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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設工程的特殊性決定了工程造價不可能是固定不變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必然會發生各種干擾事件,使招標投標確定的合同價款不再合適,合同價款必須作出一定的調整,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合同狀態。本文主要從供應條件的變化、現場施工條件的變化和外部條件的變化下的合同價款調整原則和內容對建筑工程施工條件變化情況下的價款調整進行了介紹和總結。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條件變化價款調整
1供應條件的變化下的合同價款調整
1.1甲供材的變化
(1)甲供材變為乙供材
該種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應該完全有發包人承擔,承包人應該對于每一批購進的該種材料的價格、數量做出詳細的記錄,以備雙方結算。但是這種做法也將帶來工程竣工結算上的麻煩,同時也可能導致承包人與供應商相互串通而抬高價格。
目前,我國工程領域的通常做法是,承包人通過考察市場,對于該種材料做出合適的報價,然后交由工程師來確定,當價格確定后.結算時將就以該價格進入工程的結算,即使在后期價格發生一些波動,雙方為了簡化結算,也都會忽略這些變化,直接以工程師確定的價格進行了合同價款的結算。這種做法基本上反應了發包人承擔風險的原則,也減少了結算的煩瑣程度,但是當價格變化比較大時,還是會產生一定的矛盾。因而承發包雙方都應該時刻關注該種材料價格的變動,當價格變化很大時,雙方及時做出解決,確定新的價格。
(2)乙供材變為甲供材
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可能會使原屬于甲供材變為乙供材料,同樣可可能導致乙供材變為甲供材。發包人可能為了保證某一部分工程的質量,或者由于其他一些原因,可能會要求承包人把原屬于乙供的材料改為甲供。
綜合該兩個方面的因素,對于乙供材變為甲供材時,其處理方法可以參照一般甲供材的處理原則進行結算的處理,當然由于該種改變而導致承包人對材料供應商違約而發生的賠償等額外費用,發包人應予以補償,不過承包人要提供合理的證據。
1.2特殊分包商的變化
我國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相關文件對于特殊分包商都沒有規定,但是特殊分包商在我國工程領域還是普遍存在的。我國工程領域,很多工程的招標采用平行承發包方式,把工程的土建工程、各種專業安裝工程以及裝潢工程等平行發包給各個承包人,由發包人跟這些承包人分別簽訂合同,對各種承包合同進行平行管理。
目前,國際工程中對于指定分包商的規定還是比較詳細的,FIDIC合同條件中對于有指定分包商情況下,總承包人可以獲得管理費。指定分包商從無到有,從一個到兩個,從一家到另一家,必然會對于承包人的施工順序、施工方案產生很大的影響,可能后產生工期延誤,重新進行施工進度的安排等,都會導致承包人費用的超支等。在我國目前情況,由于該承包人與總承包人沒有合同關系,其合同都是與發包人簽訂的,當其他承包人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導致承包人費用的增加,發包人應該給予補償。其補償額的多少可以根據補償實際損失的原則,補償承包人由此而多支出的實際費用。
2現場施工條件的變化下的合同價款調整
2.1地質條件的變化
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根據其影響采取不同的處理方法,引起工程變更、設計變更,都要按照變更的程序來處理,當需要進行重新設計時,應該由承包人根據新的設計方案,給出報價,由工程師根據相關資料來決定費用的增加,而由于地質條件變化導致的人工工時增加、人工效率低、施工機械臺班增加、效率低、管理費增加等都應該給予補償。
在不可預見物質條件發生后,合同價款需要調整的項目最多,比工期拖延、加速施工情況下都要多,對于都要調整的項目,調整時可以參照下面討論的工期延誤或加速施工情況下價款調整的方法進行費用補償。而其特有的調整項目是人工工時的增加,對于該種費用的補償,可以參照施工記錄如實進行調整。
2.2不可抗力
我國工程領域對于可抗力發生后的處理原則是各自承擔自身損失,合同雙方對于這種處理方法已經都默認了這種處理方法。在此,建議對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處理仍然可以采取我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規定,各自承擔自身損失,工期給予順延。
不可抗力的發生,對合同雙方都有一定的影響,對工程本身必然也有很大的影響。因而合同雙方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來減少由此帶來的損失,使損失達到最小。由于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的大小,可能導致的結果也是不同的,它可能導致工期拖延、施工方案改變、施工順序改變、合同終止等情況。不可抗力的影響不是很長的情況下,承發包雙方可以在該事件發生后仍然履行合同,對于工期給予一定的順延。當不可抗力事件影響比較大,在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停工后合同規定時間內還不能夠復工,對于合同的某一方繼續履行合同情況下可能后導致更大的損失,該方可以根據合同規定要求終止合同的履行。對于不同情況下的處理價款調整的方法是不同,可以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不同的結果進行調整。
3外部條件的變化下的合同價款調整
3.1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規的變化
我國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對于該種情況有僅僅在可調價格合同中的調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調整因素都由雙方的專用條款中約定。
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法規發生變更時,如提出進口限制、外匯管制、稅率提高、勞動法的改變等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費用的增加。此類風險是承包人難以預料的,應該納入發包人的風險范圍內,不管合同類型如何,合同價款都應該做出調整。
3.2物價的變化
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的推行,施工圖預算模式下的物價的調整方法已經越來越不再適用,承發包雙方必須在合同中約定合適的調價方法來減少工程結算時的爭議。FIDIC合同條件是目前國際工程運用的最多的一種合同文本,其處理原則、方法己經得到了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的認同,因而,在此建議對于物價風險的調整采用FIDIC合同條件的規定,運用調價公式來對物價風險進行調整。運用調價公式來對物價風險進行調整,其主要的需要確定的有固定系數及各調整因子權重的確定、調價指數的選擇和調價基數的確定等。
根據物價風險調整合同價款的含義,物價風險下的合同價款調整是因資源價格的漲落而對承包商進行成本補償,這一條是判定各款項是否應納入調價基數的首要依據,其次應考慮到加入的價款是否影響原有調價公式的權重系數。工程合同價款按支付時間不同又可以分為預付款、進度款、結算款。各種合同條件對于進度款的包含內容也不同,FIDIC合同條件中進度款不僅包含了工程量清單的支付項目,也包含了索賠款和變更款,計日工價款、違約金,獎金,扣除的保留金等,我國現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進度款內容則不包括索賠款。
4結語
建筑產品的特殊性決定了建筑產品受到外界環境的影響很大,其所處的地理環境、地質狀況、外界政治經濟環境的變化都會對工程產生不良的影響。工程不可能一直在招標文件所確定的條件下施工,實際施工的條件必然會與招標文件所描述的條件存在差別。招標確定的工程合同價款是在已經確定的條件下的報價,實際施工條件的變化相應也應該帶來合同價款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