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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監管作為對金融業風險的外部監督與管理,隨著金融全球化、網絡化及金融自由化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步伐加快以及金融風險的暴露日益受到重視。目前在WTO體系下,我國金融監管面臨著三大挑戰,并帶來一些具體問題,需要采取相應對策以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
在WTO體系下,特別是《服務貿易總協定》和《全球金融服務貿易協定》在1999年生效以來,金融全球化、金融交易網絡化、金融創新不斷向前推進,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世界各國。然而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是一把“雙刃劍”,給金融業帶來效率的同時,也使金融業的風險加劇。近年來,金融危機在全球不同地區此起彼伏。我國近年來金融業開放和經濟改革的步伐加快,金融風險日益顯現。金融監管作為對金融業風險的外部監督與管理,日益受到重視,如2003年4月2日,我國決定成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專事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管。然而,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的內容與方法在金融全球化、網絡化、自由化浪潮下,面臨巨大的挑戰,亟待創造性的革新。本文將針對我國在WTO體系下金融監管面臨的三大挑戰和帶來的具體問題,提出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具體對策建議。
一、WTO體系下我國金融監管面臨的三大挑戰
在WTO體系下,《服務貿易總協定》及其附錄和《全球金融服務協議》成為我國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準則,巴塞爾委員會《對銀行國外分支機構的監督原則》、1988年《巴塞爾協議》和1999年《新資本充足率協議》(2005年正式實施)成為我國銀行進行國際化經營的監管標準。
(一)金融全球化帶來的挑戰。按WT0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要求,金融業對外開放必須堅持市場準入原則、國民待遇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發展中國家逐步自由化和更多參與原則。
我國在WTO體系下對外開放的進程中,還存在與WTO的原則或國際慣例不相適應的地方。主要表現在金融監管法規和內容對不同所有制、內資與外資銀行的規定相異,缺乏統一的標準,有待于系統化。如現行的《商業銀行法》(1995年)的監管范圍只針對中資商業銀行,而沒有涉及外資商業銀行的監管,缺乏中資商業銀行在海外經營的監管標準。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則另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我國對外資金融機構同時存在“超國民待遇”和“低國民待遇”現象,前者表現在稅收負擔、經營范圍、政策負擔、銀行收費、外匯管理、金融監管方面,外資金融機構享受有中資金融機構無法享受的寬松待遇,后者主要表現在對營業性外資金融機構在市場準入條件的差別、業務范圍的限制、經營壁壘方面的“低國民待遇”。金融法規不僅出現明顯的滯后現象,而且內外資金融機構、不同所有制金融機構分而治之,不適應WTO的國民待遇原則。
同時,我國對中資銀行進行國際化經營的監管法規缺乏系統化,監管方法落后。根據金融業監管的國際慣例,母國承擔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主要監管責任,如償付能力、整體流動性、資本充足率,與市場所在國監管機構有明確的分工和協作關系。這對境外金融分支機構的監管形成挑戰。
然而金融全球化和國際化是一把“雙刃劍”,給金融業帶來效率的同時,也使金融業的風險加劇。如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1999-2001年拉丁美洲國家危機不斷等。這表明在金融全球化和國際化的進程中,金融風險的國際傳遞速度和傳染性加強,使我國某些監管內容陳舊,監管方式落后,金融監督的傳統方法受到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業期待針對金融全球化和國際化的金融監管創新。
(二)金融創新和網絡化帶來的挑戰。在銀行領導的金融創新和金融交易網絡化浪潮中,我國金融市場相繼推出很多金融新產品和衍生金融工具。金融機構業務出現很多交叉,呈現出模糊的混業經營現象,比如網上銀行業務、證券抵押貸款(2000年以來)、銀行承兌匯票的創新應用、允許證券公司進入銀行同業拆借市場從事同業拆借和債券回購業務(1999年),銀行、券商從事保險業務等,不斷增加保險資金進入股票市場的比例(1999年10月以來),商業銀行經營政府債券業務等。在目前分業監管的模式下,現行金融監管體系容易出現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真空”。
(三)金融改革帶來的挑戰。為適應金融全球化和國際化的要求,金融改革的步伐加快。對金融業影響最大的莫過于金融市場價格的自由化進程。我國逐漸放松了利率管制,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繼續實現管制定價的前提下,擴大了一定的浮動幅度,金融機構從沒有利率定價權,到在浮動幅度內有一定的利率調節權;金融市場的利率市場化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如1996年,我國放開了銀行同業拆借利率;2000年,國內外匯市場利率實現了自由化。金融市場其他證券如股票、企業債券的價格完全由市場供求來決定;1994年以來人民幣匯率實現了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
