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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資產在上市保險公司資產中占據相當大的比重,是公司營業利潤的重要來源,能夠反映上市公司的資金投向、投資結構配置、風險管理能力和水平。由于金融資產的初始分類直接關系到后續計量方法的選擇,進而影響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本文對我國上市保險公司金融資產四分類現狀進行統計分析,并進一步研究其公允價值變動對利潤的影響。
關鍵詞:
金融資產分類;公允價值變動;利潤;政策建議
一、上市保險公司金融資產分類現狀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二章第七條規定,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由于金融資產的初始四分類直接影響到后續計量方法的選擇,進而影響到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此成為監管部門、準則制定者和保險企業自身等所關注的焦點。由于保險公司幾乎不涉及貸款業務,因此本文討論的金融資產主要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筆者將在分析目前上市保險公司金融資產分類現狀的基礎上,進而深入分析不同分類對利潤的影響。筆者根據2012-2014年四家上市保險公司,即中國人壽保險、中國平安保險、中國太平洋保險、新華保險(下文分別簡稱人保、平安、太保和新保)對外公布的資產負債表數據(共11個季度),利用EXCEL作為計算分析工具,得知金融資產狀況如下:
第一,持有的金融資產數額方面,人壽、太保、新保、平安四公司持有的金融資產數額占總資產的比重平均數分別是53.57%、59.72%、55.75%和33.16%,平安保險的金融資產數額所占比重明顯小于其他三家公司且波動范圍較大,其持有數額呈現明顯減少趨勢。
第二,季度數額折線圖顯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四條折線從上向下依次是平安、人壽、太保、新保,均沒有交叉點,并且四公司在2012年第二季度數值均為最低,以后逐季上升;從整體上依次觀察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折線圖發現,每個年度的折線段均類似拋物線,季節性特征尤為明顯,平安和人壽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季度數額折線均高于太保和新保,且前兩者折線波動頻繁、幅度大,2014年之后平安超過人壽;后兩者折線從2014年初開始上升,太保是急劇上升并超過新保、新保則是緩慢上升趨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折線圖也是四條折線沒有交叉點,從上向下依次是人壽、平安、太保、新保,且人壽的持有數額遠遠超過其他三家公司,人壽的折線圍繞季度均值5014.21億元上下波動頻繁但幅度不大,平安的折線季度均值為2882.33億元,除了2013年第四季度為最低點2308.06億元外,幾乎沒有明顯的波動,太保的折線圍繞季度均值1551.76億元上下波動緩慢且幅度不大,新保的折線自2012年第三季度起平穩小幅上升。
第三,從三類金融資產占金融資產總額的比例來看(用AQ1、AQ2、AQ3、AQ4分別表示近三年第一、二、三、四季度同期平均比重),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數額均呈現出年度內先小幅度上升而后再大幅度下降、第四季度急劇下降的特征,占金融資產比重都很低,但平安和人壽明顯高于太保和新保,平均比重在1.42%-3.8%之間。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數額除了第三季度數額略有波動外,人壽持有量最高達50%以上,其次是太保和新保、平安持有量最低至27%。平安、太保和新保三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資數額基本持平且明顯高于人壽持有量。經計算得出各公司投資結構,人壽、太保、新保和平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三項投資的比重分別為4:49:43,1:36:59,2:37:58,4:28:61。從中發現,人壽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占比重相當大,尤其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幾乎占金融投資的50%;太保和新保的投資結構差別很相似,持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均超過58%,其次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所占比重在36%以上;平安公司的持有至到期投資超過61%,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相對較少為28%。
總而言之,除了平安保險以外,其他三家保險公司的金融資產投資所占比重都超過了50%;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持有數額受市場因素影響較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持有數額呈現顯著的季節性特征,在四家公司中,人壽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投資數額遠高于其他三家,除了平安公司2013年第四季度的持有量有明顯下降外,其他三家公司持有量基本保持穩定;交易性金融資產占金融資產比重都很低,年度內基本上呈現先大幅上升后大幅下降、類似拋物線形狀的特征;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量顯著高于交易性金融資產,年度內走勢相似、但上升下降的幅度較小;四家公司持有至到期投資數額都相當大,除人壽外持有量都在56%以上;交易性金融資產大量出售均出現在年末,很可能是管理層為了盈余管理的需要而減持,因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二、上市保險公司金融資產分類問題分析
