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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昭書侯緒東朱運良鐘明霞陳鑫單位:鄭州大學基礎醫學院法醫學教研室鄭州市公安局刑科所
案例1———驗刃辨冤。據《折獄龜鑒》記載:北宋名臣余良肱初為荊南司理參軍時,在一起兇殺案中驗尸時發現尸身傷口與已捕嫌疑人供述不符,“豈有刃盈尺,而傷不及寸?”,疑之,終獲真兇。此案的關鍵在于刀刃長過尺而傷口短于寸,可輔助學習機械性損傷的形態與致傷物推斷等內容。
案例2———提舉辨明,或曰驗傷明罪。《棠陰比事補編》記載:“宋提舉楊公,為越錄事參軍”,某日一賊被失主擊中而獲之,后又被保長捆打,亡。保長當受死罪。公閱狀云:‘左肋下致命一痕,長寸二分,中有白路,必背后追擊,是其死非因保長制縛也’。保長乃免死。致
命傷痕長寸二分,中有白路,且杖首有裂,死因應為擒獲過程中的圓形棍狀物打擊而非擒后的捆縛。本案例可用于“竹打中空”等現象的教學。案例3———李公驗櫸。據《棠陰比事》:“尚書李南公知長沙縣日,有斗者,甲強乙弱,各有青赤痕。南公以指捏之曰:乙真甲偽。訊之果然。”這是因為南方的櫸柳之葉汁涂于肌膚之上,有如毆傷,然而真傷不僅有青赤痕,還有腫脹、發硬等表現。此案亦見于《折獄龜鑒》,是有關詐傷與造作傷教學的經典案例。
案例4———張舉豬灰。《棠陰比事》記載:“吳張舉為句章令,有妻殺夫,因放火燒舍,乃詐稱火燒夫死。夫之親疑之,詣官告妻,妻拒而不承。舉遂取豬二口,一殺一活,積薪燒之,殺者口中無灰,活者口中有灰,因驗夫口中無灰,妻果伏罪”。該案例適合于燒死部分的講授。
案例5———顱骨洗沙。《洗冤集錄》記載有這樣一個案例:深池中發現一具髑髏骨,無皮無肉,難以確定死因。一官員乃取髑髏凈洗,將凈熱湯瓶細細斟湯灌,從腦門穴入,看有無細泥沙屑自鼻孔竅中出,以此定是與不是生前溺水身死。蓋生前落水,則因鼻息取氣,吸入沙土;死后則無。由于本案例反映了說明了溺死檢驗的關鍵:口鼻、呼吸道中有無泥沙等物,故適用于溺死的教學。
案例6———宗元守辜。《棠陰比事》記載:“待制馬宗元少時,父麟毆人被系,守辜而傷者死,將抵法”。而馬宗元從時間上推算出時死亡發生在保辜期限外四刻,因訴于郡,其父馬麟免死。關于“保辜”,是古代因無法對一些傷害行為預知后果而專門設立一個觀察時限,即按受害人在觀察期滿時的健康狀況來確定加害人的罪刑。如果在時限內受害人因傷死亡的,加害人就是殺人罪;相反,受害人是在時限以外的死亡的,加害人就是傷害罪。本案例適合應用于臨床法醫學中對鑒定時機的學習。
案例7———王臻問傷。據《折獄龜鑒》載:王臻諫議知福州時,有人先自服野葛(又名斷腸草)而后與仇家打斗,很快就死掉了,其家屬遂要求仇家償命。然而王臻發現死者之傷不足以致命,終于獲知死者自服野葛的事實。野葛又名鉤吻、胡蔓草等,常綠灌木,夏季開花,其毒多著于生葉中,不得藥解,半日輒死。本案例對于講解法醫毒理學中有毒動植物中毒時極有效果。
案例8———銀叉驗毒。《洗冤集錄》記載:凡檢驗毒死尸,可以銀針或銅釵探入死人喉,再用醋洗銀針,黑色現而不褪者,視為中毒而死。銀叉變黑,醋洗不褪,其原理在于銀和硫的反應。古代民間可獲得的毒物主要是劇毒的砒霜,即三氧化二砷;雖然從化學上來講,砷和銀不會發生化學反應,但是由于古代的砒霜生產技術落后,致使砒霜里混有少量的硫和硫化物,故可導致硫與銀相接觸而產生黑色的硫化銀,所以銀針可以鑒定砒霜中毒。本案例適合于法醫毒理學部分的教學。
