大傳統—利益賦稅原則和量能課稅原則。在稅法學的 發展 歷程里,學者們圍繞這兩大傳統進行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焦點在于何者更有利于公平的實現。利益賦稅原則認為稅收是社會成員為了得到政府的保護所付出的代價,納稅人根據各人從政府提供的服務,即公共服務中享受利益的多少而相應的納稅。量能課稅原則則認為稅收的征納不應以形式上實現依法征稅、滿足財政需要為目的,而應在實質上實現稅收負擔在全體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納稅人按照其實質納稅能力負擔其應繳納的稅收額度。
比較這兩大傳統,我們可以發現,利益賦稅原則把稅收公平的基點定位在納稅人從公共服務中享受利益的多少,而量能課稅原則將稅收公平的基點定位于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的強弱上。實際上,進一步思考,我們會發現,衡量稅收公平的這兩種不同的價值判斷標準實質上反映了對稅法性質的兩種截然相反的認識和態度。利益賦稅原則的著眼點和落腳點在于征稅主體—國家一方,體現的是一種“國家利益”至上的思維模式,它只要求納稅人根據其從國家提供的公共服務中獲得利益的多少繳納相應的稅賦,而不考慮其實際負擔能力。換句話說,只要納稅人從國家的公共服務中享受到了利益,不管有無支付能力,都必須依法納稅。在這種原則指導下制定的稅法必然是一種征稅者之法,即保障征稅者權力之法,保障國家稅收之法。在人類已經跨入21世紀的今天,在人權保障呼聲日益高漲、世界人權事業蓬勃發展的 現代 法治社會里,這樣的稅法是非常危險的,因為它時時刻刻都有可能對公民的自由權、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構成威脅甚至侵蝕。它賦予了征稅主體—國家強大的稅收課征權,而忽視了另一方主體—納稅人的基本權利保障,致使弱小的納稅人根本無法對抗強大的國家機器,這樣的稅法明顯不符合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在未來的稅法改革中必須摒棄這種“惡法”。而量能課稅原則的著眼點和落腳點在于納稅主體一方,體現的是一種“個人利益”至上的思維模式,它在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的前提下,開始將更多的精力放在納稅人的個別性上。它要求國家在征稅時,必須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 經濟 能力強的多納稅,經濟能力弱的少納稅,無經濟能力的甚至可以不納稅。如果堅持這種原則的指引,那么,制定的稅法就必然是一種納稅人之法,即保障納稅人權利之法、保障納稅人的自由權、生存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之法,這種法律必然是一種“良法”,定會得到納稅人的廣泛認同和遵守,從而實現法律實施的預期效果和目的。
二、量能課稅原則的法律地位
量能課稅原則作為稅收公平原則的法律價值判斷標準,雖然可以較好的解決稅收在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分配問題,但是從稅收觀念過渡到可以統帥稅收法律規則的法律原則卻仍然需要法學做出諸多的努力。近年來,隨著稅法學界對量能課稅原則的研究不斷升溫,關于這一原則的定位也開始引起學者們越來越多的關注,對于這個問題,學者們有著不同的認識,概括地說,大家的分歧集中在量能課稅原則究竟是一種財稅思想還是一項稅法的基本原則的爭論上。如日本學者金子宏將量能課稅原則并入稅收公平主義原則之中,作為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我國 臺灣 學者葛克昌、陳清秀也持有相同的觀點。另外,日本學者北野弘久認為,量能課稅只是立法原則,不是解釋和適用稅法的指導性原則。當然,也有很多學者對此觀點并不贊同,在此不一一列舉。②
筆者以為,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是國家對公民財產的一種“合法占有”,從形式上看,侵犯的是公民對其私人財產所享有的獨占的、排他的所有權,這種私人財產權是一種憲法權利,是一種基本人權,我國憲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前兩款明確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 法律 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因此,為了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確保納稅人的憲法權利能夠切實得以實現,稅法必須對國家的課稅權進行規范和限制,防止國家權力濫用,否則,將有可能造成對納稅人基本人權的不適當侵犯,從這個角度也可以看出,我國稅法未來的變革方向應當走“納稅人之法”的道路。目前學者們對于稅收法定主義是稅法的基本原則已達成共識,但是,單靠稅收法定主義不足以支撐、維系整個稅法“大廈”,難以對納稅人的基本人權提供天衣無縫的“保護網”。因此,必須在稅法中引入另外一項基本原則,使它和稅收法定原則一道來共同防御國家權力對公民財產權的威脅,并指引以后的稅法改革。而量能課稅原則的重心在于實質合理性,根據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能力公平分配賦稅,這兩種原則一剛一柔、一表一里,既能從形式上保證國家課稅權的依法行使,又能從實質上確保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公平。因此,將量能課稅原則確立為稅法的另一基本原則,使之規范稅法的各個領域,將會有效地調節稅收法定主義的形式剛性,并最終實現“納稅人之法”的改革目標。
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