根據我國財政部2014年3月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修訂稿(財會[2014]14號)(本文簡稱2號準則,下同),從長期股權投資原核算范圍中剔除“重大影響以下且沒有公允價值”的權益性投資納入22號準則的核算范圍,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在實施新規定過程中,隨著投資企業所持股份的追加或減持,會計人員必須對涉及金融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的轉換事項進行賬務處理。劉國峰、孔盈(2014)的研究發現,在個別財務報表中,金融資產與長期股權投資互轉過程中性質發生改變的那部分股權投資均以視同銷售的方式來處理。由此可見,該轉換的賬務處理勢必影響企業當期利潤。對比2014年第二、三季度報告,發現平安和新保持有長期股權投資的數額有所減少,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數額有所增加,很可能是由于受2號準則的影響;太保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量自2013年第一季度以來一直未變,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數額2014年度在逐漸減少;而人壽的長期股權投資持有量卻有所增加,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數額2014年度在逐漸增加。2號準則并未明確“重大影響以下且沒有公允價值”的權益性投資納入22號準則的核算范圍時會計實務界該如何進行轉換時的核算,在實務中此類問題的會計處理可能會出現同一業務賬務處理不同的現象。
不僅如此,從上文得知四家上市保險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都很大,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持有數額較少但呈現顯著的季節性特征,年度內折線圖類似拋物線,增持減持幅度非常大,很可能會使得當前利潤隨其公允價值變動而大幅變動;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量顯著高于交易性金融資產且變動幅度較小,但兩者走勢相似,原因在于兩者都是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進行后續計量且同受證券市場因素等因素的共同影響。準則規定,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表,一定會對當前利潤產生影響;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雖然不影響當前利潤,但是上市公司可以擇機處置,處置時不僅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利潤,而且原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部分要轉出計入當期利潤,因而上市公司是較容易把握當期利潤與前期利潤的差距達到平滑各期利潤之目的。上市公司在對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進行初始分類時,實際上并沒有絕對的界限。企業外部人根本無從得知管理層的真實意圖,因而上市公司完全可以根據“財務目標”的需要把計劃短期持有的證券劃分為持有意圖不明確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以便儲蓄利潤伺機釋放。
三、上市保險公司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對利潤的影響分析
我國保險全行業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2006年由財政部頒布的會計準則,對金融資產重新進行分類,并對符合條件的采用公允價值計價。按照22號準則規定,使用公允價值進行初始和后續計量的是第一類和第四類,第一類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本文根據我國四家上市保險公司在2012-2014年間公布的定期報告,經過指標整合與精確計算,得到四家公司有關項目的季度數據(如圖1所示),并就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對利潤的影響進行了分析。
(1)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與利潤的同向變動。2012年第1季度到2014年第3季度期間,四家保險公司稅前利潤與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情況如圖1所示。從中發現,無論是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散點圖形和線性趨勢線還是稅前利潤的散點圖形和線性趨勢線,人壽和新保的運動路徑都非常相似,而太保和平安的運動路徑也都非常相似。但是這兩個指標的數額大小是有明顯差異的,新保和太保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稅前利潤明顯少于人壽和平安。同時資產負債表顯示,新保和太保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數額也明顯少于人壽和平安,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即公允價值變動損益,這可能就是新保和太保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和稅前利潤明顯少于人壽和平安的原因。另外,圖1顯示四家公司的稅前利潤都是隨公允價值變動的變化而變化的,也就是這兩個指標的運動路徑是一致的,并且呈現年度內年末數值最高、第一或第二季度數值最低;而資產負債表數據顯示,四家公司期末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數額都有所減少,這很可能是管理層通過出售部分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達到年報需要之目的。