此外,我國決定在2006年前(即入世后的5年內)對國有銀行實行股份制改革,制訂《金融機構破產法》等逐步引入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改變我國民營金融機構和中小金融機構的“低國民待遇”問題。
可以預見,銀行的股份制改革與利率市場化對金融機構的經營和業務風險將產生前所未有的影響。金融系統的風險因素不斷增多,金融機構經營的利率風險和匯率風險加大,面對匯率和利率完全市場化的新型金融市場,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以合規性監管為主的金融風險的監控方法提出了挑戰。
二、目前金融監管存在的問題
在WTO體系下,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的發展還較落后,金融監管“滯后”現象突出,監管中尚存在許多問題。
(一)各金融監管部門自成系統,缺乏配合。我國目前分業監管體制目的是實現監管的專業化分工,提高監管效率。2000年9月初,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保監會雖建立了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然而,隨著金融創新的發展,銀行、證券、保險相互業務的發展,金融機構業務日益走向綜合化。這種分業監管體制容易造成某些領域的監管真空,也容易由于監管責任不明確而造成重復監管,提高了監管的成本。
(二)監管對象上,重視對金融機構的監管,輕視了金融業務本身的風險監管。現行的垂直監管體系和各項法規重在金融機構本身的監管,而現在金融創新的浪潮,使金融機構之間在許多業務上存在交叉經營。這種針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容易出現某些金融業務監管的真空。
(三)監管內容不完備,監管法規存在許多漏洞。在監管內容方面,重視金融機構經營范圍的合規性監管,對金融業的風險監管不足。如對金融機構業務總體風險和單一風險的監管力度不夠,監管指標中各種指標相分割,缺乏金融機構總體風險的量化指標。同時,還繼續保留存款和貸款利率管制,使金融機構缺乏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價格機制即信貸產品的定價權,也不利于資金的優化配置。
我國金融監管的法律框架雖已建立,但與金融監管的現實要求還有相當距離。表現在:
第一,我國的金融法規普遍存在條文過于簡單、粗線條,使金融監管的隨意性有余而嚴密性不足。比如,《商業銀行法》等金融法規對資本充足性、流動性的規定中對資本的定義、流動性資產與負債的定義缺乏規定和解釋,《公司法》、《證券法》對股票發行和上市條件的要求過于簡單,如在有關盈利性的規定中,《證券法》和滬深兩個交易所只有“三年連續盈利”的要求,卻沒有任何具體的金額指標,沒有股票交易活躍程度的標準。這與國外股票市場的規范要求相差甚遠。這使上市企業質量低下,股票市場投機性強,整體上缺乏投資的價值。這些問題增加了執行法規的難度,使監管難以到位。
第二,金融法律、法規缺乏科學的量化指標,可操作性不強。
第三,許多金融法律、法規與國際慣例還有很多不相適應的地方。如資本充足性,我國現行資本總額與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與國際上不同,出現我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普遍被低估的問題:一是資本總額(即分子)被低估。我國銀行的資本總額中缺少長期債券等次級資本;二是資產總額(即分母)被高估。因為目前我國計算資產總額方法是“直接加總法”,大于經過風險加權后的資產總額,如中間業務的風險系數大多為0.2—0.5。我國四大國有銀行中間業務的收入平均占15%左右。按《巴塞爾協議》的要求,要用資本總額除以風險加權資產總額計算“巴塞爾資本充足率”(BISRatio),需用業務的風險作為權數對銀行各資產進行加權匯總。而目前我國缺少與國際上一致的針對金融機構各種業務風險的可操作性的量化指標,使得我國各銀行仍沿用沒有經過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指標。在英國《銀行家》每年公布的1000家銀行資料中,我國銀行普遍缺少“巴塞爾資本充足率”項目的數據。而銀行中間業務的風險系數大大小于1,我國現用的資本充足率(即資本總額/資產總額)的比率自然小于經過風險加權的“巴塞爾資本充足率”,這就低估了我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
(四)監管手段相對落后。由于我國金融機構長期以來與政府聯系密切,商業化程度低,加之國有銀行的資產業務量占全國銀行業資產的比重為70%左右,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偏重于行政手段,對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的使用還處于起步階段,特別是在指標量化管理、風險量化監測等方面較落后。在現場與非現場監管方面,缺乏利用計算機技術和經濟計量模型等方法預測單一金融機構的總體風險和金融業的系統性風險。這使得金融監管人為因素多,主觀性強,往往是金融違法事件發展到嚴重程度時才被發現,難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預警和預防性監管的作用。新晨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若干建議