案例9———滴血認親。《洗冤集錄》提到:子女的血可滴入父或母的骸骨中。有親生關系則血可沁入骨內,否則不入。其原理大約在于,子女與父母血型一致的機會較大,由于相同血型的血液具有相同的凝集原,可以混在一起而不發生凝集反應,此時血液滴在因白骨化而發酥的骨骼表面,就像水滴到沙子上面一樣能夠滲入骨中;而當血液與骨骼血型不合時,則容易觸發凝集反應,導致血液停留在骨骼表面而難以繼續浸入。本法可用于法醫物證學部分的教學。
案例10———蠅集發髻。《折獄龜鑒》載:“韓滉在潤州,宴于萬歲樓,忽聞哭聲,懼而不哀”。乃婦喪夫也,韓滉疑而捕之。初未見損傷,久則發現尸體頭部有青蠅聚集。檢其發髻之中,見腦有大釘,查明該婦系與人私通而釘殺其夫。雖然傷口隱匿,沒于發髻叢中,肉眼難察,但是蒼蠅卻憑靈敏的嗅覺集于傷處,叮噬血腥。這一案例甚為經典,可用于法醫昆蟲學部分的教學。
教學方法
1開場介紹法在一堂課的開始即介紹一個古代經典案例,容易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并能迅速切入主題。例如在講述《燒死》這一部分的內容時,首先以2~3min介紹《張舉豬灰》,它猶如一個情節曲折而又充滿哲理的故事,然后再開始正式內容的教學,則很容易說明燒死的法醫學要點,同學們普遍反映良好。
2節點引入法課中在講到某一知識點時,恰如其分的引出上述古代案例,通過案例反映出所學知識點的重要性。例如在講到機械性損傷時,引出《驗刃辨冤》,說明機械性損傷的形態與致傷物推斷方面的內容。在講述法醫臨床學中有關鑒定時機的內容時,引出古代保辜的概念以及《宗元守辜》的案例等,均可使加深同學們對所學內容的識記和理解。
3設立懸念法。在講述某一章節的內容之初,一次性列出某些案例的名稱,讓學生在探求真相的心理驅動下更加努力地投入到學習之中。如在講述法醫毒理學部分的伊始,即點出《王臻問傷》、《銀叉驗毒》等案例的名稱而不給出具體內容,可使同學們帶著探尋的心理去學習而更加關注后面的內容。
結果
通過對連續2a、每年對一個教學大班、210名臨床醫學專業本科生共210人進行問卷調查,獲得如下評價結果(見表1)。將表1中的“是”與“一般”兩項視為“滿意”,將“不是”視為“不滿意”,由表1可獲得如下滿意程度表。對表2進行卡方檢驗,發現滿意組與不滿意組有明顯差別(P<0.05);因其中滿意組約占學生總數的99.5%,表明學生滿意程度很高。
討論
國內的《教育大辭典》將案例教學法定義為“高等學校社會科學某些學科類的專業教學中的一種教學方法。即通過組織學生討論一系列案例,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使學生掌握有關的專業技能、知識和理論。”案例教學法有利于激發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有利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等鮮明的特點。其實施過程為選編典型案例、科學設計教學方法、討論歸納與總結等步驟。本文從古籍經典中發掘出的經典案例,均具有客觀真實、生動典型等特點,富有現代法醫學原理,流傳千年而不朽。因而,可以應用于法醫學教學中并取得良好效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古代案例中有些方法也缺乏一定的科學性,如顱骨洗沙、滴血認親等,與當今的硅藻檢驗等技術無法相提并論,但是在封建社會科學技術極端落后的情況下還是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的。同時還應注意,有不少中國古代著名案例與法醫技術無關,靠的是詐偽之術之類的智慧破案,如《彥超虛盜》、《道讓詐囚》、《柳設榜牒》、《楊津獲絹》、《裴命急吐》等,甚至有些論點并無根據,流于吹毛求疵,有些可以說是詭辯,并不全適合在法醫學教學中使用。