從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占稅前利潤的比率來看,四家公司的情況也各有不同,總體而言,人壽的該指標比較平穩,太保和平安波動較大,新保波動劇烈,如圖2所示。具體而言,結合圖1可以看出,人壽的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數額很少且變動小,稅前利潤線性趨勢上揚、斜率大,因而造成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占稅前利潤的比率平穩。平安和太保的折現圖走勢相同,且在2012Q4、2013Q4數值達到年度頂點,這說明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稅前利潤的貢獻相當大;新保在2013Q3之前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對稅前利潤的貢獻有正有負、波動劇烈,而公司每年都是盈利的,結合圖1可以看出,2012和2013年度稅前利潤受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影響較大,而2014年度的影響明顯下降很多,因為年度內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量沒有發生明顯變化。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蓄積利潤。會計準則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得被重分類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但卻并沒有對其持有時限和出售時機進行規范,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滿足終止確認條件時,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和因轉移金融資產而收到的對價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均計入當期損益,從而會對利潤產生重大影響。以平安為例,從圖3可以發現,資產減值損失和稅前利潤的變動趨勢一致,年末稅前利潤上升,同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數下降。尤其是2013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數額是兩年內最低值,此時的稅前利潤卻是兩年內最高值。從資本公積的數額看,2013年末為830.06億元,比2013年第三季度少20.84億元。由此可見,平安公司在2013年末有通過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釋放利潤之嫌。從上文得知,四家保險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遠遠多于交易性金融資產。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倍數來衡量,11個季度的倍數平均值分別為人壽13.2倍、太保52.5倍、新保21.9倍、平安8.7倍,最高者屬太保2013年第二季度為82.7倍,最低者屬平安2012年第三季度為4.3倍。如圖4所示,以太保和平安為例,2012年第三季度倍數比前一季度的倍數增長了3倍多,稅前利潤環比指數(當期稅前利潤/上期稅前利潤。)與前期相比卻下降了近1倍,2013年第三季度倍數82.7與前一季度的倍數63.4相比顯著下降,稅前利潤環比指數與前期相比卻上升了1倍多,太保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倍數折線起伏波動最大而稅前利潤環比指數折線卻能保持平穩;平安2012年第三季度以后兩條折線總體上波動不算大,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倍數穩步小幅上升、而稅前利潤環比指數幾乎是圍繞均值1.1倍上下波動且均為正數,說明其稅前利潤每年都在上升,上升幅度有增有減。太保利潤上升的穩定性很有可能是因為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與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倍數的大波動平滑了其利潤。
四、政策建議
(一)明確金融資產分類標準,加強監管與信息披露一方面金融資產分類界限不清,僅從管理層意圖來分類是不恰當的,建議以盈利狀況作為條件之一限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限制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金融資產總額中的比重、初始確認后限制持有時限,從而減少利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蓄積利潤的行為。另一方面有關部門應明確“重大影響以下且沒有公允價值”的權益性投資納入22號準則的核算范圍時,實務界應如何核算。另外監管部門對隨意劃分金融資產的保險公司應予以懲戒,還要監督其完善事前控制機制,建立適合本企業需要的金融資產分類管理辦法。上市保險公司還應充分披露企業金融資產分類的依據和減值的依據,以增強財務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
(二)加強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風險管理保監會對2012年至2015年2月,平安、太保和新保存在的違法行為,均作出了行政處罰。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是常規風險,上市保險公司應進一步改進風險管理技術和信息技術系統,分類、識別、量化并評估各類風險;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處置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及時控制和化解風險隱患。
作者:焦永梅 單位: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