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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保險欺詐案件亦呈現上升的趨勢,保險欺詐擾亂了正常的保險經營活動,嚴重侵害了保險人和廣大保戶的合法權益,阻礙了中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因此,研究保險欺詐及其法律對策,對準確地識別保險欺詐行為,增強防范,預防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維護正常的保險秩序有著重要的意義。從投保人和保險人兩個角度對保險欺詐的表現形式進行歸納,進而從經濟原因、社會原因、保險公司內部原因三個層面對保險欺詐的成因進行探討,并從信息不對稱問題等六個方面對反保險欺詐的對策提出了防范建議。
關鍵詞:保險欺詐;信息不對稱;誠信;法制建設
一、保險欺詐的概念
民法學者認為,欺詐是以有意使人產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行為。因受欺詐而為的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掩蓋真相,致使對方陷于錯誤而為的法律行為。刑法學者一般認為,欺詐而構成的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法律辭典》把欺詐定義為:故意欺騙他人,使他人陷入錯誤并基于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的行為。
二、保險欺詐的成因分析
1.經濟原因。(1)保險價值的不確定性、可變性、可移動性。保險活動的一顯著特點是保險標的與保險公司分離,這種分離使保險人難以控制、掌握、了解保險標的的真實狀況。于是標的價值的不確定性、可變性及可移動性將導致整個保險活動中潛伏著欺詐的內容,為保險欺詐的產生提供了可乘之機。(2)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衡量的人為性。保險標的損失程度衡量的人為性。保險事故發生后,需要對保險標的損失進行估計和測定。但是,要客觀、公正、準確地確定財產的實際損失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尤其是在造成財產部分損失的情況下。例如,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被保險車輛的部分毀損,對毀損的零件是修理還是更換,如何避免被保險人利用保險事故之機對沒有發生損壞的舊零件換成新的,發生火災后,究竟有多少被保險的財產被燒毀。在這些情節上,都為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保險欺詐提供了可乘之機。
2.社會原因。(1)社會道德意識的變化,是保險欺詐產生的根本原因。當今社會,競爭日趨激烈,生活壓力更大,個體與群體更加隔離,這使有些人喪失了社會道德意識,他們不愿為社會整體利益而犧牲自身利益,不能容忍自身生活享樂的微小損失。這種自私與競爭壓力所導致的對于安全的渴求,就使得現代人試圖通過保險轉移各種風險,并提高索賠金額,以滿足個人需要和欲望。這種不顧社會和他人利益的個人需要和欲望的滿足,是保險欺詐產生的理想溫床,也是保險欺詐產生的社會思想基礎。(2)社會對保險欺詐者的寬恕或慫恿心態。雖然嚴重的保險欺詐行為也可以構成犯罪,但是,同其他犯罪行為相比較,保險欺詐犯罪多屬于非暴力犯罪,其社會危害性也較少,其侵害的客體又是財力十分強大的保險公司,正如一個小孩打了大人一下通常不被追究一樣,對于非暴力性保險欺詐行為,除了保險公司以外,人們一般是不會介意的,尤其是對國有的保險公司而言,保險欺詐行為更容易為人們所忽視。這種對保險欺詐行為的寬恕或慫恿心態,刺激了保險欺詐行為的頻繁發生。(3)司法機關對保險欺詐打擊不力。由于中國法律對保險欺詐的處理側重于保險人解除保險合同的方式,保險詐騙分子實施保險詐騙行為后,如果保險公司不能察覺,或者保險公司沒有確鑿證據認定是故意欺詐時,往往從重合同講信用的角度出發直接賠付,一般也不會到公安機關報案。如果保險公司有證據證明要保人有欺詐行為,以至影響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時,一般采取解除合同的方式拒賠;而這時保險公司到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往往認為沒有騙到錢不構成保險詐騙犯罪,也就不會追究刑事責任。這種處理方法顯然僅僅限于靜態的不增加行為人任何負擔的處理,而沒有規定一系列的外加的懲罰性違約責任。
3.保險公司內部的原因。(1)保險合同條款的局限性或疏漏。保險合同條款一般是由保險公司事先擬定的,并以格式條款的形式固定下來。雖然保險公司在制定保險條款時會盡力避免保險欺詐現象的出現,但是由于現實生活紛繁復雜,在保險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使得保險合同條款很難約束所有可能發生的保險事故,很難估計被保險人可能提出的種種索賠要求。由于保險合同條款的疏漏,容易為保險欺詐提供可乘之機。(2)保險公司管理制度上的缺陷。對欺詐者處理過于寬松,承保、理賠程序沒有完全達到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和標準化,使保險詐騙者有機可乘:雖然借保險謀財的違法犯罪現象層出不窮,形形色色的騙取保險金的案件時有發生,但除有命案的罪犯外,大都沒有被追究騙取保險金的刑事責任,對案件的行為人,保險公司只是以拒絕賠償或追回賠款了事,很少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使保險謀財者的惡習膨脹;監督檢查不力,威懾力量不強,甚至存在對保險業內部業務員內外勾結、合謀作假騙取賠款的行為姑息遷就,等等。保險內部制度的不健全、保險監督管理的不科學等,必然導致借保險謀財的事件越來越頻繁地發生。(3)保險從業人員素質偏低也是保險欺詐蔓延的一個重要原因。人隊伍良莠不齊,其中一些人文化水平實在太低。如果保險從業人員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很容易給欺詐者以可乘之機;更為惡劣的是,個別人經不住金錢的誘惑,同欺詐者內外勾結,共同騙取保險金。一項對上海市保險人的研究顯示,保險人中,待業及下崗人員占91%,高中及以下學歷占80%。如此低水平的保險人很難把握住防保險欺詐關。