我認為,我國亟待在監管理念、內容、方法與手段、制度方面進行“監管創新”。
(一)監管理念的革新。為適應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改革的要求,金融機構的風險應以內部控制為主,外部監管以預防性風險監管、風險指標體系與評級體系為主體框架,標本兼治,內外結合地監控金融業風險。其中,監管內容與方法應對金融機構的內部風險控制有激勵和制約作用。
(二)為適應金融業發展的要求和WTO原則對監管內容進行革新。我認為,應實現兩個結合:實現金融風險監管和合規性監管相結合;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和對金融業務的監管相結合的方式,完善金融監管內容
1.建立一整套規范、科學的金融風險監管和防范體系,完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在完善資本充足率指標方面,應按照《巴塞爾協議》的要求,結合我國金融體制及會計制度的實際特點,在銀行法中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資本定義及其構成做出明確規定;結合我國金融業務的特點和國際慣例,按風險程度劃分金融資產種類,并確定各類金融資產的風險權數;為充實我國銀行資本,國有銀行除股份制改革引入民間資本外,參照國際經驗,可考慮發行優先股、債券與股本互換工具、長期債券(5年以上)等附屬資本工具,以改變我國金融機構資本結構較單一和資本充足性被低估的局面。同時,監管部門要對銀行的資本充足性指標實行動態監控。
在清償能力監管方面,應對流動性資產和流動性負債做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制定合適的流動性比例。
2.利率監管,應逐步實施利率市場化改革。使利率能反映資金的稀缺程度,規范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的運行,促進資源的合理配置。
3.證券市場的監管,各項證券法規還有待完善。證券的發行上市應從目前的核準制過渡到國際通行的注冊制,加強證券從發行到交易全過程的監管。針對目前的現狀,對證券市場的監管重點應放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會計審核制度、防范內幕交易等方面。同時加強違法行為的執法嚴肅性,使證券市場向公開、公平、公正的方向發展,以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和完善。
(三)實行量化風險管理以提高監管的有效性。當前,對銀行業的新增資產實行量化風險管理是重點。2002年1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行貸款風險五級分類管理,即按國際上通行的方法將商業銀行貸款質量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其中,后三類為不良貸款。這對于提高銀行資產質量,降低金融風險具有重要作用。但量化風險管理還需要:
1.建立和規范金融業經營報告制度。各監管機構應實現計算機聯網,共享信息。
2.設立銀行業內部風險計量模型,動態地、連續性地預測和監管銀行經營風險,以便及時發現問題,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如利用VaR(在險價值法)、風險矩陣法(Riskmetric)等監測金融機構資產的市場風險,計算出可能的最大損失,以此計提損失準備金。
3.建立銀行信用評級制度。可借鑒美國“CAMEL”評級體系和“金融機構監控體系(即FIMS)”,從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經營管理能力、盈利水平和資產流動性等方面對銀行進行定期考核評級并予以公布。這不僅有利于激勵銀行改善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方法,還便于中央銀行全面掌握銀行業的經營和風險狀況,對不同級別的銀行實施差別監管,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監管效力。
(四)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的交流與合作。直到2006年12月過渡期結束,外資金融機構將享受與內資金融機構一樣的國民待遇,外資金融機構將大量涌入。同時我國金融機構也會加快走出國門的步伐。金融業的國際化和全球化,使金融風險的國際傳遞性加強。因此,我國應積極參加金融監管的國際性組織,廣泛開展與相關國家的監管機構的雙邊及多邊合作。我國可從國際交流與合作中學習國際上有效的監管經驗與具體方法。我認為,目前工作重點應放在:建立有效的國際金融業信息網絡;建立和完善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和我國境外分支機構的檔案制度和監管方法;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財務會計制度。
(五)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構筑“金融防火墻”。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減少個別金融機構倒閉對整個金融市場的沖擊,穩定存款人的信心。世界上主要有四種類型的存款保險制度:公營的國家存款保險制度、私營的存款保險制度和公私合營的存款保險制度和上述混合的存款保險制度。從各國實踐來看,存款保險制度對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減少存款擠兌和銀行倒閉風潮,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起到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