三、保險欺詐的對策
1.提高人們對保險欺詐危害性的認識。從表面上看,保險公司是保險欺詐的真正受害者,也是唯一的受害者,其實不然。無論是對保險公司還是對普通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欺詐的危害性都是十分巨大的。從最終的危害結果來看,廣大的保戶是保險欺詐的最終受害者。因此,除保險公司外,社會各部門都應加強對保險欺詐危害性的宣傳,使社會公眾都能充分認識到保險欺詐的危害性,認識到保險欺詐對廣大保戶利益的侵害,使全社會都認識到反保險欺詐的重要意義。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反保險欺詐的戰斗力,才能使保險欺詐者不能為所欲為。如果我們對保險欺詐行為聽之任之,采取寬恕、慫恿的態度,就很難有效預防和遏止保險欺詐行為的蔓延。
2.引導消費者對保險欺詐危害性進行正確認識。中國在普及保險反欺詐知識及提示保險消費者如何保護自己方面所做的工作,可謂乏善可陳。社會之所以對保險欺詐不是深惡痛絕而是采取一種寬容的姿態,是由于人們誤認為交了保險費就應該獲得賠償。保險欺詐無疑會增加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為了避免自身的經營風險,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欺詐賠款最終會通過提高保險費率的形式分攤到所有消費該險種的保險消費者身上,保險公司只能將損失轉嫁給廣大的保戶。這意味著保險欺詐本質上損害的并不是保險公司的利益而是損害眾多誠實保險消費者的利益。因此,當前應加強保險欺詐危害宣傳,在社會上形成一種反對保險欺詐的氛圍。可以考慮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等媒體,加強反欺詐宣傳,向公眾闡明保險欺詐的危害性等,鼓勵檢舉和揭發保險欺詐事件,通過途徑爭取社會各界對保險反欺詐工作的支持。
3.加大對保險欺詐的打擊力度。盡管刑法上明確規定了保險欺詐所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涉嫌人員都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尤其是涉及較小金額的保險欺詐,往往都是不了了之。對保險欺詐打擊不力,不僅助長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也助長了其他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犯罪欲望。加大對保險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能有效預防和制止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
4.強調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法中的重要地位。誠實信用是中國一切民事活動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但是,保險作為一項特殊的民事活動僅用此原則來規范是不夠的。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保險合同要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保險是保險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活動,保險合同關系即屬于民商事法律關系,自然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但是,在保險活動中對當事人誠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動更為嚴格,要求當事人具有“最大誠信”。
5.加強保險公司內部管理。保險公司是保險欺詐的直接受害者,加強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是有效預防和制止保險欺詐的重要環節。為此,保險公司應做好以下的工作:首先,保險公司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完善各項規章制度,提高員工反保險欺詐的素質,不給保險欺詐分子以可乘之機。其次,保險公司應杜絕內外勾結騙賠事件的發生。最后,完善保險條款,剔除欺詐責任。
6.加強反保險欺詐同業合作。在保險欺詐案中,危險最大的往往是那些欺詐慣犯,他們的欺詐行為都經過精心策劃,其手段狡猾、隱蔽,不易被發現,而且一般利用不同的保險公司作為連續作案的對象。我認為,同業合作應在三個方面下工夫:一是保險企業客戶資源在互聯網上共享,并建立健全行業的保險賠案資料庫和保險賠款公布制度,這樣既能防止重復保險又能防止欺詐者的連續作案;二是在保險業界建立一個保險欺詐者黑名單公布制度,對保險欺詐者公布于整個行業甚至社會,既能防止欺詐者進行繼續欺詐,又能在社會上形成一種反保險欺詐的威懾力;三是整個行業聯合起來打擊包括小額欺詐在內的一切保險欺詐行為。
7.建立全國性的專門的反保險欺詐機構。建立全國性的專門反保險欺詐機構,進行保險欺詐案例的收集、整理及分析,形成一個大的賠償信息庫網絡是十分必要的。信息庫的建立不僅有助于保險公司掌握保險欺詐動向、洞察保險欺詐手法,發現保險業務中的疏漏之處,幫助保險公司改進業務流程、提高核保和核賠水平,還可以通過對保險欺詐案件的分析和總結,有針對性地加強核保核賠人員反欺詐的特別訓練,提高對保險欺詐的識別率,對防止保險欺詐案件的發生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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